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三大法案:危老重建、建築師法與住宅法修正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1-09
LawTrace 法律歷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建築師法、住宅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住宅法」等三大法案。會議聚焦於擴大危老重建適用範圍、公有土地參與重建、離島建築師公會發展、住宅法中公益出租人稅賦優惠、弱勢族群認定、社會住宅租金分級、原住民姓名登記,以及礦區工寮合法化等議題。多項提案經討論後維持現行條文或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部分則以附帶決議要求行政單位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加速台灣日益老化的建築物重建,特別是納入極端氣候下的防災需求與高齡社會的無障礙設計,並探討公有土地參與重建的機制。
- 會議也討論了延長容積獎勵適用期間、合併鄰接土地的獎勵,以及提升民眾申請誘因與簡化流程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建築物適用範圍:游毓蘭委員提案建議針對具洪水災害風險或欠缺無障礙設計的建物,屋齡達一定標準者免經結構評估即可適用重建條例;內政部則認為洪水災害應依水利主管機關計畫,且建物安全仍需結構評估。
- 容積獎勵適用期間:江永昌委員提案延長容積獎勵適用期間,以因應營建成本提高;內政部則認為已延長至114年,再延長將降低政策穩定性,影響已核准個案。
- 合併鄰接土地獎勵:邱志偉委員提案建議合併鄰接土地超過1,000平方公尺部分得依其他法令申請容積獎勵;內政部認為此舉違反危老條例立法目的(非鼓勵大面積空地開發)。
- 公有土地參與重建比例:王美惠委員提案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5%以上,而行政院版本為30%;雙方討論此門檻對選擇危老或都更程序的影響,內政部傾向30%以促使較大公有地比例案件走向都更程序。
立法委員發言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應對極端氣候衝擊與高齡化需求,建議將具洪水災害風險或欠缺無障礙設計的建物納入危老重建範圍,並引進承洪韌性及滯洪池等防災措施。
- 主張應引入房屋無障礙設計,而非僅停留在建設電梯層面,以保障高齡者居住權益。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老屋數量日益增加,但危老重建申請進度緩慢,呼籲內政部檢討如何增加重建誘因並加強宣導。
- 特別提及嘉義市木造房屋多,但危老申請核准率低,建議加強對透天厝的稅金減免宣導。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支持公有土地參與危老重建,認為將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門檻定高一點(如35%)能更有效促進都市更新與重建效率。
- 強調應保障全民購屋權益,針對建築經理公司等第三方履約保證機制缺乏專法或辦法規範的問題,要求內政部提出管理辦法,避免爛尾樓糾紛。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中央應主導重新檢視全國容積率政策,以因應都市發展需求,而非僅由地方政府主導。
- 質疑政府機關閒置房屋未有效利用,建議跨部會協商釋出堪用公有房屋供出租,以解決住宅短缺問題。
- 討論公有土地參與重建比例,認為30%與35%差異不大,傾向行政院版本。
相關人員回應
林右昌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已與地方政府及專業團體溝通協調公有財產參與重建規定,並已函請立法院審議。
- 回應公有閒置房屋多為老舊建物,整理成本高,堪用數量不多,但會持續檢討清查。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 針對公有土地參與重建比例,解釋走都更程序在財產價值評估和權利變換上較有依據,行政部門傾向30%門檻以鼓勵案件走都更程序。
- 強調危老重建已獲得4,500個申請案,顯示其必要性,承諾危老條例不會落日,將來可能延長或納入都更條例專章。
吳欣修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署長
- 針對游毓蘭委員提案,回應洪水災害風險地區應優先依水利主管機關計畫,且40年以上建物仍須結構評估,不宜免經評估逕行適用。
- 針對延長容積獎勵,表示已延長至114年並增加規模獎勵,再延長將降低政策穩定性,應審慎考量。
- 針對合併鄰地申請其他容積獎勵,認為違反危老條例立法目的,易造成民眾紛擾,不宜放寬。
- 說明公有地比率30%門檻是為引導符合都更單元劃定基準的案件走都更程序,因都更獎勵較多且稅賦優惠較好。
- 回應嘉義市危老重建申請率低,將加強宣導透天厝重建可享稅捐減免,並表示會加速處理礦區工寮合法化問題。
相關後續
- 游毓蘭委員等提案第三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羅明才委員等提案增訂第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 增訂第五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游毓蘭委員、江永昌委員、邱志偉委員等提案第六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修正建築師法,將澎湖縣納入離島地區建築師公會發展的適用範圍,以促進當地建築師公會的健全發展,與金門、馬祖地區享有同等會員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澎湖縣納入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的適用範圍,認為這是必要且有助於離島發展。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澎湖縣納入,強調金門、馬祖已有類似規定,澎湖作為離島也應比照辦理。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支持該提案,認為應讓其迅速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林右昌 內政部部長
