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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防治法修法聯席審查:聚焦性影像、親密關係暴力與弱勢保護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1-02

LawTrace 法律歷程:家庭暴力防治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24案。會議主要針對擴大家庭成員定義、強化性影像保護令措施、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準用、外籍看護工保護及家庭暴力風險資訊揭露等議題進行討論。部分條文經討論後通過,部分則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行政機關研議改進,其中第14條及第50條經保留討論後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討論擴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涵蓋同性婚姻關係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並針對數位性暴力增訂性影像保護措施。
  • 會議亦聚焦於強化被害人保護服務、加害人處遇機制、責任通報人員範圍,以及探討外籍家庭幫傭與看護工的保護議題。

相關爭議

  • 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納入家暴法適用範圍:蘇巧慧委員主張應納入以強化其保護,因其工作性質與家庭成員高度重疊且現行機制不足;衛福部及勞動部則認為其屬契約聘僱關係,與家暴法血緣/婚姻關係不同,且勞動部已有相關處理機制,保護司長更質疑若納入可能造成不公平性。
  • 家庭暴力風險資訊揭露(克萊爾法案機制):蘇巧慧委員建議建立此機制以強化事前預防;衛福部部長薛瑞元則認為社會共識不足、利弊需評估、資訊彙整未到位,建議先小規模試辦。
  • 性影像定義是否重複規範:范雲、陳靜敏委員主張應將「性私密影像」及「散布性私密影像」定義納入家暴法以強化提醒作用;衛福部及法務部認為刑法已增訂相關定義,不宜在不同法律中重複規範,以免造成混淆。
  • 違反保護令罪刑責提高:賴士葆委員提案提高違反保護令罪刑責;法務部則認為需通盤考量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似罪名及刑法其他罪名之間的比例原則。
  • 第14條第2款禁止騷擾是否納入性影像:范雲委員建議在「禁止騷擾」條款中明確納入「未經同意散布被害人性私密影像」以預防;衛福部、莊競程委員、吳玉琴委員則認為性影像相關行為已在第13、14、15款單獨列出,無需重複。
  • 第50條第4項成人被害人服務意願:衛福部原提案新增,尊重成人被害人意願提供服務;吳玉琴、吳欣盈委員擔憂此舉可能導致保護網出現缺口,造成漏接。
  • 性影像是否列入暫時/緊急保護令範圍:吳玉琴委員詢問第14條第15款(已上傳網路性影像)為何未納入暫時/緊急保護令;衛福部張秀鴛司長解釋因需審理時間確認上傳者,難在緊急情況下裁定,司法院徐淑芬法官亦說明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的實務困難。
  • 第58條之2戶籍資料註記:洪申翰、范雲委員主張擴大行政機關認定範圍,以保護童年受暴者(特別是家內性侵受害者)免於戶籍資料被查閱;內政部戶政司則擔憂戶所同仁在認定上的困難,希望主管機關提供協助。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將「親密關係暴力」及「性私密影像」定義納入家暴法,因其與家庭暴力高度相關。
  • 肯定新增性影像保護令,建議在第14條第2款「禁止騷擾」中納入「未經同意散布被害人性私密影像」以強化預防。
  • 建議加害人處遇計畫應增列「心理輔導」及「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治療處遇計畫之鑑定評估」選項。
  • 建議第14條第7款關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應納入「被害人」的會面權。
  • 主張應將童年受暴者(含目睹家暴與性侵害)的創傷服務納入法規,提供身心治療、諮詢等服務。
  • 建議戶籍資料註記條件應包含「曾獲」保護令,並接受洪申翰委員所提「經主管機關評估」版本。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呼應范委員,認為網路性影像犯罪增長,家暴法應直接納入相關規範以提醒作用。
  • 提醒勞動部應強化外籍移工保護,並研議將醫事人員等納入外籍移工暴力案件的通報義務人,以利發現隱蔽性暴力。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納入家暴法適用範圍,強調其與家庭成員的特殊生活型態,認為現行勞動部機制保護不足,並引用案例證明其必要性。
  • 質疑衛福部對於「家庭暴力風險資訊揭露與知情權(克萊爾法案機制)」專章的態度,強調事前預防的重要性,指出此為先進國家做法。
  • 支持童年受暴者創傷服務納入法規。
  • 提議戶籍資料註記條件應包含「被害人獲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者」。
  • 就外籍幫傭看護工議題,最終提出附帶決議,建議衛福部與勞動部共同檢討現行制度並研議服務介入模式。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支持院版及時代力量版本,將同性配偶四等親血親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以修正同性配偶的差別待遇。
  • 建議討論外籍看護工納入家暴法時,應一併考慮本國籍幫傭及身障個人服務助理員,以求更完善的保護範疇。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贊同性私密影像在第14條第13款獨立明定,認為無需在第2款「禁止騷擾」中重複,以免混淆。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贊同性私密影像在第14條第13、14、15款獨立列出,有助於解釋與執行。
  • 支持范雲委員在加害人處遇計畫中增加「心理輔導」及鑑定評估等具體文字,認為可使條文更周延。
  • 擔憂第50條新增「成人被害人得依其意願提供服務」會造成家暴保護網的缺口,導致漏接。
  • 建議第59條第1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應修正為「主管機關」,以符合家暴法用詞。
  • 就第58條之2戶籍資料註記,支持洪申翰委員的修正動議,認為應強化對童年受暴者的保護。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認同外籍看護工遭受暴力虐待事件多,現行法規保護不足,但傾向透過勞動法規而非家暴法處理,以避免將移工導向親密關係的認定。
  • 提案修正第58條之2,特別爭取將「獲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及「經主管機關評估認定行為人知悉被害人戶籍資料有不利影響之虞」納入戶籍資料註記條件,以保護大量家內性侵等難以取得法院判決的受害者。
  • 就戶政機關對註記認定有疑義,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請戶所向地方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利實務操作。

