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審查:聚焦願景、權責與駕照制度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1-06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主要針對立法目的、總則原則、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交通環境、緊急救護及道安會報等條文進行討論。會議聚焦於將「零死亡願景」及具體目標入法、明確各級政府權責、駕照制度改革、保險制度改善及資訊公開透明等議題。多數條文經文字修正後通過,但部分關鍵條文如第一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因委員意見分歧而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法案名稱)

核心議題

討論「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的正式法案名稱。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同意法案名稱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法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一章總則

核心議題

討論「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一章的章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對第一章章名無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一章總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

核心議題

  • 定義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討論將「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入法,以及是否納入具體的年度事故減少目標、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各級政府的交通安全責任。
  • 審視行政院版本、各委員及黨團提案,並參考公民團體訴求,以確保立法目的能明確指導未來交通安全政策的推動。

相關爭議

  • 「零死亡願景」與具體目標入法:交通部同意納入「零死亡願景」,但委員(陳椒華、邱顯智)主張應將每年減少5%的目標或2030年降低30%的具體數字入法,認為綱要計畫位階不足,法律應具拘束性。交通部則傾向將年度目標值放入綱要計畫以保留彈性,避免僵化。
  • 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李昆澤及陳素月委員主張在第一條中明確加入「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或「保障用路人安全使用道路之權益」的宣示性條文。交通部則認為憲法已有相關體例,基本法中可不重複納入,或可考慮放入說明欄。
  • 各級政府責任入法:陳歐珀委員提議明確將「確立各級政府及人民對於交通安全之責任」入法,以提升地方政府推動交通安全的法定責任與警示作用。交通部回應第一章「總則」已涵蓋相關利害關係人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議在第一條中加入「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宣示性條文。
  • 強調交通部應制定硬性目標,每年至少減少3%至5%的事故,並關注機車、自行車及行人等用路人的安全。
  • 要求交通部及公路總局針對近期多起遊覽車重大事故提出說明與檢討。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入法,但認為應進一步將每年減少5%的事故目標入法,若無法入法,至少應在說明欄中提及。
  • 批評交通部將解決方案推至綱要計畫,使基本法「沒什麼用」,並呼籲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應盡速預公告綱要計畫並召開公聽會。
  • 重申希望將每年減少5%的事故目標入法,認為「零死亡願景」強度不足。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主張明確寫入「保障用路人安全使用道路之權益」。
  • 希望中央與各級政府、駕駛人及各類交通工具的相關權責也能明確入法,以因應台灣嚴峻的交通事故狀況。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肯定交通部近期在交通安全改善上的積極作為。
  • 提案將「並確立各級政府及人民對於交通安全之責任」入法,以明定各縣市政府的法定責任,提升推動交通安全的效果。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每年訂定交通事故傷亡目標卻連續多年無法達成,且有放寬標準之虞,要求交通部說明目標訂定方式及內部計算機制。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認為交通部「2030年死亡人數降低30%」的目標過於寬鬆,建議在第31條明訂施行後5年內每10萬人死亡數降至10人以下,10年內降至5人以下。
  • 強調應擺脫「行人地獄」惡名,並指出遊覽車事故頻傳,凸顯交通部管理缺失,要求交通部提高KPI目標,以展現落實立法精神的態度。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將「2050零死亡願景」入法,並將部長曾宣示的「每年減少5%」目標入法,認為綱要計畫的位階不足,法律應具拘束性。
  • 強調台灣交通死亡人數遠高於OECD國家,立法應明確設定目標,以督促各機關努力達成。
  • 質疑交通部將目標列入綱要計畫而非法律本文,認為其拘束力不足,與部長的宣示無異,對改革決心表示不滿。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認為過去交通問題過度依賴處罰條例,導致對立加深,道安基本法應建立整體法規體系,而非直接處理問題。
  • 建議交通部說明基本法訂定後,如何透過其系統完備法規體系,而非僅依賴處罰條例和函釋。
  • 支持提高降低死亡人數目標,但提醒需確認都市計畫及國土部門(內政部)也願意大幅調整空間計畫與城市設計,才能真正有效降低死亡人數。

相關人員回應

黃運貴 交通部司長

  • 行政院提案與各委員提案均認同納入「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
  • 保障生命安全在憲法上已有體例,建議基本法不重複納入。
  • 年度目標值可在綱要計畫中明訂並每4年檢討,以保留彈性。
  • 第一章總則已包含各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責任。
  • 已公布2030年總體死亡人數降低30%的目標,將在綱要計畫中明訂每年推估值。
  • 回應將年度目標值放入綱要計畫及每10萬人死亡數目標可在綱要計畫中說明。
  • 表示交通部正與相關單位檢討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綜整地方問題並確保落實。
  • 回應委員關切的權責問題,表示若需放入,可建議在第二章基本政策說明欄中說明。
  • 綱要計畫原則上每4年檢討,但公布資料性質不同,故採「定期」而非固定時間。
  • 指出國土署正研議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預計明年2月送行政院,將納入委員關切課題。
  • 表示交通平權及無障礙設施已在推動中,不分城鄉全國一體推動。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零死亡願景」為最終目標,若訂定每年5%恐僵化,建議將實際作業彈性留給行政部門,於4年綱要計畫中進行。
  • 說明「零死亡願景」是最終目標,執行目標應在綱要計畫中訂定,以保留彈性,避免修改基本法。
  • 解釋基本法與作用法的關係,強調基本法訂定目標與責任,具體法規修正應在作用法中進行,並同意在說明欄中提及作用法檢討。
  • 回應將降低事故比例放入說明欄的建議。
  • 說明每10萬人死亡數與總死亡人數是相同精神的國際指標,2030年目標為行人死亡降低50%、一般死亡降低30%,將在綱要計畫中明訂。
  • 同意將作用法盤點、調整修正期程及未來推動時程表擬出文字說明。
  • 回應道安會報的「定期」評估,建議在說明欄中載明未來綱要計畫的目標原則,如行人50%、一般死亡30%。
  • 解釋基本法是上位法,不宜將過於細節的內容放入,具體細節應在作用法中規範,並同意在說明欄中說明未來綱要計畫的目標原則。

於望聖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副署長

  • 說明國土管理署隨時檢討相關設計規範,並在都市計畫檢討及都市審議中要求納入交通安全考量。
  • 表示正草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將明定一般道路行人空間規劃原則及設計標準,預計下個會期送院審議。
  • 同意與地方政府討論因地制宜的行人設施規範,並已召開相關會議。

陳文瑞 公路總局局長

  • 說明行政院「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4年400億元預算中,公路總局有140億元用於公路系統的人行道改善,各縣市可申請。
  • 表示各縣市需在11月提出計畫,12月核定,明年即可執行。

相關後續

第一條條文保留,送院會政黨協商。

討論事項四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二條 (總則原則)

核心議題

  • 確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的核心指導原則,討論如何具體定義「以人為本」的安全用路環境與文化,並考慮納入國際通行的6項指導原則、明確各級政府權責及相關名詞定義。
  • 審視行政院版本條文的抽象性,探討其在實務推動上的指導意義與可操作性。

相關爭議

  • 條文內容抽象性與具體指導原則:委員(林俊憲、陳椒華、邱顯智)認為行政院版條文過於抽象,應更具體化,建議將歐盟的6項指導原則(人本交通、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道路公共使用)入法,認為這些原則性內容更適合基本法。交通部則建議在作用法中處理,並表示已在第二章基本政策中明定9項大方向。
  • 主管機關權責明定:委員(陳椒華、林德福)主張應在基本法中明確列出中央(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及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作為上位法的指導。交通部回應其他基本法無此體例,且第二章基本政策已可看出權責歸屬,或可在說明欄中說明。
  • 名詞定義:邱顯智委員建議應明確定義如「人本交通」、「道路網路」、「道路使用者」等名詞,以避免概念模糊。
  • 6項指導原則入法與否:洪申翰委員認為這些原則更適合放在基本法,具指導價值。交通部最終同意將6項原則納入條文本文,以使其更完整具體。

