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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簡易人壽及金保法修正案:聚焦消保、保險監理與虛擬資產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0-16

LawTrace 法律歷程:簡易人壽保險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財政委員會審查「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包括簡易人壽保險法中未成年人喪葬費給付與戰爭免責條款的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電子支付業定義、酬金制度、爭議處理機制、高齡者保護、以及金融機構爭議案件資訊揭露等議題。會議亦觸及虛擬資產平台監管、壽險業海外曝險、資本適足率及詐騙防制等。多項條文經協商後通過,部分提案保留送院會,並要求金管會就多項議題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簡易人壽保險法」2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參酌保險法規定,增訂未滿15歲未成年人投保簡易人壽保險的喪葬費用限額給付規定。
  • 同時,修正刪除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的規定,以與一般保險法規一致。

相關爭議

羅明才委員質疑修正刪除戰爭免責條款的時機點,認為可能與兩岸情勢緊張有關,但交通部強調此為109年即提出的修法,與現階段情勢無關。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詢簡易人壽保險審核簡易性與保額是否過小,並關切其弊端。
  • 關注人壽保險密度逐年下降趨勢,特別是儲蓄型保單,並擔憂保險公司財務健全性。
  • 詢問年金制度普及是否影響商業保險投保意願。
  • 關切壽險業稅後純益減少及避險成本高昂問題。
  • 強調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的重要性,並呼籲金管會加強事前預防與應對機制。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針對簡易人壽保險刪除戰爭免責條款,詢問舊契約是否適用,並建議舊保單解約重購以適用新規定。
  • 詢問金管會是否有意發行戰爭保單,並關切保險公司承保能量與再保意願。
  • 要求金管會統計中東地區(不僅限以色列)的金融業曝險金額,並提供全面報告。
  • 關切上市櫃公司獲利衰退與金控業成長的差異,以及以巴戰爭對台灣產業與金融業的影響。
  • 質詢金管會對香港虛擬幣交易所JPEX在台無照攬客詐騙事件的處理態度與受害者求助無門問題。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比較簡易人壽保險與微型保險,建議積極推廣簡易人壽保險以普及社會安全網絡。
  • 關切中華郵政推銷長春增額還本保險給高齡民眾的問題,建議檢討銷售策略以維護金字招牌。
  • 質疑金管會對JPEX等非法虛擬資產平台宣傳高調卻僅靠投資人自行判斷,要求採取預防性行政手段。
  • 揭露銀行約定帳戶成為詐騙工具的問題,要求金管會針對約定帳戶的申請資格、數量限制及KYC進行防堵。
  • 建議金管會公布壽險業投資以色列債券的個別公司曝險比例,以保障被保險人及投資人權益。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列管不足,以及JPEX等境外平台在台無照交易的問題。
  • 指出知名藝人代言虛擬幣平台對年輕人的號召力遠大於政府宣導,建議金管會尋求突破宣導方式。
  • 關切壽險公司投資俄羅斯債券的損失情況,並詢問金管會對壽險業投資以色列曝險部位的風險控管措施。
  • 質疑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刪除戰爭免責條款的時機點,認為與兩岸關係敏感性有關。

余天 立法委員

  • 原則贊同保險法第107條關於未滿15歲未成年人投保人壽險的配套與邏輯,特別是喪葬費用給付的設計。
  • 認為在天災或重大公安事件中,未滿15歲罹難者因法規設計無法獲得人壽保險理賠為制度缺陷。
  • 建請金管會研議針對未滿15歲人壽險被保險人,在天災或重大公安事件喪生的特例,放寬理賠限制的可行性與監理影響評估。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簡易人壽保險保額逐年提高,主要針對一般民眾小額保險需求。
  • 壽險保險密度下降部分原因為儲蓄型高利率保險管制及IFRS 17接軌轉型,鼓勵購買保障型保險。
  • 壽險業今年稅後純益增加主要受惠於台幣貶值匯兌利益及投資獲利,但避險成本高昂。
  • 目前有數家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標,已要求提出改善計畫,預計年底前會有提升。
  • 保險業接軌IFRS 17及ICS 2.0會考量業者努力程度與國情,採平穩過渡措施,不致轉嫁成本給保戶。
  • 修正企業財務報表準則為參照國際標準,不會造成財報不實或失去客觀公正性。
  • 金管會與數位部密切合作防詐,臨櫃阻詐績效顯著提升。
  • 境外虛擬資產平台非在台合法登記業者,金管會無法監管,已不斷宣導民眾審慎投資。
  • 強調金管會兼具金融監理與金融發展使命,但對全球金融中心指數排名不滿意,會持續精進。
  • 對壽險業海外投資比重高達69.9%表示有潛在風險,將持續督導商品結構轉型。

