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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撞船案專題報告:聚焦執法過程、真相釐清與兩岸協商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3-04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金門撞船案:翻船執法過程及後續處理」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事件真相釐清、海巡執法過程的透明度、密錄器設備不足、兩岸協商進度及政府官員處理態度等爭議。多位立法委員對海委會主委擅改報告名稱表達不滿,並要求行政部門積極面對問題、還原事實,同時堅守我方主權與執法立場。最終,委員會要求海巡署提交相關資料與改善計畫,以利後續追蹤。

討論事項一

邀請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及海軍司令部參謀長就「金門撞船案:翻船執法過程及後續處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旨在釐清金門撞船案的執法過程、事實真相、後續處理,以及事件對兩岸關係的影響。
  • 討論重點包含海巡執法設備(密錄器)、通聯記錄、兩岸協商進度、政府官員態度及如何避免未來類似衝突。

相關爭議

  • 報告名稱爭議:海委會管主委擅自更改專案報告名稱,被多位委員譴責為藐視國會,管主委則解釋是為捍衛海巡立場,避免「撞船」一詞影響談判責任歸屬。
  • 事件真相與執法過程透明度:海巡署未提供事發時的錄影畫面,引發外界對真相隱匿的質疑。海巡署表示有雷達軌跡和無線電錄音,但因偵查不公開無法公布。
  • 密錄器配備不足:多位委員質疑海巡署執法船隻未全面配備密錄器,導致無法還原真相,影響基層權益,海委會承認設備不足並承諾改善。
  • 兩岸協商進度與立場:協商15次仍未達成共識,中方曾要求我方海巡人員赴陸受訊,並堅持「惡性撞船」定性,我方則堅持司法調查釐清責任,並拒絕政治性附加條件。
  • 政府官員態度與政治責任:多位委員批評管主委處理事件態度傲慢、進退失據,未就擅改報告名稱公開道歉,並質疑其專業能力與政治責任。
  • 「撞船」與「碰撞」名詞定義:委員與官員就「撞船」與「碰撞」的定義及使用爭論不休,海委會認為「撞船」具負面政治意涵,影響談判。
  • 兩岸關係升溫與應對:委員擔憂事件導致兩岸情勢惡意螺旋上升,海警船常態化巡查金門海域,質疑政府應對策略。

立法委員發言

丁學忠 立法委員

  • 質疑管主委透過臉書處理公務及擅改報告名稱,要求其公開道歉。
  • 對海巡署缺乏密錄器導致無影像證據表示不滿,認為預算充足卻設備不足。
  • 批評管主委處理方式傲慢,將責任推給海巡基層。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譴責管主委藐視國會,擅改報告名稱,並要求道歉。
  • 質疑海巡署新聞稿誤植案發時間,以及缺乏錄影資料作為證據。
  • 關切兩岸共打機制在此事件中是否有效,要求提供聯繫時間。
  • 擔憂陸方未來可能以武裝船隻進入禁限制水域,要求海巡署提出因應作法。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強烈不滿管主委擅改專案報告標題,要求其向立法院致歉。
  • 質疑管主委簡訊中提及原住民比例有利益交換之嫌。
  • 批評海巡署缺乏蒐證設備,密錄器缺口大且曾採購大陸製產品有資安疑慮。
  • 要求海委會確保兩岸人民與漁民安全,並提供密錄器採購合約。