立法委員發言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認為政府對交通處理存在障礙,因缺乏明確法律規範導致中央與地方權責不明,建議將權責劃分載明入法。
  • 質疑現行道路標線設計規範不統一,導致各縣市亂畫,中央缺乏有效規範權力,應有明確法律規範使全國標準一致。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將中央(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及地方主管機關明確入法,認為院版條文過於抽象,應納入6項具體原則。
  • 主張將6項原則入法,並建議將第二條保留,待說明欄文字確認後再通過。
  • 重申主管機關應明確入法,批評交通部不寫清楚,導致各部會權責不明,如交通教育及人行道規劃。
  • 建議將第二條保留,待說明欄文字確認後再通過。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院版第二條過於精簡抽象,應納入國際通例的6項指導原則,以明確基本法的政策指導意義。
  • 建議應明確定義法案中使用的名詞,如「人本交通」、「道路網路」、「道路使用者」,以提高清晰度。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認為6項原則性內容更適合放在基本法而非作用法,因其具備價值與概念的指導意義。
  • 建議在說明欄中更清楚地闡述「以人為本」的具體內涵。
  • 支持將6項指導原則入法,認為這有助於系統性地建立交通法規體系。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主張基本法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及內政部,因其為上位母法,涉及兩部會及地方政府的執行責任。
  • 強調道路不僅限於交通部管轄的公路系統,也包括內政部管轄的市區道路,權責應清晰。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關切偏遠地區無障礙交通工具及人行道建設不足問題,呼籲交通部編列預算協助鄉鎮市公車及強化人行道安全規範。
  • 強調人行道設置規範應因地制宜,中央應與地方政府討論不同道路類型的設置標準。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呼應全國道路標線應統一規範,但同時應考量因地制宜的差異,給予地方政府適度權力。
  • 舉例說明6米巷停車問題,強調中央立法應兼顧統一原則與地方彈性,避免無所適從。

相關人員回應

黃運貴 交通部司長

  • 回應委員關於權責入法的建議,表示第二章基本政策已明定9項基本政策大方向,可看出各部會責任。
  • 建議6項原則可在作用法中處理,並表示正在整理各部會法令,檢討納入可能性。
  • 同意將6項原則在說明欄中表述。
  • 說明現行道路系統分為交通部管轄的公路法及內政部管轄的市區道路,權責已明確。
  • 表示若委員認為有必要,可考慮將權責單位在第二章第九條的說明欄中說明。
  • 回應標誌標線混亂問題,表示部內正檢討設置規則,將蒐集地方問題並納入現行規範,未來將查核地方政府落實情況。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同意將6項原則放入第二條本文,認為這能使道路安全規劃更完整,涵蓋無障礙等面向。
  • 同意將各級政府權責明定於說明欄中。
  • 說明道安會報成員包含政務委員、秘書長及各部會首長,因此使用「首長或代表」措辭較為合適。
  • 同意將「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的措辭納入條文。

於望聖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副署長

  • 說明全國區域道路設計規範已統一,審查地方政府補助款時會要求列入標準。
  • 表示將與地方政府充分討論城市與偏鄉行人空間要求的差異。
  • 回應道路設計規範問題,表示正在擬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並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召開公聽會。

相關後續

  • 第二條條文經交通部提出修正文字,將歐盟6項指導原則納入本文,並同意將各級政府權責明定於說明欄後,照修正文字通過。
  • 第二條說明欄文字調整請交通部彙整委員意見,最慢於黨團協商前提出。

討論事項五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三條 (中央政府責任)

核心議題

  • 探討中央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與綱要計畫中的責任,特別是針對道路設計規範的統一性、多元運具權益保障及定期評估檢討機制。
  • 審視現行規範中中央與地方權責不明的問題,並要求中央政府應積極面對並改善因政府設計不良導致用路人違規的狀況。

相關爭議

  • 道路設計規範統一與因地制宜:林俊憲委員主張中央應訂定全國統一的道路及標線設計規範,以解決各地標準不一的問題。許智傑委員則認為應在統一原則下,給予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彈性。
  • 定期評估檢討期限:邱顯智委員認為院版「定期評估檢討」過於模糊,應明定具體期限(如每4年檢討更新一次),以確保政策落實。交通部則認為綱要計畫已規定每4年檢討,但公布資料性質不同,故採「定期」以保留彈性。
  • 交通平權與多元運具權益:陳素月委員建議新增條文,明確保障人民使用多元運具的權利,特別是針對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偏遠地區的無障礙設施需求。交通部表示已在推動相關設施與通用設計,不分城鄉全國兼顧。
  • 主管機關權責:陳椒華委員重申應在基本法中明確訂定中央及地方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務職責,避免推託至作用法或綱要計畫。

立法委員發言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認為目前交通法規最大爭議在於道路和標線設計規範未全國統一,導致各縣市標準不一、機關權責混亂。
  • 主張政府應面對因標線混亂或路口設計不良導致用路人違規的問題,不應只重罰用路人,而應建立明確法律規範,使全國標準一致。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建議新增第二項,明確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應保障人民使用多元運具的權利,特別考量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行動不便民眾的需求,以促進交通平權。
  • 呼籲交通部應支持偏遠地區的無障礙計程車或復康巴士等服務。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呼應中央應統一規範,但同時應思考因地制宜的差異,給予地方政府適度權力,以避免無所適從。
  • 舉例6米巷停車問題,說明各地狀況不同,中央訂定法令時應兼顧統一概念與地方權宜措施。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強調交通部應編列預算協助偏遠地區或鄉鎮市的公車採用低底盤設計,顧及行的安全。
  • 關切鄉鎮級人行道缺乏或無障礙設施不足問題,要求交通部釐清強化行的安全的期程與做法。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重申各部會(如教育部、內政部)應明確分工負責,不應推託至作用法或綱要計畫,基本法應更明確。
  • 建議將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及其業務職責在基本法中訂定,比照其他基本法。
  • 建議將第三條第一項「定期」改為「每年」;第二項增加「地方政府需提供相關資料…中央政府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輔導及補助」;新增第三項關於交通平權與多元運具權利保障。
  • 主張第三條應保留,待說明欄文字確認後再通過。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院版第三條「定期評估檢討」過於模糊,應參考日本及韓國立法例,將期限明定為每4年檢討更新一次。
  • 強調若無明確期限,將造成空白授權,無法有效評估執行成效。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認為將各單位權責明定於基本法中可能不適合,因基本法與作用法有差距。
  • 建議交通部應系統性梳理基本法架構與功能,將「3E」(工程、教育、執法)的態度在基本法中清楚呈現,以利系統性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黃運貴 交通部司長

  • 回應標誌標線混亂問題,表示部內正檢討設置規則,將蒐集地方問題並納入現行規範,未來將查核地方政府落實情況。
  • 回應權責部分,表示若需放入,可建議在第二章基本政策說明欄中說明,並已綜整中央與地方權責機關資料。
  • 回應綱要計畫每4年檢討,但公布資料性質不同,故採「定期」以保留彈性。
  • 指出國土署正研議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預計明年2月送行政院,將納入委員關切課題。
  • 說明交通平權及無障礙設施已在推動中,不分城鄉全國一體推動。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同意在說明欄中提及未來綱要計畫的目標原則,如行人50%、一般死亡30%。
  • 解釋基本法是上位法,不宜將過於細節的內容放入,具體細節應在作用法中規範,並同意在說明欄中說明未來綱要計畫的目標原則。
  • 回應「定期」問題,解釋綱要計畫、部會推動計畫及地方執行計畫各有不同檢討週期,地方政府每年公布執行計畫,故應保留彈性,建議在說明欄中說明「定期」的依據。

於望聖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副署長

  • 說明全國區域道路設計規範已統一,審查地方政府補助款時會要求列入標準。
  • 表示將與地方政府充分討論城市與偏鄉行人空間要求的差異。
  • 回應道路設計規範問題,表示正在擬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並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召開公聽會。

