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奧運整備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2-06
LawTrace 法律歷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等條文草案,以遏止運動賽事黃牛亂象,並聽取教育部關於我國2024巴黎奧運會性別平等、運動科學、運動員心理健康整備情形的專題報告。會議亦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及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案,並就電競協會爭議、足協欠款等議題進行質詢。最終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及兩項臨時提案,部分預算案審查完竣並凍結部分經費。
討論事項一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我國2024巴黎奧運會在性別平等、運動科學、運動員心理健康之整備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旨在說明我國為2024巴黎奧運會選手在性別平等、運動科學支援及心理健康方面所做的各項整備工作與政策推動現況。
- 委員質詢內容涵蓋電競協會爭議、運動賽事黃牛問題、國訓中心宿舍管理、校園公共意外險、單項協會財務狀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運作及國際奧委會代表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電競協會爭議:中華民國電競運動協會未經同意擅自將教育部體育署列為指導單位,並邀請涉毒人士頒獎,引發社會譁然,委員質疑教育部態度軟弱且未積極處理。
- 運動賽事黃牛問題:大巨蛋測試賽免費票被高價轉售,委員關切現行法規對免費票黃牛的處罰不足,以及掃票機器人猖獗但裁罰率低的問題。
- 體育協會監督與管理:多位委員質疑體育署對其補助的單項協會(如電競協會、足協)監督不力,導致爭議事件頻傳或欠款問題未解,影響選手權益與產業形象。
- 運動科學中心運作: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成立時間短且人員招募進度緩慢,委員擔憂其能否有效支援巴黎奧運備戰,並關切數據收集與合作機制。
- 運動員權益保障:委員關注亞運男籃選手缺乏保險與出場費、國訓中心宿舍管理問題、以及國家級選手退役後生涯規劃不足等。
- 性別平等在體育決策層面:儘管巴黎奧運強調性別平等,我國中華奧會及單項協會女性決策者比例仍遠低於國際奧委會標準,委員呼籲加速改革。
- 校園安全與師生福利:委員提出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困難、健康中心設施不當及校護人力不足等問題,要求教育部加強督導與改善。
立法委員發言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中華民國電競運動協會連續2年未經同意冒用教育部體育署名義,並邀請販毒者頒獎,抨擊教育部態度消極,未比照經濟部提告捍衛名譽。
- 要求教育部檢討對電競協會的補助與監督,並考量其與國內學校合作對學生的負面影響。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關切大巨蛋測試賽免費票被高價轉售的黃牛問題,建議修法處理零元票券黃牛,並提出實名制或抽籤方式遏止。
- 詢問體育署爭取國際棒球賽事來臺舉辦的計畫,並要求加速現有棒球場的優化工程。
- 擔憂學生使用抖音、小紅書對閱讀與深度思考能力的影響,要求教育部加強媒體識讀教育與防堵措施。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動賽事黃牛猖獗,修法應有效嚇阻掃票機器人及哄抬票價行為,並建議設立檢舉專區。
- 質疑文化部修法後黃牛裁罰率低,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借鑑經驗,確保執法成效。
- 關切公西靶場運動心理師招聘進度緩慢,影響奧運射擊選手備戰,要求體育署積極提高薪資並招聘人才。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建議體育署針對熱門賽事研擬「類實名制」及事前預告重罰策略,有效遏止黃牛,避免事後補救不及。
- 指出職籃假球風暴對運動產業傷害大,要求檢討台灣運彩未開盤賽事的地下賭盤問題,並加強查緝。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對電競協會邀請涉毒人士頒獎事件採取更強硬措施,而非僅是澄清,並檢討已補助經費的懲罰機制。
- 關切國訓中心宿舍管理問題,要求落實管理以保障奧運選手權益。
- 揭露校園健康中心設施不當、校護兼任行政庶務問題,要求教育部承諾落實校護代理制度與獨立健康中心空間。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教育部對電競協會爭議的處理方式,認為不應僅切割,應調查主辦單位是否刻意製造話題,並採取懲罰性措施。
- 質疑教育部對電競協會長期補助卻無法有效監督其不當行為,認為此事件對教育及體育形象造成嚴重傷害。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要求體育署就電競協會爭議事件,檢討並制定活動出席人員準則,並考慮對協會進行補助款遞減或暫時停權等懲罰。
- 建議體育署參考文化部作法,設立檢舉黃牛票專區,並與警政署合作成立打牛小組,確保罰則落實。
- 提醒體育署關注巴黎奧運期間國際情勢變動,制定緊急應變措施,並確保隨隊運動心理師等後勤支援。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提出應建立「不受歡迎對象名單」,以防範曾涉入假球、兒虐、性騷等不當行為者重返體育及教育現場,影響兒少。
- 強調教育部應以兒少權益為核心,持續推進相關政策,並將國際人權規範轉化為可施行的具體政策。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質疑電競協會未經同意掛名指導單位是否涉法律問題,並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對此事件深入瞭解並處置。
- 關切網路包養網站對女學生的影響,建議教育部與數發部、警政單位跨部會合作防制。
- 支持公立大學公法人化,認為能解決大學薪資彈性不足等結構性問題。
范雲 立法委員
- 要求體育署檢討「黃金計畫」競強會委員遴選方式與選手選拔標準,建議事後公開委員名單以提升公信力。
