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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專屬經濟海域及槍砲管制條例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2-07

LawTrace 法律歷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多項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強化對違法抽砂船的沒收機制、打擊改造槍枝犯罪、規範模擬槍、以及保障原住民族自製獵槍權益。各方就修法方向、刑度平衡、諮詢小組組成及法規實務應用提出意見,部分議題仍待進一步協商或研議。

討論事項一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修法旨在解決違法抽砂行為人規避罰則的問題,透過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條款,確保犯罪用船舶及設備能被沒收,以遏止越界抽砂。
  • 會議亦關注海域執法量能、執法單位與司法見解差異對士氣的影響,以及如何有效嚇阻中國民用船隻入侵我國海域。

相關爭議

  • 司法裁量權限縮:內政部與司法院對修法是否限縮檢察官偵查起訴實務及法官自由裁量權,持保留態度,建議尊重協商共識。
  • 執法與司法判決差異:海委會指出,因法官法律見解不同,導致類似抽砂船案件判決結果相反,嚴重打擊基層海巡士氣,影響執法效能。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增訂犯罪用船舶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應沒收,以避免行為人規避罰則。
  • 強調修法是為完備法令規範,有效遏止類似抽砂船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關切我國海洋研究船在專屬經濟海域遭日本驅逐事件,質疑臺日友好關係及政府是否提出抗議。
  • 要求內政部與海委會研究如何確保漁民及科研船在經濟海域的合法權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指出海巡艦艇噸位較小,難以一次面對大量抽砂船,登船查緝風險高。
  • 建議海巡署可考慮租用民間船隻或二手噸位相等船隻,以保障執法人員安全。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國民用船隻入侵我國墾丁海域事件,詢問海巡署艦隊的人力與船隻調度是否能應對此類挑戰。
  • 提醒中國民用船隻可能以各種理由入侵我國鄰接區甚至領海,測試執法量能,要求海委會提出腹案及嚇阻手段。
  • 關注馬祖海域抽砂船問題,建議海巡署規劃更多人力與船隻長駐查緝,並加速沒入船隻的去化處理。
  • 建議海委會就民用船隻入侵問題提交書面報告,內容需包含處理方式、國際法依據、他國經驗及與海軍、國安單位協調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林右昌 內政部部長

  • 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正案予以尊重,但提醒此案涉及檢察官偵查起訴實務及法官自由裁量權,需尊重協商共識。

周美伍 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

  • 支持修法增訂犯罪用船舶不論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以完備法令規範並有效嚇阻違法抽砂行為。
  • 指出過去因法官見解不同導致判決結果相反,嚴重打擊基層海巡士氣,修法有助於提升執法效能。
  • 說明自《土採法》和《專經法》通過後,違法抽砂船數量已大幅下降,顯示強力執法有效。
  • 表示海委會與國防部每季高層會談,針對海域目標狀況及安全問題進行討論,並有預置船隻阻止未經核准船舶進入24浬水域。
  • 同意就民用船隻入侵問題提交書面報告,內容將包含處理方式、國際法依據、他國經驗及與海軍、國安單位協調計畫。
  • 表示馬祖地區抽砂船問題已大幅改善,並會派遣人力與大艦支援。沒入船隻已與國防部及農業部聯繫,規劃作為靶船或人工魚礁等用途加速去化。
  • 強調金馬地區已與對岸執法單位建立兩岸協同執法機制,共同防堵不法行為,成效良好。

李昌富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計劃處副處長

  • 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案增訂內容表示尊重。
  • 說明國軍運用聯合情監偵系統,加強掌控越界船舶早期預警,並與海巡署保持聯繫與情資交換,視海巡署需求適時協助支援。

法務部

  • 贊同修法將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改採絕對主義沒收原則,以避免行為人規避沒收並再利用犯罪工具。

大陸委員會

  • 支持本次修法以加強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指出修法重罰與海巡署加強執法已產生遏阻實效,驅離艘次顯著下降。
  • 表示將持續循兩岸既有機制,提供陸方相關事證,並呼籲對岸約束其所屬船舶及人員,善盡維護海洋資源責任。

