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修正草案審查:聚焦解密、隱私與國安平衡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1-13
LawTrace 法律歷程:政治檔案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主要討論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廢除永久保密、強化檔案當事人隱私保障及調和與國安法規的適用。委員們就解密年限、加害者資訊揭露、檔案管理效率及國安例外條款的審查機制提出質疑與建議,行政部門則說明修正草案旨在最大開放與最小限制間取得平衡,並強調將加速檔案檢討與數位化。部分條文經討論後保留協商,其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加速政治檔案的開放應用,廢除永久保密機制,並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特別是針對情報機關所蒐集的個人隱私資訊。
- 同時討論如何調和《政治檔案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在法律適用上的競合問題,確保轉型正義的推動。
相關爭議
- 永久保密與國安例外條款:行政院版雖刪除永久保密規定,但增訂40年後仍可因涉及情報人員安危、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對陸情報工作安全等3項特殊情形延長保密3年,引發委員對此類例外條款可能成為「巧門」的擔憂。
- 審查機制客觀性:委員質疑延長保密審查機制仍由情報體系內部(國安局報國安會)決定,缺乏外部公正性,建議引入獨立委員會或第三方審查以增強公信力。
- 檔案管理效率與技術:委員批評檔案管理局在數位化、自動化管理(如RFID系統)方面落後,擔憂大量檔案難以有效管理、清查及防範遺失,影響檔案開放效益。
- 法律位階與適用:委員關切《政治檔案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在解密規定上的法律位階與適用順序,行政部門解釋政治檔案條例在此範圍內為特別法,將優先適用。
- 轉型正義進度與範圍:委員質疑蔡政府任內轉型正義五法僅兩部進入立院審查,進度緩慢,且對政治檔案開放的保守態度未達民間團體期待。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主張轉型正義需奠基於真相公開,才能有和解,不應讓受難者及家屬遲遲等不到真相。
- 提出不再永久保密政治檔案(檔案產生30年後應解密)、不再因國安理由限制應用、不再遮蔽壓迫體制加害者姓名等3大修法重點。
- 支持院版刪除「影響國安限制應用」規範,但建議在延長保密認定上引入外部委員會以增強公信力。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強調真相揭露與復原是推動轉型正義最重要的基礎,受害者享有真相知情權。
- 批評現行條例下政府機關仍常以國家機密為由限制檔案使用,甚至永久保密,掏空了最大開放原則。
- 建議修法應明文排除永久保密法律效果,以延長保密制度取代,並要求延長保密需說明理由且保密越久政治問責應越強。
- 提議建立復查機制並引進專業委員會,以完善人民救濟權利,解決檔案局拒絕開放的爭議。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支持政治檔案開放透明,但強調不能影響國家安全或情報人員人身保障。
- 質疑若開放對國家安全無影響,為何不依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檢討解密,而需修法。
- 認為將情報人員資料公布可能危害其身家生命,與疫苗合約保密30年形成不公平對比。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主張政治檔案應最大尺度開放,並區分政治檔案(對內迫害)與商業機密(如疫苗合約)的保密原則。
- 建議應由第三方委員會而非原機關認定涉及國家安全或情報機密,以避免無限上綱造成該解密檔案無法公開。
- 批評現行檔案中整頁塗黑的狀況,導致受害者無法得到真相,甚至造成二度傷害。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轉型正義應師法德國、南非、南韓等成功經驗,確保政治檔案開放。
- 強調濫用國家權力從事不法情報活動的人員身分應被揭露,以還原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真相。
- 要求政府明確政治檔案開放的政策與標準,包括公開時間表、存取程序與條件,並加速數位化以提高效率與普及性。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釐清《政治檔案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法律位階,確認政治檔案解降密優先適用《政治檔案條例》。
- 質疑檔案管理局在徵集與移轉政治檔案的進度緩慢,擔心大量應屬國家檔案層級的資料仍滯留於機關,有遺失風險。
- 舉例行政罰法研究報告遺失,凸顯即使有永久保存規定,實際執行仍可能導致資料佚失,強調修法需有足夠量能執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檔案管理局在檔案管理技術上落後,仍使用QR Code而非RFID自動化管理系統,導致效率低、難以追蹤、易遺失。
- 指出韓國國家記錄院早在2008年就導入RFID技術,質疑台灣國家級檔案館為何不願投入更高成本採用先進技術,以確保檔案妥善保管。
- 建議應修訂檔案法,課責地方政府設立公共檔案館,分擔中央檔案館壓力,並確保地方文史檔案的在地保存與可近性。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對政治檔案延長保密3年的機制存有疑慮,擔心可能成為「巧門」無限期延長保密。
- 質疑國安會如何審查認定延長保密的3項原則,缺乏明確的委員會或SOP,導致審查過程不夠嚴謹。
- 強調應將「永久保密」字眼從法規中徹底移除,以實現轉型正義的目標。
相關人員回應
高仙桂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本次修法重點為持續擴大徵集政治檔案、加速開放應用(刪除永久保密、至遲40年解密)及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
- 強調政治檔案開放需兼顧國家安全,修法後仍保留3項例外情形可延長保密3年,但需經國安局報國安會同意並敘明具體理由。
- 表示現行政治檔案中屬機密或尚未解密的案件僅占總典藏件數的0.01%,且修法後未完成檢討者將視同解密。
- 澄清政治檔案解密旨在還原歷史真相,非為打擊特定政黨,並強調兩岸關係緊張仍需審慎考量國安因素。
林秋燕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局長
- 解釋「機關檔案」為各機關所管檔案,「國家檔案」為滿25年經審選移轉至檔案局管理且具高度價值的檔案。
- 說明政治檔案一旦審定,將指定移轉期間並列管,未移轉前機關仍須妥善保管並提供應用。
- 指出政治檔案數位化比例已超過90%,並已主動將超過165萬頁去識別化檔案上網開放瀏覽下載。
- 回應檔案管理效率問題,表示檔案局已建立QR Code追溯動態,並持續爭取人力與經費,同步推動文書檔案智慧鏈結計畫。
- 澄清《政治檔案條例》在政治檔案解降密範圍內,是《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特別法,優先適用,且對國家機密的解降密要求更嚴格。
- 說明《政治檔案條例》第14條設有爭議審議機制,若對延長保密有異議,可啟動該機制。
謝志明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
- 說明《國家機密保護法》為法務部主管法規,而《政治檔案條例》針對與二二八事件、威權體制或戡亂時期相關的國家機密案件,是《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特別規定,故優先適用《政治檔案條例》。
- 表示若當事人發現新事證,可向檢察機關提出,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60條限制。
周副主任 國家安全局秘書室
- 說明現行規定下,涉及情報人員、情工人員或合作友方等檔案不能開放。
- 表示修法後將配合行政院規範處理檔案,但國安會內部審查延長保密的機制目前法律上無明確規範。
陳白立 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處處長
- 報告調查局已移轉32587件政治檔案,並支持本次修法,認為多數案件已久遠,對國家安全影響不大。
- 表示若修法取消永久保密,調查局可配合檢討解密。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之政治檔案條例第4條、第7條、第11條、第17條照案通過。
- 政治檔案條例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政治檔案條例第12條、第14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附帶決議1項照案通過,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商國安會,於1年內研議原移轉機關對機密檔案解降密納入外部審議機制,並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8502
- 卷/期/冊
- 112/85/2
- 發布日期
- 2023-12-0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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