- 於總體報告中簡要提及本案。
相關後續
- 委員楊曜等提案修正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照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住宅法」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核心在於優化公益出租人制度,包括擴大租稅優惠適用對象(如社福團體轉租、信託財產),並明確租金補貼資訊不得作為查稅依據,以鼓勵更多房東參與。
- 同時也討論了社會住宅弱勢身分認定(如育有未成年子女數量、納入重大傷病者及新住民)、租金分級收費標準、公有閒置房屋利用、礦區工寮合法化,以及測量助理權益等廣泛議題。
相關爭議
- 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標準:黃世杰委員質疑現行以市場行情打折的模式,認為應以承租者負擔能力為基礎,尤其對初入社會青年;內政部則表示已努力整合意見,以不超過家庭收入30%為原則,並考量各地租金水準。
- 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與查稅:李德維委員質疑行政院版雖明定公益出租人資料不得作為查稅依據,但擔心未來政策可能改變;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承諾不會作為查稅依據,但仍可透過其他管道查稅。
- 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弱勢認定:莊瑞雄委員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建議將「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放寬至「育有未成年子女」即可;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則認為此條文目的在減輕撫養負擔,而非鼓勵生育,維持「2人以上」較符合立法原意,並考量資源排擠效應。
- 原住民社會住宅保障比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提案增訂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應按原住民人口比例保障原住民入住;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認為六都已納入辦法,且過度強調單一弱勢比例恐排擠其他弱勢。
- 信託財產租稅優惠:吳玉琴委員提案將辦理信託的住宅納入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範圍,使受益人能享有減免;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解釋現行法規下,他益信託的受益人無法適用,因其非房屋所有權人。
- 老丙建與自辦市地重劃弊端:陳椒華委員關切老丙建開發風險與自辦市地重劃可能被禿鷹集團操控的問題,要求內政部盤點並健全審議機制;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會清查並檢討方案。
- 社會住宅睦鄰戶比例:陳椒華委員關切睦鄰戶比例問題;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目前各縣市多在5%左右,認為有助地方溝通與滿足周邊需求,應予保留。
- 社會住宅興建期間稅賦減免:陳椒華委員建議將社宅興建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入法;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目前22縣市自治條例已規定直接興建社宅免稅,符合中央期待。
立法委員發言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質疑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標準進度緩慢,認為應以承租者負擔能力而非市場行情為基礎,尤其要照顧初入社會青年。
- 指出社宅政策應是廣義社會福利一環,政府投入資源合理,不應過度強調商業營運價值而扭曲社宅目的。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詢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失靈問題,指出建築經理公司缺乏專法或辦法規範,導致其把關不嚴,影響購屋者權益。
- 關切原住民語羅馬拼音姓名登記判決,詢問內政部對此案及未來新住民是否比照辦理的立場,要求內政部尊重判決並思考後續影響。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單獨以羅馬拼音登記的權利受憲法及公政公約保障,呼籲內政部尊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要上訴,並建議函釋使判決成為通案效力。
- 提案增訂社會住宅應按原住民人口比例分配並保障原住民入住,以確保地方政府落實原住民居住權益。
- 質疑非都市土地原住民保留地變更為建築用地需提興辦事業計畫及建築物設計圖的規定過於勞民傷財,要求內政部簡化程序。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關切租客申請租金補貼後,屋主擔心被查稅的問題,指出有房客因屋主稅籍問題被追回補貼,呼籲內政部體恤弱勢,並加強宣導稅捐政策。
- 質疑直系血親尊親屬可直接申請戶籍謄本的規定,恐讓家暴或性自主犯罪受害者再次受害,要求內政部加速修法保護當事人。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民防單位人力不足問題,建議增加多元化、活潑的訓練課程(如資訊、體能),以吸引年輕人參與。