交通部

  • 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的處理意見。

農業部

  • 支持修法增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內容,有助於防堵抽砂行為並維護魚類棲息環境。
  • 已規劃適合投放大型船礁的礁區,將配合海洋委員會進行沒入船隻的去化處置,共同維護海域生態與環境資源。

相關後續

本案與多項委員提案合併詢答,將繼續審查並準備協商。

討論事項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與請願文書)

核心議題

  • 修法目的在於杜絕改造槍枝及彈藥零件流通、遏止公然開槍行為,並規範模擬槍及相關零組件,以維護社會治安。
  • 討論聚焦於平衡嚴格管制與合法產業發展、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益、檢討刑度公平性,以及釐清執法爭議認定標準。

相關爭議

  • 模擬槍管制與合法業者權益:委員擔憂全面禁止模擬槍可能矯枉過正,影響合法玩具槍產業、生存遊戲及影視攝製,與政府強調管制改造槍枝來源的必要性之間存在爭議。
  • 原住民族自製獵槍管理辦法延宕: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要求2年內檢討修正原住民自製獵槍相關規範,但修法已延宕超過3年,引發原住民委員對政府不公及漠視文化權益的強烈不滿,尤其對國防部未盡研製責任,以及管理辦法中對進口獵槍、保管設施、申請費用等規定提出質疑。
  • 公共場所開槍罪的刑度與立法體例:有委員認為行政院版增訂的公共場所開槍罪刑度(7年以上)應再提高至10年以上,以達嚇阻效果;同時質疑此類行為應歸屬《刑法》或《槍砲條例》的立法體例合適性。
  • 自首減免刑責條款的修正:針對行為人開槍後立即自首以規避刑責的現象,委員與行政院均同意修正,將「必減輕或免除其刑」改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得減輕其刑」,但具體修正幅度及是否刪除「免除其刑」仍有討論空間。
  • 「不自證己罪」原則的爭議條文:針對《槍砲條例》第18條第4項後段「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的規定,有委員質疑其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且實務上鮮少適用,建議檢討修正。
  • 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的組成比例:游毓蘭委員建議諮詢小組外聘委員比例應達1/2,而內政部建議至少1/3,對此比例仍有分歧;原住民委員則要求原住民代表應具出席及表決權,而非僅列席諮詢。
  • 空包彈納管方式:羅美玲委員提案將空包彈直接納入《槍砲條例》第4條「彈藥」定義,但司法院及內政部認為空包彈未經改造不具殺傷力,直接納入可能混淆立法體例,建議透過管制子彈主要組成零件來達到源頭管制效果。