陳文瑞 公路總局局長

  • 說明行政院「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4年400億元預算中,公路總局有140億元用於公路系統的人行道改善,各縣市可申請。
  • 表示各縣市需在11月提出計畫,12月核定,明年即可執行。

相關後續

  • 第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文字版本通過,並增列說明欄文字,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
  • 第三條說明欄文字調整請交通部彙整委員意見,最慢於黨團協商前提出。

討論事項六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四條 (地方政府責任)

核心議題

  • 討論直轄市、縣市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上的責任,特別是針對定期評估檢討的明確性及城鄉人行道設置規範的因地制宜問題。
  • 審視地方政府在執行層面的量能差異,並要求確保其能有效落實交通安全計畫。

相關爭議

  • 定期評估檢討的明確性:邱顯智及陳椒華委員認為院版「定期評估」過於模糊,應明確化地方政府的評估期限,並確保其用心執行相關業務。交通部則解釋地方政府每年訂定執行計畫並檢討績效,且資料公布時間點不一,故採「定期」以保留彈性。
  • 城鄉人行道設置規範:主席及蔡培慧委員強調人行道設置規範應因地制宜,中央應與地方政府討論不同道路類型的設置標準,避免都市標準套用於非都鄉鎮地區。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第四條「定期評估」模糊,應明定清楚,並指出各地方政府交通業務量能不一。
  • 詢問第十八條的4年檢討是否也適用於第四條,要求明確條文規範。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希望將定期評估的具體內容寫入說明欄,以確保地方政府用心執行相關業務。
  • 要求說明欄應清楚載明目前已知每年執行的內容及重要事項。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強調人行道設置規範應因地制宜,中央應與地方政府討論不同道路類型的設置標準,不應將都市標準套用於鄉下地區。
  • 呼籲內政部國土署及公路總局應加速人行道改善計畫,並將明年度預算及後續計畫釐清。

相關人員回應

黃運貴 交通部司長

  • 回應「定期」評估,表示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每年訂定執行計畫並檢討績效,資料公布時間點不一,故採院版方案以保留彈性。
  • 說明院版第十八條針對綱要計畫為每4年檢討,地方政府執行計畫則希望每年檢討修正。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解釋綱要計畫為4年指導原則,地方執行計畫每年公布,內容包含KPI及執行績效。
  • 認為「定期」應保留彈性,因地方政府現況可能未公布,不宜強制訂定,建議在說明欄中說明地方政府的檢討精進與定期公布時程。
  • 表示將在說明欄中明確闡述地方政府的定時依據。

於望聖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副署長

  • 說明全國區域道路設計規範已統一,審查地方政府補助款時會要求列入標準。
  • 表示將與地方政府充分討論城市與偏鄉行人空間要求的差異。
  • 回應道路設計規範問題,表示正在擬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並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召開公聽會。

陳文瑞 公路總局局長

  • 說明行政院「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4年400億元預算中,公路總局有140億元用於公路系統的人行道改善,各縣市可申請。
  • 表示各縣市需在11月提出計畫,12月核定,明年即可執行。

相關後續

  • 第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但說明欄文字將明確闡述地方政府的定時依據。
  • 第四條說明欄文字調整請交通部彙整委員意見,最慢於黨團協商前提出。

討論事項七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五條 (車輛及零組件製造、銷售、維修者責任)

核心議題

討論車輛及零組件製造、銷售、維修者在確保交通安全上的責任。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其版本中關於工程建設、活動舉辦應兼顧交通安全,以及交通設施設置與管理機關應通盤考量用路人安全的文字,參酌放入第五條或說明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五條說明欄文字調整請交通部彙整委員意見,最慢於黨團協商前提出。

討論事項八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六條 (車輛所有人責任)

核心議題

  • 討論車輛所有人在道路交通安全中的責任,特別是條文中「應依法」與「應盡力」措辭的強度差異。
  • 審視是否應增加運輸業者的責任規範,以涵蓋更廣泛的營運車輛安全管理。

相關爭議

  • 「應依法」與「應盡力」的措辭強度:陳椒華委員建議在第六條中加入「應盡力」文字,以強調責任。交通部及主席則解釋「應依法」已是百分之百的強制要求,強度高於「應盡力」,若加入「盡力」反而可能在司法實務上造成責任放鬆或比率分攤。
  • 運輸業者責任:邱顯智委員建議除了車輛所有人,應明確明定運輸業者的義務,課予其更強烈的管理責任,特別是針對砂石車、遊覽車等營業用車輛,以解決駕駛人違規業者卻未管理的現況。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六條中加入「並應盡力」的文字,以強調車輛所有人的責任。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五條與第八條有「應盡力」規範,但第六、第七條只有「依法」,主張應一致,在第六條加入「應盡力」以課予更多義務。
  • 建議增訂運輸業者的義務,課予其更強烈的責任,因其以運輸為業,對交通安全潛在威脅更大,且現行有業者未管理駕駛違規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說明第六條「應依法」是百分之百的強制要求,強度高於「應盡力」,若加入「盡力」反而可能在司法上造成責任放鬆。
  • 解釋第六、第七條針對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是強烈要求「依法防止」,第八條針對行人則用「盡力防止」以給予彈性,此參考日本基本法體例。
  • 回應邱委員,強調「並採取」是百分之百要求,若加入「盡力」會變成有空間,對於造成傷害的車輛不宜放鬆。

林福山 交通部司長

  • 說明車輛製造商(第五條)要求「盡力促進」是希望其能提升高於法規最低標準的安全性,與規範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第六、第七條)的「恪遵法律義務」不同。
  • 解釋若對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使用「盡力」,可能在司法實務上導致責任模糊或減輕,因此第六、第七條應維持「依法」的強制性。
  • 回應邱委員關於運輸業者責任,表示第十二條「汽車運輸業的基本政策」已要求主管單位加強管理,且汽車所有人已包括汽車運輸業。

相關後續

第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九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責任)

核心議題

  • 討論車輛駕駛人在道路交通安全中的責任,特別是條文中「應依法」措辭的強度。
  • 審視是否應增加運輸業者的責任規範,以涵蓋更廣泛的營運車輛安全管理。

相關爭議

  • 「應依法」與「應盡力」的措辭強度:邱顯智委員認為第五條與第八條有「應盡力」規範,但第六、第七條只有「依法」,主張應一致,在第七條加入「應盡力」以課予更多義務。交通部及主席則解釋「應依法」已是百分之百的強制要求,強度高於「應盡力」,若加入「盡力」反而可能在司法實務上造成責任放鬆或比率分攤。
  • 運輸業者責任:邱顯智委員建議除了車輛所有人,應明確明定運輸業者的義務,課予其更強烈的管理責任,特別是針對砂石車、遊覽車等營業用車輛,以解決駕駛人違規業者卻未管理的現況。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五條與第八條有「應盡力」規範,但第六、第七條只有「依法」,主張應一致,在第七條加入「應盡力」以課予更多義務。
  • 建議增訂運輸業者的義務,課予其更強烈的責任,因其以運輸為業,對交通安全潛在威脅更大,且現行有業者未管理駕駛違規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說明第七條「應依法」是百分之百的強制要求,強度高於「應盡力」,若加入「盡力」反而可能在司法上造成責任放鬆。
  • 解釋第六、第七條針對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是強烈要求「依法防止」,第八條針對行人則用「盡力防止」以給予彈性,此參考日本基本法體例。
  • 回應邱委員,強調「並採取」是百分之百要求,若加入「盡力」會變成有空間,對於造成傷害的車輛不宜放鬆。

林福山 交通部司長

  • 說明車輛製造商(第五條)要求「盡力促進」是希望其能提升高於法規最低標準的安全性,與規範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第六、第七條)的「恪遵法律義務」不同。
  • 解釋若對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使用「盡力」,可能在司法實務上導致責任模糊或減輕,因此第六、第七條應維持「依法」的強制性。
  • 回應邱委員關於運輸業者責任,表示第十二條「汽車運輸業的基本政策」已要求主管單位加強管理,且汽車所有人已包括汽車運輸業。

