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審查:聚焦人權保障、緩起訴與拒絕證言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1-2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主要議題涵蓋檢察署去法院化、強化身心障礙者程序保障、偵審中在押被告辯護權、增訂心理師拒絕證言權及緩起訴處分條件。會議針對強制辯護範圍、非常上訴制度擴張、護理師拒絕證言權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司法院與法務部對部分提案持保留意見。最終,部分條文照案通過,護理師拒絕證言權則以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於 2 個月內研議推動修法。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檢察署銜稱去法院化、回應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意旨以提升量刑妥適性與公平性,以及完善定執行刑之程序保障等條文修正。
- 同時也討論了非常上訴制度的適用範圍,包括是否擴大聲請權人至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相關爭議
- 法務部認為第 288 條量刑事項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而非僅限當事人提出。
- 法務部對第 477 條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應同時通知受刑人的規定持保留意見,認為應由法院送達以減少國家資源浪費。
- 司法院與法務部均對蔡易餘委員提案,建議增訂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得提起非常上訴表示保留,認為非常上訴制度應專屬於檢察總長以維護公益與制度設計。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與司法院在重大修法上常有不同意見,建議未來無共識法案不應送至立法院。
- 要求法務部就鄭文燦副院長影片真偽案,建議調查局再鑑定或送國外鑑定,並儘速釐清勿拖延至選後。
- 要求法務部轉達民眾對鄭文燦影片真偽案的關切,並建議調查局儘速鑑定。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抗議法務部未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鄭文燦副院長影片真偽案的調查結果,而是透過媒體得知。
- 質疑中正一分局的鑑定結果「無法確定影片有深偽可能」即代表無法證明影片為假,要求法務部公開鑑定報告。
- 批評法務部為政治人物硬拗,影響警政司法體系中立性,要求盡速公布影片真偽,以還鄭文燦清白。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職業信賴倫理和拒絕證言權範圍上存在落差,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加速修法進程。
- 以日、韓等國已將護士納入拒絕證言權為例,批評司法院盤點不足、進步緩慢。
- 建議修法應將護理師獨立列入拒絕證言權範圍,並檢討其他醫事人員及相關職業的拒絕證言權。
- 強調應處理偵查及審判中證人拒絕證言權行使時點的法律衝突與實務見解分歧問題。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關切國軍官兵對國家認同的教育,要求國防部提供加強教育的時間表與內容。
- 要求教育部加強學校教育中對媒體識讀、資訊素養及愛國教育的推動。
- 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如共諜案、中國介選)從重量刑,以維護國家安全。
- 呼籲司法體系儘速處理假訊息問題,特別是針對選舉的深偽技術,以辨明真偽、維護社會治安。
- 關切加密貨幣詐騙案中受害者資金被扣留卻無法返還的問題,要求法務部協助追蹤處理。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關切未成年性侵案中,加害者資訊因保護被害人隱私而無法公開,導致社會對再犯風險的疑慮。
- 建議司法院統計性侵再犯者造成的受害人數,以衡量是否應適度公開加害者資訊,平衡保護被害人與社會安全。
- 反映民眾臉書帳號被盜用後,詐騙集團利用其身分詐騙親友,但 Meta 僅處理名人帳號的問題,要求法務部協調解決一般民眾帳號盜用後的快速下架機制。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環境犯罪緩起訴處分金的有效性,認為若無強制清除污染的命令,將縱容犯罪並導致污染持續擴大。
- 要求法務部將環境犯罪緩起訴處分與清除污染責任法制化,避免行政機關無法處理的困境。
- 指出法院在土地鑑界訴訟中,常片面採納地政機關或國土測繪中心的證詞,忽略實際鑑界紀錄,導致民眾權益受損,要求司法院重視並追究地政機關隱瞞資料的問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引用多個近期司法烏龍判決與法官行為不當案例,質疑司法院法官自律與評鑑機制失靈。
- 批評法官評鑑委員會缺乏主動調查效能,且對情節重大案件僅給予口頭警告,無法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
- 指出被監察院彈劾的法官仍持續在職並侵害當事人權益,質疑司法院未善盡職務監督責任。
- 要求司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降低民眾請求法官評鑑的門檻,並在臺北以外地區設立辦事處或聯繫窗口,提高評鑑的可近性。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心理師在處理當事人私密傷痛時,需維護其與當事人的信賴關係,支持將心理師納入刑事訴訟法拒絕證言權範圍。
- 指出司法院早在 110 年就提出心理師拒絕證言權草案,但拖延至今,呼籲司法院加快修法進度。
- 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就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律師事務所搜索違憲)作出具體因應與修法規劃,避免基層檢調執法困擾。
相關人員回應
吳三龍 司法院秘書長
- 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主軸為檢察署去法院化、強化身心障礙者程序保障及解決停止審判裁定抗告問題。
- 對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聲請非常上訴持保留態度,認為應專屬於檢察總長。
- 承諾將彙整近期判決情形,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向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承諾將研議統計性侵再犯者數據,以利社會安全政策考量。
- 回應司法院資料外洩事件已通報並將儘速提出書面報告,強調會強化資安防護。
- 回應法官不適任案件,表示人審會依規定處理,但會深切檢討自律機制,並積極研議委員提出的改善建議。
- 認同心理師需維護與當事人的信賴關係,對將心理師納入拒絕證言權持正面態度。
- 表示將根據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研議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的修法,並儘速徵詢專家意見。
- 回應護理師拒絕證言權議題,認為現行「業務上佐理人」已可涵蓋,但因涉及盤點多種專業職能,建議暫緩增列,待整體盤點後再修法。
