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案並報告選舉選務及行政中立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2-11
LawTrace 法律歷程: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姓名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除專題報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執勤軍警消海巡人員投票權益與行政中立外,主要審查「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等多項法案。會議討論聚焦於候選人資格認定、境外勢力介選防範、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與工作權保障、以及姓名條例中原住民族語單列等議題。最終,「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經部分協商後通過,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姓名條例」修正草案則因意見分歧,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辦理情形、執勤軍警消海巡人員投票權益、文化健康站等工作人員於選舉期間之行政中立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聚焦於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的選務籌備與維安工作、保障執勤軍警消海巡人員的投票權益,以及確保文化健康站等相關工作人員在選舉期間嚴守行政中立。
- 討論內容涵蓋防範選舉賭盤、境外勢力介選、錯假訊息干擾,以及檢討現行選務規範與公務員行政中立的適用範圍。
相關爭議
-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國籍認定爭議:陳玉珍委員質疑蕭美琴副總統候選人國籍認定過程的實質性與透明度,要求內政部公開查證資料,以釋眾疑。
- 新版選罷法對候選人資格的溯及適用:陳以信委員質疑新修訂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緩刑中候選人王家貞的參選資格限制,認為此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恐侵害基本參政權。
- 境外勢力介選樣態與查緝成效:賴品妤及王美惠委員關切中國透過低價旅遊招待村里長進行統戰及介選,質疑內政部與警政署的掌握及查辦力道不足,並建議加強虛擬貨幣介選的偵辦能力。
- 公務員行政中立適用範圍: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質疑文化健康站照服員是否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並播放影片指出特定委員在文健站進行輔選活動,要求原民會嚴格調查。
- 警察機關員額配置與工作地投票:莊瑞雄委員建議警政署應將夜間人口數納入警察員額設置標準,以減輕員警負擔,並呼籲進一步保障執勤員警的投票權益。
- 不合理房貸政策恐釀風險:莊瑞雄委員對侯友宜總統候選人提出的「購屋貸款1,500萬元、100%貸款、前5年只還利息」政見表達憂慮,認為其為「毒蘋果」政策,恐導致年輕人5年後還款壓力暴增及房價抬升。
- 原保地非原住民農民權益:江啟臣委員指出原住民保留地內非原住民開墾農民的土地權利問題長期未解,批評行政部門互推責任,導致農民無法取得合法身分與保障,監察院糾正案至今未獲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關切選舉賭盤與中國介選對大選的影響,特別是低廉招待村里長赴中旅遊的現象,要求內政部積極徹查並送辦。
- 質詢警政署如何偵辦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賄選,強調科技發展下跨單位合作與金流追查的重要性。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的實質審查,特別是蕭美琴副總統候選人國籍問題,要求內政部公開相關查證資料。
- 關切政黨聯合推薦總統副總統是否構成搓圓仔湯,認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允許政黨聯合推薦,質疑相關告發的法律基礎。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肯定選務人員招募因修法放寬公務員比例和提高工作費而更順利。
- 建議中選會對大型投開票所的選務人員提供特別獎勵(如記功),以鼓勵有經驗者服務於任務繁重地點。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呼籲中選會加強對假訊息的宣導,特別是針對不使用手機的長者,以避免不實消息影響選舉。
- 要求內政部與法務部加強查辦村里長接受中國招待進行思想改造的案件,並建議從旅行社查核相關資訊。
- 關切嘉義市大量木造房屋(含文創園區歷史建物)無法取得使用執照的問題,籲請內政部與國土管理署協助地方解決消防與合法化困境。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中選會對臺南市立法委員候選人王家貞因緩刑而可能被剝奪參選資格的認定,認為此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刑法從舊從輕原則,並可能侵害憲法保障的參政權。
- 指出中選會作為行政機關應考慮其認定可能造成的重大且不可回復之損害,並應參考過往行政假處分案例,保障候選人權益。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嚴肅徹查桃園市議員吳進昌自述涉及SRF電廠的5,000萬元賄賂指控,強調此案事關人民權益及公務廉潔性。
- 呼籲檢調單位主動偵查低價招待里長赴中旅遊的介選案件,並透過新聞稿加強宣導,嚇阻不法行為。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在《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中,對於養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及申請本生父母戶籍資料的意見,認為其與司法院釋字第28號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血統為自然事實、身分認同權受高度保障)相悖。