- 呼籲加速中華奧會及單項協會女性決策者比例的提升,評估修法保障體育場域的性別平等,以符合國際奧委會標準。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嚴厲譴責電競協會事件的「三大不良」與「三大不公」,要求教育部依《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三條對協會進行警告、停止補助、撤免職員等嚴厲處罰以殺雞儆猴。
- 批評體育署對運博會行銷不力,宣傳啟動過晚且社群成效不佳,要求改進推廣策略。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批評教育部部長對電競協會爭議的處理態度傲慢、甩鍋,質疑為何2022年協會冒名指導單位時未及時處理。
- 要求教育部提出針對人才荒問題的確切解決方案,並以書面回覆。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關切亞運男籃培訓隊缺乏保險、後勤編制不足(如防護員、情蒐人員)等問題,要求體育署儘速研議改善。
- 建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應在國家隊後勤編制階段共同參與,提供技術支持。
- 呼籲教育部與體育署改善職籃工會權益保障,並加強防範職業運動簽賭與打假球問題。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教育部體育署未解決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積欠選手出場費的問題,質疑體育署包庇縱容。
- 要求教育部承諾優先處理選手欠款,並善盡監督管理責任,釐清調查報告並說明協助還款方案。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關切東京奧運空手道選手文姿云退出國家隊原因,呼籲國家應更全面照顧國際級運動選手的生涯規劃,不應受限於100位專案名額。
- 詢問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運作進度與數據來源,強調其對巴黎奧運成績的重要性。
- 呼籲教育部透過電競大賞爭議事件,大規模宣導反毒教育,避免影響年輕人價值觀。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棒球亞錦賽選手未獲出場費問題,強調國民體育法已規定商業性賽會應支付選手出賽費,要求主管機關明確態度並保障選手權益。
- 認同應杜絕免費票券黃牛,並排除合理手續費作為黃牛行為認定,但對累犯條款不堅持,先求修法通過。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電競協會爭議,要求教育部與體育署說明如何掌控接受補助的單項協會活動,以確保不違背政府政策或善良風俗,同時不違反國際奧會禁止政治力介入的政策。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回應電競協會冒名事件,表示事前不知情,但已嚴正表達政府反毒立場,會要求體育署深入了解並處理。
- 承諾對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問題加強督導地方政府,並盤點近2年理賠狀況,於2個月內提交報告。
- 表示將積極處理大學教師待遇問題,除統一調薪外,彈薪制度已提供彈性,大學應附財務規劃。
- 認同事後公開「黃金計畫」競強會委員名單有其必要性,將請國訓中心研處此方向,並於3個月內提交報告。
- 承諾加速輔導中華奧會及單項協會提升女性決策者比例,但修法需再評估,於3個月內提交報告。
- 同意將電競協會事件納入反毒宣導內容,提醒師生注意。
鄭世忠 體育署署長
- 澄清電競協會未經體育署同意冒名指導單位,體育署已要求協會撤下,並自2022年起未擔任其指導單位。
- 表示會將電競協會事件列入協會訪評依據,影響其明年補助款,並將研議停權等處置。
- 說明已對熱門賽事採取實名制措施,並鼓勵業者採用,但強制實名制可能造成入場反彈。
- 表示將參考文化部作法,設立檢舉黃牛票專區,並與檢警調合作落實執法。
- 回應免費票黃牛問題,認為執行上沒有困難,但建議與文化部協調立法政策一致性,並將手續費納入合理轉讓考量。
- 說明已規劃巴黎奧運中繼站提供後勤支援,以因應大會人數限制。
- 表示已對國訓中心心理人員薪資進行調整,並積極招聘,以支援奧運選手心理健康。
- 承諾會與棒協研議亞錦賽選手出場費問題,並檢討後勤編制,增加防護員及情蒐人員配置。
- 說明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已掛牌運作並開始招募人員,將與國訓中心分工合作,提供研發與實務支援。
彭富源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 承諾將確認學校健康中心隔間問題,並針對救護車無法到達處所進行輔導,必要時提供經費協助,以學童健康為優先。
鄭鴻志 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 表示警政署會依法偵辦黃牛票案件,文創法修法後已偵破數起AI掃票系統販售案件,並與文化部建立檢舉專區網站,主動追查。
呂美莉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副司長 文化部
- 說明文創法執行後,藝文票券黃牛案件已大幅遏止,未見以往大量高價轉售情形。
- 解釋公關票依定價處理,全場零元票券目前由主辦單位註銷或公告為黃牛票,但法規未明確規範,支持修法納入。
劉姿君 組長 體育署
- 說明體育署已有《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子法,可獎助實施實名制的賽事,並將考慮在其中加入鼓勵實名制的具體項目。
相關後續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經逐條審查後,第二項條文修正通過,並授權議事人員統一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體例。
- 通過附帶決議,明定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加計收取行為人實際支出之合理手續費或郵寄費等費用,非屬本條例規範之加價販售裁罰樣態。
- 通過臨時提案第1案,要求教育部研議修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五條有關聽覺障礙鑑定基準,將單側聽損納入考量。
- 通過臨時提案第2案,要求教育部積極輔導中華民國網球協會規劃並與選手溝通台維斯盃相關升級保險及出場費事宜,並加強宣傳,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會議決議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草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提請院會討論,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及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 討論預算編列的合理性、人員擴增、勞務承攬人力增加、委辦費佔比過高、辦公廳舍翻修工程經費等議題。
