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房屋稅條例及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3-12-01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針對房屋稅部分,各方就差別稅率、起造人稅率、稅基調整與房屋標準價格評定週期等議題交換意見,並針對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達成共識。針對所得稅法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部分,各黨團對於扣除額度及排富條件意見分歧,最終兩案相關爭點皆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協商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中關於差別稅率、起造人持有期間稅率、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及房屋標準價格評定週期等保留條文。

相關爭議

  • 差別稅率與級距:陳椒華主張時力版本應調升稅率並將計算級距入法,認為院版針對高戶數與建商持有期間過長、稅率過低;曾銘宗提出第四戶以上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5%之修正動議;吳玉琴則認為應透過稅制調整促使空屋釋出,並指出公告地價與市價差距過大問題。
  •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財政部建議刪除民意代表席次、納入專業團體代表,並增定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獲得在場委員支持。
  • 房屋標準價格評定週期:財政部建議維持現行每3年重新評定一次,以兼顧地方稅務實務作業;陳椒華則主張應加入按街道地段村里實價登錄買賣價格數據計算之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認為時力版本差別稅率區間與現行規定對口袋深的投資客不痛不癢,且建商有5年緩衝過長,堅持時力版本應調升稅率、計算級距入法並縮短建商未出售房屋課徵最高稅率期限至1年。
  • 支持財政部關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納入專業與性別比例並刪除民意代表的修正意見。
  • 針對第11條房屋標準價格評定,主張加入按房屋所處街道地段村里實價登錄買賣價格數據之條文。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主張持有第四戶以上房屋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5%。
  • 指出囤房稅核心在於稅率與課稅現值,質疑新舊房屋課稅現值偏離市價,要求財政部說明新屋現值調整時程與房屋稅近5年徵收數據。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表示租客聯盟認為現行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調幅不足以鼓勵空屋釋出,但支持透過既有法規逐步推動稅改。
  • 指出公告地價與市價差距過大導致屋主無感,結構性房價定價需全面盤點。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強調房屋稅基調整之重要性,並指出六都與非六都房屋標準單價調整幅度的差異。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說明本次修法採全國歸戶及全數累進,並針對自住、非自住、出租與起造人訂定不同稅率上下限,起造人給予2年緩衝期係考量建商辦理第一次登記與移轉登記之實際作業時間。
  • 指出財政部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調整房屋標準單價及地段率等稅基。
  • 針對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說明採納委員意見刪除當地民意機關代表,納入專業團體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
  • 說明第11條房屋標準價格評定維持每3年重新評定一次,係考量地方政府實務作業之可行性。

宋秀玲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補充說明各地方政府房屋標準單價平均增幅,六都調增超過1倍,新標準單價平均每戶增幅達78%,非六都增幅達95%。
  • 提供近5年(108年至112年)全國徵收房屋稅數據分別為792億元、793億元、810億元、835億元及870億元,呈現逐年增加趨勢。

相關後續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納入專業團體、性別比例規定及刪除民意代表部分,獲在場委員支持,惟全案連同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一併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二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房屋租金支出扣除)

核心議題

協商所得稅法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後,扣除額度上限及排富條件之設定。

相關爭議

扣除額度與排富條件:各黨團對於特別扣除額度金額無共識,陳椒華主張時力黨團底限為25萬元,國民黨團主張提高至30萬元;江永昌與吳玉琴則針對排富條件提出檢討,認為除現行綜合所得稅率或有無購屋借款利息外,應進一步考量納稅義務人及其家屬是否在國內擁有其他房屋,避免補助對象錯置。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表示時力黨團底限要求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至少須達25萬元,否則不同意並要求送院會協商,理由是參考臺北市平均月租金及通膨趨勢。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及設定排富機制的大方向,但國民黨團主張特別扣除額度應提高到30萬元,並建議由財政部研議客觀合理的排富標準。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支持改列特別扣除額的進步價值,但指出若扣除額度拉高,應配合更嚴格的排富條件,例如納稅義務人名下或親屬不得在國內擁有房屋,方能精準補助無屋族群。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既有排富條款周延性不足,並提及吳秉叡委員提案納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持有房屋者不得扣除之條件,認為排富條件範圍應深入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因各黨團對扣除額度與排富條件未達成共識,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保留,送請院長主持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29405
卷/期/冊
112/94/5
發布日期
2023-12-2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