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審查:聚焦法案細節與跨領域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2-06
LawTrace 法律歷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黨團提出的「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等14案。會議主要針對法案名稱、用詞定義、中央及地方權責、預算編列、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營養諮詢會組成、食品添加規範、從業人員教育訓練及不實消息罰則等條文進行逐條討論。多項委員提案因與行政院版精神相近或考量實務執行難度而未採納,部分爭議則以附帶決議處理。最終,審查完竣的法案將提報院會討論,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等1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建立健全的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制,旨在提升國民營養知能、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並規範相關教育與不實資訊傳播。
- 討論核心涵蓋行政支援系統、健康飲食確保、支持環境營造及營養教育推動等四大面向的具體條文內容。
相關爭議
- 強制性營養成分添加與國際貿易原則:多位立法委員提案建議,當人民顯有危害健康之虞時,應強制食品業者添加特定營養成分並設罰則。衛福部回應此舉恐違反國際貿易原則,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以鼓勵方式為之,並回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理。
- 營養諮詢會組成與公民參與:委員建議營養諮詢會應納入兒少及消費者代表。行政院同意考量,並採納林為洲委員提案,增列條文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
- 急慢性疾病飲食指引納入法案:多位委員建議法案應納入針對急慢性病患的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或指引。衛福部部長薛瑞元認為此類指引應由臨床醫療端依個別病情彈性處理,若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恐限制醫療從業人員,故不宜納入法律條文。
- 氣候變遷與環境永續納入飲食建議:蘇巧慧及林為洲委員提案將氣候變遷與環境永續納入飲食建議考量。衛福部認為範圍廣泛不易界定,最終同意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強調在地飲食與碳足跡關聯。
- 營養教育人員訓練範圍:對於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從業人員在職訓練,委員陳靜敏建議將「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簡化為「醫事人員」,認為鼓勵性質下不需過度界定。主席邱泰源則強調考量醫療專業複雜性與羅馬宣言精神,維持「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以避免不必要之強制性規範。
- 預算編列條款的必要性:多位委員提案要求法案中明確增列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推動相關工作。衛福部表示已逐年增加預算,並依《預算法》執行,認為不需在法案中重複增列,最終同意以附帶決議處理。
- 輔導對象範圍界定:陳靜敏委員建議將「醫療機構」擴大為「醫事機構」作為輔導對象,認為更為完整。衛福部醫事司則指出「醫事機構」範圍廣泛,包含檢驗所、驗光所等,恐造成執行困難。最終修正為「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機構」以兼顧廣泛性與專業性。
立法委員發言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建議新增條文,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高營養風險族群、偏鄉族群及急慢性營養相關疾病患者之營養調查及設定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特別關切脆弱家庭(如早產兒)的營養需求。
- 質疑「專業單位」與「專責單位」的差異性,並指出社區營養推廣中心數量不足,推廣速度緩慢。
- 建議將「醫療機構」改為「醫事機構」以擴大輔導範圍,認為評鑑已拿掉,輔導應涵蓋更多從事營養推廣的醫事機構。
- 強調世界衛生組織已列出四大非傳染性疾病,不會有列不完的問題,應將其納入飲食建議。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將中央主管機關的「評鑑規劃」改為「輔導規劃」,以柔性方式達到目的,但保留中央自行訂定評鑑的權限。
- 主張應增列條文,宣示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工作,強調此為宣示性條文,其他法案亦有先例。
- 質疑「專業單位」的定義,希望衛福部能清楚說明其涵蓋範圍,以避免混淆。
- 支持行政院版本關於食品營養成分強制添加的立場,認為「危害健康之虞」的認定有難度,且相關規範應回歸《食安法》。
- 建議將第八條修正為「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使文字更周延。
- 支持將氣候變遷與環境永續議題以附帶決議處理。
- 建議將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機構另列款次,以避免文字誤解。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支持營養諮詢會納入兒少代表,認為這與兒童整體營養觀念息息相關。
- 質疑「消費者代表」的定義過於模糊和空泛,建議應由消費者團體推薦。
- 建議針對營養調查與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應有更具體的規範或子法來處理,以明確其內容與執行方式。
- 支持增列逐年編列預算條文,認為是推動法案的具體配套措施。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建議營養調查對象應包含「植物性飲食」,以考量素食者的營養成分需求。