- 關注日本福島核廢水排放的監測、資訊公開、科普宣導、備援實驗室量能、國際合作及核安會能源政策角色等議題。
- 討論核廢料最終處置計畫的立法進度、公民參與、地下實驗室建置及中期集中式貯存設施推動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預算員額與勞務承攬人力增加:核安會改制為三級機關後,預算員額不減反增,勞務承攬人力亦增加,委員質疑其合理性。
- 預算資源配置:核安會7成歲出預算用於補助國原院,且核心業務近97%經費由國原院執行,但自身委辦費佔比未明顯降低,委員質疑資源配置有待檢討。
- 辦公廳舍翻修工程經費:因應組織改造辦公廳舍室內裝修經費高達7,560萬餘元,委員要求審慎規劃並撙節使用。
- 福島核廢水資訊公開與監測:委員質疑核安會對福島核廢水排放的監測資訊公布不夠及時、品項不夠明確,且平台近用性不足,建議加強與日本民間機構合作以獲多元資訊。
- 輻射檢測備援實驗室量能閒置:北部、南部備援實驗室檢測量能遠低於最大量能,委員要求加強推廣服務或擴大檢測項目。
-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立法延宕:高放最終處置計畫欠缺法令依據,地下實驗室建造受阻,委員要求核安會協助經濟部加速立法。
- 核安會能源政策角色不明:委員質疑核安會對能源政策僅聽命行事,未扮演專業評估者角色,要求說明其在能源發展擘劃上的專業定位。
立法委員發言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核安會「一般行政」、「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環境輻射偵測」、「核物料管制業務」等預算,要求核安會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核安會檢討人力資源運用合理性,並加強監督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執行成效。
- 質疑核安會辦公廳舍室內裝修工程經費大幅增長,要求本撙節原則提出規劃說明。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核安會部分預算,要求核安會提交書面報告。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確保福島核廢水監測資訊及時公開,並將平台資訊及圖卡設計納入各年齡層民眾近用性考量,3個月內提交報告。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研擬實體科普展與數位方式結合,擴大原子能知識推廣,3個月內提交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推廣輻射檢測服務,提高南、北備援實驗室檢測數量,3個月內提交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加速質子照射驗證分析實驗室建置,因應太空產業需求,3個月內提交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與日本民間大學、研究機構等合作,建立多元資訊來源,彌平福島核廢水資訊落差,3個月內提交報告。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加強對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的監督密度,1個月內提出書面說明。
- 提案要求核安會檢討人力資源運用合理性,並提出改善方案,1個月內提交書面說明。
- 提案要求核安會說明如何改善資源配置,降低業務費中委辦費佔比,1個月內提交書面說明。
- 提案要求核安會針對因應組織調整辦公廳舍室內整建經費提出撙節預算說明,1個月內提交書面說明。
- 提案要求核安會協調農業部、衛福部,提出漁獲檢測數據來源改善報告,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改善公布日本核污染水排放數據的方式,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定期主動公布相關檢測結果,使資訊普及,降低國人食安疑慮,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積極加強六氟化鈾處置計畫時程控管,避免再次延宕,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積極尋覓實驗室進行生物氚檢測比對,提升檢測品質與公信力,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協助經濟部加速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立法工作,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說明其在未來能源發展擘劃中的專業單位角色,以及核能發展是否僅是政治問題,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與有關部門儘速訂定「113年台灣海域海水氚輻射監測計畫」,確保海洋環境安全。
- 提案要求核安會針對六氟化鈾安定化處理與處置計畫進度研擬完善運行規劃與可行性評估,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針對護理學校安排「輻射你我她」專題演講,並提交每年護理科系演講目標數,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檢討醫院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重新評估管理及稽查,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與相關部會研議,針對醫療與護理人員開設核子能事故相關課程,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密切關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會議動態,掌握國際能源發展趨勢,並與國科會合作推動2050淨零排放,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加強推廣「核安e點通」APP,透過多方管道宣導原