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師淘汰機制公聽會:行為準則、學生權益與行政簡化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1-2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公聽會,探討「教師法」修正後不適任教師淘汰困難、學生受教權受損及親師生信任關係問題。會議聚焦教師行為準則、被害學生當事人地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與解聘辦法修正,以及第三方申訴機制建立。各界代表提出多元觀點,教育部將彙整意見,並就部分議題提交研究規劃報告。
討論事項一
校園如何確實淘汰不適任教師,促進親師生信任關係,維護學生受教權?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教師法」修正後,淘汰不適任教師的實務困境,以及校園師對生不當管教、霸凌、體罰及性別事件持續發生,導致學生權益受損與親師生信任關係緊張的問題。
- 會議聚焦於釐清臺灣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疑義及具體做法,以作為委員會審查「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等相關修正草案的重要參考。
相關爭議
- 教師行為準則的必要性與制定方式:部分專家學者及教師團體支持訂定具體教師行為準則並與法律連動,認為可提供教師行為依據;教育部則傾向維持現有指導性指引,因其屬宣導及自我約束性質,欠缺法源依據無法直接懲處。
- 被害學生當事人地位的保障程度:部分委員及人本教育基金會認為教育部修正草案弱化被霸凌人地位,建議應讓學生擁有正式救濟管道及調查報告知悉權;教師團體則反對賦予學生當事人地位,認為會拖長處理時程,且應比照其他專業人士懲戒程序。
- 調查小組成員的組成:教育部草案傾向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以提升專業性並避免「師師相護」;全教總及全國教師會則主張應保留校內具教育專業人員參與,認為學校最了解案件,且主管機關過度介入恐有不當篩選之虞。
- 校園投訴案件的分流處理:教師團體認為現行機制導致大小案件皆以解聘程序處理,耗費基層學校人力,建議應分流處理,輕案可採調解制度;校長協會則指出投訴管道多,學校為避免爭議常全面啟動調查,造成行政負擔。
- 獨立第三方兒童權利申訴機制的建立:台灣青年民主協會及部分家長代表認為現有學生申訴機制不足,應建立獨立第三方兒童權利申訴單位;教育部及莊國榮助理教授則表示現行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已具獨立第三方參與功能,且幼教法經驗顯示主管機關組建調查小組更有效。
- 教學不力教師的認定與處理:家長團體指出教學不力佔不適任教師比例最多但難以認定與處理,建議明確訂定標準;教育部則回應解聘辦法草案已針對教學不力增列「無輔導改善可能者」可直接移送教評會審議。
- 教師權益與冤獄賠償: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指出,教師在調查期間若遭暫時停聘,即使最終證明清白,其身分、地位、名譽及財產(如考核獎金、學術研究加給)仍受損,建議應訂定「冤獄賠償條款」保障教師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支持教育部修正草案,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由主管機關從人才庫隨機抽取兩倍人選供學校遴選,以壓縮縣市長介入空間並避免「師師相護」。
- 建議短期內教育部將「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定性為解釋性行政規則,積極和消極定義體罰,賦予其法律效力。
- 中長期應推動修正「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與第5項,增加國家確保學生接受合理管教的文字,並授權教育部訂定全國一致性原則。
- 認為教育部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可能弱化被霸凌人地位,建議研議調查結束後先行提供被霸凌人調查報告,並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申復規定,讓被霸凌人可提申復。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小學教師因教學不力被解聘比例極低(105年僅13名,佔總額0.0052%),認為汰除機制有檢討必要。
- 建議可參考護理人員法明確規範業務及專業倫理的經驗,為教師明定職業倫理規範,共同認知規則以避免紛爭。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常務次長 教育部
- 教育部已發布「終身學習的教師圖像」及「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引導教師專業發展,但其屬宣導性、自我約束性質,欠缺法源依據,無法直接懲處教師。
- 解聘辦法草案規劃強化調查人才庫專業性,透過中央培訓、主管機關提供加倍名單、全外聘等機制,確保調查品質公正性。
- 解聘辦法草案保障被害人權益,不得因檢舉受不利處分;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學校終局處理者,可向主管機關陳情,主管機關可命學校受理。
- 解聘辦法草案擴大主管機關權責,針對調查程序或事實認定有重大瑕疵的案件,主管機關得自組調查小組或要求學校重新調查。
- 本次修正將師對生霸凌、體罰與不當管教統一由解聘辦法及校事會議處理,簡化調查管道,精進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已建立獨立第三方參與的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可發揮「兒童權利監察使」功效,國教署將強化申評會專業獨立性。
- 目前修訂中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條關於教職員工違反性別專業倫理的準則與指引,預計將於明年3月訂定公布。
- 解聘辦法草案針對教學不力教師,若經校事會議認定無輔導改善可能者,可直接移送教評會審議,不需經過冗長輔導期。
相關後續
- 主席要求教育部研究各國教師行為準則或規範相關法制,並評估臺灣狀況,於3個月內提出研究期程規劃報告。
- 主席要求教育部研議、評估保障被害學生當事人地位及公平救濟管道的機制,於2個月後回復報告給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主席要求教育部仔細檢視並研究各界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修正草案提出的建議,評估是否修正,如有新版本再進行後續程序。
- 主席要求教育部研究建立獨立第三方兒童權利申訴單位或相關機制的可能性,於3個月內提出研究期程規劃報告。
- 委員會將於公聽會終結後10日內,依出席者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相關特定議案之參考。
- 所有發言意見及書面資料將綜合歸納、彙編成冊,送交全體教文委員及所有出席的與會貴賓。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8902
- 卷/期/冊
- 112/89/2
- 發布日期
- 2023-12-1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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