- 指出各縣市民防因公受傷、失能及死亡的補助待遇落差極大(如高雄市與台北市),要求內政部協調各縣市,訂定指引以提升福利待遇。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詢全台礦區工寮合法化問題,指出台灣有2,300多處礦區,許多工寮在區域計畫實施前已存在,但礦權廢除後卻無法取得合法住宅身分,形成礦工悲歌,要求政府主動協助編定合法化。
- 針對住宅法弱勢資格認定,建議將「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放寬至「育有未成年子女」即可,以符合政府解決少子女化問題及租金補貼政策的一致性。
- 提案建議房東出租給弱勢族群或社福團體(轉租弱勢)時,租金所得可免繳所得稅,透過差異化免稅額度增加誘因。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詢公益出租人所得資料與租賃契約不得作為查稅依據的政策,擔憂未來可能像實價登錄一樣變成課稅依據,要求內政部保證。
- 關切國土管理署弊案及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違規率高問題,要求內政部加強用人管理、輪調機制及稽查成效。
- 詢問少子化對房市影響,認為大量老屋改建是解決高房價問題的途徑,並關切危老重建瓶頸及容積獎勵落日條款的考量。
- 對於自辦市地重劃制度,轉述自救會要求廢除並改為公辦的意見,詢問內政部對此的作法。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建議將住宅法中公益出租人「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以上」的認定再放寬至「育有未成年子女」即可,認為有助於刺激生育。
- 指出房東租金收入減免已達1萬5,000元,但房客租金支出抵減仍不夠力,要求內政部向財政部爭取更多房客租金支出所得稅抵減優惠,並可考慮納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 建議社會住宅興辦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應入法,並刪除稅賦減免以一次為限的限制。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澄清公益出租人租金補貼資訊不得作為查稅依據的範圍,是否僅不溯及既往或日後完全不查核課稅。
- 質疑每月1萬5,000元的租金免稅額度是否足以誘因,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經濟弱勢者,尤其考量房東對風險的擔憂。
- 詢問危老重建實施狀況的落日期限(116年5月31日)是否會延後或取消,以及未來是否會在都市更新條例內新增專章。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公益出租人優惠不因出租對象不同而異,導致房東優先選擇一般戶,建議透過差異化免稅額度增加房東出租給弱勢戶的誘因,並要求內政部與財政部進行稅式支出評估。
- 肯定將社福團體作為二房東納入公益出租人範圍,但也提醒這反映了社宅政策缺乏社政資源連結,建議住宅部門與社福、衛政單位建立高度協作機制,以社福列管弱勢家戶為優先對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呼籲內政部尊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對原住民羅馬拼音姓名登記案上訴,並建議內政部公告函釋,或修訂姓名條例增訂排除條款,讓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得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登記。
- 關切去年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暫行條例未納入原住民保留地問題,要求內政部與原民會商討解決因繼承、處分衍生的糾紛,並於2個月內提出法律解決方案。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持續追問測量助理權益問題,指出行政院與內政部對調薪或獎勵方案討論進度緩慢,要求內政部明確承諾1個月內召開會議,並持續提供辦公室進度報告。
- 關切少子化問題,建議將社會住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中「育有未成年子女」的認定降為1人,以避免家庭因養育成本壓力而選擇不婚不生。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老丙建(山坡地)開發安全問題,要求內政部重新盤點所有老丙建開發案,避免林肯大郡等災難重演,並確保開發案符合環評及區域計畫變更程序。
- 質疑自辦市地重劃制度的弊端,指出內政部未訂定明確遊戲規則,導致重劃會可操控抵費地,形成「禿鷹」集團,要求內政部健全審議機制,遏止不法獲利。
- 關切社會住宅睦鄰戶比例問題,建議社宅興建期間免徵相關地價稅、房屋稅應入法,並支持將重大傷病者、新住民納入經濟社會弱勢者範圍。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地震頻繁下危老重建的推動成效,指出申請案件數未達理想,要求內政部盤點危樓數量、申請狀況,並提出書面資料說明如何加強宣導、簡化流程,提升民眾重建信心。
- 強調建築法規對8層以上未達16層建築物公安檢查申報的重要性,指出申報率仍有待提升,要求內政部加強督導與輔導,保障公寓大廈公共安全。
- 建議住宅法中涉及地方政府執行的稅賦減免條文應使用「必」而非「應」,以確保22縣市執行標準一致,保障民眾居住權益的公平性。
相關人員回應
林右昌 內政部部長
- 於總體報告中說明三個法案的內政部意見,並備質詢。
- 表示已在進行民防體系革新,包括訓練、服勤與福利,將規劃多元課程、津貼與勤務薪資,並舉辦跨縣市競賽,以吸引年輕人參與。
- 回應戶籍謄本申請問題,表示將保護當事人,衛福部相關修法草案已送立法院,內政部將配合。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回應社會住宅育有未成年子女資格,認為從3人降為2人符合減輕撫養負擔的立法原意,並考量資源排擠效應,暫不考慮降為1人。