相關後續

第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十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八條 (行人責任)

核心議題

  • 討論行人在道路交通安全中的責任,特別是條文中「盡力防止道路交通之危險」措辭的適用性,以及「行人」定義是否應擴展為「弱勢道路使用者」。
  • 審視行人作為相對弱勢方的權責分配,並確保法規能有效保護所有非機動車輛使用者。

相關爭議

  • 「盡力防止」措辭的適用性:洪申翰及邱顯智委員認為行人在交通系統中屬最弱勢方,要求其「盡力防止」不合理且可能加重其責任,建議刪除「盡力防止」或將第二句拿掉。交通部則參考日本立法例,認為行人本身也可盡力防範,保留「盡力」能給予彈性。
  • 「行人」定義是否擴展:邱顯智委員建議將「行人」改為「弱勢道路使用者」,以涵蓋單車、輪椅、娃娃車使用者等非駕駛機動車輛的道路使用者,認為現行行人定義不夠周全。交通部及法務部則認為現行法規中行人已涵蓋輔具使用者,若新增「弱勢」需明確定義,可能造成解釋困難,且腳踏車等屬慢車,已歸類為駕駛人。
  • 「法規規定」措辭的贅字問題:洪孟楷委員質疑條文中「法規規定」的「規定」為贅字,建議刪除。交通部法制單位解釋一般法制體例上,若為概括性法規,可不加「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盡力」二字,並將「以防止道路交通之危險」加入,以避免將責任過度歸咎於行人。
  • 建議將「弱勢道路使用者」取代「行人」,或至少在說明欄中講清楚,以涵蓋電動輪椅等輔具使用者。
  • 主張第八條中的「行人」應單指人,並建議新增「及弱勢道路使用者應遵守法規」的措辭。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盡力防止」文字,認為駕駛是「行動凶器」,應負擔更大責任,對行人加重責任不恰當。
  • 建議將「行人」改為「弱勢道路使用者」,並在第二條中定義,以涵蓋單車、輪椅使用者、娃娃車使用者等,認為現行「行人」定義不足。
  • 強調若不刪除第八條後半句,將加深非機動車輛使用者責任,與駕駛人責任不對等。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認為行人在交通系統中權利位階最低、傷害性最小,要求其「防止」不合理,建議直接刪除第二句,僅保留「行人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法規」。
  • 質疑「弱勢道路使用者」是否為專有名詞,其定義是否周全,可能將行人與自行車等不同群體混為一談,造成法規解釋困難。
  • 同意將「盡力防止」拿掉,僅保留「行人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法規規定」。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認為「弱勢用路人」是相對概念,應釐清其定義,避免困難。
  • 質疑刪除「盡力防止道路交通之危險」可能減輕行人責任,並認為行人亦有防止危險的責任。
  • 質疑「法規規定」中的「規定」為贅字,建議刪除,以保持基本法文字的精煉與嚴謹。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說明日本基本法對行人也使用「盡力防止」,認為行人本身也可盡力防範自己被撞,若只寫「防止」可能造成麻煩。
  • 同意將第八條修正為「行人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法規規定。」
  • 說明現行交通法規中,「車輛」包括慢車(如腳踏車),另一分類為「行人」,沒有「弱勢」一詞,若新增會造成定義麻煩。
  • 認為將「弱勢」放入說明欄也難以解釋,行人就是行人,不宜再有新名詞。

林福山 交通部司長

  • 說明現行法規中「行人」已涵蓋輔具使用者(如身障使用輔具),無需特別定義「弱勢」,若使用「弱勢」反而需再定義。
  • 解釋腳踏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屬慢車,歸類為駕駛人,行人是完全沒有運具的,需高度保護。
  • 指出電動輪椅屬於行人輔具,應與行人一樣受保護,若其被迫走車道,則需處理行人專用道暢通問題。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說明若本法沒有對「弱勢」進行立法定義,直接放入「弱勢使用者」會產生界定困難問題。
  • 指出邱委員版本因有立法定義,故無此問題,但這是一個政策或立法選擇問題。

許宏達 交通部處長

  • 說明法制體例上,若條文出現具體法規名稱,後面會加「規定」,但若為概括性法規,則「規定」可不用加。
  • 建議將第八條修正為「行人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法規。」,刪除「規定」二字,以符合一般法制體例。

相關後續

  • 第八條條文修正為「行人應遵守道路通行相關法規。」並通過。
  • 第八條說明欄文字將寫清楚「行人」包含推娃娃車、坐輪椅、坐電動輪椅等樣態。
  • 第八條說明欄文字調整請交通部彙整委員意見,最慢於黨團協商前提出。

討論事項11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二章章名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

核心議題

討論「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的章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12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九條 (駕駛人管理政策)

核心議題

  • 探討中央政府在駕駛人管理上的責任,特別是針對駕照考取、訓練、檢驗、資格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
  • 審視現行駕照制度的寬鬆問題,並討論是否應將駕照分類、回訓制度及獎勵安全駕駛等具體政策框架入法。

相關爭議

  • 駕照制度改革的具體化:委員(邱顯智、陳椒華、林俊憲、魯明哲)普遍認為院版條文過於訓示且抽象,未具體說明要建立何種駕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制度。主張應將駕照分類、回訓期間、獎勵制度(如金色駕照)等具體政策框架入法,以展現改革決心。交通部則認為這些細節屬作用法內容,不宜放入基本法,可將改革方向寫入說明欄。
  • 駕駛人教育訓練的實質內容:林俊憲委員批評現行機車駕照危險感知測驗鑑別效果不足,大客車職業駕駛人回訓講習流於形式,結訓考試內容與實際駕駛安全無關,呼籲定期滾動檢討考試與訓練課程內容,確保駕駛人真正具備安全駕駛知識。
  • 職業駕駛人檢驗能力:趙正宇委員關切遊覽車事故頻傳,建議針對職業駕駛人駕照規定應定期檢驗其駕駛能力,並考慮引入模擬器訓練,以應對各種路況及應變SOP。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九條「應加強駕駛人教育」後面加入「應加強駕駛人教育」,以確保駕駛人具備安全駕駛技能及知識。
  • 關切遊覽車重大事故頻傳,要求公路總局檢討安全檢查與管理制度是否落實,並加強業者和駕駛督導責任。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提案版本第18條要求各級政府應積極促進偏遠地區交通建設及道路交通安全工程改善,提升用路品質,以弭平區域間交通建設落差,促成道路平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批評我國駕照考取及管理過於寬鬆,18歲取得駕照後幾乎用到75歲,獨步全球,應參考歐盟駕照指令進行改革。
  • 建議增訂條文,要求國家應依駕照類型、駕駛經驗、違規紀錄、身心條件等因素,訂定駕照更新與回訓期間,最長15年。
  • 建議引進安全駕駛獎勵制度(如日本金色駕照),透過經濟獎勵或便宜措施引導安全駕駛。
  • 認為院版第九條過於訓示且抽象,看不出具體改革方向,主張應將駕照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具體寫入本文,而非僅放說明欄,以展現改革決心。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關切宜蘭太平山遊覽車翻覆事故,建議交通部針對職業駕駛人駕照規定應定期檢驗其駕駛能力,特別是大型車駕駛。
  • 建議考慮引入模擬器訓練,針對各種路段情境,讓職業駕駛人學習應變SOP,並將駕駛人資格與違反交通規則納入法規管理。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認為院版第九條文字難有具體改革,建議將時力黨團版本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六項關於駕照制度政策框架的具體內容放入院版第二項及第三項。
  • 主張第九條應保留,因其未明確訂出應做事項,缺乏進步空間。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認為駕駛人是交通安全的核心,期待基本法能帶來有感的改變,不應只是維持現狀。
  • 建議應參照世界先進國家制度,推動駕照分級及優良駕駛獎勵制度,並加強駕駛訓練教育,確保駕駛人在取得駕照前已具備正確觀念。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批評現行機車駕照危險感知測驗缺乏鑑別效果,大客車職業駕駛人回訓講習流於形式,考題內容與安全無關,缺乏實質訓練。
  • 建議定期滾動式檢討駕駛執照的考試及訓練課程內容,以確保駕駛人真正具備對實際道路狀況及交通安全負責任的認識。