立法委員發言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鑑於改造槍枝及公共場所鳴槍造成大眾恐慌,提案修正《槍砲條例》,主張槍砲彈藥組成、零件材質及殺傷力認定應由專業諮詢小組審議後公告。
  • 建議諮詢小組外聘委員應不少於1/2,並適度徵詢民間團體與業者意見,以確保專業、中立與客觀。
  • 主張應明確規範公共場所開槍犯案行為,並對偵審過程供詞反覆或不實者,法官得加重其刑至1/2。
  • 關切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修法進度遲緩,要求警政署儘速完成相關管理辦法,以保障原住民權益及安全。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警察不當盤查事件,要求警政署加強員警常年訓練,落實SOP,避免逾越比例原則。
  • 指出員警未依規定開立「民眾異議紀錄表」的件數偏低,要求警政署加強落實。
  • 質疑部分員警在盤查時可能濫用《道交條例》作為切入點,並利用M-Police系統查詢前科資料後,不當轉換至《警職法》進行盤查,呼籲警政署加強法制觀念教育。
  • 提案修正《槍砲條例》第4條,將空包彈納入管制範疇,以防止遭改造利用,成為治安隱憂。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詢問警政署使用錄影監視系統查獲刑案的比例及車牌辨識系統的全國建置比例。
  • 關切海巡署偵防分署與警政署之間車牌辨識系統介接進度,要求內政部加速軟硬體調整與介接工作。
  • 支持將原住民團體、玩具槍及生存遊戲業者納入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的專家代表。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修法重點在於補齊槍枝零件進口及改造的法律漏洞,並應將影視道具槍納入規範、新增審認諮詢小組、提高非法製造刑責及公共場所開槍罪的刑度。
  • 主張將《槍砲條例》第18條自首規定從「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得減輕其刑」,以嚇阻犯罪者利用法律漏洞。
  • 強調應加重公共場所開槍的刑責至10年以上,以有效嚇阻犯罪並保障社會安定。
  • 指出改造槍枝技術日新月異,改造後槍枝比真槍更具殺傷力,應從嚴管制。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烈抗議原住民族自製獵槍相關管理辦法延宕超過3年7個月,違反行政院自身法制作業標準及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的2年期限。
  • 批評內政部與國防部協調不力,國防部未依法研製自製獵槍零件,導致原住民獵槍不安全且進口獵槍價格昂貴。
  • 主張應使用臺灣自製的先進玩具槍技術來解決原住民獵槍安全問題,而非僅依賴進口。
  • 要求內政部警政署精進低動能槍枝輸入審查流程,聽取各方意見,確保符合實際需求,不應新增法所無之要件。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次《槍砲條例》修法將不法模擬槍提升至刑法規範、管制子彈零件、增訂公共場所開槍罪的正確方向。
  • 質疑《槍砲條例》第18條第4項後段「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有違「不自證己罪」原則及違憲疑慮,建議修正。
  • 質疑低動能槍支銷售由警政署依《貿易法》要點准駁的權限正當性,因《貿易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建議槍砲彈藥審議委員會應強化專業性,避免由不了解槍砲專業知識的政府單位參與,並應提前提供會議資料給委員。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支持本次修法新增《槍砲條例》第9條之1「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開槍」的加重刑期,但質疑此條文應放在《槍砲條例》或《刑法》中,認為在公共場所對空鳴槍未觸犯《刑法》令人不解。
  • 關切若原住民在非慶典場合對空鳴槍,是否會適用此加重刑責,呼籲修法應考慮周全。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要求警政署提供近年持槍案件數及其中獵槍的數據,作為問政基礎資料。
  • 關切《槍砲條例》新增公共場所開槍行為的管制,擔憂原住民因不熟悉申請程序而無意觸法,要求警政署加強宣導與輔導。
  • 指出原住民族自製獵槍除罪化後,仍有獵人因法官認定差異而遭判刑,要求政府正視司法實務問題。
  • 對新增的《槍砲條例》條文可能衝擊原住民族權益表達意見,尤其質疑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僅邀請原民團體「列席諮詢」,要求應具「出席」及「表決權」。
  • 要求內政部、原民會、國防部就獵槍專法訂定明確的公告實施期程,避免新舊法空窗期造成族人入獄。
  • 要求警政署在2週內提供更清楚的答覆,並希望政府開誠布公溝通。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關切臺灣少子化問題,認為政府各部會的減壓政策是對國家的投資,而非社會福利。
  • 肯定內政部舉辦單身聯誼活動的努力,並建議擴大辦理,由官方主導以增加公信力,避免網路詐騙。
  • 建議警政署可參考韓國學生設計的急救車輛引導罩,在交通事故現場設置屏障,避免群眾圍觀造成二次傷害,並保障傷者尊嚴,提升事故處理精緻度。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對《槍砲條例》修正草案中關於原住民自製獵槍的第5條之2及第5條之3條文有意見,尤其反對限制未成年人繼用獵槍,認為與原住民文化無關。
  • 要求在《槍砲條例》修正通過前,警政署應先提出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的辦法,並確保原住民族代表具出席及表決權。
  • 強烈質疑國防部未依法履行《槍砲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賦予的「研製、選購、輔導、組合」原住民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的責任,導致獵槍不安全。
  • 批評政府制定的原住民自製獵槍管理辦法草案,對進口獵槍價格、執照費用、集中保管設施(水泥庫房)等規定不符原住民地區實際狀況,且有圖利特定人士之嫌。
  • 要求警政署、國防部、原民會重新討論管理辦法,依照行政院業務分工原則,各自制定權責範圍內的具體措施,並在選舉前到辦公室報告。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肯定警政署推動員警創傷急救訓練,並建議將止血帶列為員警標準配備,以提升執勤安全及救護能力。
  • 關切機動車輛噪音擾民問題,批評警政署與交通部對執法權責的爭執,未能積極爭取讓第一線員警依《道交條例》第43條立即制止違規駕駛,有效嚇阻噪音行為。
  • 指出環保稽查噪音緩不濟急,且改裝車輛驗車後又換回違規零件,建議警政署應調整法令解釋態度,拿出魄力解決基層員警執法困境。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過去修法擴大管制模擬槍後,改造槍枝反而出現「產業升級」,走私或零件進口更接近真槍的產品。
  • 建議警政署應思考對空氣槍等危險性較低、鮮少用於犯罪的槍枝,採分級管理模式,並制定專屬管理辦法,適度開放經過嚴謹審查或申請的射擊運動。