黃建賓 立法委員

  • 提醒管主委應尊重立法權,避免因報告題目變更引發兩岸問題。
  • 強調缺乏影像證據對基層執勤人員不公平,要求檢討改進。
  • 質疑海巡署對密錄器配備不足的解釋,要求全面落實。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譴責海委會更改報告名稱,批評其避重就輕,管理失當。
  • 質疑海巡署在執法SOP中,何時應驅離、何時登檢的標準。
  • 認為缺乏密錄器影響基層權益,要求高層負起政治責任,而非讓基層擋子彈。
  • 指出海委會對事件說法反覆,加劇事件複雜性。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以辭典與海商法定義「撞」與「碰撞」,譴責管主委在文字上過度解釋。
  • 再次譴責管主委擅改報告題目為毀憲亂政,要求立即道歉。
  • 確認海巡署已將兩艘船的軌跡資料交給檢方,認為可推翻管主委強詞奪理。
  • 質疑中國快艇甩尾急轉導致碰撞,及海巡署指揮鏈問題,並關切兩岸協商對等性與第三方鑑定。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肯定海巡署捍衛海疆、取締非法、保障合法的職責。
  • 支持海巡署更改報告名稱,認為「撞船」一詞影響談判,可能導致責任歸屬問題。
  • 強調海巡署在事件中積極搜救,並已將所有資料提供檢調。
  • 呼籲不分黨派支持海巡弟兄,提供最佳配備與後盾。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同報告名稱對後續談判影響重大,事關責任歸屬。
  • 強調海巡署船隻沒有破損,不像外界所稱故意衝撞。
  • 肯定海巡署積極救援,並呼籲高層應力挺基層執法。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巡署為何不與召委溝通報告名稱,並認為名稱爭議是中方想法。
  • 強調事件有人員死亡,應釐清真相,避免政治化解讀。
  • 關切兩岸協商進度及中方有無要求海巡人員赴陸調查。
  • 批評國民黨副主席赴陸後發言,認為應合作解決問題。

