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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政治檔案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3-12-01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經與會委員與部會代表協商後,政治檔案條例保留之第5條及第8條至第10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中,第12條照協商內容通過,第25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26條、第36條及增訂第39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其餘條文皆照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討論事項一

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中保留之第5條及第8條至第10條,聚焦於檔案延長保密的核定機制、年限計算及轉型正義之真相還原。

相關爭議

檔案延長保密機制:各界關注檔案因涉及情報人員或國家安全需延長保密時,是否應提升政治可問責性由行政院長或國安會同意,最終決定維持行政院版規定,由國安局核轉其上級機關國安會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提案版本回應民間與時代力量黨團訴求,相較過去更具完整性。
  • 主張政治檔案應以最大開放、最小限制為原則,避免威權時期歷史真相遭長期遮掩。
  • 支持儘速讓政治檔案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法通過,以有效推動轉型正義並還原歷史真相。

相關人員回應

高仙桂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第5條保留條文建議維持行政院審議版,因已嚴格限制延長保密的例外情形,且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年。
  • 強調檔案延長保密涉及國家情報工作主管機關與國安會之專業判斷,並可透過國密法第10條向核定機關申請解除機密或進行行政救濟。
  • 表示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與第5條之年限計算相關,若第5條無異議則可一併維持行政院提議。

相關後續

  • 第5條及第8條至第10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討論事項二

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中保留之第12條、第25條、第26條、第36條及增訂第39條之一,處理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延長年限、相關罰則及專庭專法等議題。

相關爭議

保密延長期限:針對超過30年之國家機密若有保密必要,每次延長期限究應為行政院版之10年,或委員提案傾向之5年,經考量頻繁辦理延長將增加洩密風險,決議維持10年。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沈鳳樑 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

  • 說明第12條將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由永久保密修正為不得超過30年。
  • 指出超過30年若須延長保密,每次延長期限考量增加洩密風險後,認為維持10年較為恰當。
  • 說明超過30年或60年時之核定權責機關,並參考美、德、日等國外立法例進行修正。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針對第12條表示每次延長期限5年太短,會增加洩密可能性,建議維持行政院版10年。
  • 針對第25條認為國家機密非每件都需要用專庭專法,建議不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針對第26條建議將委員修正意見未來放在施行細則處理以利隨時修正。
  • 針對第36條罰則與增訂第39條之一,均建議維持行政院院版。

相關後續

  • 第12條照協商內容通過。
  • 第25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26條、第36條及增訂第39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129405
卷/期/冊
112/94/5
發布日期
2023-12-2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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