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業務報告與數位醫療條例審查:聚焦醫事人力、健保財源及法案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1-23
LawTrace 法律歷程:數位醫療發展條例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會議,主要聽取衛福部業務報告並進行質詢,內容涵蓋長照送餐、醫事人力短缺、健保點值、癌症新藥基金及防疫措施等。同時,會議繼續審查「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但因法案名稱、定義、與現行法規競合等諸多爭議,除部分章名及第 2 條主管機關條文通過外,其餘條文皆保留送院會協商,凸顯數位醫療立法面臨的挑戰。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涵蓋環境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單位之業務報告與專題報告,並審查中華民國 11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中,環境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主管預算之凍結案。
- 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113 年度預算書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環境部與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凍結案,經報告及詢答完畢後,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勞動部主管預算凍結案,經報告及詢答完畢後,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113 年度預算書案,全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衛生福利部部長業務概況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衛生福利部部長就 112 年上半年重要工作推動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進行報告,包含友善育兒環境、傳染病預防管制、社會福利政策、長照 2.0 升級、社會安全網強化及反毒策略等。
- 立法委員就長照送餐服務資格、部立醫院人力預算、健保點值、醫事人員待遇與執業安全、癌症新藥基金財源、家庭醫師計畫成效、網路成癮防治及早產兒照護津貼等議題提出質詢。
相關爭議
- 長照送餐服務資格調整:吳玉琴委員質疑衛福部將長照送餐服務資格限縮,排除 1.5 倍至 2.5 倍的近貧長者,認為此舉違反長照法規定的中低收入標準,且對偏遠地區失能長者不友善;部長薛瑞元則解釋是為鼓勵長者走出家門,並澄清舊案不受影響。
- 部立醫院員額增加與預算:蘇巧慧委員質疑衛福部增加部立醫院員額卻未同步增加公務預算,而是由醫療藥品作業基金支應,恐增加醫院負擔;部長薛瑞元認為部立醫院屬事業單位需自負盈虧,但也承認有公務預算挹注人事費。
- 健保點值與公務預算挹注:蘇巧慧委員關切健保點值低落,詢問行政院承諾的 200 億公務預算挹注是否常態化;部長薛瑞元說明 114 年起將部分用藥費用移出健保總額並另編 100 億公務預算挹注健保基金,但無法保證點值達到 1 點 1 元。
- 醫事人員黑十字運動訴求:溫玉霞委員質詢醫事人員發起黑十字運動,訴求停止增額政策及醫事人員總量管制入法;部長薛瑞元解釋停止增額不適用所有職類,並澄清次長對「跨科支援」議題首次聽聞的說法。
- 癌症新藥基金財源:林為洲委員及張育美委員質疑衛福部規劃的癌症新藥基金將從健保總額中撥出,恐排擠其他健保給付;部長薛瑞元澄清規劃是每年爭取公務預算挹注健保基金而非總額,但承認目前規模有限,署長石崇良補充另立基金需新財源,現行以健保基金內專款執行較務實。
- 護理人員執業安全與醫療法保護不足:陳靜敏委員指出護理人員暴力頻傳、性騷擾比例高,現行醫療法未能完全保障公然侮辱等行為,且司法判例對長照機構護理人員保護不足,建議增修護理人員法;部長薛瑞元認為醫療法已涵蓋所有醫事人員的醫療行為,不限於醫療機構,並可透過函釋矯正地方政府誤解,但對公然侮辱是否納入函釋持保留態度。
- 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與現行法規競合:多位委員及衛福部官員指出「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與現行醫師法、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人體研究法、個資法等存在定義不明、權責重疊及法律競合等問題,呼籲應審慎評估並釐清法案定位,避免疊床架屋或效力衝突。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將長照送餐服務資格限縮,排除 1.5 倍至 2.5 倍的近貧長者,認為此舉違反長照法規定的中低收入標準,且對偏遠地區失能長者不友善。
- 認為衛福部應研議早產兒養育照顧津貼或實物補助,以減輕早產兒家庭的經濟負擔。
- 主張「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與其他法規競合,定義不明,應保留在委員會繼續審查,不宜倉促出委員會。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關切部立醫院員額增加卻未同步增加公務預算,質疑對部立醫院造成負擔,並支持衛福部向主計總處爭取預算。