黃捷 立法委員

  • 支持管主委更正報告名稱,認為在真相釐清前應使用中性字眼。
  • 強調維護主權與治權退無可退,若名詞退讓將影響談判及執法。
  • 指出海巡署執法有據,並非執法過當,且中方對三無船查緝更嚴格。
  • 呼籲海委會不應為人道道歉,並應改善監控設備與加強大型執法船隻。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指出報告名稱爭議是因「撞船」與「執法」用語對談判有影響,以及溝通時間差。
  • 確認海巡署與對岸海警有協同執法默契,且溝通順暢,但事件發生後中方升高緊張局勢。
  • 要求海委會和陸委會全面討論,釐清升高緊張局勢者是誰,以維持和平。
  • 質疑網路上散播管主委「中國漁民該死」的虛假對話,認為是認知作戰。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尊重司法調查,但要求管主委說明對事件的看法及海委會的應對策略。
  • 關切金廈水域高度重疊及中國海警登船臨檢事件,要求海委會確保漁民安全。
  • 質疑政府對兩岸衝突情勢升級的準備,以及是否應尋求美方協助聯合巡邏。
  • 要求海委會提供精進加強訓練、海巡力、兩岸關係影響力及人民福祉影響力的書面資料。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強調三無船舶越線問題,並認為「撞船」與「擦撞」定義不同,應相信檢方調查。
  • 播放影片說明海巡登檢作業的辛苦與危險性,呼籲外界勿將事件過度政治化。
  • 肯定海巡署在維護主權、協調溝通上的努力,並積極救援。
  • 要求海巡署長說明事件發生原因及後續救援過程,並公布可公開的資訊。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認為「撞船」不見得是錯的,海委會應據理說明,事件本質是警匪追逐。
  • 指出管主委在談判桌外被認知作戰操作成障礙者,對此感到不公。
  • 強調兩岸關係應以忍耐、法律歸法律、人死為大為原則,呼籲低調處理。
  • 建議管主委多與金門地方人士溝通,避免將事件拉高至中央層級。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不同意「忍耐」說法,認為若有真相,無需忍耐,可呈現證據。
  • 質疑海巡署對外說法反覆,擠牙膏式公布資訊,導致外界疑慮與兩岸情勢升高。
  • 要求海巡署長說明為何未全程錄音錄影,及是否懲處相關人員。
  • 確認海巡署有雷達軌跡圖與通聯錄音,並要求提供給委員會,強調立法院有權調閱資料。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指出金門撞船案是中國灰色地帶作戰的一部分,旨在擴張執法權力,與臺獨無關。
  • 強調中國透過輿論操作(如造假截圖、要求翻供)製造「惡性撞船事件」的法律框架。
  • 建議海委會應預判中國未來操作手法,並在人員遣返前預先告知國人。
  • 主張應以第三、第四艘船隻或無人機進行空拍蒐證,而非僅依賴密錄器,並盤點所需預算人力。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質疑管主委對外不透露談判機敏內容,卻將訊息洩露給特定委員,違反原則。
  • 批評管主委對大陸公開要求(公布真相、嚴懲責任人、道歉)的回應模糊且不願正面回答。
  • 質疑管主委缺乏海巡專業經驗,批評其為「外行領導內行」導致管理失當。
  • 引用管主委2016年臉書發文,批評其在密錄器問題上「睜眼說瞎話」,前後不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陸委會與海委會未依召委題目提交報告,要求邱主委向召委道歉。
  • 質疑政府處理金門案導致兩岸惡意螺旋上升,甚至有意讓美國介入。
  • 要求管主委和署長公開表達對家屬的人道關懷與歉意,並說明撫慰金進度。
  • 指出過去處理陸人在台死亡案例,撫慰金約為新台幣300至400萬元。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確認海巡署已設立靈堂、每日拜飯上香,但中方人員及家屬未曾上香。
  • 強調兩岸協商中方曾主張「惡性衝撞」,但我方專案小組堅決不接受,因真相需由司法釐清。
  • 指出三無船舶在兩岸均屬違法,且海巡署過去有多次協同執法與海上救援中國船隻的經驗。
  • 要求海委會與海巡署堅定立場,捍衛執法正當性,絕不因政治條件退讓,避免臺灣水域成為海盜天堂。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關切金門案談判進度與卡關原因,特別是中方是否要求我方人員赴陸受訊。
  • 支持管主委將專案報告名稱改為「取締大陸籍快艇事故」,以站穩臺灣主權。
  • 擔憂520前中國可能藉灰色地帶行動(如海警登檢遊艇)壓迫新政府。
  • 提出三個堅持:涉及管轄權與主權絕不讓步、取締中國漁民違法行為不能打折、人道撫慰金不能有附加條件。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維護主權、海域安全及海巡弟兄安全,不升高衝突是重要原則。
  • 指出「金門撞船案」題目有多種可能性,呼籲在用詞上互相尊重,減少衝突。
  • 提醒海巡署長應勇敢向長官報告,在用詞上做調整,以減少兩岸衝突。
  • 關切海巡署密錄器配備不足問題,呼籲儘速處理,並承諾全力支持海巡弟兄。

相關人員回應

管碧玲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坦承擅改報告名稱對召委失禮,但強調是為捍衛海巡立場,避免「撞船」一詞影響談判責任歸屬。
  • 表示海巡署依法行政取締三無船舶,執法過程無過失,但對沒有錄影導致家屬煎熬表達歉意。
  • 指出登檢過程常有碰觸,但海巡署的跡證顯示並無執法過當,最終真相需待司法釐清。
  • 強調海委會對亡者表達高度遺憾與哀悼,並已盡力進行人道關懷,但拒絕政治性道歉。
  • 說明兩岸對三無船舶取締有共識,但中方將單一執法事件升高為政治連結,導致談判困難。
  • 否認網路上流傳的「中國漁民該死」言論為認知作戰,並對媒體不實報導表示不接受。
  • 承諾將成立小組檢討勤務管理與裝備落實,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並堅持不挑釁、不升高政治衝突的原則。

