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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審查及國防部預算解凍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1-20

LawTrace 法律歷程: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本日議程重點為審查「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及處理國防部、退輔會112年度總預算凍結案。條例草案引發對軍事營區定義、軍人執法權限、用槍時機及對民眾權益影響的廣泛討論,尤其針對攝影偵查與恐嚇衛哨兵的罰則有諸多疑慮。部分預算凍結案經報告後同意解凍,而條例草案部分條文則保留待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處理院會交付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國防部主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等3案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國防部112年度總預算凍結案,主要關切國軍約聘僱人員最低工資調整、國軍營舍改建進度,以及205兵工廠遷廠後土壤整治的預算與規劃問題。
  • 委員們質疑國防部在缺工缺料下能否如期完工,並對土壤整治高額預算提出疑慮,要求國防部提出更詳細的報告與改善策略。

相關爭議

  • 約聘僱人員最低工資調整時程與預算支應:劉世芳委員質疑國軍醫院約聘僱人員工資調整是否能配合最低工資新制,並詢問委外勞聘僱公司調薪後的預算支應問題,國防部確認明年1月1日起調整,並表示預算充足。
  • 205兵工廠改建進度與外勞聘用:劉世芳委員質疑國防部在缺工缺料情況下仍聲稱能如期完工,林文祥局長回應將加派工班並依行政院政策申請外勞,委員對此表示接受但要求資訊應更透明。
  • 205兵工廠土壤整治預算與方式:廖婉汝委員對第二期高達37億元的土壤整治預算表示「離譜」,質疑其必要性與效益,並建議應考量未來土地使用目的,採取更直接的土方移除焚化方式,國防部承諾研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國軍約聘僱人員最低工資調整是否跟上勞動部新制,並質疑委外勞聘僱公司調薪後的預算來源。
  • 質疑205兵工廠及資安園區改建進度,認為國防部回應籠統,要求說明缺工缺料下的完工期程。
  • 強調若有狀況應尋求跨部會協助,避免進度落後卻隱瞞不報。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質疑205兵工廠遷廠後土壤整治預算高達37億元過於離譜,要求國防部詳細報告。
  • 建議應根據205廠未來土地使用規劃,檢討土壤整治方式,考慮直接移除焚化污染土方,而非化學整治。
  • 要求國防部檢視環保署的整治方式,避免浪費公帑,並建議先凍結相關預算。

相關人員回應

蔡建松 國防部軍醫局局長

  • 回應國軍約聘僱人員最低工資將於明年1月1日起調整,並表示預算充足。
  • 說明委外勞聘僱的調薪將依合約規定進行。

林文祥 國防部軍備局局長

  • 說明205兵工廠及資安園區改建按期程進行,林園營區已完工,大樹北營區預計明年6月完工,光復營區預計明年底完工。
  • 解釋因烏俄戰爭影響,將加派工班並申請外勞以確保進度。
  • 表示205廠土壤整治第二期規劃37億元預算,目前仍在調查,將研討化學與焚燒法,並與高雄市政府密切研析。
  • 承認目前不清楚高雄市政府對205廠土地的未來規劃。

相關後續

  • 國防部主管的3案預算凍結案,經書面報告後,現場委員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 國防部需於1週內以書面提供原物料價格修正後,預算使用上可為國人節省金額的報告。
  • 劉世芳委員要求國防部統整約聘僱人員最低工資調整細節,確保預算足以支付。
  • 廖婉汝委員建議先凍結205兵工廠土壤整治預算,並要求國防部針對整治方式與未來土地使用規劃進行專案確認。

討論事項二

審查「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將軍事營區衛哨安全執行、武器器械使用時機、應變處置、補償及處罰等事項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加重對重要軍事設施實體或虛擬侵害的刑責,以彌補現行法令不足。
  • 主要討論點聚焦於軍事營區的定義、安全檢查與強制驅離的範圍與方式、軍人使用器械與武器的時機與權限,以及對人民權益(如拍攝、言論自由)的影響與平衡。

