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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法:聚焦永久保密、涉密管制與資訊公開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1-15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機密保護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多項提案,核心議題涵蓋刪除國家機密永久保密規定、擴大適用對象至行政法人、強化涉密人員出入境通報義務及罰則。會議中委員們就法律保留原則、稽核機制、與其他法規衝突等提出多項質疑與建議,行政機關則就修法方向及實務執行進行回應。最終部分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但關鍵條文如第12條(永久保密)及第25條(專業法庭)因各方意見分歧而保留,將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國家機密保護法」的修正,重點在於刪除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永久保密」規定,改為有期限保密並增訂延長檢討機制;同時擴大本法適用對象至行政法人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法人或團體;並強化涉密人員返臺通報義務及相關罰則。
  • 會議也關注如何平衡國家安全與人民知的權利,避免行政機關浮濫核定機密,並討論現行法規在實務運作上的漏洞與法律衝突問題。

相關爭議

  • 「文書處理手冊」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衝突:江啟臣委員質疑「文書處理手冊」作為行政規則,卻能允許機關自行核定機密且無保密年限限制,架空「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監督原則。
  • 國家機密定義的法律位階:林思銘委員認為國家機密範圍僅在施行細則中明定,而非本法,可能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影響人民知的權利及遷徙自由。
  • 永久保密刪除後的實質效果:吳怡玎委員擔心即使刪除永久保密,若主管機關仍可恣意延長期限,恐造成「實質上永久保密」,建議延長超過60年須經立法院同意;鄭運鵬委員則認為此類高度機密應由總統核定,而非立法院。
  • 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漏洞:林淑芬委員指出涉密人員若直接不返臺,現行返臺通報義務及罰則形同具文,無法有效管制;劉建國委員也關切立法委員及助理未納入管制對象,恐成國安破口。
  • 政治檔案解密與情工法衝突:劉世芳委員提及政治檔案解密進度緩慢,調查局表示受「情報工作法」永久保密條款限制,即便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法,仍可能因情工法之特別規定而無法解密,質疑修法意義不大。
  • 國安案件專業法庭設立:湯蕙禎委員提案設立國安專業法庭,但法務部及司法院認為現行「國家安全法」已有相關專股或專業法庭規定,且需考量司法資源與案件類型,建議再行評估或保留。
  • 機密認定與刑責適用混亂:江永昌委員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陸海空軍刑法」及「普通刑法」在機密認定(實質或形式)及洩漏樣態的刑責區分上存在制度混亂,導致司法判決不一,恐形成重要機密保護缺口。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是否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並指出現行法未涵蓋立法委員。
  • 批評防疫期間疫苗採購案被核定保密30年過於誇張,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且非國家機密保護法範疇。
  • 詢問目前已核定永久保密案件的數量,但未獲國安局明確數據,對行政院修法前缺乏基本數據表示擔憂,因此提案保留第12條。
  • 建議應釐清政府與民間商業契約中的保密條款與國家機密核定之間的關係。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機密範圍僅規定於施行細則,而非本法,恐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知的權利和遷徙自由,建議應參考日本立法例納入母法。
  • 要求法務部儘速徹查88會所洗錢案中,主嫌涂誠文落跑是否涉及檢警內部洩密,並加快調查進度。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關切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流程,特別是跨日班機導致核准日期與實際出境時間的誤差,要求移民署修正作業要點,避免類似國安會處長事件再發生。
  • 詢問法務部關於「加害者識別及處置專法」的研議進度與方向,並強調其立法難度與對轉型正義的重要性。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強烈抨擊高階犯罪嫌疑人(如朱國榮、涂誠文)棄保潛逃事件頻傳,質疑司法單位莫可奈何,恐讓臺灣成為犯罪者天堂。
  • 要求法務部徹查涂誠文逃跑案是否涉及內部通風報信,並要求提供郭哲敏脫逃案中,檢察官准許出境及後續懲處的書面報告。
  • 質疑法務部對重大案件的處理態度過於輕描淡寫,並要求對鄭文燦副院長影片的真偽鑑定報告應在1個月內完成。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強調「文書處理手冊」允許各機關自行核定機密且無保密年限限制及監督,實質上架空「國家機密保護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
  • 批評本次修法刪除永久保密規定是「打假球」,因為機關仍可透過文書處理手冊規避監督,達到永久保密的目的。
  • 要求法務部正視並解決「文書處理手冊」與現行法律原則的衝突,否則民主資訊公開將形同虛設。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面臨特殊情勢,受中方威脅,國家機密保護重要性提升,強調修法將永久保密改為有期限保密是民主進程。
  • 關切涉密人員以學術交流、觀光等名義洩漏國家機密(如潛艦國造案),以及退役將領赴中宣傳統戰思想,規避管制的問題。
  • 詢問法務部對於新興科技(如晶片、無人機)是否規劃界定其國家機密範圍與標準,避免技術被敵對勢力利用。
  • 詢問司法院是否考慮增設國安專業法庭,以因應頻繁的國安案件並由具專業知識的法官審理。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政治檔案解密進度緩慢,特別是調查局等情報機關,質疑「情報工作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衝突導致檔案無法解密。
  • 強調臺灣作為民主國家應以人權為重,未來法律衝突時應引用對人權保障最有利的解釋。
  • 詢問檢察系統是否有專庭處理共諜案件,並肯定其在蒐證與專業判斷上的精進,但對部分共諜主謀者獲交保表示不解,認為法院應提供更積極證據。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陸海空軍刑法」及「普通刑法」在機密認定(實質或形式)及洩漏樣態的刑責區分上存在制度混亂,導致司法判決不一,恐形成重要機密保護缺口。
  • 揭露一府五院中,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等機關未依規定將涉密人員名單造冊送交移民署進行境管,形成國安重大漏洞,要求法務部瞭解並補強。
  • 建議國家機密保護法應納入對關鍵設施清潔人員等委外人員的國安審查與管理制度。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支持將行政法人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納入本法適用對象,但要求法務部應提供更詳盡的配套指引與稽核機制,確保納管實效。
  • 質疑刪除永久保密後,若機關仍可無限次延長保密期限,恐導致「實質永久保密」,要求明確檢討機制,並詢問每次延長的合理期限。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未將立法委員及助理納入涉密人員出境管制範圍,認為是國安漏洞,要求法務部研議解決方案。
  • 反對成立緝毒署,支持現行由高檢署統籌六大緝毒機關的「新世代反毒策略」,並以數據證明其成效顯著,要求法務部積極澄清社會對反毒政策的誤解。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以吳進木前大使未返臺案例,指出涉密人員若直接不返臺,現行返臺通報義務及罰則形同具文,無法有效確保國家安全與利益,要求法務部修法補強此漏洞。
  • 關切司法院資安問題,引用媒體報導指其資料庫曾遭駭客入侵,但司法院仍堅稱無虞,質疑其資安防護能力。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2條,建議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機密,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60年者,其延長應經立法院同意,以避免主管機關浮濫延長保密期限,造成實質永久保密。
  • 認為雖然日本是內閣制,但國會議員的參與仍有其必要,尤其在臺灣行政與立法分立的體制下,民意代表應有權對高度機密的延長保密進行審議。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對於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機密延長保密期限,認為若超過極端年限(如60年),應由總統核定,而非立法院,因其性質特殊且立法院審議恐等同公開。
  • 強調日本與臺灣的憲政體制不同,不宜直接比照日本由國會審議的模式。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說明國家機密保護法不直接涵蓋立法委員,但承認若能更嚴密規範會更好,並表示不反對將立法院納入。
  • 解釋疫苗採購案保密30年是依據「一般公文機密」而非「國家機密保護法」,尊重各主管機關專業認定。
  • 表示「國家機密保護法」為普通法,若有其他特別法(如情工法)規定,應優先適用,但法務部會提供法律意見。
  • 承諾將徹查88會所洗錢案中郭哲敏、涂誠文逃跑事件是否涉內部洩密,並提供郭哲敏案相關行政處理書面報告。
  • 支持現行由高檢署統合六大機關的反毒策略,認為其成效顯著,反對另設緝毒署。
  • 同意研議涉密人員不返臺規避通報的漏洞,並承諾在1個月內提供針對立法委員及助理納入管制對象的研議報告。
  • 解釋將國家機密範圍訂於施行細則旨在保持彈性,但尊重委員將其納入母法的建議。