- 提案修正營養諮詢會條文,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納入營養諮詢會議討論」,以概念性方式納入公民參與。
- 支持將氣候變遷與環境永續納入飲食建議考量,強調低碳飲食與在地食材對環境永續的重要性,並同意以附帶決議處理。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氣候變遷與環境永續納入飲食建議考量,指出農牧業排放是溫室氣體主要來源,飲食行為與氣候變遷密切相關,呼籲署長更新觀念,並同意以附帶決議處理。
- 建議將「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改為「醫事人員」即可,認為「推行並鼓勵」的軟性措辭下,不需再特別界定從事相關工作,避免畫蛇添足。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4條,將「應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改為「應推行並鼓勵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並將「醫事人力」修正為「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以尊重醫療專業與彈性,並符合羅馬營養宣言精神。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浩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旨在建構健康飲食環境、提升人民知能、促進健康,並分為行政支援、健康飲食確保、支持環境營造、營養教育推動四大面向。
- 表示行政部門會依需求及規劃,依《預算法》爭取預算,並提到明年營養推廣預算已大幅成長。
- 解釋社區營養推廣中心是由地方政府設置,中央補助經費與人員費用,目前全國有43個中心、64位營養師,並計畫倍增營養師人數。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針對委員提案將急慢性疾病飲食指引納入法案,回應指出慢性病類型多且常有共病問題,難以在法案中詳盡列舉,且臨床上需由醫療人員依病人個別狀況彈性處理,此類指引通常由醫學會制定,不宜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法律位階直接規範,以免限制醫療實務運作。
- 建議第九條(現行第十條)關於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的條文,維持行政院原版本即可處理相關需求。
吳昭軍 國民健康署署長
- 同意將第二條第五款「營養調查」修正為「營養及飲食調查」。
- 說明現行營養調查內容已涵蓋植物性飲食,無需另行修訂條文。
- 解釋「專業單位」是指執行營養工作的專業團體或成員,而非政府組織內的「專責單位」,並強調目前社區營養推廣中心是政府補助下的專業單位。
- 同意在第七條營養諮詢會中納入公民參與機制,並接受林為洲委員的修正動議。
- 回應氣候變遷與環境永續議題,表示實務上希望落實在地飲食概念,但對於是否直接寫入條文持保留態度,最終同意以附帶決議處理。
- 同意邱泰源委員修正動議,將第14條修正為「推行並鼓勵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等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
- 澄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的「食品業者」已涵蓋「餐飲業者」,故第13條無需重複增列「餐飲業者」。
- 說明《食農教育法》已立法,故第二十條(現行第二十一條)關於食農教育的委員提案不予堅持。
- 對於罰則,強調行政院版參考《食安法》最低罰則為3萬元,旨在溫和促進健康,故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蕭惠文 食品藥物管理署簡任技正
- 補充說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的「食品業者」定義已包含食品製造業及餐飲業,故第13條無需額外增列「餐飲業者」。
- 說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針對散播食品安全謠言或不實訊息的罰則為刑罰,目前尚無相關案例。
劉玉菁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
- 解釋「醫事機構」範圍廣泛,除醫療機構外,尚包含檢驗所、驗光所、職能治療所、物理治療所等,若將所有醫事機構納入輔導範圍,恐過於廣泛。
- 澄清若指導內容涉及醫療業務,仍需由醫師提出建議。
徐子惠 法制局專門委員
- 建議在修正第22條時,為避免誤解,可將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與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機構分列款次,以使條文更為清晰。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等14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法案條次及援引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立法說明授權主管機關依修改內容調整。
-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認。
- 法案提報院會討論時,由邱泰源委員補充說明,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交付審查的69案請願文書,經各主管機關查復後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通過6項附帶決議,內容包括鼓勵基層醫療診所參與營養教育、考量環境永續與動物福利的健康飲食、將飲食對環境影響納入飲食建議、鼓勵餐飲業者標示營養成分、持續鼓勵輔導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中小型單位,以及邀請兒少代表或徵詢兒少意見參與營養諮詢。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9701
- 卷/期/冊
- 112/97/1
- 發布日期
- 2023-12-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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