- 主張《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應將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不具資格者分開計算進用比例,避免不具公務人員資格的原住民工作機會被排擠。
- 肯定原民會支持原住民族語單列姓名的立場,並呼籲內政部加速姓名條例相關修法進程。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肯定臺灣加入IPETCA(原住民族經貿合作協議),並建議深化與會員國在再生能源(特別是地熱)及文創產業的合作交流,借鏡紐西蘭與澳洲經驗,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發展與文化傳承。
- 關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中,行政部門與委員在進用比率及職務類型擴大上的意見分歧,建議持續溝通。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建議警政署應將電信信令人口統計納入警察員額配置考量,以更精準反映實際執勤需求,減輕員警負擔。
- 強烈批評侯友宜總統候選人提出的青年購屋免頭期款、高額貸款政策,認為其可能導致年輕人未來還款壓力過重,甚至影響房價,呼籲內政部說明政策利弊。
- 呼籲內政部解決租屋族電費超收問題,建議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中明訂電費上限為「當期每度平均電費」,並要求房東公開電費計算原則。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行政部門長期未解決原住民保留地內非原住民農民的土地權利問題,指責各部會互推責任,導致農民權益受損且無法獲得農保等保障。
- 強調監察院2021年的糾正案至今未獲有效處理,呼籲行政院應出面協調,承擔解決問題的責任,而非將法案推給立法院審查。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對臺南殺警案後,有心人士公然侮辱警察的不起訴處分表達憤怒,要求警政署動用訴訟基金支持受害員警家屬,並呼籲部長與署長發表強硬聲明。
- 質疑新北地檢署輕率做出不起訴處分,呼籲法務部加強檢察官的在職訓練,避免成為「法匠」而無法同理執法人員的犧牲奉獻。
- 對中選會處理王家貞委員參選資格案的態度表達關切,認為新修訂的選罷法可能存在違憲疑慮,呼籲中選會委員會應考量信賴保護原則,透過職權解釋保障人權,避免被惡意解讀為政治工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健康站照服員是否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並播放影片指出特定委員在文健站進行輔選活動,要求原民會調查。
- 強調《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法應擴大進用職務類型,不限於約聘僱人員,以增加原住民就業機會和提升收入。
- 呼籲內政部及行政院加速《姓名條例》修法,支持原住民族語傳統名字單列登記,指出已有判決案例,時機已成熟。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土地鑑界爭議導致的長期訴訟問題,特別是地政單位提供錯誤證詞導致陳情人權益受損的案例。
- 要求內政部檢討土地重測作業指引,避免在未充分通知指界的情況下造成地界大偏移,並建立防弊機制確保地政資料的正確性。
相關人員回應
林右昌 內政部部長
- 強調將加強查緝選舉賭盤,特別針對六合彩組頭和網路下注,已執行掃蕩專案並移送多起案件。
- 表示已掌握51團556人次村里長被中國招待旅遊情資,部分案件正在偵辦中,並將持續關注假訊息干擾大選。
- 回應房貸政策應穩健且考量民眾可負擔性,批評100%貸款恐使年輕人5年後還款負擔更重,非負責任政府所為。
- 承諾將研究嘉義市木造房屋無法取得使用執照的個案,並與國土管理署討論如何協助地方解決問題。
- 指出蕭美琴女士自始至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未曾喪失或回復,其國籍認定符合國籍法規定。
李進勇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已進行實質審查,3組候選人均符合規定。
- 指出公務人員比例從1/2調降至1/3後,今年選務人員招募工作比以往順利,且工作費調高增加了誘因。
- 回應錯假訊息防制是選務重點,將透過多元管道及事實查核機構提升民眾識讀能力,並及時澄清不實訊息。
- 強調候選人資格認定將嚴格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委員會將於12月15日進行認定,不預設立場。
- 表示中選會作為選罷法執行機關,將依法行政,嚴格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並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主張及司法救濟途徑。
夷將.拔路兒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原民會已透過宣導與函文要求各縣市政府及文化健康站遵守法令規範,堅守行政中立原則。
- 澄清文化健康站照服員為民間聘用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目前未收到相關違規案件。
- 指出《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是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採取血緣與客觀認同表徵並重,整合不同通婚類型,並增加自願放棄身分的補救機制。
- 強調《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行政院版本旨在擴大公部門進用職務類型並提高進用比例,預估可增加1萬3,796個工作機會,提供穩定就業與升遷機會。
- 支持《姓名條例》中原住民族語單列姓名,認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已為此提供法律配套,並指出已有單列案例,應早日完成立法。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說明法務部已超前部署,從組織、法規、查緝、宣導四面向整備選舉查察工作,嚴查賄選、防制暴力、阻絕境外勢力、杜絕假訊息及斷絕賭盤效應。
