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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補償法與調查局組織法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1-23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補償法、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聚焦於刑事補償金的調整、非人身自由拘束之人格法益損害補償機制、誤判原因調查,以及調查局增設科技副局長的必要性與其對基層人力的影響。最終,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通過,但部分增訂條文未獲採納;調查局組織法修正案則通過將副局長人數定為三人。會議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研議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刑事補償標準的調整、是否納入非人身自由拘束之人格法益損害補償,以及建立誤判原因調查機制。
  • 核心議題亦涵蓋對受冤判者提供國家補償的範圍與原則,特別是刪除第七條後對補償金計算的影響,以及確保司法體系能夠從誤判中學習並改進。

相關爭議

  • 罰金及易科罰金補償倍數爭議:第六條修正動議將補償倍數從現行兩倍改為 1.5 至 2 倍,江永昌委員質疑在無加碼情狀下仍有 1.5 倍最低補償,尤其對於高額金融罰金案件,可能導致不符比例原則的補償。
  • 非人身自由拘束之人格法益補償缺漏:第六條之一原提案旨在補償未受人身自由拘束者的人格法益損害,但江永昌委員指出其與第六條之間可能存在矛盾,導致被羈押者反而獲得較少補償;最終因各方對補償基數與價額差異過大,且考量時效性,決議暫不增訂,但委員們強調現行法仍有此缺漏。
  • 第七條刪除對可歸責事由的影響:第七條刪除後,受害者即使有可歸責事由,仍可依第六條獲得至少 1.5 倍罰金補償,江永昌委員認為這可能導致對部分金融犯罪受償者過度補償,且與人格法益損失的考量脫節。
  • 誤判原因調查範圍與連動性:第二十七條之一關於調查誤判原因的條文,邱顯智委員主張應對每件補償案都進行分析,司法院則傾向針對「重大爭議案件」進行。江永昌委員質疑「必要」或「重大爭議」的界定,並擔憂此調查結果是否會連動至國家賠償法,構成法官或檢察官職務上之罪的條件。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六條修正動議中,罰金與易科罰金補償倍數最低 1.5 倍的合理性,特別是對於沒有重大精神損失的高額金融罰金案件,可能導致不當獲利。
  • 指出第六條之一原提案在補償邏輯上的矛盾,可能導致被羈押者獲得的補償少於未被羈押者,且刪除此條將使非人身自由拘束的人格法益損害補償完全缺漏。
  • 關切第七條刪除後,即使受害者有可歸責事由,仍可獲得至少 1.5 倍補償,可能與立法意旨不符。
  • 詢問第二十七條之一中「必要」調查的界定標準,並擔憂其調查結果可能連動至國家賠償法,影響法官或檢察官的職務責任。
  • 強調現行法在非人身自由拘束之人格法益補償方面有重大缺漏,應予彌補而非刪除相關條文。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支持第六條將罰金及易科罰金補償提高至 1.5 倍至 2 倍,認為僅返還原金額不足以構成刑事補償。
  • 認同第六條之一旨在補償非人身自由拘束之人格法益損害的必要性,但考量各版本金額差異大且會期時間有限,同意暫不增訂。
  • 強調第二十七條之一關於誤判原因調查的重要性,認為應系統性分析以避免重蹈覆轍,並同意司法院提出的「必要時進行調查研究」版本。
  • 指出冤案類型常有相似之處,如刑求或指認錯誤,透過研究可助於避免未來錯誤。
  • 肯定司法院在第八條修正中納入民間團體意見,強調主觀歸責要件,以避免程序權利行使被誤認為可歸責事由而酌減補償。