子能防護安全知識,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定時公告綠能產業技術應用計畫辦理成效,供民眾檢視淨零排放科技進度,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增加日本核廢水排放後的海水取樣頻率,確保國民食用海產安全,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檢視並改善核安演練程序,保障各族群資訊接收需求,避免資訊落差,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監督台電公司參考國際作法,強化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的公民溝通與參與,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研議要求台電公司於「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即需建置地下實驗室,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單位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完竣,歲入、歲出部分照列。
- 歲出部分通過決議46項,其中多項預算項目被凍結部分金額,並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多項提案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就福島核廢水監測、科普宣導、備援實驗室、人力資源運用、核廢料處置等議題,於1至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或改善方案。
討論事項三
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
- 討論「全民原能會」APP使用率低落、核安宣導活動觸及率不足、備援實驗室檢測量能閒置、以及核安演習規劃不足等問題。
- 關注中國核電廠發展對臺灣潛在風險及兩岸核災應變合作規劃。
相關爭議
- 「全民原能會」APP效益不彰:APP下載使用率及民眾接觸率低落,委員質疑其成效,要求滾動檢討功能並強化辦理。
- 核安宣導活動參與率低:民眾對核安宣導活動參與意願不高,委員要求檢討如何提升觸及率及融入民眾生活。
- 備援實驗室檢測量能閒置:補助建立的南、北備援實驗室實際檢測量低,委員要求提出改善方案以提升量能與功效。
- 核安演習規劃不足:現行核安演習多以核電廠事故為主,缺乏針對中國核武威脅或核打擊的規劃與演練。
- 對中國核電廠風險應變不足:中國沿海核電廠對臺灣構成潛在風險,委員質疑若中國未及時通報核災,我方應變能力,要求說明與鄰國合作規劃。
立法委員發言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研商如何強化「全民原能會」APP的效益與服務,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提出提升核安宣導活動觸及率的書面報告,1個月內提交。
- 提案要求核安會提出提升備援實驗室檢測量能及功效的改善方案,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檢討如何提升民眾對核安宣導活動的參與率,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核安會滾動檢討「全民原能會」APP功能,增進下載意願,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說明針對中國核武擴充及潛在武力衝突,如何規劃與演練核打擊應變,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合作,將「全民原能會」APP資料串接至LINE官方帳號,整合防災資訊,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核安會說明進一步與中國之外鄰國就核災應變進行合作的規劃,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照列。
- 通過決議8項,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就「全民原能會」APP效益、核安宣導觸及率、備援實驗室量能、核安演習規劃、與鄰國核災應變合作等議題,於1至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或改善方案。
討論事項四
審查112年度及113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預算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度及113年度預算案。
- 討論國原院在淨零目標上核能技術研究與發展規劃,特別是第四代核能或核融合應用研究的投入。
相關爭議
核能技術研發規劃不足:中研院報告指出我國缺乏第四代核能或核融合應用研究規劃,委員呼籲國原院應儘早投入國際核融合技術掌握與接軌,並規劃法制規範,以紓緩電力供應瓶頸。
立法委員發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提出在能源供應上之核能技術研究及發展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度及113年度預算案審查完竣,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照列。
- 通過決議1項,要求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提出核能技術研究及發展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麗文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20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櫂豪等16人、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一至十八)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等條文,以遏止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黃牛亂象,保障民眾觀賞權益及確保票券正常流通。
- 討論重點包括對免費索取票券轉售行為的處罰、掃票機器人程式的規範、合理手續費的認定,以及實名制推動的可行性。