相關爭議

  • 軍事營區定義與適用範圍:委員質疑草案中軍事營區定義模糊,特別是臨時演訓場域(如宮廟、學校)納入營區後的適用性,以及東沙、南沙群島是否應排除適用,擔心界定不清恐影響民眾生活及引發爭議。
  • 安全檢查與強制驅離權限:委員擔憂衛哨兵對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強制驅離甚至逕行逮捕的權限過大,可能侵犯人身自由,要求國防部明確SOP並考量軍人與警察訓練差異。
  • 禁止測錄攝影與言論自由:委員質疑第六條禁止測錄攝影的範圍過廣,擔心民眾無意間拍攝到營區或媒體政論節目討論時可能觸法,呼籲國防部釐清「偵查行為」定義,避免侵害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
  • 軍人使用武器時機:委員對草案中軍人可對民眾使用武器的時機大為放寬表達嚴重關切,擔心在演訓場域發生衝突時,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要求國防部審慎評估,並對比二二八事件的歷史教訓。
  • 恐嚇衛哨兵罰則過重:委員認為第二十條對恐嚇執勤衛哨兵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刑法對公務員恐嚇的2年以下徒刑過重,且「恐嚇」定義易生爭議,恐造成執法過當。
  • 法規競合與疊床架屋:委員質疑草案與現行《要塞堡壘地帶法》存在疊床架屋現象,可能導致兩法競合與衝突,建議將新規定納入現有法規,或明確說明兩法適用界線。
  • 資安防護與無人機反制:委員關切軍事營區資安防護漏洞、無人機干擾設備交貨延宕及反制系統整合失敗問題,要求國防部加速建置智慧型警監系統與無人機反制能力,並與國際科技公司合作,有效規範虛擬地圖洩密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明確安全檢查範圍,包括是否搜身、檢查隨身物品等,認為這些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細節應提升至法律位階。
  • 質疑中科院衛哨兵多為保全,而非軍人,詢問其適用本條例的衛哨兵定義及公權力行使問題。
  • 建議將較細的規範內容直接列入條例,而非僅授權命令訂定,以避免爭議。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不分區立委名單無軍系代表,顯見不重視國軍,並讚揚國民黨提名陳永康上將。
  • 揭露美軍艦曾於11月3日距離太平島10浬,質疑海巡署對外說謊,要求國防部捍衛國家主權。
  • 質疑《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與《要塞堡壘地帶法》疊床架屋,可能造成法律競合與衝突,建議將新規定納入現有法中。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釐清「軍事營區」的地理區位與定義,特別是地下設施及臨時演訓場域,避免與其他法規競合。
  • 質疑禁止測錄攝影是否包含手機,以及未來進入營區是否需交出手機。
  • 關切無人機侵擾事件,詢問沙灘書寫投訴是否會受條例懲罰,並要求明確無人機拍攝的管制範圍與處理方式。
  • 強調東沙、南沙群島作為重要軍事重地,不應排除適用本條例,應納入規範並釐清軍方與海巡署職責。