- 詢問行政院承諾的 200 億公務預算挹注健保點值是否常態化,並強調投資醫事人員就是投資全民健康。
- 指出「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與醫師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個資法、人體研究法、藥事法等存在重疊或競合問題,要求衛福部釐清法案範疇與定義。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質詢醫事人員發起黑十字運動,認為衛福政策出現問題,要求衛福部加強與醫事團體溝通協調。
- 關切護理人員跨科支援不當、專科護理師護病比未訂定及護理師薪資偏低問題,要求衛福部訂定規範並提高護病比。
- 建議衛福部整合醫事人員與長照人員的繼續教育積分,讓內容相同的課程可互相抵免,以利人才留任。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肯定護理人員對台灣醫療體系的貢獻,建議獨立思考護理人員薪資模式,不應僅由醫院支應。
- 呼籲政府增加公務預算挹注健康投資,並檢討健保總額制度,以解決醫事人員困境。
- 關心登革熱防疫體系強化、嘉義地區衛生局建議處理、樂生園區協調會召開、桃園長庚全人照顧訴求及家醫制度精進等議題。
- 建議「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應避免與現行法規扞格,以中醫藥大法模式,著重提升產業尊嚴與目標,而非取代現行法規。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關切身障者個人助理人力不足問題,建議衛福部通令各縣市政府核實評估需求,並考慮與勞動部合作培訓人力。
- 詢問健保點值與醫院基本運作利潤率的關係,擔憂點值過低影響醫護人員薪資福利及醫療服務品質。
- 建議「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第 4 條之「執行秘書」應參照癌症防治法改為「召集人」。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審查「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要求衛福部積極應對條文爭議,而非阻擋立法。
- 質疑癌症新藥基金從健保總額中撥出恐排擠其他健保給付,主張應成立獨立於健保總額之外的 100 億基金,並呼籲衛福部積極爭取公務預算。
- 指出家庭醫師計畫推動多年成效不彰,民眾認知度低,要求衛福部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方案。
- 主張「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應採負面表列方式開放通訊診療,以提升醫療服務可近性及效率,並呼籲衛福部與醫師公會加強溝通。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兒童網路成癮問題,建議衛福部與教育部合作,制定指引協助家長及校園宣導,從小培養正確使用 3C 產品的習慣。
- 建議衛福部針對早產兒家庭提供津貼或實物補助,以減輕其養育負擔,特別是營養添加劑等自費項目。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支持運用公務預算調整健保浮動點值,以因應疫情後 COVID-19 及類流感服務費用增加導致的點值稀釋問題。
- 質疑癌症新藥基金規劃從健保總額中撥出,恐稀釋點值並影響新藥納保速度,主張應成立獨立的公務預算基金,並避免暫時性支付。
- 詢問衛福部對癌症新藥基金的立場與具體規劃,強調其財源應獨立於健保總額之外。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指出護理人員在醫療及照顧場域面臨暴力與性騷擾威脅,現行醫療法對公然侮辱等行為保護不足,且司法判例對長照機構護理人員保護有疑慮。
- 提案增修護理人員法,將公然侮辱納入保障範圍,以提高對護理人員執業安全的態度與保護力,並爭取衛福部支持。
- 強調護理人員法增修與醫療法不牴觸,且能拉高對護理人員的保護態度。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國黴漿菌肺炎疫情擴散對臺灣的影響,詢問疾管署國內疫情狀況及因應對策。
- 呼籲衛福部加強宣導學齡前幼兒接種流感疫苗,以提升保護力,避免冬季流感高峰期造成醫療資源衝擊。
- 關注新冠肺炎重症人數高於流感,且新冠疫苗接種率不佳,要求疾管署改善宣導策略。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長照送餐服務資格調整是為鼓勵長者走出家門,並澄清舊案不受影響,表示會再討論。
- 回應部立醫院員額增加,但預算主要來自醫療藥品作業基金,認為部立醫院屬事業單位需自負盈虧,但有公務預算挹注。
- 說明 114 年起將 C 肝、愛滋用藥等約 100 億費用移出健保總額以公務預算支應,另有 100 億公務預算挹注健保基金,共 200 億,但無法保證點值達到 1 點 1 元。
- 解釋醫事人員黑十字運動訴求,指出停止增額政策不適用所有職類,並澄清次長首次聽聞「跨科支援」議題的說法。
- 表示正在努力訂定一般病房護病比,並承認護理人員流失是每年發生的現象,將研議專科護理師護病比及醫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整合。