江瑞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中華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平均投保金額為數十萬元,近期弊端案例較少。
  • 說明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刪除戰爭免責條款是為與一般保險業做法一致,且此修法已提報多年,與現階段情勢無關。
  • 承諾檢討中華郵政金融友善服務措施中排除小額終身壽險錄音錄影規定的問題。

祈文中 交通部常務次長

  • 說明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主要因應保險法修正,增訂未成年人喪葬費用限額給付及刪除戰爭免責條款。
  • 回應台中捷運藍線案仍在行政院審議程序中,需進一步了解交通部是否已核准報院。

施瓊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人壽保險及醫療險會理賠戰爭致死,傷害險及旅平險原則上除外。
  • 戰爭保單需考量保險公司承保能量與再保意願,目前再保公司對戰爭部分較保留。
  • 壽險業投資以色列公債多為長期持有到期,目前付息正常,與俄羅斯債券情況有差異。
  • 承認寵物保險因損失率高導致業者意願低,但金管會鼓勵業者推出。
  • 說明保險業推動高齡者權益保護措施已強化法規及要求業者自律,並納入公平待客評核機制。
  • 將要求業者評估高齡者透過網路進行保單借款時,應增加關懷措施。
  • 衛福部期盼放寬癌症保單理賠已交由壽險公會研議,但涉及數據、資料與經驗率,需時間討論。
  • 表示已要求資本適足率低於法定標準的保險公司於9月底前報增資計畫,並預計部分年底前完成,未達標將依法處分。

楊蕙華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務暨法令遵循室法遵長

  • 說明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刪除戰爭免責條款是立法委員於109年提出,經行政程序至現在才審議,與現階段情勢無關。

相關後續

  •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7條、第7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7條、第29條、第37條、第39條及第42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5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聚焦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包括將電子票證業修正為電子支付業、針對無公會金融服務業酬金制度的訂定、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時效的延長、爭議處理機構資訊揭露,以及高齡者金融消費爭議的防範措施。
  • 同時討論專業投資人定義、金融裁罰公告、爭議事件暫時停止處理期間限制、壽險業接軌國際會計準則(IFRS 17)與清償能力制度(ICS 2.0)的壓力與因應,以及虛擬資產平台、詐騙案、寵物保險、劣跡建商ESG授信等金融市場風險議題。