相關人員回應

林福山 交通部司長

  • 回應李昆澤委員,表示「確保駕駛人具備安全駕駛之技能及知識」已吸納強化駕駛人教育的機制。
  • 回應邱顯智及陳椒華委員,表示時力黨團提案的駕照政策框架內容屬作用法,如更新駕照期間等,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有規範。
  • 說明駕照分職業與普通,各類駕照等級與國際相似,依風險控管有不同考驗與訓練。
  • 回應趙正宇委員,表示太平山事故肇因待調查,但公路總局正研議精進遊覽車駕駛人教育訓練,針對高風險駕駛人將有配套措施。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建議將駕照制度檢討方向等內容寫入說明欄,因其屬作用法層面,不宜將過細內容放入基本法本文。
  • 同意將駕照制度改革方向(如駕照分類、申請及持有資格、知識技能測試、更新與回訓期間、無照者處罰及對測試者之驗證及監督)納入說明欄,並將「重新」檢討改為「滾動」檢討。
  • 強調基本法是上位法,若將過多細節放入,可能限制未來作用法的彈性調整,且駕照管理制度的改革面向不只這些。

陳文瑞 公路總局局長

  • 說明公路總局檢討遊覽車事故後,將精進高風險駕駛人定義與管理,並加強違規記點。
  • 表示車輛管理將要求業者提供4個月保養紀錄,並強制出車前安全檢查及行駛中安全疑慮立即停駛。
  • 說明遊覽車動態監控透過GPS,將對超速等行為嚴格告警,並將駕駛人、公司及評鑑資訊揭露,以社會責任要求業者落實安全。

相關後續

第九條條文保留,送院會政黨協商。

討論事項13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十條 (車輛管理政策)

核心議題

  • 討論中央政府在車輛管理政策上的責任,特別是針對交通工具安全性、製程品管、人權紀錄及環境權的納入。
  • 審視現行條文是否足夠涵蓋所有營業用車輛(如物流、外送平台)的營運安全管理。

相關爭議

  • 條文內容的具體性與涵蓋範圍:陳椒華委員建議納入其版本中關於交通工具安全性、駕駛人及乘客安全、弱勢道路使用者優先考量、空氣污染及環境權、製程品管機制、人權紀錄、碳足跡等內容,認為院版過於精簡。交通部則認為這些細節不宜放入基本法。
  • 營業用車輛的定義與管理:洪孟楷委員關切「汽車運輸業」的定義是否涵蓋物流、外送平台等營業用車輛,要求法律名詞定義更詳細清楚,避免掛一漏萬。交通部回應現行九大運輸業已涵括Uber等營業用車輛。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其版本第三十一條關於交通工具安全性、駕駛人及乘客安全、弱勢道路使用者優先考量、空氣污染及環境權、製程品管機制、人權紀錄、碳足跡等內容納入第十條。
  • 主張第十條應保留,待說明欄文字確認後再通過。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第十二條「汽車運輸業」定義是否涵蓋物流、外送平台等營業用車輛,要求法律名詞定義更詳細清楚,避免掛一漏萬。

相關人員回應

黃運貴 交通部司長

  • 說明第十條說明欄第一點將增加「車輛安全管理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林福山 交通部司長

  • 說明營業用車輛(包括Uber等)均已涵括在現行九大運輸業範圍內。

相關後續

  • 第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在說明欄中增加「車輛安全管理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 第十條說明欄文字調整請交通部彙整委員意見,最慢於黨團協商前提出。

討論事項14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十一條 (道路交通環境政策)

核心議題

  • 討論道路交通環境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特別是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道路檢核機制、全國統一設計規範及兒童通學安全教育的推動。
  • 審視現行道路設計與管理是否符合國際趨勢,並確保能有效改善學校周邊交通安全及保障弱勢行人權益。

相關爭議

  • 道路安全檢核機制:李昆澤委員主張應新增道路設計、建設、管理應依法進行並符合道路安全檢核,且檢討期間不得超過3年,並邀請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參與。交通部表示運研所正建立此機制,並將在作用法檢討中納入。
  • 道路設計規範統一:陳素月委員建議中央政府應訂定全國統一的道路設計規範,每2年定期檢討,並詳盡包含必要圖說,以確保一致性。交通部回應相關作用法正在進行,國土署行人安全設施條例將納入委員建議方向。
  • 兒童通學安全教育與交通寧靜區:邱臣遠委員主張應在母法中授權規範地方政府全面推動學校周遭通學巷、交通寧靜區及30公里以下限速,以保障弱勢行人及孩童安全。交通部建議將此放入說明欄,因未來會在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中訂定。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及道路檢核機制的重要性,建議新增道路設計、建設、管理應依法進行並符合道路安全檢核。
  • 建議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檢討期間不得超過3年,並應邀請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參與。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建議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要求中央政府訂定全國統一的道路設計規範,每2年定期檢討,內容詳盡且包含必要圖說。
  • 主張道路交通設施、道路設計規範等管理措施應以人本交通為原則,並多元採納交通、運輸、工程、都市計畫等專業意見。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關切兒童通學安全教育,主張應在母法中授權規範地方政府全面推動學校周遭通學巷、交通寧靜區及30公里以下限速。
  • 批評中央及地方政府過去不重視校園周邊交通安全,直到被CNN報導才積極改善,強調應將此納入法規規範,保障弱勢行人及孩童安全。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補充李昆澤委員所提道路交通安全檢核部分,表示其版本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亦有相關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黃運貴 交通部司長

  • 回應道路安全檢核機制,表示運研所正進行機制建立工作,並將在作用法檢討中納入不超過3年檢核的條文。
  • 回應道路設計規範,表示相關作用法正在進行,國土署行人安全設施條例將納入委員建議方向。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同意在第十一條中加入「道路交通安全檢核機制及相關管理措施」,認為這很重要。
  • 建議將兒童通學安全、弱勢行人保護等細節放入說明欄,因未來會在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中訂定。

相關後續

  • 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加入「道路交通安全檢核機制及相關管理措施」,並通過。
  • 第十一條說明欄文字將說明弱勢行人、兒童道路交通安全的保護,並提及檢討相關法規。
  • 第十一條說明欄文字調整請交通部彙整委員意見,最慢於黨團協商前提出。

討論事項15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十二條 (汽車運輸業營運安全)

核心議題

  • 討論各級政府提升汽車運輸業營運安全的責任,特別是針對營業用車輛的定義、駕駛人勞動條件改善及交通安全管理系統的建立。
  • 審視現行法規是否足以涵蓋所有運輸業態,並確保能有效強化運輸業的安全治理與監督管理。

相關爭議

  • 營業用車輛定義與涵蓋範圍:洪孟楷委員關切「汽車運輸業」定義是否涵蓋物流、外送平台等營業用車輛,要求法律名詞定義更詳細清楚,避免掛一漏萬。交通部回應現行九大運輸業已涵括Uber等營業用車輛。
  • 駕駛人勞動條件改善:李昆澤委員建議在條文中加入「及協助勞動主管機關推動汽車運輸業駕駛人勞動條件改善」,認為職業駕駛勞動條件是影響運輸安全的重要因素。交通部部長則認為勞動條件屬勞動部權責,不宜放入基本法。
  • 交通安全管理系統建立:邱顯智委員建議應具體要求國家確保道路運輸業考量營運安全成本,並鼓勵或要求業者設置專責管理人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如ISO 39001認證),並在3年內制定試行計畫。交通部回應已在推動ISO 39001,並透過補助客運業者實施,未來將在說明欄中說明政策方向。