- 針對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解釋資料不會作為查稅依據,但財政部仍可透過其他管道查稅,強調現行稅捐減免對房東已非常有利,鼓勵合法申報。
- 回應危老重建落日條款,表示將逐步規劃延長或納入都更專章,承諾不會落日,因為危老重建是社會所需。
- 回應房客租金支出抵減,表示內政部支持保障房客權益,但涉及稅務需與財政部溝通,且租金補貼已提供許多福利。
- 回應社會住宅與社政資源連結,強調內政部與社福系統密切合作,社宅內部營運已導入NGO提供服務,否認政府迴避責任。
- 回應民防單位待遇問題,表示雖無法強制地方政府,但會訂定指引,包括津貼、勤務薪資、福利等,目前正在規劃中。
- 回應測量助理權益,表示已發函地方政府蒐集意見,意見落差大,將儘快整合後與人總討論,承諾1個月內召開會議。
- 回應老丙建與自辦市地重劃,表示會清查並檢討方案,不鼓勵禿鷹形成。
- 回應社會住宅睦鄰戶比例,表示目前各縣市多在5%左右,認為有助地方溝通與滿足周邊需求,應予保留。
- 回應社宅興建期間稅賦減免,表示目前22縣市自治條例已規定直接興建社宅免稅,符合中央期待。
- 回應原住民羅馬拼音姓名登記,表示內政部政策方向支持,將與縣市政府討論,並與原民會積極規劃研究。
- 回應宗教團體原保地問題,表示手邊無資料,會後提供說明。
吳欣修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署長
- 解釋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標準,考量各地租金水準差異,將分區、分族群調整,以不超過家庭收入30%為原則,並針對更弱勢者再細分級。
- 回應國有閒置房屋利用,表示有成功案例,但多數老舊房舍整修成本過高,會持續與財政部國產署合作檢討。
- 回應礦區工寮合法化問題,指出全國有32公頃礦區內有建築物,多數在區域計畫實施前已存在,因法令不齊備導致無法合法,政府有責任協助變更,院長已指示加速處理。
- 回應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表示內部仍在討論誰適合擔任第三方,因涉及多個部會,會持續協調。
- 回應預售屋稽查,表示違規比例已大幅下降,從86%降至43%,顯示輔導宣導有成效,將排除相關委員以維持公正性。
- 回應公寓大廈公安申報,表示申報率已超過8成,將加強行政督導,對未申報者裁罰。
倪麗心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承諾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的資料不會作為查稅依據,未來三、五年也不會。
- 解釋信託財產租金所得課稅對象為受益人,但現行住宅法租稅優惠針對房屋所有權人,因此他益信託的受益人無法適用減免。
朱衛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專門委員
- 表示信託財產能否享有租稅減免需看法規規定,若修法將信託業者納入,即可享有。
相關後續
- 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但立法說明需修改以符合「為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的政策目的。
- 李貴敏委員等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 林思銘委員等提案第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但賴品妤委員建議的文字修正及差異化免稅額度將由行政單位持續研議。
- 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吳怡玎委員、林思銘委員等提案第十八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及范雲委員等提案第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民眾黨黨團、張育美委員等、范雲委員等、溫玉霞委員等、曾銘宗委員等、吳怡玎委員等、邱志偉委員等、林思銘委員等、吳玉琴委員等提案第二十三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及范雲委員等提案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吳琪銘委員等、范雲委員等、楊曜委員等提案第二十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江永昌委員等提案第三十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江永昌委員等提案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 范雲委員等、江啟臣委員等提案第四十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吳秉叡委員等提案第四十一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范雲委員等提案第四十三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范雲委員等提案第四十七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吳怡玎委員等、林思銘委員等提案第五十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通過三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主管機關輔導管理建築經理公司、會商財政主管機關以函令解釋信託受益人租稅優惠,以及研議社會住宅提供一定比例出租予育有未成年子女1人以上者。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8405
- 卷/期/冊
- 112/84/5
- 發布日期
- 2023-11-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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