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立法院組織法、司法人事條例與公保法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2-07
LawTrace 法律歷程:立法院組織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立法院組織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等多項修正草案。會議主要聚焦於提升公費助理福利、優化司法人員人事規範,以及放寬公教人員生育給付條件。委員們也就監聽資料外洩疑慮、公務員行為規範及職場霸凌等議題提出質詢。最終,部分修正案獲審查通過並提請院會公決,部分條文不予增訂或修正,另要求相關部會就特定議題進行研議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旨在修正立法院組織法,以明確規範公費助理的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補助,旨在維護其身心健康並提升國會問政品質。
- 討論內容涉及修正案的實施日期、預算編列、福利制度規劃權責以及國會助理身分認定與權益保障問題。
相關爭議
- 實施日期與預算編列:立法院秘書長建議因 113 年度預算不及編列,應將施行日期訂為 114 年 1 月 1 日,與部分委員希望盡快實施的期望不同。
- 補助範圍與助理身分認定:有委員質疑公費助理是否被視為「外人」,並指出其工作不穩定性,呼籲應比照公務員給予更多保障;秘書長則表示助理非公務人員身分,處理有困難。
- 福利制度規劃權責:鄭運鵬委員建議由助理工會訂定福利細節,秘書長則主張由立法院負責訂定以求穩定。
- 職場心理健康資源:林淑芬委員指出立法院缺乏足夠的心理輔導資源,建議應建立類似 EAPs (員工協助方案) 的心理諮詢機制,以應對國會助理高流動率和工作壓力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公費助理的文康費與健檢費用應由助理工會訂定細節。
- 強調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本應編列相關費用。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委員公職人員雙重國籍查核機制僅依切結書,不符國安及國會信賴要求。
- 建議立法院應有授權查證機制,並追討不法給付,以維護國會尊嚴。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草案,並確認施行日期建議為 114 年 1 月 1 日。
- 質詢勞動部職安署減災策略成效不彰,指出 2022 年職災死亡率創 6 年新高,要求檢討改善。
- 關切司法官學院性平教育課程安排,並要求法務部對準司法官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肯定國會助理對問政的貢獻與辛勞,呼籲保障其權益,建議建立退休金或離職金制度。
- 關切司法官學院性平事件處理進度,強調司法威信。
- 質詢司法院與法務部關於重大案件審判延宕及虛擬貨幣詐騙凍結資金追回的處理效率。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立法院公報處職場霸凌事件,建議應建立常設申訴機制。
- 質疑高階司法官與文官接連發生性騷擾及婚外情事件,要求銓敘部說明公務員服務法對私領域行為的規範。
- 呼籲銓敘部應支持警政署調整高階警監官職結構,以配合業務發展。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處長婚外情事件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要求銓敘部明確表態並啟動懲戒措施。
- 關切網路流傳情治單位監聽名單包含多位立法委員、助理及立法院秘書處人員,要求立法院秘書長查明真偽與外洩問題。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立法院公報處職場霸凌案調查結果,並建議建立立院助理職場霸凌申訴單一窗口。
- 要求立法院秘書長研議解決助理職場霸凌問題的方案。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關切網路流傳的「情治監聽」假訊息事件,詢問立法院是否收到情資通報。
- 要求法務部針對假訊息與境外勢力認知作戰的打擊策略提出專案報告,並明確主責單位與SOP。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委員若遭職場霸凌,現行制度下無處申訴,要求秘書長思考解決方案。
- 強調公費助理不應被視為外人,立法院應編列其健檢補助,並批評行政單位對此的態度。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建議公費助理健檢費用可合併使用及實報實銷,並呼籲立法院提供運動中心特約優惠。
- 指出國會助理平均年資短,流動性高,呼籲將助理法制化並設立心理輔導單位。
- 倡議立法院應儘速引進 EAPs (員工協助方案),提供心理諮商資源以照顧職員工及助理的心理健康。
相關人員回應
林志嘉 立法院秘書長
- 支持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但建議施行日期訂於 114 年 1 月 1 日,以配合預算編列。
- 主張由立法院訂定公費助理福利細節,並承諾與助理工會商量。
- 認同國會助理對委員問政貢獻,但坦言其非公務人員身分導致福利保障處理困難。
- 承認立法院目前心理輔導資源不足,承諾將向臺科大學習並儘速提供 EAPs 專案。
- 表示立法院未收到監聽名單情資,將會去瞭解情況並向委員會報告。
朱楠賢 銓敘部政務次長
- 說明上次年金改革旨在健全財務,但導致公務人員老化及優秀人才不願報考的現象。
- 指出法官退休金加退養金可達 17、18 萬元,高於一般公務員,因其終身職制度不同。
- 說明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已修正為「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但對於衛福部處長婚外情事件,認為社會會評價其行為是否影響機關聲譽。
- 表示銓敘部尚未看到警政署 40 人調升警監職務的案子,但會支持組織多元發展所需。
陳美彤 司法院人事處處長
- 說明法官退休金已納入公務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改革範圍,但法官另有退養金,合計退休待遇較高。
- 解釋法官因憲法保障為終身職,無公務員屆齡退休概念。
黃琴雀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專門委員
- 說明勞保與公保適用對象及請領條件不同,勞保門檻較低,若取消生育給付日數限制恐衍生道德風險及財務問題。
- 表示若公保法刪除日數限制,勞保仍會保留相關規定,但會將委員意見帶回研議。
- 強調勞保財務狀況需考量,不應僅因職業別差異而取消防弊條款。
彭鳳美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副組長
- 說明職安署已擬定 2024 至 2030 年 7 年減災策略,包含職災千人率、健康照護率及職災復工重建。
- 承認 2022 年職災死亡率創 6 年來新高,將針對高風險行業及近期職災事件擬定精進策略。
- 承諾將檢討與改善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效能。
簡美慧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說明司法官學院已就性騷擾事件進行內部調查,並強調對司法人員道德標準的最高要求。
- 表示對於重大案件審判延宕或虛擬貨幣詐騙個案,部裡不介入、不干預,但會後可瞭解具體情況。
- 說明因應選舉,法務部將查緝境外勢力介選及假訊息列為重點工作,並成立假訊息因應中心。
- 初步判斷網路流傳的監聽資料為境外勢力的認知作戰,已責成臺北地檢署分案偵辦。