吳欣盈 立法委員

  • 關切緊急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使用率不高,通常保護令核發時間長達50天,強調保護應及時。
  • 呼應吳玉琴委員,對第50條新增「成人被害人得依其意願提供服務」有所疑慮。
  • 認同第63條之1行政院版本方向,但希望擴大保護範圍至婚姻以外的離婚或同居關係,並納入未同居伴侶準用第三章刑事程序。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數位性暴力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案件增加,過去家暴法保護令對性影像限制不足,且對未同居伴侶的預防與處遇不足。
  • 提案修正第14條第1項,明確禁止加害人散布性影像並要求交付、刪除或移除。
  • 建議配合修改第16條第3項,將相關規定納入暫時及緊急保護令範圍。
  • 主張在第61條增加違反保護令的處罰規定,以第一時間命令加害人交出性影像,避免作為威脅手段。
  • 建議第63條之1納入數位性暴力行為,並準用刑事程序及預防處遇,包含強制通報義務及追查加害人資訊,以利司法及警察機關介入保護。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針對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納入家暴法,認為其與家庭成員的契約關係不同於血緣/婚姻關係,且人身傷害可依刑事法律處理,契約可終止,故不宜納入家暴法。
  • 針對家庭暴力風險資訊揭露機制,認為社會共識不足、利弊需評估、資訊彙整未到位,建議先小規模試辦。
  • 同意范雲委員所提童年受暴者創傷服務入法。
  • 同意洪申翰委員所提第58條之2 第六款(戶籍資料註記)應由主管機關認定,並表示衛福部願提供行政互助。
  • 針對第50條成人被害人服務意願議題,建議保留此條文,維持現行規定,以避免保護網出現缺口。

張秀鴛 司長 保護服務司

  • 針對親密關係暴力及性私密影像定義,認為現行家暴法已涵蓋相關範圍,且刑法已有性影像定義,不宜重複規範。
  • 就同性婚姻當事人及其親屬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說明是參照民法姻親定義增訂。
  • 回應外籍幫傭看護工議題,強調其契約關係與家暴法保護對象的血緣/姻親/婚姻關係不同,勞動部已有處理機制。
  • 解釋第14條第2款「禁止騷擾」無需特別納入性影像,因性影像已在第13、14、15款單獨列出。
  • 回應第14條第7款關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認為保護令通常是命相對人履行,較少命被害人。
  • 針對網路業者移除性影像時限,說明成人性隱私罪比照性暴力四法聯防,規定在施行細則為72小時,考量樣態複雜需釐清,與兒少保護(24小時)不同,建議依院版文字立法。
  • 解釋第16條第15款(已上傳網路性影像)未納入暫時/緊急保護令,因需審理時間確認上傳者,缺乏立即急迫性。
  • 針對第50條目睹家暴兒少訪視,說明有學籍者透過學校系統,6歲以下無學籍者社工會訪視並開案服務。
  • 針對第50條成人親密關係暴力服務,說明高風險會提供網絡服務,中低度有需求也會服務,但對於中低度且無意願者,經討論後為避免漏接,建議此條文維持現行規定,不增訂第四項。
  • 說明第59條配合組改,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並將目睹家暴辨識及輔導納入教育主管機關應辦事項。