邱太三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重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非經許可不得進入禁限制水域,我方將持續執法。
  • 對國臺辦否認我方禁限制水域及無端指控表示遺憾,呼籲陸方尊重我方司法體制。
  • 承認未列報告題目是值得商議之處,並向召委表達歉意。
  • 表示兩岸共打機制仍有運作,法務部主責通緝犯遣返,但本次案件海巡有其聯繫機制。
  • 強調我方從不挑釁,但執法一定嚴峻,支持海巡強力執法,並呼籲陸方加強管理三無船舶。
  • 指出中國長期對台進行認知作戰,國臺辦將事件定調為「惡性撞船」與「暴力執法」,呼籲國人小心用語。

周美伍 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委兼海巡署署長

  • 對擅改報告名稱向召委正式道歉,但強調是為捍衛海巡執法正當性,避免「撞船」一詞影響談判責任歸屬。
  • 說明事件主因是大陸違法快艇高速大轉彎、配重不良及船長操縱不良,且該船隻無船名、無證書、無船籍港登記。
  • 證實海巡署有雷達航跡圖、指管通訊錄音及救難船隻的舷外攝影,但因偵查不公開無法公布。
  • 表示海巡署在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即進行搜救,並無延誤,且過去3年救援中國船隻與人員共17件119人。
  • 指出兩岸海巡單位長期有協同執法默契,去年協同執法達49次,主要針對三無船舶,但本次中方將事件政治化導致談判困難。
  • 承認密錄器配備不足,承諾將在9月以前完成所有採購,並將採購合約提供給委員會。
  • 強調海巡署船隻沒有破損,不像外界所稱故意衝撞,且已將兩艘船扣押並禁止任何人查看。

許靜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副署長

  • 說明兩岸協商使用「談話紀要」名稱,中方曾要求我方海巡人員赴陸受訊,但已逐步化解。
  • 表示中方對本次事件定性為「惡性衝撞」,但我方專案小組堅決不接受,堅持由司法釐清真相。
  • 證實海巡署已於2月15日設立牌位、每日拜飯上香,並舉辦頭七法會,但中方人員及家屬未曾上香。
  • 指出兩岸協商主要困難點在於法律制度與作業程序認知落差,我方希望先處理人道撫慰金,中方則要求先道歉。

廖德成 海洋委員會艦隊分署分署長

  • 說明海巡登檢規定不限密錄器,只要能全程錄音錄影即可,未來將檢討精進勤務規範。
  • 指出兩船擦撞、碰撞在登檢過程中是常態,但碰撞大小與翻覆因果關係需由地檢署確認。
  • 證實4名船員及涉案船舶均無證照,為典型的三無船舶,且該船隻配重不正常、高速行駛,即使無碰撞也易自行翻覆。
  • 強調在雷情上發現目標後,巡防區會調度線上巡防艇,切入大陸公務船與我方船舶之間,並透過兩岸管道溝通。

黃錫璋 海洋委員會情報組組長

  • 說明海巡署密錄器採購曾有大陸製產品,但已全部封存,目前使用均為臺灣製。
  • 指出密錄器缺口3061台是因改變配備方式造成,將動用第二預備金2150萬元採購臺灣製密錄器,單價約7000元。

董冀星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計畫處處長

  • 報告國軍應處原則為「不直接介入、不升高衝突」,保持監控並協助海巡單位應處。
  • 表示國軍已要求外島防衛部及海軍研擬衝突態樣及處置,納入平時演練,做好支援海巡署準備。
  • 強調因應中共海警局常態化巡查,國軍遵「不挑釁、不示弱、不升高衝突」原則,維護主權及海域安全。

張獻瑞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副參謀長

  • 證實國防部與海巡署之間有支援協定與情資分享機制。
  • 表示海軍聯成戰系統所掌控的目標不包含近岸水域的小型目標,無法掌握本次事件的雷達軌跡。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總共有4案,經各黨團協調後,暫緩處理,繼續進行答詢。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在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海巡署承諾將在9月以前完成所有密錄器採購,並將相關報告提供給委員會。
  • 委員會要求海巡署提供本次事件的完整無線電通聯紀錄及雷達軌跡圖給委員會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130501
卷/期/冊
113/5/1
發布日期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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