- 回應癌症新藥基金規劃,表示每年將爭取公務預算挹注健保基金,不算總額,但目前規模僅 20 億暫時性支付,另有 40 億已核准藥品算在總額內。
- 承諾將檢討與勞動部合作培訓個人助理人力,以解決身障者個人助理人力不足問題。
- 說明衛福部心理健康司負責處理網路成癮問題,將與教育部合作,制定指引給家長與學校進行宣導。
- 回應早產兒照護,表示將調查非健保給付項目,並傾向以實物補助而非現金補助方式,確保資源用在刀口上。
- 說明國內黴漿菌肺炎疫情已過高峰期,但冬季流感仍需關注,呼籲家長儘速帶幼兒接種流感疫苗,避免醫療院所擠爆。
蔡淑鳳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 表示支持對護理人員所有保護,但修法需依照法規程序辦理。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補充說明另立癌症新藥基金需新財源,現行務實做法為健保基金內以專款執行新藥基金,避免與政府財政紀律法相悖。
劉越萍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解釋「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名稱、定義與現行法規(如醫師法、人體研究法、個資法等)存在競合問題,建議將法案名稱考慮修正為「數位健康」。
- 說明醫師法通訊診療辦法已開放山地離島及矯正機關視訊診療,並將新增「行動不便」項目,強調通訊診療為資通訊工具應用,非完全取代親自診察。
吳秀梅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說明食藥署已設有智慧醫療器材辦公室並有相關產品許可證,認為「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第 5 條設立專責單位恐疊床架屋。
- 建議「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第 4 條(數位政策發展)不予訂定,因涉及行政院任務編組,不宜由本法要求制定。
- 指出「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第 16 條要求主管機關進行機器學習型醫療軟體臨床效益評估,與國際慣例由業者負責產品安全品質管理不同,且現行醫材法已有上市後監測規範。
- 強調「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第 13 條關於數位醫療產品驗證機制與現行醫療器材審查要求方向不同,恐無法執行。
李世德 國家發展委員會參事
- 說明個資法為基本法位階,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要求全民健康資料二次利用需有專法,且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關負責監督各部會執行相關法令,而非取代其主管機關職責。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說明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楊曜、賴惠員、吳欣盈、王婉諭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會議逐條審查「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重點討論法案名稱應為「數位醫療」或「數位健康」、主管機關權責、數位醫療定義、與現行醫師法等法規的競合問題,以及個人健康資料的蒐集、利用與保護機制。
- 法案旨在推動數位醫療發展,提升全民健康福祉,但各方對其立法目的、條文內容的明確性與可行性存在諸多疑慮。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衛福部建議將法案名稱從「數位醫療發展條例」修正為「數位健康發展條例」,因法案內容涵蓋範圍可能超越醫療範疇,但此修正將連帶影響多條定義與主管機關的界定。
- 法案定義不明確:多位委員及行政單位指出草案中「數位醫療」及其他相關名詞定義不明確,導致條文操作困難,且與「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定義可能衝突。
- 與現行法規競合:草案多條內容與醫師法、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人體研究法、個資法等現行法規存在權責重疊或效力衝突問題,行政單位擔憂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困擾。
- 主管機關權責:委員質疑主管機關僅訂為衛福部,是否能全面涵蓋涉及數位發展、經濟等跨部會業務,建議可增訂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通訊診療開放原則:草案第 8 條關於通訊診療的規範,與現行醫師法授權訂定的通訊診療辦法存在開放原則(負面表列 vs. 正面表列)差異,衛福部認為會產生法規衝突且效力不足。
- 個人健康資料保護與利用:委員及國發會官員關切個人健康資料的二次利用與隱私保護問題,認為草案寫法可能比現行個資法寬鬆,且需考量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意旨,建立獨立監督機制。
- 數位醫療產品審查與評估:食藥署認為草案第 5 條設立專責單位與第 16 條要求主管機關進行臨床效益評估,與現行醫材管理法及國際慣例由業者負責產品安全管理不符,恐疊床架屋。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僅 22 條卻設章節,並認為法案邏輯與定義不清楚,難以進行細部審查。
