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技人員考試法及刑法修正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3-10-25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中華民國刑法等修正草案進行討論。其中典試法第三十一條刪除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保留求償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及專技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皆照考試院提案通過;唯獨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妨害考試公平罪是否納入國營事業考試及適用範圍等爭議未達成共識,決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典試法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聚焦於求償權範圍及是否加重其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並關注求償權的具體適用範圍與定義。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支持對於作弊導致國家必須重新舉辦考試者追究相關費用求償權。
相關人員回應
許舒翔 考選部部長
- 說明求償權範圍包含因作弊影響而需重新舉辦考試的所有相關費用。
- 同意刪除委員提出可能涉及雙重加重的「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
相關後續
第三十一條照協商內容通過,刪除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並保留求償權。
討論事項二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保留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二十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保留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確認專技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與公務人員考試法內容是否完全一致。
相關人員回應
許舒翔 考選部部長
- 確認專技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內容與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方向一致。
相關後續
第十七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妨害考試公平罪修正草案,探討刑度調整及是否將國營事業考試納入規範範圍。
相關爭議
國營事業考試是否納入刑法妨害考試罪:法務部主張國營事業人員考試非公權力行使範疇,且現行法律已有詐欺得利罪等相關規定可處理;時代力量黨團及部分立委則認為國營事業舞弊頻繁且經手公共資源,考試作弊應納入刑法規範,避免實務上以詐欺得利罪起訴見解不一或遭判無罪的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國營事業考試作弊應納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範,因現行實務以詐欺得利罪起訴常面臨見解不一或無罪之爭議。
- 認為國營事業員工提供社會必要公共服務且經手大量公共資源,應與公務員接受同等誠信把關。
- 指出處罰考生經濟動機的必要性不高,應區別作弊集團與考生,針對出題老師洩題等作弊集團行為加重處罰。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認為國營事業範圍廣泛且執行準公權力,且現今國家考試舞弊少見、國營事業考試舞弊較普遍,建議應將國營事業納入刑法規範以發揮嚇阻作用。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主張考試公平競爭原則不能抹滅,國營事業考試及行政命令所為之考試(如公費留學、駕照考試)均應納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範,繩之以法。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建議採納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因考試法已廢止故應配合修正考試範圍,且現行第一項刑度過輕有提高必要並調整罰金級距,意圖營利之妨害考試行為應加重處罰。
- 反對將國營事業納入妨害考試範圍,理由為該條保護法益為國家考試權行使,國營事業非公權力行使範疇,且現行法律對國營事業舞弊已有相關處罰規定。
相關後續
第一百三十七條未達成共識,保留送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7401
- 卷/期/冊
- 112/74/1
- 發布日期
- 2023-11-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