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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聚焦機關組織與名稱修正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1-27

LawTrace 法律歷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動事件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法官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會議審查多項法案,主要針對行政院組織改造、性別平等工作法更名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調整所衍生的相關法律條文進行名稱修正。會議中,委員們亦就司法院資安問題、法官不當行為、公務員離職潮、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權等議題向列席官員提出質詢。最終,所有討論事項排審法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部會名稱調整,修正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以更新各常設委員會審查議案所對應的行政機關名稱及政策項目。
  • 討論內容涉及蒙藏業務的歸屬及其在委員會職權劃分中的文字表述,以及立法院內部規章修訂的提案權與程序正當性問題。

相關爭議

  • 蒙藏業務歸屬與文字表述:江永昌委員質疑蒙藏委員會雖已裁撤,但蒙藏業務仍存,且部分業務已移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文字卻未明確增列於第五款,要求釐清其在法規文字上的合理性。
  • 立法院內部規章修訂程序:江永昌委員提出立法院內部規章(如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的修訂,應明確其提案權限與審查程序,避免模糊立法委員與立法院幕僚單位的權責,並建議未來建立由朝野黨團共同提案的慣例。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蒙藏業務在蒙藏委員會裁撤後,其業務實際移轉至文化部與陸委會,但修正草案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中未明確增列蒙藏文化業務的文字,要求釐清其合理性。
  • 提出立法院內部規章修正應建立明確的提案與審查體制,建議未來此類單純性修正案應由朝野黨團共同提案,以避免模糊權責。

相關人員回應

高百祥 立法院議事處處長

  • 說明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的修正是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由法制局提供建議草案,並依慣例由委員連署提案。
  • 表示蒙藏業務在實務運作上,會依來文機關(如文化部或陸委會)將公文分由教育委員會或內政委員會處理,實務執行上應無窒礙。
  • 認同未來立法院內部規章的單純性修正案,若各黨團無特別意見,應儘量採共同提案方式處理,以建立慣例。

廖曼利 立法院法制局副局長

  • 說明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的修正,是針對目前行政機關業務調整所做,至於蒙藏業務性質歸屬內政或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涉及立法政策決定,尊重委員提案權。

相關後續

  • 第五條條文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湯蕙禎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用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討論「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9條的修正,將條文中「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更名為「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機關名稱的變動。
  • 核心問題在於修正案是否能確保原機關人員的權益保障,並維持條例名稱的正確性。

相關爭議

權益保障範圍的爭議:吳琪銘委員提案將「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海洋委員會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認為該條例旨在保障「原機關」人員在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時的權益,而非對「改制後機關」人員進行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李秉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建議維持現行第19條條文內容,以保障「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人員於107年4月28日移轉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時的權益,而非保障改制後機關人員。
  • 建議條例名稱應維持為「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而非「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海洋委員會

  • 書面報告指出,為保障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的權益事項,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相關後續

  • 本案名稱維持修正後的「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刪除「暫行」二字。
  • 第十九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湯蕙禎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將「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第7項所引用的法規名稱進行修正,以確保法律用語的一致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朱楠賢 銓敘部政務次長

  • 表示銓敘部支持配合將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第7項所定「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後續

  • 第十條照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湯蕙禎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勞動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已修正公布並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將「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6條、第25條及第32條中所有提及「性別工作平等」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文字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或「性別平等工作法」,以維持法規用語的一致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動事件法上路近4年,司法院有無檢討內部資源與作業調整需求。
  • 建議勞動部應有政策方向,針對涉及權利事項且標的性較大的勞資爭議,可直接往勞動法庭程序開啟,縮短勞工訴訟成本與等待期間。

相關人員回應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勞動事件法制持續檢討,除了滿意度調查,法院實務情形也持續檢討優化。
  • 說明勞動事件法強調調解先行、勞資雙方可採其他方式檢討,並提供訴訟費用優惠及薪資暫時給付等規範。

王雅芬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 回應勞資爭議調解業務屬於勞動關係司,將把委員建議帶回部內轉達政策方向。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均照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湯蕙禎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五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及第43條,將其中引用的「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並建議增訂「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的最新變革。
  • 核心議題是確保新舊退休撫卹制度能明確適用於司法人員,尤其是針對初任公務人員的個人專戶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官與高階將領有終身職特性,退休制度除一般退休金外,亦有退養金制度。
  • 質疑若未來專戶制法官在經濟風暴下選擇優遇領取退養金而非退休,可能造成法官不願退休,增加司法院無形成本,建議司法院應預先考慮此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贊成修正條文,並建議在第40條及第43條中增訂「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更完整明確。
  • 說明法官優遇制度下,薪資減三分之一,且退養金計算方式特殊,目前屆齡退休比例較高。
  • 承諾將委員關於未來專戶制法官選擇優遇可能影響退休意願的提醒帶回計算與研究。

朱楠賢 銓敘部政務次長

  • 確認本次修正與公務人員退撫新制的個人專戶制有關,主要是將相關法規名稱加入修正條文。

相關後續

  • 第四十條照委員湯蕙禎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四十三條照委員湯蕙禎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並將修正理由中的「自願退休」改為「撫卹」。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湯蕙禎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六

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併案審查張宏陸等及黃世杰等委員所提「法官法」修正草案,旨在修正第77條、第78條及第80條,將其中引用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明確法官退休撫卹制度適用新舊法規的狀況。
  • 核心議題是確保新舊退休撫卹制度能明確適用於法官,尤其是針對初任公務人員的個人專戶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官與高階將領有終身職特性,退休制度除一般退休金外,亦有退養金制度。
  • 質疑若未來專戶制法官在經濟風暴下選擇優遇領取退養金而非退休,可能造成法官不願退休,增加司法院無形成本,建議司法院應預先考慮此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贊成修正條文,並建議在第77條、第78條及第80條中增訂「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更完整明確。
  • 說明法官優遇制度下,薪資減三分之一,且退養金計算方式特殊,目前屆齡退休比例較高。
  • 承諾將委員關於未來專戶制法官選擇優遇可能影響退休意願的提醒帶回計算與研究。
  • 建議修正理由中的「自願退休」應改為「撫卹」,以與第80條條文內容配合。

相關後續

  • 第七十七條照委員湯蕙禎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七十八條照委員湯蕙禎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八十條照委員湯蕙禎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並將修正理由中的「自願退休」改為「撫卹」。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湯蕙禎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29201
卷/期/冊
112/92/1
發布日期
2023-12-1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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