相關人員回應

吳三龍 司法院秘書長

  • 同意將第六條之一暫不增訂,承諾未來增訂時會將委員提出的矛盾點納入全面考量。
  • 表示司法院將依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意旨,基於誠信原則,對補償確定案件進行必要的調查與研究,以釐清誤判原因及相關公務員責任。
  • 說明司法院目前已針對重大爭議案件進行研究,並已完成 21 份研究報告,另有 3 份委託學者進行中。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解釋第六條罰金及易科罰金補償提高至 1.5 至 2 倍,是為代表國家對誤判受害者提供基本補償,而非僅單純返還罰金。
  • 說明刪除第七條後,補償將有最低受償金額,若有公務人員違失等第八條原因,可再往上加,以彌補受害者特別犧牲。
  • 指出司法院已選定 24 件重大爭議誤判案件進行研究,以找出系統性原因,並已完成其中 21 份報告。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一案與第二案「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依修正動議通過。
  • 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七條刪除。
  • 第二十七條之一依修正動議通過,要求司法院就補償確定後必要的調查或研究分析刑事誤判的原因。
  • 通過附帶決議,建請司法院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於 1 年內研議建置或完善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如日常生活、就業、就學輔導),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審查「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旨在因應資通安全與科技犯罪調查業務遽增,擬將副局長人數從現行二人增設至二人至三人,以強化科技偵查量能並提升組織運作效率。
  • 討論核心聚焦於增設副局長的必要性、對基層人力的影響、新任副局長的專業背景要求,以及相關科技偵查法制配套的完備性。

相關爭議

  • 增設副局長必要性與時機:立法委員質疑在基層人力不足、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尚未完備的情況下,是否應優先增設高階副局長職位,以及此修正案在大選前的提出時機。
  • 基層人力與高階職位增減的平衡:賴香伶委員及劉建國委員擔憂增設副局長可能導致「瘦小身、肥大頭」現象,未能有效解決基層調查人力不足及案件量暴增的問題,質疑調查局在人力補充上的規劃。
  • 新任副局長的專業能力與遴選:賴香伶委員關切新任科技副局長的人選是否具備足夠的科技專業背景,並詢問遴選程序是否會考量內升或外補,以及是否會影響局內同仁的士氣。
  • 科技偵查法制配套未完備:林淑芬委員指出,在未有「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等相關法制配套前,增設科技副局長恐面臨法律保留原則及人權侵害的爭議,影響科技偵查業務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 打詐策略的侷限性:林淑芬委員提及當前詐騙案件機房多設於境外,跨國司法互助有限,質疑僅增設副局長是否能有效突破境外打詐困境,並對調查局在國際合作方面的樂觀態度表示懷疑。
  • 鑑識人力與培訓:劉建國委員指出鑑識案件量暴增,但鑑識人力卻未隨之增加,且基層人員缺乏虛擬貨幣金流調查等專業培訓,導致辦案困難。
  • 公務車輛淨零減碳:吳怡玎委員書面質詢指出,監察院公務車輛中油電混合動力車佔比僅 3%,與政府淨零排放目標不符,要求監察院研擬改善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詢問調查局增設副局長是否會排擠基層人力,並擔憂組織可能變得「瘦小身、肥大頭」。
  • 關切新任科技副局長的人選是否具備足夠的科技專業能力,並強調選任應慎重,優先考慮從基層磨練出的專業人才。
  • 建議法務部檢討「洗錢防制法」相關辦法,確保對虛擬通貨平台與傳統金融機構的規範一致且有效,避免舊有辦法移植導致效益不彰。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支持調查局副局長人數直接修正為三人,而非「二人至三人」,並建議第三位副局長應專責「打詐」業務。
  • 呼籲法務部偵辦總統大選期間可能涉及的期約賄選案件,但需謹慎處理,避免引起過大的政治風暴,同時確立期約賄選的認定樣態,以免基層選舉仿效。
  • 建議法務部應思考制定「打詐專法」,將詐騙類型化,並考慮將詐欺犯交由國民法庭審理,以回應社會對重判詐騙的期待。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關切層出不窮的詐騙案件,詢問調查局在打詐方面的受理平台與重點業務,並建議政府機關應提供多管道受理報案。
  • 質詢法務部關於監所管理員夾帶違禁品入監的弊案,要求嚴懲失職人員,並全面檢討監獄安檢程序與管理制度。
  • 詢問司法院關於資安漏洞導致個資外洩事件,要求確認原因、通知受影響者並提供協助,且報告後續的防範與通報措施。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支持將調查局副局長人數直接修正為三人,認為增設是常態性需求,不應再有彈性空間。
  • 建議新增的科技副局長應同時督導新型態的網路詐騙案件,因其與科技偵查密切相關。
  • 關切調查局新增 30 名資安人力後的進用方式與專業培訓,強調特考類組應限定相關科系,並調整考題模式以確保學以致用。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研議建置或完善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涵蓋日常生活、就業、就學輔導等,並於 1 年內提出書面報告。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質詢調查局在辨識 AI 生成或深偽影片的能力與時效,對法務部未在承諾期限內提供鄭文燦副院長影片鑑識結果表示不滿。
  • 批評社群平台對詐騙影片下架不夠積極,以 TVBS《文茜的世界周報》冒名投資廣告為例,要求調查局強力要求社群平台配合,並追查詐騙源頭。
  • 書面質詢法務部關於類大麻成分 HHCH 是否列為毒品的評估進度,並呼籲主動關注國際防毒趨勢及其他類似化合物的列管情況。
  • 書面質詢法務部及調查局,數位部所稱公私協防平台協助檢警調機關與科技業者溝通,在冒名投資廣告及涉詐帳號下架成效上是否屬實。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調查局經濟犯罪案件數逐年增加,但調查人力卻逐年下降,且鑑識案件量暴增而鑑識人力未增加,導致基層人員負擔過重。
  • 質疑調查局人力補充機制,建議與考試院溝通,增加調查官培訓班次,以加速補足基層人力缺口。
  • 關切外勤處站調查人員缺乏虛擬貨幣金流調查及資安鑑識培訓,導致在查案上遇到困難,要求調查局提供相關培訓課程規劃及參與人數資料。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針對竹北土地鑑界爭議個案,請求法務部與司法院協助,因地政機關不配合提供新證據,導致民眾面臨房屋被拆且無法聲請再審或告發偽證的困境。
  • 強調此類土地鑑界爭議訴訟案件數量多且影響重大,呼籲司法院重視並妥善處理,以維護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相關人員回應