相關爭議

  • 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時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將時效從5年延長至10年,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但金管會建議維持現行5年規定,認為現行規定已屬妥適,並可維護法律秩序與交易安定性。
  • 金融機構爭議案件名稱揭露:時代力量黨團與林楚茵委員提案要求爭議處理機構應公開發生爭議的金融機構名稱,以供消費者參考並督促業者,但金管會原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認為評議中心已定期揭露統計資料且需維護個案處理獨立公正性。
  • 專業投資人定義: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為「符合一定財力及專業能力之自然人」,但金管會建議維持現行「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認為可保留主管機關視監理需要訂定條件的彈性。
  • 高齡者金融剝削裁罰: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對高齡者受害加重裁處罰鍰,但金管會建議維持現行規定,認為情節重大者已可加重裁罰,不論受害對象為何,且已強化監理措施。
  • 金融裁罰公告:沈發惠委員提案增訂主管機關訂定處分公告辦法,但金管會建議無需增訂,認為現行組織法已規定重大裁罰應公布,非重大裁罰也主動揭露。
  • 爭議事件暫時停止處理期間:沈發惠委員提案明定最長不得逾6個月,但金管會建議維持彈性,並參考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規,認為不宜限制期間。
  • 壽險業接軌國際準則:鍾佳濱委員質疑金管會未提供足夠過渡期,並建議成立獨立監理報表以避免監理概念與財報混淆,但金管會強調已有本土化與過渡化措施,並將研究可行性。
  • 壽險業海外投資比重:高嘉瑜委員質疑金管會承諾調整海外投資比重卻未見成效,反而持續升高,擔憂資產重分類及財務再保等美化帳目行為可能隱藏實際風險。
  • 劣跡建商ESG授信:高嘉瑜委員指出銀行對基泰建設的ESG檢核未能發現負面新聞,質疑其標準,要求金管會明確規範將公安事件納入授信參考。
  • 信用卡盜刷與業者責任:陳椒華委員關切信用卡盜刷案件中,特約商店(如World Gym)未受有效處罰,導致不法事件一再發生,且受害者求助無門,質疑金管會對此的監管力道。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時效延長至10年,並公開金融服務業機構名稱,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督促業者。
  • 質詢信用卡盜刷或偽造簽名案件中,對特約商店(如World Gym)的處罰與規範不足,導致不法一再發生。
  • 要求金管會了解World Gym申請上市進度,並將其盜刷爭議納入審查考量。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電子票證業修正為電子支付業,以符法制。
  • 建議針對尚無公會的金融服務業,增訂授權主管機關指定公會團體擬訂業務人員酬金制度原則。
  • 提案增訂金保法第12條之1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處分公告辦法。
  • 提案增訂金保法第22條第2項,授權主管機關認定暫時停止處理爭議事件的期間,最長不得逾6個月。
  • 呼籲金管會加強查察網路境外保單廣告,並針對高齡者金融消費爭議案件,盤點業者自律規範落實情況與政策成效,並研議將高齡者投保申訴案件納入統計指標。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要求公開發生爭議的金融機構名稱,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與選擇權,並督促業者落實公平待客原則。
  • 關切以巴衝突對台灣金融業的曝險影響,要求金管會持續追蹤並評估以色列公債狀況。
  • 質疑Apple Pay等綁定支付工具仍發生盜刷詐騙,要求金管會與數位部跨部會合作解決,並建議第三方支付應要求門號認證。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詢寵物保險僅剩2家,批評政府承諾照顧寵物卻開空頭支票,要求金管會提出解決方案。
  • 要求金管會規範電銷擾民問題,明確要求民眾拒絕後應從此消除個資,不得再進行電銷。
  • 詢問金管會是否已針對中美資本戰進行沙盤推演與因應規劃,並要求提供相關資訊。
  • 關切境外金融中心獲利衰退是否成為新常態,以及金管會對此的因應措施。
  • 質疑金管會對JPEX等虛擬資產平台詐騙案的處理態度,認為其「非法不接」的立場導致受害人求助無門,並要求金管會對穩定幣提出規範草案。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作為金融發展角色的稱職度,並對全球金融中心指數排名下降25名表示不滿。
  • 關切壽險業接軌IFRS 17與ICS 2.0面臨的巨大壓力,建議延長過渡期並給予承接問題公司額外協助。
  • 指出監理指標與財務報表目標不同,批評金管會將監理概念滲透到財報中,造成業者資本準備過多且影響配息。
  • 提出兩點訴求:研擬成立金融發展局的可行性,並在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建立獨立的壽險業監理報表可行性研究,並在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壽險業海外投資比重過高的承諾調整未見成效,反而持續升高至7成。
  • 批評壽險業利用資產重分類及財務再保等方式美化帳目,隱藏負債現況,擔憂其財務健全性。
  • 關切RBC比重低於法定標準的壽險公司(三商美邦、宏泰、新光人壽)增資進度,要求金管會明確掌握增資金額與完成期限,並對未達標者依法處分。
  • 呼籲金管會加強防範高齡者保單借款詐騙,要求業者對高齡保單借款增加關懷措施。
  • 要求金管會對衛福部放寬癌症保單理賠的期盼提出明確態度與時程,勿由壽險公會一再拖延。
  • 質疑銀行對劣跡建商(基泰建設)ESG授信檢核標準過於寬鬆,要求金管會明確規範將公安事件納入授信參考指標。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金管會對境外保單無法監理,但在台銷售境外保單屬違法行為,會持續查察。
  • 已針對高齡金融消費者保護推出多項措施,並納入公平待客評核,將評估政策成效。
  • 承認金管會對虛擬資產平台監理仍處於初期階段,已發布指導原則並要求業者籌組公會,但境外無照平台難以掌握。
  • 承諾將研議成立金融發展局可行性,並在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承諾將研究獨立壽險業監理報表的可行性,並在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回應壽險業海外投資比重高有潛在風險,但商品結構轉型需要時間。
  • 已要求資本適足率未達標的壽險公司提出增資計畫,並督導其在年底前有具體績效。
  • 已發函銀行公會,要求將公安事件或違反勞動法規事件納入建商授信參考,以強化ESG授信檢核。