相關人員回應

林右昌 內政部部長

  • 說明本次修法是針對改造槍枝、零件、子彈等法律漏洞進行處理,因應目前非制式槍枝犯罪比例高達93.65%的治安問題。
  • 澄清並未全面禁止模擬槍,而是針對材質與硬度進行規範,使其能擬真但不易被改造。
  • 強調修法亦為杜絕犯罪者利用法律漏洞(如對空開槍、開槍後自首、利用未成年人)規避刑責,具有急迫性。
  • 承諾會與海委會儘快討論車牌辨識系統介接細節,並支持必要的軟硬體調整。
  • 表示會尊重立法院審議共識,若有修正必要,本部會予以尊重。

吳容輝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認為少子化是全球問題,單靠情感呼籲效果不大,需搭配相關配套措施。
  • 認同內政部應持續辦理單身聯誼活動,並將研議擴大平臺功能及場次。
  • 說明原住民族祭儀鳴槍行為已排除刑罰,但行政罰仍存在,將加強宣導與輔導申請許可。
  • 強調原住民族文化與儀式已受大法官解釋及憲法保障,司法判決應依循相關規定。
  • 表示原住民族獵槍專法條文已大致有共識,後續將進入法制程序。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指出目前查獲的非制式槍枝幾乎都是由模擬槍或其零組件改造而成,且經鑑定均具殺傷力。
  • 說明《槍砲條例》修法旨在解決改造槍枝及彈藥零件流通問題,將槍砲、彈藥及主要組成零件納管。
  • 承認員警在盤查時有逾越比例原則、未落實開立「民眾異議紀錄表」的情形,承諾將案例納入常年訓練教材,並加強員警法制教育。
  • 說明刑案偵查中監視錄影系統是重要手段,約有2成多案件透過此系統破獲。
  • 表示與海巡署及刑事警察局已就車牌辨識系統介接進行商談,將解決雙方系統不一致問題。
  • 承諾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的組成辦法將納入一定比例的相關代表,包括民間業者及原住民代表。
  • 說明低動能槍支審查依《貿易法》辦理,警政署基於治安理由受託執行邊境審查。
  • 同意評估導入交通事故現場屏障措施,以避免圍觀造成二次傷害並保障傷者尊嚴。
  • 承諾會規劃勤務,結合監理及環保單位定期稽查改裝車輛噪音,但坦言量能不足,並將在選舉後加強執行。
  • 表示已開多次會議,原住民族獵槍專法絕大部分已有共識,部分仍在協調中,會找時間向委員報告。