徐淑芬 法官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針對第14條第15款性影像保護令,強調法院調查實務上當事人需自行提出資訊及證據,法院調查困難,建議衛福部提供指引,協助社工及警察機關提供網際網路平台名稱及範圍等證據資料,並請求性影像處理中心等提供移除合理期限建議,以利法院核發適切保護令。
  • 回應吳欣盈委員,說明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可不經審理程序核發,緊急保護令可在4小時內核發,但第14條第1項第15款要求明確記載性影像交付、刪除或移除的平台及期限,在此短時間內難以達成,故未納入暫時/緊急保護令範圍。

郭永發 司長 法務部檢察司

  • 針對賴士葆委員提案提高違反保護令罪刑責,認為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1條罪名相似,且已涉刑法傷害致死/重傷等罪,需通盤考量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
  • 針對增訂保全處分,認為刑訴法第219條之1已有通則規定,家暴法不宜重複增訂,以免條文龐雜。

潘營忠 專門委員 內政部戶政司

  • 對於第58條之2增列戶籍資料註記各款情況沒有意見,但擔憂戶所同仁在第一線執行時,需依判決書等認定限制對象,可能面臨認定上的疏漏,希望中央或地方社政主管機關給予協助。

施淑惠 組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回應外籍移工納入家暴法議題,說明現行移工若遭人身侵害,勞動部可廢止聘僱許可、同意轉換雇主,並提供安置保護、心理輔導、法律扶助等資源。
  • 認為移工與雇主家庭屬有期限的契約聘僱關係,與家暴法家庭成員關係有別,將其納入涉及家暴保護體系服務及補助,建議由衛福部整體評估。
  • 同意將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創業貸款年齡修正為「成年人」及「利息補助」修正為「利息補貼」。
  • 同意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應受限制數位性暴力行為命令保護,並準用第58條創業貸款及第58條之1就業服務規定。

李炳樟 簡任技正 心理健康司

  • 針對加害人處遇計畫中治療層面的鑑定評估,說明現行透過地方政府審前評估小組(含精神科醫師)提供專業報告給法院參考,法院亦可囑託鑑定,機制已存在。
  • 針對范雲委員提議的第14條第3項修正,擔憂若刪除縣市政府審前評估建議,恐拖延處遇計畫核發時效,不利簡化行政作業。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4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泰源委員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蘇巧慧等提案之「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納入本法適用範圍」議題,經討論後以附帶決議方式,請衛生福利部偕同勞動部於本法修正公告施行3個月內檢討現行制度並研議保護措施,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 委員蘇巧慧等提案之「家庭暴力風險資訊揭露與知情權(克萊爾法案機制)」議題,經討論後以附帶決議方式,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研議並建構相關機制,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 委員蘇巧慧、吳玉琴、洪申翰等提案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初步處理家暴案件成果及待精進事宜」議題,經討論後以附帶決議方式,請衛生福利部於本法修正公告施行1年內提出書面報告。
  • 委員洪申翰、蘇巧慧、吳玉琴等提案之「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暴或性侵害行為之戶籍資料註記協助」議題,經討論後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本法主管機關應給予戶政機關必要之協助。
  • 委員吳玉琴、蘇巧慧、洪申翰、范雲、邱泰源等提案之「法院審理第14條第1項第15款性影像民事保護令相關指引」議題,經討論後以附帶決議方式,請衛生福利部檢討修正辦法時增訂指引,並由司法院說明法院得請求相關單位提供建議以利核發保護令。
  • 第14條「民事保護令之內容」條文經保留討論後,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並納入心理輔導及法院鑑定評估等內容。
  • 第50條「責任通報人員及處理」條文經保留討論後,依吳玉琴委員等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並修正文字錯誤。
  • 其餘多數條文(如第3條、第4條、第6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4條、第59條、第60條、第61條、第61條之1、第61條之2、第62條、第63條之1、第64條、第66條等)均按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 委員賴士葆、黃秀芳、呂玉玲、游毓蘭、鄭麗文、林楚茵、洪申翰、台灣民眾黨黨團、范雲、張其祿、蘇巧慧、林昶佐、高嘉瑜、沈發惠、吳玉琴、邱志偉、林靜儀、張育美等所提共22案「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靜敏、蘇巧慧等所提共2案「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與行政院版本併案審查,部分內容已納入行政院版本或以附帶決議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28001
卷/期/冊
112/80/1
發布日期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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