吳斯懷 立法委員

  • 從四個三角關係(內三角、小三角、中三角、大三角)分析臺灣的戰略處境,強調兩岸關係牽動國際局勢,呼籲政府應往和平方向努力。
  • 警告戰爭沒有贏家,臺灣人民希望和平,並引用美國援外國家案例,警示臺灣可能面臨的戰爭風險。
  • 強調戰爭型態已無軍民之分,主戰、守備、後備部隊皆會受傷,呼籲國防部向高層及民眾說明戰爭的殘酷現實。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明確定義軍事營區,特別是臨時演訓場域(如廟宇),如何兼顧公告、管制與信徒權益。
  • 質疑中科院被列為軍事營區後,衛哨兵是否應由軍人擔任,以及保全人員是否具備公權力行使能力。
  • 建議將台船、漢翔等重要國防產業合作單位,在專案期間也考慮暫時性公告為軍事營區,以強化安全防護。
  • 關切國安局衛哨兵未配實槍實彈,詢問是否應比照一般軍事營區管理,強化安全措施。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六條「偵查行為」定義模糊,擔心民眾無意間拍攝到營區內容並上傳網路會觸法,要求國防部明確說明開罰時機。
  • 建議國防部可參考美國嘉手納基地設立觀景台,正面面對軍事迷拍攝需求,將其轉化為觀光景點,適度對外揭露資訊。
  • 指出國軍內部仍使用解放軍迷彩服裝,呼籲強化敵我識別,並檢討內部作業規範。
  • 要求國防部加強門口管制與儲存場所管理,特別是針對敏感軍品,以應對高強度授權下的安全需求。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詢問拜習會後中共否認攻臺計畫的說法,以及國防部對美中關係和緩情勢下的備戰策略。
  • 關切愛國者三型飛彈運回美國鑑測,質疑我方技術自主進度,要求國防部與美方爭取技術合作,在臺進行鑑測。
  • 領銜提出黨團版本,建議在第六條新增規範,禁止於網路或應用程式上公布軍事營區的測量、錄影、攝影等偵察內容,並訂定罰則。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安6村眷改案,指出前國防部長李傑函已認定其符合眷改資格,要求國防部政戰局盡速處理,勿以修法排除其資格。
  • 抗議政戰局長不出席公聽會協調會,要求部長指示政戰局長與其協調,避免陷部長於不義。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明確說明第三條「軍事營區」定義,特別是宮廟、公園等借用場地,如何兼顧公告、管制與民眾權益。
  • 質疑教召借用宮廟活動中心的電費由宮廟支付,要求國防部明確說明預算編列狀況,不應讓民間負擔。
  • 關切國防部推動「就學服役3+1方案」役男申請人數僅46人,成效不彰,要求與教育部研議精進方案。
  • 詢問草案對無人機等無人飛行物體的防範措施,強調反制系統的重要性。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科院作為行政法人被列為軍事營區的適法性,建議國防部應以空白授權方式,針對階段性需求另訂條文。
  • 關切智慧型警監系統延宕4年未完成,質疑中科院進度,擔心營安條例通過後,人力不足將更為辛苦。
  • 質疑無人機反制系統整合失敗並終止契約,要求國防部說明後續規劃,並追究經濟部與廠商責任。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次《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除無人機外,主要目的在於無限擴張軍人對民眾的用槍權限,茲事體大。
  • 擔憂軍事營區定義模糊,特別是宮廟、學校等開放性場域,軍人若對民眾用槍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呼籲國防部審慎評估。
  • 提醒軍人訓練與警察不同,軍人訓練以斃命為目的,若在非軍事衝突情境下對民眾用槍,將造成社會撕裂與歷史遺憾。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就學服役3+1方案」僅46人申請成效不彰,建議應修正方案,並詢問未來1年役期是否可分階段服役。
  • 詢問習近平否認攻臺計畫的真實性,以及國防部對此的掌握與應對策略。
  • 詢問國民黨不分區立委陳永康上將對潛艦國造的影響,以及國防部對其擔任立委的看法,並強調其專業性。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在最後一個會期才提出,行政部門溝通不足,恐影響立法進度,並擔憂未來執行面問題。
  • 詢問條例是否同時適用軍人與民人,以及對軍人違規拍攝營區的處理方式是否將適用此法。
  • 擔憂第六條對營區外「偵查行為」的規範定義模糊,可能造成軍民衝突,並質疑國防部對此類行為的事後追查成效。
  • 關切軍民兩用機場的軍事營區範圍界定,以及無人機飛越營區上空使用武器的權限與SOP。
  • 質疑國防部過去多年未覺法源不足,現在卻突然提出立法,並擔憂軍方非司法警察,執法時可能面臨困境。
  • 詢問第九款「核心資通系統」定義,並關切高科技駭客攻擊與深偽系統對軍事設施運作的破壞力,以及境外攻擊的追溯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邱國正 國防部部長

  • 強調國軍建軍備戰沒有分時間,不會受專家學者或政治言論影響,秉持「備戰不求戰、應戰不避戰」原則。
  • 表示維護主權是責任,但對美中軍艦靠近太平島事件,細節需再研析。
  • 解釋制定《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是為彌補現行法令不足,因應不明人士闖入營區或查獲可疑狀況時,能有法律依據進行管制與處置。
  • 說明營區內拍攝若逾越規範或涉及機敏處所,將加以管制,但非全面禁止手機。
  • 表示對於營區外對重要裝備聚焦拍攝的行為,將界定為偵查,未來可於法有據追究。
  • 對於無人機侵擾,營區範圍內可動武排除,並授權營區指揮官下令。
  • 回應關於「就學服役3+1」方案,表示若成效不彰將請教育部研議應對,並強調1年役期將採連續性服役,不分階段。
  • 表示對陳永康上將擔任國民黨不分區立委不作臆測,但肯定其專業,對其提出的「共同作戰圖像」表示確有需要,將持續研析。
  • 強調國防部將努力避免戰爭,一旦開打臺灣無前後方之分,處處是戰場,國軍將克盡職責強化戰備。