徐萃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

  • 同意將金保法第3條第1項及第3項的電子票證業修正為電子支付業,並建議酌修文字。
  • 建議金保法第4條第1項但書第2款維持「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以保留主管機關訂定條件的彈性。
  • 建議金保法第4條第1項增訂第3款專業投資法人條件維持現行規定,避免排擠一般民眾評議資源。
  • 建議金保法第11條之1第3項,就未成立同業公會的金融服務業,增訂授權主管機關指定公會團體擬訂酬金制度原則。
  • 建議金保法第12條之1無需增訂處分公告規定,因現行組織法已規範重大裁罰公布,非重大裁罰亦主動揭露。
  • 建議金保法第22條暫時停止處理爭議事件期間不宜增訂限制,以維持彈性,並參照訴訟法規無限制期間的原則。
  • 建議金保法第30條之1第3項加重處罰規定維持現行條文,因情節重大者已可加重裁罰,不論受害對象為何。

莊琇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承認電銷擾民問題,承諾要求銀行若民眾表示不願接受行銷,應不再進行電銷。
  • 坦承Apple Pay等綁定支付工具被詐騙集團利用盜刷的問題,並表示銀行局將會處理,也期待數位部和通傳會協助。
  • 表示公會已擬定約定帳戶防堵詐騙版本,但仍不足,下週將再找公會研議,預計11月底前公布具體行政作為。
  • 說明信用卡特約商店盜刷爭議應由金融機構依合約控管,若有違規可解約,並請委員提供具體案情以利處理。

張振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JPEX等境外虛擬資產平台未在台登記,屬非法業者,金管會已依法移送檢調單位處理。
  • 強調金管會網站有黑白名單供投資人參考,提醒民眾保護自身權益。
  • 說明World Gym已申請上市,預計今日開會會有決議結果,將請證交所了解其爭議案件處理情形。

相關後續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3項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所稱電子支付業,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電子支付機構。」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維持現行條文。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照金管會建議條文修正通過,修正內容為:「前項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會團體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1維持現行條文。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照林楚茵委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增列第3項內容為:「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資料。」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及第30條之1均維持現行條文。
  • 臨時提案1案:要求金管會就虛擬資產平台指導原則執行概況,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獲金管會遵照辦理。
  • 臨時提案2案:要求金管會針對高齡投保者權益保障,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內容包含盤點業者法遵與自律規範實施情形、說明政策成效、研議將高齡者投保申訴案件納入統計指標,以及評估對遭裁罰業者要求提出改善報告並公布之必要性,獲金管會遵照辦理(修正錯字)。
  • 臨時提案3案:要求金管會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就上市櫃公司營運情形公告異常事件加強宣導,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獲金管會同意修正意見並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27101
卷/期/冊
112/71/1
發布日期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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