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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法草案委員會審查:聚焦法案目的、審議機制與行政權限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0-18

LawTrace 法律歷程:最低工資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最低工資法草案」共12案,會議聚焦於法案第一條立法目的、最低工資定義、月時薪調整原則、審議會組成、參採指標、行政院核定權限等核心條文。多位立法委員就勞資和諧用語、工資計算、審議透明度與彈性提出質疑與修正建議,行政部門則解釋現行機制與立法考量。最終,多數關鍵條文因意見分歧而保留,全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並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最低工資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多位委員、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最低工資法草案」及其多個委員及黨團版本,核心議題涵蓋法案的立法目的、最低工資的定義與調整機制、審議委員會與研究小組的組成及權責、以及行政院對審議結果的核定權限等。
  • 討論深度聚焦於如何建立一個具備穩定性、彈性與透明度的最低工資審議制度,以確實保障勞工權益並兼顧整體經濟社會發展。

相關爭議

  • 立法目的爭議 (第一條): 委員主張應明確保障勞工的生存權及工作權,確保合宜生活水準,並質疑「促進勞資和諧」用語的不對等性與不必要性,而勞動部則認為該用語承襲勞基法精神,有助於勞資關係穩定。
  • 審議程序爭議: 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最低工資法草案」拖延7年半至選舉前才送審,且未安排行政院版本詢答程序,要求補齊詢答環節,勞動部則解釋為考量各方共識及避免延宕。
  • 最低工資定義與適用範圍 (第三條): 委員要求更清晰定義最低工資涵蓋範圍,避免變相加給,並確保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的一致性,勞動部則建議回歸勞基法定義並透過後續解釋令調整。
  • 月時薪調整與強制力 (第四條、第五條): 委員主張月薪與時薪調幅應以「相當為原則」,並明確規定勞動契約中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且不得限制或拋棄請求權,勞動部則強調審議彈性,不宜過度限縮。
  • 審議會委員組成與表決權 (第七條): 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中政府代表的投票權、專家學者人數,並要求勞動部應有代表且考慮勞方、資方、學者各7人的對等比例,以確保公正性與專業性。
  • 最低工資調整指標與公式 (第九條): 委員主張應明確訂定「應參採」指標的強制性(如不得低於CPI年增率及前一年最低工資),並納入家庭收支、租金年增率等指標,同時質疑勞動部未制定明確調整公式,恐使「參採」流於形式。
  • 行政院核定權限 (第十三條): 委員質疑行政院對審議會決議的「不予核定」權力過大且無次數限制,恐使審議會決議形同虛設,法制化目的難以達成,勞動部則回應此為現行基本工資審議機制延續,用於特殊狀況的彈性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最低工資法草案」拖延1.5年才送審,認為是因選舉因素才加速處理。
  • 主張應補齊行政院版本詢答程序,以完整立法程序並讓外界理解立法目的。
  • 建議最低工資調整應參採家庭收支狀況及基本生活費,且不得低於前一年最低工資,以更綜合考量勞工生活。
  • 認為行政院對審議結果的「不予核定」權限過大且無限制,恐使法案法制化目的無法達成。
  • 建議若廠商違反最低工資法規,應除罰款外,亦不得參與政府採購,以強化嚇阻效果。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質疑蔡英文總統2016年政見推行最低工資法,卻拖延7年半,直到副總統賴清德發言後行政院才迅速送審。
  • 批評勞動部在法案送審後未積極與朝野委員溝通協調,顯示溝通不足。
  • 主張應先進行詢答再逐條討論,以確保立法程序的完整性。
  • 質疑行政院版本與國民黨委員版本雷同,卻拖延許久才提出,難以服眾。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直接進入逐條審查,引用「原住民健康法」加速審查的先例,認為可加速法案處理。
  • 認同第一條立法目的應聚焦於「保障勞工生存權及工作權」與「確保合宜生活水準」,並建議刪除「促進勞資和諧」用語。
  • 建議審議會委員人數應為單數,且勞動部應有官方代表,並可考慮增加學者專家名額至5名以維持單數。
  • 主張應努力發展最低工資調整公式,以提供依循標準,避免每年喊價式的討論。
  • 建議行政院對審議結果的核定應有明確時間限制,且若不予核定,應說明理由並進入第二次審議,第二次審議結果行政院即應核定。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第一條立法目的應為「為保障勞工之生存權及工作權,確保勞工及其家庭合宜之生活水準,特制定本法」。
  • 認為「促進勞資和諧」不應是最低工資法的立法宗旨,因其主要目的在保障勞工權益,且勞資關係存在不對等性。
  • 表示雖對部分條文有意見,但原則上支持行政院版本,但第一條立法宗旨應有討論空間。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一條立法目的應與憲法工作權、生存權連結,並刪除「勞資和諧」用語。
  • 建議第三條工資定義應更明確,涵蓋施行細則中不含加班等概念,並強化說明。
  • 質疑勞動部對於最低工資調整指標的數據掌握能力,以及是否過度依賴其他部會資料。
  • 主張應將租金年增率或居住成本納入最低工資審議的參採指標,以更符合勞工實際生活負擔。
  • 質疑行政院對審議會決議的否決權,認為應明確其行使條件,避免架空審議會權力。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反對第一條納入「促進勞資和諧」用語,認為勞資關係不對等,應以保障勞工「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為目標。
  • 建議第三條應更清楚定義「最低工資」涵蓋範圍,避免變相加給的爭議。
  • 主張第九條應設兩道樓地板:最低工資調整幅度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且不得低於前一年的最低工資,以確保勞工實質購買力。
  • 質疑「應參採」與「得參採」指標若無強制性或公式,恐流於形式,形同「打假球」。
  • 建議勞動契約應明文規定不得限制或拋棄勞工的工資請求權,以保障勞工權益。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贊同蘇巧慧委員對第一條立法目的的修正動議,認為其文字精簡準確,符合保障勞工生存權和工作權的宗旨。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認為勞資權利不對等,不應濫用「和諧」一詞,避免對弱勢勞工造成間接壓迫。
  • 建議審議會中勞動部代表應有投票權,但召集人(部長)不參與表決,以兼顧專業意見與單數表決。
  • 主張審議會中勞方、資方、學者專家應維持7:7:7的對等比例,且行政部門代表應有投票權以承擔政治責任。
  • 建議研究小組應定位為專業幕僚,以實證數據提出建議,與審議會的政治協商功能區隔,並要求審議會中應有非研究小組的專家學者提供多元評價。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審議會勞方代表皆由全國性團體推薦,其代表性是否足以覆蓋廣大中小企業或自營的弱勢勞工。