沈世偉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解釋《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與《要塞堡壘地帶法》不同,前者針對約1000處營區,後者針對22處要塞堡壘,規範對象與法律效果不同。
  • 說明未來所有禁止行為都會事前公告,並會商相關單位,不會影響百姓正常作息。
  • 強調草案中用槍時機是將現行準則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參考警械使用條例與海巡器械使用條例,且正當防衛本就合法。
  • 回應對營區偵查行為的罰則,需具備偵查目的且足以影響軍事安全才會處罰,非單純拍攝即觸法。
  • 解釋第七條安全檢查授權訂定辦法,將參考警察機關聚眾防處原則,並強調現行犯逮捕任何人皆可為之。
  • 說明第八條安全管束措施參考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規定,針對營區內失控情況進行暫時管束,不限軍職人員。
  • 澄清第八條但書「航行中之軍用艦艇」不適用提審法規定,是因應海上任務特殊性。
  • 說明第十九條與第十八條罰則差異,前者針對營區內攝影描繪偵查,後者針對核心資通系統危害,目的不同。
  • 解釋第二十條恐嚇執勤衛哨兵的罰則,是為保護執勤人員尊嚴,刑度參考陸海空軍刑法,並非衛哨兵單獨認定,最終由司法機關認定。

陳文星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

  • 說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目的在於將營區衛哨安全執行、武器器械使用、應變處置等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加重對重要軍事設施實體或虛擬侵害的刑責。
  • 回應遙控無人機管制,指出《民用航空法》已有相關規範,建議暫不納入本條例重複立法。
  • 回應集會遊行管制,指出《集會遊行法》已有規定,由警察機關管制執行,建議依現行規定辦理。
  • 說明南沙、東沙地區目前由海巡署負責應處,國防部定期戰備偵巡,所有執法由海巡負責。

張忠誠 國防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

  • 說明中科院衛哨目前為保全人員,但與各作戰地區簽有支援協定,緊急狀況下軍方可快速支援。
  • 表示智慧型警監系統預計今年底完成146處,明年將趕上進度,強調其複雜度高,並非技術問題。
  • 澄清中科院在軍用商規無人機反制系統中僅負責技術諮詢,未涉入實際研發與技轉。

盧建中 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

  • 說明核心資通系統有5個等級管制,A級為重要核心區域,已在軍事單位防護範圍內。
  • 表示若有不正常電波發射,將與數位部及情報機關合作,透過電信警察進行偵查。
  • 回應AI及深偽系統對軍事設施運作的破壞力,表示會隨科技改變調整技術,納入處分範圍。
  • 強調所有演訓會預估進場人數與容訓量,確保軍事通信不影響民眾通訊。

陳建義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軍用商規無人機反制系統因主整合商無法履約已終止契約,後續將由經濟部、國防部、工程會成立專責小組,開放國內廠商申請,以符合作戰需求。
  • 表示終止契約仍需支付廠商研發成本,將由國防工業基金審核。

王寶庭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副組長

  • 說明海巡署在接獲國防部委託時會派船艇協助戒護,但無法從源頭限制漁港進出。
  • 指出東沙、南沙地區海巡署有自己的廳舍管理規範與器械使用條例,可維護自身安全。

賴俊堯 內政部警政署科長

  • 解釋《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警察與民眾皆可執行,過當則依法律懲處。
  • 說明恐嚇公務員可依《刑法》第30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解釋刑法上「恐嚇」定義為「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於被害人」,需由司法機關認定。
  • 說明法律施行日期有公布日施行、行政院指定施行、法律直接指定日期等不同方式,目的在於為主管機關提供準備時間。

相關後續

  •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的法律名稱、第七條 (安全檢查及必要措施)、第十六條 (賠償) 及第二十條 (恐嚇之罰處) 保留,將送黨團協商。
  • 其餘條文(第一、二、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或修正動議通過。
  • 行政院版本第二十五條修正為「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提供主管機關更充裕的準備時間。
  • 國防部承諾將於6個月內完成7項法規命令及4項公告的訂定,並將參考委員意見,確保執行細節周延、不影響民眾權益。

討論事項三

處理院會交付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安置基金第4項「退除役官兵職業介紹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案 (報告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度總預算中,安置基金「退除役官兵職業介紹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吳志揚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報告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凍結案,包含安置基金「雜項業務費用」1項、安置基金「訓練費用」等2項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1項,共凍結470萬元,請求同意解凍以利業務推動。

相關後續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的3案預算凍結案,經書面報告後,現場委員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128901
卷/期/冊
112/89/1
發布日期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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