立法委員發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汽車運輸業」定義是否涵蓋物流、外送平台等營業用車輛,要求法律名詞定義更詳細清楚,避免掛一漏萬。
  • 強調本條應聚焦於營業用、商用車輛的營運安全。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條文中加入「及協助勞動主管機關推動汽車運輸業駕駛人勞動條件改善」,認為職業駕駛勞動條件影響運輸安全,交通主管機關應與勞動主管機關合作改善。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認為院版條文對汽車運輸業管理仍欠缺具體規定,應明定具體事項。
  • 建議國家應確保道路運輸業充分考量營運安全成本,鼓勵或要求業者設置專責管理人員,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ISO 39001認證),並在3年內制定試行計畫。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綱要計畫或作用法中應符合本條條文的內容明定出來,並放入說明欄。
  • 主張應在條文內規範一定期限內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認為改善勞動條件應由勞動部相關法令規定,不一定要寫入本法,以免將作用法內容放入基本法。
  • 同意將未來更積極、精進的管理政策調整與方向在說明欄中闡述。

林福山 交通部司長

  • 說明ISO 39001道安系統已在推動,並透過公運補助客運業者實施,建議將未來政策強化方向在說明欄中說明,作為法令提升依據。
  • 回應洪孟楷委員,表示Uber等營業車輛已涵括在現行九大運輸業範圍內。

相關後續

  • 第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在說明欄中闡述未來汽車運輸業更積極、精進的管理政策調整與方向。
  • 第十二條說明欄文字調整請交通部彙整委員意見,最慢於黨團協商前提出。

討論事項16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十三條 (教育宣導政策)

核心議題

  • 討論中央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政策上的責任,特別是確保各教育階段的落實及專業機構的設立與人才培育。
  • 審視現行條文的涵蓋範圍與具體性,並確保能有效提升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與文化。

相關爭議

  • 教育階段及機構涵蓋:吳思瑤委員認為院版條文語焉不詳,主題為各級政府,看不出各教育階段的具體作為,且未涵蓋學研機構。建議增列第一項明確中央政府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並新增第十四條鼓勵專業機構設立及人才培育。
  • 條文文字的精煉與整合:針對吳思瑤委員的建議,主席及洪孟楷委員與交通部共同討論,將條文文字修正,以更精煉的方式涵蓋各教育階段教育、專業機構設立及宣導活動等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指出院版第十三條寫法語焉不詳,未明確各級教育階段的落實及學研機構的參與,建議增列條文,明確中央政府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 建議新增第十四條,鼓勵道路交通安全專業機構設立,並委託學校、機構、法人、團體辦理專業及行政人員培育訓練,比照其他基本法(如環境、文化、海洋基本法)。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吳思瑤委員的重點概念「各教育階段」強調進去,並精簡條文,避免重複。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贊成吳思瑤委員的意見,認為應在各教育階段有教育課程,並表示交通部與教育部已有五階段合作。
  • 同意將吳委員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精神併入,修正條文為「各級政府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並鼓勵道路交通安全專業機構之設立,及推廣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

相關後續

  • 第十三條條文修正為「各級政府為充實與形塑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及文化,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鼓勵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專業機構及推廣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並通過。
  • 第十三條說明欄文字調整請交通部彙整委員意見,最慢於黨團協商前提出。

討論事項17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十四條 (執法政策)

核心議題

討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政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18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十五條 (交通事故處理及緊急救護政策)

核心議題

  • 討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與緊急救護政策,特別是確保傷患生命健康及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審視國家在緊急應變系統、醫療服務品質及即時性方面的投資與整合,以減少重傷與死亡結果。

相關爭議

  • 投資與整合緊急應變系統:邱顯智委員建議應明確國家應投資及整合道路交通事故的緊急應變系統,包括適足人力規劃、醫療服務品質及即時性,以提高車禍生存率。衛福部則回應已有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相關預算挹注,持續進行體系整備及人力教育訓練。
  • 具體內容入法或說明欄:邱顯智委員希望將其建議寫入立法理由或說明欄,以確保政策方向。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第十五條,明確「為減少道路交通事故致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國家應投資及整合道路交通事故之緊急應變系統之適足人力規劃,醫療服務之品質及即時性」。
  • 強調即時有效的醫療是避免重傷與死亡的最後關卡,應投資緊急應變系統、醫療技術發展,提高生存率。
  • 希望將其建議寫入立法理由或說明欄。

相關人員回應

李中月 衛生福利部簡任技正

  • 說明衛福部已有緊急醫療救護法,涵蓋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設施設備資源整備、人力教育及相關規範,並編列預算挹注。

相關後續

  • 第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十五條說明欄文字將闡述邱委員關於投資及整合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應變系統的意見。
  • 第十五條說明欄文字調整請交通部彙整委員意見,最慢於黨團協商前提出。

討論事項19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十六條 (風險行為與保險制度)

核心議題

  • 討論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制度的妥適規劃與改進,特別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金額是否足夠保障重傷受害人,以及如何促進負責任的道路使用行為。
  • 審視現行保險制度的不足之處,並要求金管會及相關部會積極推動改革。

相關爭議

  • 保險給付金額的不足:邱顯智委員指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針對重傷(尤其癱瘓)的200萬元給付金額過低,不足以照顧失能者,金管會應認知此不足並改進。金管會則回應強制車險旨在提供基本保障,保額已逐步提高,任意車險則透過肇事紀錄加減費提高風險意識。
  • 「妥適規劃」與「辦理落實」:洪孟楷委員認為院版「妥適規劃」過於虛泛,應改為「辦理落實」,要求相關部會應有具體進度與執行,不應只是紙上談兵。交通部建議刪除「妥適」二字,金管會亦同意。
  • 金管會態度與改革決心:邱顯智委員批評金管會對保險制度改革態度不積極,未能認知現行保險給付不足的問題,強調基本法應促使國家改進現行制度,而非維持現狀。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重傷(尤其癱瘓)的200萬元給付金額太低,不足以照顧失能者,且若有其他保險給付還會扣除。
  • 建議將「國家應改進推動道路交通事故風險保險制度,促進負責任的道路使用行為」納入,認為院版文字過於籠統。
  • 批評金管會對保險制度改革態度消極,未能認知現行保險給付不足,強調基本法應促使國家有責任處理此問題。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呼應邱委員,認為現行保險制度保障不足,第十六條「妥適規劃」過於空泛,應改為「辦理落實」,要求相關部會具體執行,不應紙上談兵。
  • 質疑金管會說明現行做法,認為若只是現行做法,則無需在基本法中重複,應有更積極的作為。

相關人員回應

賴純青 金管會專門委員

  • 說明強制車險旨在快速賠償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保額已逐步提高至200萬元。
  • 表示任意車險透過用車人肇事紀錄加減費,可提高用路人風險意識。
  • 同意將條文中的「妥適」二字刪除。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建議金管會可考慮刪除條文中的「妥適」二字,以涵蓋未來性,如違規多者保費較貴等。
  • 同意將條文中的「妥適」二字刪除。

相關後續

第十六條條文保留,送院會政黨協商。

討論事項20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十七條 (道安工作研究發展)

核心議題

  • 討論國家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發展上的責任,特別是善用科學技術提升道安、投資安全科技研發與普及,以及民間技術的落實運用。
  • 審視如何透過科技創新與研究,有效降低事故損害並推動智慧交通應用。