李昌富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計劃處副處長

  • 說明國防部在原住民族自製獵槍管理辦法草案中主要關注安全問題。
  • 表示國防部有鑑於自製獵槍安全問題,認為自身無法認定與鑑定,因此與內政部仍在努力協商中。
  • 針對高金素梅委員質疑國防部未盡研製、選購、輔導、組合原住民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的責任,未具體回應,僅表示會找時間向委員報告。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 證實原住民目前仍有自製獵槍,且可依法申請,但確有因祖先傳承智慧製作而導致安全疑慮或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形。
  • 指出原住民地區目前缺乏符合安全規範的水泥庫房以集中保管槍枝。

司法院

  • 對《槍砲條例》修正草案中提高刑度部分,提醒應考量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與其他法律刑度的衡平性。
  • 對《槍砲條例》第5條之2第6項第4款關於原住民犯本條例之罪撤銷許可的限縮規定,建議釐清實益。
  • 對將空包彈納入《槍砲條例》第4條「彈藥」定義,提醒空包彈未經改造不具殺傷力,可能混淆立法體例。
  • 對增訂「公共場所開槍罪」的刑度是否過苛、是否為抽象危險犯、以及草案第3項明定「不得減輕其刑」的立法體例妥適性提出疑慮。
  • 對《槍砲條例》第18條自首減免刑責規定,認為現行規定嚴格且實務運作無窒礙,質疑修法限縮裁量空間是否妥適,並建議對「開槍後自首」案例進行實證研究以釐清修法正當性。
  • 對《槍砲條例》第18條第4項後段「自白後又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規定,提出有違反「不自證己罪」之虞,建議再酌。

法務部

  • 贊同行政院版《槍砲條例》修正草案中涉及刑事責任的部分,包括增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及殺傷力認定基準、公共場所開槍處罰規定、子彈主要組成零件處罰規定、自首或自白改採「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模擬槍改列刑事罰等。
  • 對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提案放寬過失犯撤銷、廢止許可規定,建議再酌,並建議採行政院版,僅限犯《槍砲條例》以外之罪經緩刑宣告者。
  • 對委員蔡易餘等提案提高製造、販賣、持有槍砲刑期,提醒現行刑罰已屬重罰,應考量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與本條例各罪間的衡平性;另建議檢舉獎金可透過修正子法而非在條例中重複規定。
  • 對委員羅美玲等提案將空包彈納管,贊同修法方向,但建議採行政院版草案,透過管制子彈主要組成零件達到源頭管制效果。
  • 對委員王美惠等提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罪,認同立法方向,但對刑罰級距體例不符提出建議;對自首或自白減免刑責規定,建議採行政院版,由法院依個案審酌,以鼓勵自新。
  • 對委員游毓蘭等提案增訂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贊同修法方向,但建議外聘委員比例採行政院版至少1/3;對自白後供詞反覆加重其刑規定,認為有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之虞,建議再酌。
  • 對委員陳亭妃等提案部分條文刑度,提醒與刑罰級距體例不符,建議再酌。

文化部

  • 支持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20條之1,增訂專供影視攝製使用的模擬槍經許可後可供拍攝,認為有助於推動多元類型影視發展、創造友善拍攝環境及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 對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張其祿、陳柏惟等提案開放影視拍攝使用模擬槍表示贊同,但建議條文文字應衡酌行政院版修正意見。
  • 對設置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建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主政,並考量行政院版已新增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其審認範圍非僅限於模擬槍。
  • 建議影視攝製使用的槍枝應以未具殺傷力的模擬槍及空包彈為主,避免與具殺傷力的真槍混淆,不宜將模擬槍定義移列至第4條槍砲定義中。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對《槍砲條例》增訂第5條之3,組成任務編組性質的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並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出席費表示尊重,建議採行政院版草案文字。
  • 表示本法權責機關為內政部,尊重該部規劃及大院審議決定。

相關後續

  • 本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多項委員提案合併詢答,並宣讀所有條文及修正動議。
  • 會議休息後繼續進行法案審查,宣讀完畢後將進行協商。
  • 委員林文瑞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29702
卷/期/冊
112/97/2
發布日期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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