王俊力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說明調查局增設副局長是因應國家安全、重大犯罪偵辦及科技犯罪等業務量增加,特別是打詐、緝毒及資安聯防等專案。
  • 指出新增副局長將專責科技發展、電腦與網路犯罪偵處、資通安全、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等業務,以減輕主任秘書負荷。
  • 澄清增設副局長是從原有員額中調升,並無增加員額,且副局長職等未變動,強調此舉與媒體臆測的選前人事卡位無關。
  • 表示已獲行政院核准增撥 30 位資安人力,將透過調查官特考補足,並持續調整考題以招募具實務運用能力的專業人才。
  • 說明調查局具備 AI 影音辨識能力,通常 2 週內可完成辨識,並已與警方協調分工處理鄭副院長影片鑑識案。
  • 承諾將持續與社群媒體溝通,要求加速下架詐騙影片,並強調調查局在幣流追蹤軟體及教育訓練方面不亞於高檢署,將持續精進基層同仁的專業能力。
  • 承認境外打詐受限於邦交關係,但強調已積極推動國際情資交流與合作,並與緬甸等國透過管道聯繫。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回應鄭運鵬委員關於總統大選期約賄選案件,表示臺北地檢署已受理告發,檢察官將詳審各項情資,並謹慎辦理,避免引起政治風暴。
  • 承諾檢討「洗錢防制法」相關辦法,確保虛擬通貨平台與傳統金融機構的規範一致,並將委員建議納入洗防辦會議討論。
  • 表示法務部已對監所管理員夾帶違禁品案件嚴懲,確定前即停職,並將嚴查類似情形,檢討管理疏失與漏洞,從法規面及制度面補強。
  • 回應邱顯智委員關於收容人醫療問題,承諾提供各監所入監/入所手冊,並檢討延醫診治實施辦法,放寬對特定醫師的限制,以利收容人就醫權益。
  • 說明「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已送行政院羅政委審議,法務部將努力爭取在本會期送交立法院,強調其對增強偵蒐犯罪能力的重要性。

吳三龍 司法院秘書長

  • 報告司法院民眾查詢機主機遭駭客破解,導致 923 筆個資外洩事件,承諾將加強防範措施,並依個資法通知當事人及提供協助。
  • 表示資安事件已依法通報相關監管機構,並將向委員提供處理情形的書面報告。
  • 回應陳椒華委員關於土地鑑界爭議個案,承諾將請刑事廳瞭解並向委員辦公室回覆,強調會重視此類問題的嚴重性。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五條修正草案,依鄭運鵬委員、湯蕙禎委員及林思銘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將副局長人數直接修正為「三人」。
  • 列席機關代表可先行離席。

原始資料

公報
1129105
卷/期/冊
112/91/5
發布日期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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