相關爭議

  • 投資與落實的重點:邱顯智委員建議國家應投資安全科技研發與普及,並將成本效益分析納入安全標準。陳素月委員則認為民間已有成熟技術,重點應在於落實善用科學技術(如智慧標誌運用),而非重複研究。
  • 部會合作與經費補助:交通部部長說明本條文主要由國科會負責,善用科技提升道安,並委託學術單位或法人團體進行研究。陳素月委員則強調中央政府應積極補助地方政府與學研單位合作,推動技術的落實與普及。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第十七條,希望國家投資安全科技研發與普及,並將成本效益分析納入安全標準,以善用科學技術減少損害。
  • 認為應更多投資安全科技研發。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認為民間已有成熟技術,重點應在於落實善用科學技術(如智慧標誌),而非重複研究。
  • 主張中央政府應積極補助地方政府與學研單位合作,促進相關研究與科技發展的落實與普及。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說明本條文主要由國科會負責,善用科技提升道安,並委託學術單位或法人團體進行研究。
  • 回應陳素月委員,表示各級政府應善用科技提升道安,中央有經費補助地方政府改善交通號誌等智慧運輸應用。

相關後續

  • 第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十七條說明欄文字調整請交通部彙整委員意見,最慢於黨團協商前提出。

討論事項21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三章章名 (道路交通安全計畫)

核心議題

討論「道路交通安全計畫」的章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22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十八條 (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

核心議題

  • 討論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的制定、檢討週期與意見徵詢機制,特別是避免因地制宜造成的混亂,並確保計畫的公開透明與各界參與。
  • 審視綱要計畫作為最高指導原則,如何在保持穩定性的同時,納入民眾與專家意見,提升其執行成效。

相關爭議

  • 因地制宜與廣徵意見:游毓蘭委員認為應廣泛徵詢各地方政府意見,並節制因地制宜的做法,以避免交通法令適應的疑慮與困擾。交通部同意綱要計畫上網公布,並在報院前邀集專家學者及委員討論。
  • 檢討週期:陳椒華委員建議將綱要計畫的4年檢討改為3年檢討。交通部部長則認為綱要計畫作為最高指導原則,應保持4年穩定性,避免頻繁變動導致下級計畫混亂。
  • 公開透明與民眾參與:陳椒華委員建議第一部綱要計畫應盡速預公告並召開公聽會。交通部部長同意在公布前辦理類似討論會,邀請委員、學者專家參與,並將徵詢意見的說明放入立法說明。

立法委員發言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彰化機車傾角取締事件等因地制宜案例,造成用路人困擾,主張第十八條應廣泛徵詢各地方政府意見,並節制因地制宜做法。
  • 詢問交通部是否願意將徵詢意見部分落入條文文字。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希望第一部綱要計畫盡速預公告,蒐集各界意見,最好在11月底前召開公聽會,年底前完成公告。
  • 建議將綱要計畫的4年檢討週期改為3年。
  • 主張將未來綱要計畫公布前徵詢專家學者及各界意見的說明放入立法說明。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認為綱要計畫是國家最高指導原則,4年檢討週期應保持穩定,避免頻繁變動影響下級計畫。
  • 表示綱要計畫將上網公布,並可在報院前邀請委員、學者專家參與討論,辦理類似討論會。
  • 同意將綱要計畫公布前徵詢專家學者或專業團體等文字,放入立法說明中。

黃運貴 交通部司長

  • 說明綱要計畫已與各部會討論,正綜整中,預計報院並於明年行政院中央道安會報報告。
  • 表示綱要計畫公布前可讓委員有參與討論的機會。

相關後續

  • 第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十八條立法說明將附帶說明綱要計畫公布前應徵詢專家學者或專業團體等意見。
  • 第十八條說明欄文字調整請交通部彙整委員意見,最慢於黨團協商前提出。

討論事項23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十九條 (部會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

核心議題

討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家綱要計畫,擬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24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二十條 (地方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

核心議題

討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中央計畫,擬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二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25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四章章名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核心議題

討論「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的章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26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二十一條 (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核心議題

  • 討論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的組成、功能與運作機制,特別是確保專業人士及民間團體的參與,並符合性別平等原則。
  • 審視會報是否能有效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並審議國家綱要計畫。

相關爭議

  • 專責領導單位與專業人力:邱顯智委員指出OECD建議應由「專業人士」組成的專責領導單位指揮,批評院版雖提升至行政院級,但幕僚作業仍回歸交通部,恐換湯不換藥。建議設立「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官」專責指揮執行。
  • 會報成員組成與代表性:陳素月、陳椒華、游毓蘭、洪申翰、吳思瑤委員均主張會報成員應納入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並明確性別比例(如單一性別不低於1/3,學者專家不低於1/5或1/4)。交通部同意納入「學者專家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但對性別比例及學者專家比例則傾向在說明欄中規定「一定比例」以保留彈性。
  • 機關首長出席:陳椒華委員建議「相關機關」應由首長出席,而非僅派代表,特別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部長則說明會報成員已包含政務委員、秘書長及各部會首長,故採「首長或代表」措辭較妥適。
  • 條文文字的精煉:陳素月委員建議修正條文中過多頓號導致語意不清的問題,特別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部分。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OECD建議安全系統方法應由「專業人士」組成的專責領導單位指揮,批評院版雖提升會報層級,但幕僚作業仍由交通部辦理,恐換湯不換藥。
  • 建議設立「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官」專責指揮執行道安審驗、提出建議及執行會議決議,比照消保官制度。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會報成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1/3、學者專家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1/5明確入法。
  • 建議修正條文中過多頓號導致語意不清的問題,特別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部分。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條文,確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首長能參與,並明確教育部、內政部等部長級官員應出席。
  • 建議在會報成員中加入「公民團體」或「社會團體」,並將「相關機關」後的「代表」拿掉,要求首長出席。
  • 重申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代表人數應標明,如各3人到5人,並將「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納入。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道安會報的落實,但認為會報功能有限,應擴大任務範圍,並納入民間學者專家參與機制。
  • 主張應在法令上明定性別與民間參與比例,例如單一性別不低於1/3,民間專家學者不低於1/5,因「高手在民間」。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會報成員除了學者專家,應聚焦於「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以避免範圍過廣。
  • 主張會報應履行CEDAW性別平等精神,納入性別平等比例規範。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會報成員中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1/4,且單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1/3。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同意在「學者專家」後面加上「社會團體」或「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
  • 說明現行道安會報要點成員已包含政務委員、秘書長及各部會部長,故條文使用「首長或代表」措辭較妥適。
  • 回應性別比例及學者專家比例問題,表示基本委員人數已多,若學者專家佔1/4可能導致人數過多,性別比例則屬通案處理,傾向在說明欄中規定「一定比例」以保留彈性。

黃運貴 交通部司長

  • 回應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比例,建議在說明欄中規定「一定比例」,以保留執行彈性。
  • 說明將在說明欄增列「會報組成之性別比例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
  • 說明將在說明欄中寫明學者專家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應佔一定比例。

許宏達 交通部處長

  • 說明法制體例上,列表式成員可用頓號,最後一個加「及」,但若前面有「或」,為避免混亂,可一路用頓號。

相關後續

第二十一條條文保留,送院會政黨協商。

討論事項27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二十二條 (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核心議題

  • 討論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的組成與運作,特別是確保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的參與,並符合性別平等原則。
  • 審視地方會報是否能有效協調、推動及督導地方道路交通安全事務。

相關爭議

  • 會報成員組成與代表性:陳素月、陳椒華、游毓蘭、洪申翰、吳思瑤委員均主張會報成員應納入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並明確性別比例(如單一性別不低於1/3,學者專家不低於1/5或1/4)。交通部同意納入「學者專家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但對性別比例及學者專家比例則傾向在說明欄中規定「一定比例」以保留彈性。
  • 執行要點及組成規定:陳椒華委員建議條文最後應加註「執行要點及組成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以明確地方政府的自主權。主席回應地方政府已有道安會報且法制化,無需特別加註。
  • 條文文字的精煉:陳素月委員建議修正條文中過多頓號導致語意不清的問題,特別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部分。