文瀚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 說明調查局已將政治檔案移交檔案局,但解密受「情報工作法」中情報來源永久保密規定的限制,需原涉密機關處理。
  • 承認國家機密保護法與情報工作法之間可能存在互斥導致解密困擾。

簡聰洲 內政部移民署專門委員

  • 說明移民署依各行政機關報送的名冊進行涉密人員境管,未經核准無法放行。
  • 表示已多次函文各行政機關,建議在核准管制人員出境時,考量跨日班機狀況,寬予核列1天,但此為各機關權責,不涉及修法。
  • 證實目前立法院、考試院、司法院未提報涉密人員境管名單給移民署。

沈鳳樑 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

  • 說明行政法人若設有安全室,會與國防部政風處等對口單位對接,並訂定內部作業規則處理機密,要求協力廠商簽訂保密條款。
  • 解釋涉密人員返臺通報義務的目的是瞭解其在外有無異常接觸,返臺後7日內通報內容將於施行細則規範,赴陸進修管制則已納入兩岸關係條例子法。

朱嘉川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表示司法院支持成立國安專業法庭的大方向,目前已積極研議並籌備法制作業。
  • 建議國安專庭的文字規範可參考「國家安全法」第19條,限縮適用於刑事案件,並保留彈性(專庭或專股)。
  • 說明司法院已有法官專業研習制度,並與國安機關合作培訓法官,細節技術性規定可依現制處理,不需僵化入法。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對於國安專業法庭,認為若每個法都設專庭恐疊床架屋,建議先不訂,待司法院統籌評估。
  • 建議第33條及第34條的刑事罰則部分,因涉及刑事體例及國安法配套,應列入爾後第二波修法考量,暫不修正。
  • 說明第39條之1是配合刪除永久保密,規範重新核定保密期限的過渡條款。
  • 同意附帶決議中關於檢討解降密作業要點的建議,但建議將「會同國安局」修正為「會商相關機關」。

李專門委員 國家安全局秘書室專門委員

  • 表示國安局將配合修法,清查現有永久保密檔案。
  • 建議附帶決議中「會同國安局」應修正為「會同有關機關」,因國家機密核定不限於國安局。

相關後續

  • 第3條(機關定義)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7條(核定權責)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11條(最長保密期限)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因各方意見不同,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25條(國家安全專業法庭)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26條(涉密人員出境及返臺通報義務)因牽涉第12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33條(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之刑責)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列入爾後第二波修法考量。
  • 第34條(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之刑責)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列入爾後第二波修法考量。
  • 第36條(違反出境或通報義務之處罰)因牽涉第26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39條之1(永久保密過渡條款)因牽涉第12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41條(施行日期)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於修法通過後3個月內提出時程與規劃,並於6個月內訂定重新核定暨檢討解降密之相關作業要點。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湯蕙禎出席說明。
  • 委員鄭運鵬、謝衣鳯、吳琪銘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28601
卷/期/冊
112/86/1
發布日期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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