高明秋 立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立法院公報處職場霸凌申訴案經三次調查會議,認定不成立。
- 表示立法院已著手調整更周延的申訴機制,並設有單一窗口處理類似案件。
黃處長瑞月 立法院人事處處長
- 說明立法院已為助理編列勞保、勞退預算。
- 澄清立法院的職場霸凌申訴機制僅限立法院員工,助理因雇主為委員,故不便介入。
周處長傑 立法院總務處處長
- 說明已洽請中正健康運動中心提供立法院員工運動優惠,並將爭取最佳折扣。
黃秀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處長
- 說明保訓會負責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取得訓練,各機關每年皆有在職訓練計畫及生涯訓練資源。
相關後續
-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依照林思銘委員等 5 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立法院秘書長承諾將在 1 個月內研議助理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明年度預算中編列 EAPs 專案預算,後年實施。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配合檢察機關「去法院化」、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改制,以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訂,對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進行多項條文修正。
- 核心議題包括修正檢察機關名稱、將檢察事務官納入司法人員範圍、調整司法官免職規定,以及配合新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相關條文。
相關爭議
增訂第二十條之二 (檢察事務官任用資格) 爭議:法務部認為該條文與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重複,且目前檢察事務官主要透過考試任用,無從律師、警察等轉任的規劃,因此建議不予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詢銓敘部年金改革效益與後遺症,指出公務人員老化及優秀人才不願報考是重大後遺症。
- 批評法官退休金加退養金高達 17、18 萬元,遠高於一般公務員,認為蔡政府年金改革將不想改的類別排除,有失公平。
相關人員回應
朱楠賢 銓敘部政務次長
- 說明年金改革旨在健全財務,讓財務永續經營,但承認可能導致年輕公務員覺得退休年齡過晚。
- 指出軍人受年金改革影響最小,並提及法官退休金制度與一般公務員不同,有退養金。
陳美彤 司法院人事處處長
- 說明法官退休金與公務員相同,但法官另有退養金,合計可達 17、18 萬元。
- 解釋法官依憲法保障為終身職,無公務員屆齡退休概念。
簡美慧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說明增訂第二十條之二與法院組織法重複,且目前無從其他職業遴選檢察事務官的規劃,建議不予增訂。
相關後續
- 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均依照黃世杰委員等 16 人的提案通過。
- 增訂第二十條之二,依照法務部意見不予增訂。
- 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依照鄭運鵬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因已於 112 年 12 月 5 日另案三讀通過,不予採納。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3 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公教人員保險法中生育給付的請領條件進行修正,旨在放寬限制,保障公教人員生育權益,並提升生育意願。
- 討論內容包括是否刪除繳付保險費日數限制、增加流產給付,以及與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的衡平性與擇一請領原則。
相關爭議
- 生育給付日數限制:委員提案建議刪除公保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繳付保險費日數限制,銓敘部支持此方向,但勞動部對勞保是否同步放寬有疑慮,擔心衍生道德風險與財務影響。
- 流產給付:邱志偉委員等提案建議增加流產給付,但銓敘部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勞保、國民年金、農保)均已停止或未提供流產給付,為衡平性及避免道德風險,建議不予推動。
- 跨社會保險年資併計與比例分攤: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建議併計其他社會保險年資並按比例分攤生育給付,但銓敘部認為各社會保險財務分立且執行面複雜,建議採刪除日數限制的方式處理。
- 生育給付月數:邱臣遠委員書面質詢建議是否比照農保增加生育給付至 3 個月,銓敘部需評估其可行性及財務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支持放寬公保生育給付條件,並質疑勞保仍保留日數限制,對勞工有差別待遇。
- 建議行政院應研議廢除勞保的生育給付日數限制,以求各職業別衡平,並要求勞動部帶回研究。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指出公保法現行規定導致部分公教人員因未達加保日數而領不到生育給付,存在法令缺漏。
- 支持比照國民年金法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放寬公保第三十六條的日數限制,以建立友善生養環境。
相關人員回應
朱楠賢 銓敘部政務次長
- 支持公保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以保障公教人員生育給付權益,並同意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繳付保險費日數限制。
- 建議將第十二條的修正內容併入第三十六條處理。
- 不建議增加流產得請領生育給付,考量與其他社會保險衡平性及避免道德風險。
- 建議增訂「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的規定,避免重複領取。
黃琴雀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專門委員
- 說明勞保與公保適用對象不同,勞保門檻較低,若刪除日數限制恐衍生短暫加保詐領給付的道德風險,並影響勞保財務。
- 表示勞保若取消日數限制,會將勞保對象推給國民年金,但強調勞保與國民年金的性質不同。
- 承諾將委員要求研議廢除勞保生育給付日數限制的意見帶回研究可行性。
相關後續
- 第十二條不予修正,其內容併入第三十六條修正。
- 第三十六條依照陳玉珍委員等 6 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鄭運鵬委員所提附帶決議 (要求行政院同步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及軍人保險條例生育給付條件) 撤回。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9702
- 卷/期/冊
- 112/97/2
- 發布日期
-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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