立法委員發言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會報成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1/3、學者專家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1/5明確入法。
  • 建議修正條文中過多頓號導致語意不清的問題,特別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部分。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會報成員中加入「公民團體」或「社會團體」,並在條文最後加註「執行要點及組成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重申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代表人數應標明,如各3人到5人,並將「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納入。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在法令上明定性別與民間參與比例,例如單一性別不低於1/3,民間專家學者不低於1/5,因「高手在民間」。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會報成員除了學者專家,應聚焦於「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以避免範圍過廣。
  • 主張會報應履行CEDAW性別平等精神,納入性別平等比例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同意在「學者專家」後面加上「社會團體」或「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
  • 回應性別比例及學者專家比例問題,表示基本委員人數已多,若學者專家佔1/4可能導致人數過多,性別比例則屬通案處理,傾向在說明欄中規定「一定比例」以保留彈性。

黃運貴 交通部司長

  • 回應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比例,建議在說明欄中規定「一定比例」,以保留執行彈性。
  • 說明將在說明欄增列「會報組成之性別比例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
  • 說明將在說明欄中寫明學者專家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應佔一定比例。

相關後續

第二十二條條文保留,送院會政黨協商。

討論事項28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五章章名 (附則)

核心議題

討論「附則」的章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29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二十三條 (經費)

核心議題

  • 討論交通安全所需經費的編列、使用與公開透明問題,特別是罰鍰收入專款專用的實質效益與財政紀律法的限制。
  • 審視如何確保政府能提供足夠預算,並有效監督經費使用,以提升交通安全保障。

相關爭議

  • 財政紀律法的限制:游毓蘭委員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收入專款專用效益有限,且受財政紀律法第七條限制,難以真正提升交通安全,建議法規上明定不受該條限制。交通部回應主計單位已明確告知不宜在法律中排除此限制。
  • 經費支出公開透明:陳椒華委員建議在條文中加入「用於改善交通安全之相關支出應公開,以利民眾監督」。交通部回應目前無此體例,且可能涉及其他單位權責。

立法委員發言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罰鍰收入專款專用效益有限,受財政紀律法第七條限制,建議法規上明定不受該條限制,以提升交通安全保障。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條文後面加上「用於改善交通安全之相關支出應公開,以利民眾監督」。

相關人員回應

黃運貴 交通部司長

  • 回應排除財政紀律法第七條建議,表示主計單位已明確告知不宜在法律中放進來。
  • 回應支出公開透明建議,表示目前沒有這樣的體例,可能涉及其他單位問題。

潘清鴻 主計總處副處長

  • 說明道安經費涉及各部會及地方縣市政府執行經費權責,主計總處無法統一公布。

相關後續

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30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二十四條 (資訊公開與成效監督)

核心議題

  • 討論政府應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事故統計資訊及重大交通事故調查結果,並確保資訊公開透明與民眾監督。
  • 審視如何建立有效的資訊公開平台,讓各界能及時、完整地獲取資料,以促進交通安全改善與政策制定。

相關爭議

  • 資訊公開的範圍與時效:游毓蘭、陳椒華、邱顯智委員均主張重大交通事故調查結果及報告應公開,且應更深入調查事故原因。陳椒華及邱顯智委員建議會議紀錄等資訊應在15天內公開,彙整登載於單一政府網站。交通部則認為現已有定期公布機制,但15天過於細節,應保留彈性,並同意在條文內加入公布「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議紀錄」。
  • 裁罰資訊的納入:主席建議除了事故統計資料,應納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統計,作為大數據參考,以了解違規樣態並檢討政府缺失。
  • 資訊平台的可及性:邱顯智委員關切現有道安資訊平台是否需密碼才能進入,影響民眾查詢。交通部回應公開查詢網不需密碼,後台細部資料才需權限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主張政府應明定重大交通事故調查過程中,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並將調查結果及報告公開,公布影響交通安全的普遍或關鍵因素。
  • 建議應建立道安專區,所有訊息集中公開,避免資訊散亂難尋,並強調資訊公開應及時完整。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其版本中會議作成報告15天內公開,彙整登載於單一政府網站的要求納入。
  • 強調透明運作是交通安全改善的重要作法,要求明確公開哪些會議紀錄及資訊,並提供統一平台方便查詢。
  • 主張將條文中「至少每年公布」拿掉,改為「應公開相關計畫還有會議紀錄」,並在說明欄寫清楚公布平台。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越公開越透明,讓熱心團體與民眾能追蹤辦理成效,集民間之力改善交通。
  • 建議相關會議紀錄、建議、決議等應在15日內公開,彙整於單一政府網站。
  • 關切現行道安資訊平台是否需密碼才能進入,要求未來資訊公開應確保民眾可自由查詢。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說明現行已有定期公布機制,如道安每月更新,重大事故亦有運安會及檢調調查,故「定期」應保留彈性,不宜寫死15天。
  • 同意在條文內加入「及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議紀錄」,確保會報紀錄公開。
  • 建議將公開平台(如道安網)在說明欄中說明,並強調現行資訊已公開。

黃運貴 交通部司長

  • 說明交通部有全國道安網,可查詢各縣市事故資料,且公開查詢網不需密碼,後台細部資料才需權限管理。
  • 同意在條文內加入「及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議紀錄」,並將「每年」公布字樣從說明欄中移除,改為「應公布」。

相關後續

  • 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為「公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事故統計資料及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議紀錄」並通過。
  • 第二十四條說明欄文字將寫清楚資訊公布平台,並移除「每年公布」字樣。
  • 第二十四條說明欄文字調整請交通部彙整委員意見,最慢於黨團協商前提出。

討論事項31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二十五條 (資料取得與協調幫助)

核心議題

討論各級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上,如何向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協調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協助。

相關爭議

協調層級:邱顯智委員建議修正為「得向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會議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交通部則認為部會之間可直接協調,無需透過會報。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條文為「得向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會議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相關人員回應

黃運貴 交通部司長

  • 認為資料部分部會彼此即可協調,無需再透過會報洽詢。

相關後續

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32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二十六條 (官民學合作)

核心議題

  • 討論各級政府在推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時,應如何聘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參與,以提供諮詢與合作。
  • 審視條文中「得」與「應」的措辭強度,以及諮詢範圍是否應更廣泛地涵蓋法令、政策、教育、工程與執法規範,並與國際接軌。

相關爭議

  • 「得」與「應」的措辭強度:游毓蘭委員建議將條文中的「得聘請」改為「應聘請」,以強調政府在聘請諮詢單位上的強制性。交通部部長同意此修正。
  • 諮詢範圍與國際接軌:陳椒華委員建議應將諮詢範圍寫得更完整,涵蓋審視交通安全法令、政策、教育、工程與交通執法之各項規範,並應與國際條約、標準接軌。交通部部長認為其建議過於細節,現行條文已涵蓋聘請專業人員共同參與的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條文中的「得聘請」改為「應聘請」,以強調政府在聘請諮詢單位上的強制性。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諮詢範圍寫得更完整,涵蓋審視交通安全法令、政策、教育、工程與交通執法之各項規範,並應與國際條約、標準接軌。
  • 主張將「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審視交通安全法令、政策、教育、工程與交通執法之各項規範,並應與國際條約、標準接軌」納入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同意將條文中的「得聘請」改為「應聘請」。
  • 認為陳椒華委員的建議過於細節,本條重點在於各級政府應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參與道安工作。

相關後續

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將「得聘請」改為「應聘請」,並通過。

討論事項33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二十七條 (作用法修正)

核心議題

討論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法規,以確保作用法與基本法精神一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黃運貴 交通部司長

  • 說明新增第二十七條,要求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法規,以回應委員對作用法檢討的要求。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說明此條文旨在要求各單位在一定時間內修正各相關法規,確保與基本法精神一致。

相關後續

新增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34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二十八條 (施行日期)

核心議題

討論本法的施行日期。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贊成第二十八條。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詢問「定之」的時程是否能更明確。

相關人員回應

黃運貴 交通部司長

  • 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表示施行日期會很快,因1月1日就要道安會報。

相關後續

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128202
卷/期/冊
112/82/2
發布日期
2023-11-28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