相關爭議
- 免費票券黃牛處罰:委員普遍認為現行針對有價票券的罰則無法有效處理免費索取票券被高價轉售的黃牛行為,主張應修法納入處罰。
- 合理手續費認定:委員建議應將轉讓票券時實際支出的合理手續費(如郵寄費、取票費)排除在黃牛行為的認定之外,避免誤罰善意轉讓者,但體育署對手續費入法持保留態度。
- 掃票機器人查緝難度:委員擔憂即便修法提高罰則,若執法機關難以追查掃票機器人及幕後集團,黃牛行為仍難以有效遏止。
- 裁罰樣態與比例原則:委員建議執法時應有明確的裁罰樣態,避免因小額加價(如15元手續費)即啟動調查,耗費行政量能並引發民怨。
- 實名制推動的強制性:體育署傾向鼓勵而非強制實名制,考量可能造成民眾入場不便,但委員認為對於熱門賽事應研擬「類實名制」或更積極的行政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指出臺北大巨蛋開幕賽及測試賽票券遭黃牛謀利,修正法規有其必要。
- 建議將增訂條文納入第十二條之一,以保障民眾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權益。
- 提案修正動議,若販賣免費索取票券,按張數處每張票販售金額10至50倍罰鍰。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強調黃牛哄抬票價嚴重影響票價市場秩序,損害產業發展與消費者權益,呼籲朝野共同支持修法。
- 建議借鑑《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後黃牛改以買藝術品或附票券規避的狀況,導入本次修法以更臻完善。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針對販售免費索票入場之賽事或活動票券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 贊成將合理手續費與郵寄費排除在黃牛認定之外,使修法更完善。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文創法實施後黃牛遏止效果顯著,支持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快速通過。
- 同意新增條文處理免費票券黃牛問題,並建議將預備犯納入處罰範圍。
- 提案增訂第五項,給予善意轉讓票券者合理的換票彈性,將合理手續費、郵寄費等排除於加價販售範圍之外。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表示民眾黨黨版與行政院版方向一致,支持本次修法遏止運動賽事黃牛,即便黨版未能納入亦尊重議事審議。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建議體育署參考文化部作法,設立檢舉黃牛票專區,並加入跨部會打牛小組。
- 認為運動賽事票券價格較藝文票券低,若僅罰10至50倍可能嚇阻力不足,建議評估提高罰鍰倍數。
- 認同林宜瑾委員修正動議,應將零元票券黃牛納入處罰。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免費票券黃牛納入裁罰規定,並連署林宜瑾委員的臨時動議。
- 建議執法應考量比例原則,避免因小額手續費轉讓而耗費行政量能,應設定樣態過濾真正哄抬者。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強調零元票券黃牛問題造成民怨,應趁本次修法將其納入處罰範圍,以回應社會期待。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支持本次修法應將免費索票或免費票券的轉售行為納入規範,並考慮定價或定額罰款方式。
- 支持應扣除適當的手續費或郵寄費等合理支出,以避免誤罰善意轉讓者。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認同應杜絕免費索取票券被濫用獲利,並將合理交易手續費排除於黃牛認定之外。
- 提出累犯條款以增加嚇阻作用,但為求修法通過,不堅持納入。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感謝委員對運動產業發展的支持,並表示已實質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4條之1條文草案」。
- 對多數委員版本與行政院版方向一致表示贊同,建議併同審查。
- 強調若法制通過,將與文化部協調執行面,並研擬更好的方式,鼓勵主辦單位朝實名制方向進行。
鄭世忠 體育署署長
- 贊同設立換票平台及將郵寄費認定為合理支出,但提醒手續費入法可能造成認定困難。
- 表示免費票券入法在執行上沒有困難,但建議與文化部協商立法政策一致性。
- 說明體育署已有《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可獎助實施實名制的賽事,並將在其中加強鼓勵。
鄭鴻志 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 說明警政署會依法偵辦黃牛票案件,文創法修法後已偵破多起AI掃票系統販售案件,並與文化部建立檢舉專區網站,主動追查。
呂美莉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副司長 文化部
- 說明文創法執行後對藝文票券黃牛已產生大幅遏止效果。
- 解釋目前對全場零元票券的處理方式是移送主辦單位註銷,但法規未明確規範,認同有修法納入的必要性。
相關後續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經逐條審查後,第二項條文修正通過,明定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處10至50倍罰鍰;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處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 通過附帶決議,明定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加計收取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票券而實際支出之合理手續費或郵寄費等費用,非屬本條例規範之加價販售裁罰樣態。
- 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
- 立法說明授權教育部補充說明清楚,並儘快送交議事人員。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9701
- 卷/期/冊
- 112/97/1
- 發布日期
- 2023-12-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