- 強調法律修訂應慎重且具明確性,避免倉促修法。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第 288 條量刑事項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
- 第 477 條檢察官聲請書繕本通知受刑人,認為不妥,應由法院送達以減少國家資源浪費。
- 對蔡易餘委員提案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可聲請非常上訴,認為現行檢察總長制度已足兼顧公益與被告權益,不宜過度擴張聲請權人範圍。
- 反對將偵查及審判中在押被告納入強制辯護範圍,認為並非所有在押被告皆為重罪或經濟弱勢,且將大幅增加國庫負擔 (預估每年 1.3 億元)。
- 反對偵查中區分警詢與檢察官偵訊階段由不同律師辯護,認為將增加被告負擔與時間成本。
- 對何志偉委員提案緩起訴處分條件增加生命教育,認為現行「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已可涵蓋。
- 對陳椒華委員提案緩起訴處分條件增訂「斟酌犯罪危害及被告能力而認為屬適當之必要命令」,認為現行規定已足,且與現行條文界線不明。
- 對林靜儀委員提案緩起訴處分金補助對象增加醫療機構,認為醫療機構具對價性,與公益團體性質不同,且衛福部已有相關補助方案。
- 對莊競程委員提案將「得拒絕證言」修正為「應拒絕證言」,認為可能造成權利濫用並影響真實發現。
- 對陳靜敏委員提案將護理師納入第 182 條拒絕證言權,認為現行護理人員法已有保密規範,且現行洩密罪未規範護理師,建議再行審酌。
- 強調偵查機關將持續強化深偽影像鑑識技術,以應對假訊息挑戰。
- 說明詐騙案中加密貨幣扣押需依訴訟法規範,檢察官會判斷是否仍有扣押必要。
- 說明法務部已透過內部函釋,並與 Meta 等社群平台建立聯繫機制,處理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及帳號下架問題,實務運作已接近憲法法庭意旨,不會因此綁手綁腳。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對蔡易餘委員提案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可聲請非常上訴持保留態度,建議不予增列。
- 回應護理師拒絕證言權議題,認為現行「業務上佐理人」已可涵蓋護理人員,且需進一步盤點各類專業職能,建議暫緩增列,待整體盤點後再修法。
- 指出日本與韓國雖已將護士納入拒絕證言權,但考慮護理人員業務範圍廣泛,需詳細研究其與被告隱私的緊密關係。
彭莉娟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 回應鄭文燦副院長影片真偽案,表示因兩個鑑定軟體結論不一,故判定為「無法判斷」,已移請檢察官處理。
王秉豐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法紀調查處副處長
- 說明國防部持續利用莒光園地等時機,對所有官兵進行保防教育,加強國家認同感,並邀請最高檢察總長等針對洩密進行研討。
黃蘭琇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
- 說明教育部結合 12 年國教課綱,將媒體識讀、資訊素養及國防教育融入各教育階段課程,並成立媒體素養推動小組,強化錯假訊息的認識與了解。
相關後續
- 第 27 條、第 35 條、第 93 條之 1、第 186 條、第 253 條之 2、第 294 條、第 298 條、第 298 條之 1 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31 條照委員湯蕙禎等 3 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 182 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並通過陳靜敏委員與湯蕙禎委員等提出的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於 2 個月內完成研議並再次推動修法將護理人員獨立列入該條拒絕證言權保障。
- 第 455 條之 41 照委員湯蕙禎等 3 人所提修正動議,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針對環境犯罪緩起訴處分問題,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檢察官於具體個案中,宜斟酌犯罪危害及相關因素,命犯罪行為人清除環境污染或其他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附帶決議 2 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湯蕙禎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九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為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以妥適解決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為停止、繼續審判或駁回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者,於施行後得否提起抗告的問題,以維持程序安定性。
相關爭議
法務部建議不予增訂該條文第 1 項,認為其係配合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5 項偵查中指定辯護人制度的修正,而法務部主張該修正不妥適,因此認為施行法無增訂必要。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於詢答中批評司法院與法務部在重大修法上常有不同意見,增加立法困擾。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司法院與行政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常有不同意見,徒增立法困擾,並提及過去兩院在強制辯護等議題上的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吳三龍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增訂該條文是為妥適解決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停止、繼續審判或駁回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於施行後得否提起抗告的問題,以維持程序安定性,並懇請支持。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建議不予增訂該條文第 1 項,因其配合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5 項偵查中指定辯護人制度的修正,而法務部主張該修正不妥適。
- 對增訂條文第 2 項維持程序安定性表示同意。
相關後續
- 本案增訂第七條之十九條文,照委員湯蕙禎等 3 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並將條次修正為第七條之十八。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湯蕙禎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9301
- 卷/期/冊
- 112/93/1
- 發布日期
- 2023-12-2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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