- 擔憂法案與醫師法、藥師法、護理人員法、醫材法及個資法等存在競合關係,呼籲釐清法案定位,避免凌駕各法。
- 強調草案中個人健康資料的蒐集與利用需審慎規範,避免民眾隱私權在未明確同意下被侵犯。
- 建議法案應保留在委員會繼續討論,待內容更成熟、方向更明確後再出委員會。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建議法案名稱可先保留,待後續條文討論後再回頭確認,以釐清法案範疇。
- 強調法案與多部現行法律存在重疊或競合問題,衛福部應先提出明確說法。
- 支持法案名稱可先保留,以便在後續審查中確認法案的定位與範圍。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建議法案有爭議條文應先保留,待整體討論後再決定。
- 提出法案可仿效中醫藥大法模式,以提升數位醫療的尊嚴與目標,同時避免與現行法規扞格。
- 強調通訊診療應作為特例輔助,而非完全取代當面診療,應考量偏遠地區長者使用不便及人性化需求。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關切主管機關權責,認為若後續條文涉及其他部會,應在該條文加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建議草案第 4 條的「執行秘書」應參照癌症防治法改為「召集人」。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認真看待修法,積極與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溝通,了解通訊診療的開放意見與建議。
- 主張法案應採負面表列方式,開放數位醫療的診療方式,以提升醫療服務的效率與可近性,特別是針對行動不便者。
- 強調數位醫療發展條例的通過,將有助於建立新的醫病關係,應從此角度思考條文必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尊重委員會對「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的決定,但認為內容仍需討論。
- 指出草案第 8 條與醫師法第 11 條衝突,且醫師法帶有罰則,效力較強,建議回歸醫師法規範。
- 認為草案第 8 條第二項要求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法制,茲事體大,不宜在單一條文中規範。
- 接受法案保留的建議,並表示可再討論修正方向。
劉越萍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建議法案名稱可考慮修正為「數位健康發展條例」,因其涵蓋範圍可能超越醫療範疇。
- 指出草案定義不明確,影響後續條文(如第 3、6、7、11、12、13、14、17、18、19、21 條)的實質討論與執行。
- 說明行政院已推動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各部會正進行法規調適,建議對制定「數位醫療發展條例」審慎評估。
- 強調草案中個人健康資料的利用可能比現行個資法寬鬆,需建立與公民團體的信任及配套措施。
吳秀梅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認為草案第 4 條涉及行政院任務編組,不宜在本法中訂定,建議刪除。
- 指出草案第 5 條內容聚焦於醫療器材,但數位醫療產品範圍更廣,且現行醫材管理法已有相關規範,恐有疊床架屋之疑慮。
- 強調食藥署對醫療器材審查有嚴格要求,草案第 13 條關於「一年期驗證」與現行審查方向不符,無法執行。
- 說明草案第 16 條要求主管機關進行機器學習型醫療軟體評估,與國際由業者負責管理原則不同。
李世德 國家發展委員會參事
- 說明個資法為基本法位階,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要求全民健康資料的二次利用需有專法,且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關負責監督各部會執行相關法令。
- 指出草案第 17 條、第 18 條涉及資料二次利用,需考量與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及未來個資專責單位的連動問題。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二章章名、第三章章名、第四章章名、第 1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等條文,因定義不明、與現行法規競合、主管機關權責爭議等問題,均保留。
- 第一章章名、第二條主管機關條文(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第五章章名通過。
- 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委員欣盈補充說明,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9105
- 卷/期/冊
- 112/91/5
- 發布日期
- 2023-12-1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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