范雲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勞資關係已「太和諧」,不需再促進,法案目的應是保障勞工合理、合宜或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
  • 建議將月薪與時薪「調幅應以相當為原則」納入條文或說明,以保障時薪工作者權益。
  • 建議研究小組應給予空間辦理諮詢、聽證、座談會等公民參與機制,並增加勞資雙方代表各3人,以促進早期溝通與客觀性。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解釋行政院版本延宕送審原因為最低工資審議參採指標難以達成勞資共識,行政院希望各指標能有更多共識。
  • 強調最低工資調整應保有彈性,不宜以固定公式或調幅下限框定,以因應不同時空背景及特殊狀況。
  • 說明行政院對審議會決議的「不予核定」機制,是為因應可能出現的特殊狀況,並確保審議會重新討論後,行政院會予以尊重。
  • 承諾未來在法案溝通上會精進,業務主管將與衛環委員會所有委員進行溝通。

黃維琛 勞動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 說明第一條「促進勞資和諧」用語是延續勞動基準法精神,旨在訂定合理最低工資以穩定勞資關係。
  • 解釋最低工資法將延續勞基法機制,由地方主管機關負責檢查與處罰,特殊園區則依既有授權條文處理。
  • 表示第三條工資定義將依勞基法第二條規定,未來法案通過後,勞基法相關解釋令與施行細則將一併調整。
  • 說明月薪與時薪調幅大致一致,偶有微幅差異是因尾數處理,未來審議會將依研究小組報告彈性討論,不宜法律明定。
  • 解釋審議會組成的「三方架構」(勞、資、公益方)參考日韓經驗,政府代表參與有助於促成共識,研究小組會提供專業報告。
  • 澄清「應參採」指標CPI是勞資最具共識,其他指標會綜合考量,強調最低工資歷史上未曾下調,僅有不調整情況。
  • 說明扶養比數據過往呈下降趨勢,且租金成本已納入CPI考量,不建議單獨納入調整公式。
  • 解釋研究小組是專業幕僚角色,透過跨部會數據彙整與專家研究,提出科學化建議,協助審議會聚焦討論。
  • 說明審議會會議資料與紀錄將於30日內公開,但考量勞資折衝空間,不建議全程錄影直播。

劉素如 司法院法官

  • 建議第17條第三項裁處罰鍰審酌基準,可參考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考慮是否仍有另行規範之必要。
  • 指出第17條第一項後段加重罰鍰規定,其事由或要件不夠具體明確,恐違反處罰明確性原則。
  • 提及第17條第一項與第三項裁量事由有重複之虞,可能導致適用疑義,建議可考慮直接提高罰鍰上限並透過行政規則訂定裁量基準。

徐肇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長

  • 說明廠商違反勞動法令已有各該法律的處罰規定,不需在最低工資法草案中重複規定。
  • 指出政府採購法已有配套機制,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納入勞工權益保障條款,廠商違約情節重大可依採購法第101條至103條停權,故無需在最低工資法中另訂採購停權機制。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版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等關鍵條文,因委員意見分歧且需進一步研議,全數保留。
  • 委員廖國棟等提案第十一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四條、委員徐志榮等及委員林為洲等提案第十五條、委員范雲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六條、委員蔣萬安等及委員廖國棟等提案第十七條、委員江永昌等提案第二十條等相關黨團或委員版本條文,全數保留。
  • 其餘條文(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依行政院版本通過。
  • 審查完竣之「最低工資法草案」等12案,將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且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法案條次及援引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原始資料

公報
1127202
卷/期/冊
112/72/2
發布日期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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