- 指出《選罷法》已增訂並提高選舉賭盤及深度偽造假訊息的刑責,並提高檢舉獎金,鼓勵民眾檢舉妨害選舉犯罪。
- 表示已發動多波查緝不法金流及賭博專案行動,並成立「AI生成或深度偽造假訊息案件處理中心」即時查處澄清。
- 回應議員指控SRF電廠賄賂案,表示檢察官若知有犯罪嫌疑應依法偵辦,並承諾將委員質詢內容轉知桃園地檢署處理。
- 說明法務部作為法律意見主管機關,可提供相關意見諮詢,但對選罷法條文的合憲性判斷,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的形成。
郭任昇 司法院法官
- 提醒《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未修正部分,依憲法判決第17號意旨,應修法或另定特別法處理其他南島語系原住民族身分認定。
- 建議《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應保留「得申請」文字,以確保符合要件者需經行政機關審核,並保障事後救濟機會。
- 對《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中認同表徵的列舉方式(僅列2款)提出疑慮,建議釐清與第3條認同表徵的適用關係。
陳子和 內政部戶政司代理司長
- 說明蕭美琴女士於2002年設籍臺灣,並表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有戶籍國民與無戶籍國民兩種身分。
- 回應行政院已決議朝原住民族語傳統名字單列羅馬拼音方向進行,但後續仍需進行溝通協調及各機關配套盤點,待行政院拍板定案後辦理。
吳容輝 內政部次長
- 回應《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刪除「得申請」文字,在實際作業上不影響戶政機關的審查程序,但可避免被誤認為法律倒退。
- 指出《姓名條例》中原住民族語單列姓名議題,行政院尚未完全拍板,主要考量各部會系統能否配合,建議待行政院正式決議後再處理。
潘營忠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 說明《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5項中,未成年養子女由本生父母或養父母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可能因雙方意見衝突造成實務爭議。
- 指出養子女基於取得原住民身分需求,可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生父母戶籍資料,戶所可依此審查。
- 解釋《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將「遺漏」修正為「脫漏」是配合《戶籍法》第22條的用詞,以求法條用語一致性。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 說明《原住民身分法》現行第3條(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屬贅文,因不符身分喪失事由者本不喪失,已併入其他條文處理。
- 解釋《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第3條將原住民與原住民通婚及原漢通婚子女身分取得條件整合,並保留「得申請」文字,是為讓不同通婚類型子女都能依意願申請,且符合實務申請程序。
- 說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行政院版本旨在擴大公部門進用職務類別,而非僅限約僱人員,以提升原住民收入與升遷機會,並舉例說明合併計算總人數有助增加進用義務機關。
呂世壹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處長
- 說明離島三縣市的原住民人口比例較低(0.87%),若強制訂定公部門進用原住民比例,可能導致用人緊張。
- 指出離島公務人員主要透過地方特考及離島特考招募,警消人力則需專業特考,這些來源的限制使得原住民進入公部門的機會相對較少。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承諾會後研議將夜間高人口數納入警察員額設置標準,以調整警力配置,減輕員警執勤負擔。
- 表示科偵人才培訓計畫持續進行,已訓練過的同仁可投入本次選舉虛擬貨幣幣流追查,並將加快與金管會等單位合作腳步。
- 對「師大數學哥」侮辱警察言論深感不妥與憤怒,承諾警政署將全力支持受害員警家屬提起自訴的律師費用。
相關後續
- 《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經協商後,第1、2、5、7、8、9、10、11、12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現行法第3、6條刪除,第3、4、6條經修正通過,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增訂第8條之1不予增訂。
- 《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游召集委員毓蘭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列議案因意見分歧,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行政部門尚未準備好相關配套與共識,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林文瑞、陳琬惠、邱臣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射擊活動暨射擊器材權益促進會為建議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請願文書1案
核心議題
審查中華民國射擊活動暨射擊器材權益促進會提出的請願文書,建議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0201
- 卷/期/冊
- 113/2/1
- 發布日期
-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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