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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報告國際兩岸局勢:聚焦美中大選與台海安全挑戰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3-11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邀請國家安全局局長蔡明彥報告,分析中共兩會及美國總統大選對國際與兩岸局勢的影響。會議深入質詢中國對臺複合式威脅、法律戰、金門船隻事件、不在籍投票、TikTok資安國安風險及總統維安爭議等議題。國安局強調持續監控情勢,並與友盟合作,多項質詢要求相關單位書面答復或進一步研議。

討論事項一

邀請國家安全局局長蔡明彥報告「因應中共兩會召開及年底美國總統大選,就國際及兩岸局勢發展之研析」,併請國防部副部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列席,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中國「兩會」召開及美國總統大選背景下,國際與兩岸局勢的發展進行研析,並探討其對臺灣國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影響。
  • 討論內容涵蓋中國對臺複合式威脅、法律戰手段、灰色地帶衝突、資安問題、以及美國對臺政策走向與國防應處策略。

相關爭議

  • 兩岸情勢嚴峻程度:國防部長邱國正曾表示兩岸情勢嚴峻至「瀕臨這狀況」且「憂心得睡不著」,而國安局長蔡明彥則評估目前「沒有看到臺海戰事一觸即發的相關情資」,引發委員質疑兩者判斷差異。
  • 「第一擊」定義與應處:國防部將共軍實體航空器或海航實體逾越界線認定為「第一擊」,委員質疑其具體執行標準與擦槍走火風險。
  • 金門船隻事件處理:委員質疑金門船隻翻覆事件的真相與政府處理危機的能力,以及海巡署執法紀錄與總統通報內容的差異,擔憂中國藉此虛無化禁限制水域。
  • 不在籍投票國安風險:針對境外通訊投票,國安局提出資安環境及中國敵對勢力干預投票自由意志的國安疑慮,但相關法案討論將持續。
  • TikTok的資安與國安風險:美國眾議院通過法案要求TikTok撤資或面臨禁令,委員質疑臺灣對TikTok的管制僅限公部門且僅從資安考量,是否應提升至國安層級全面禁止。
  • 總統維安處所合法性:委員質疑國安局對副總統賴清德住居所進行維安的合法性,認為該處不符合法律上「住所」或「居所」定義,且撤哨理由亦遭質疑。
  • 赴陸團禁令決策過程:委員質疑禁止組團赴陸的決策是否由國安會議主導,並詢問國安局在此決策中的具體建議與評估,擔憂此舉加劇兩岸惡意螺旋。

立法委員發言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國複合式威脅(軍事、統戰、認知作戰)的資源分配與此消彼長關係。
  • 關注中國擴張司法執法權(反間諜法、保守國家秘密法)對臺灣的影響及應對方案。
  • 建議國安局擴大盤點並警告國人赴中風險個體與團體,特別是統戰脈絡中的潛在危險。
  • 質疑中配入籍年限若無放棄中國籍,可能在臺為中國蒐集情報,對國安造成影響。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詢問國安局對中國「和平統一」論述的解讀,以及近期武力犯臺機率的評估。
  • 關切習近平追求歷史定位可能導致武力侵臺的擔憂,以及臺灣如何因應中國武力擴張。
  • 詢問美國總統大選結果(川普或拜登)對臺灣軍援與臺海安全的影響。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質詢鄭文燦副院長影片、羅致政委員錄音檔及趙天麟委員緋聞案是否涉及境外介選及國安機密外流,並要求國安局啟動調查。
  • 關切近期立法院接獲恐嚇信事件的國安疑慮。
  • 詢問金門海域船隻事件發生時,國安局對蔡英文總統的通報內容與海巡署報告是否一致,質疑總統未獲完整資訊。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國利用金門船隻事件在名詞定義上爭執,實為限縮臺灣主權並虛無化禁限制水域,企圖將臺海內水化。
  • 擔憂不在籍投票若開放境外通訊投票,在中國反間諜法下恐危害國安。
  • 關注中國透過「福馬同城通」等地方包圍中央的「生活統戰」手法,要求國安局揭露樣態並提出對策。
  • 詢問菲律賓巴丹群島建港對臺灣周邊防護及區域安全的影響。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詢問8年來臺海局勢緊張化的最主要原因,並指出中國戰略行為變動與臺灣溝通管道中斷的影響。
  • 強調應提升臺灣能源、糧食、社會等各方面韌性,以應對中國威脅。
  • 質疑對中國大型漁船進入6海里處無應處作為,要求國安局提出更具體建議。
  • 重申對選舉期間錄音錄影外流事件的國安疑慮,認為國安局應主動介入調查,而非僅推給司法。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詢國防部改變「第一擊」定義對國安的影響,以及擦槍走火的可能性。
  • 關切美國總統大選對臺灣友臺政策、軍援軍售計畫的影響,並要求國安局持續追蹤。
  • 詢問國安局長蔡明彥在520後是否留任,以及新政府國安策略是否調整。

李昆城 立法委員

  • 強調美國眾議院通過TikTok禁令是從國安角度考量,建議臺灣應有更高警惕心,不應僅限於公部門和資安層面。
  • 指出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僅處理中國代表權,未涉臺灣地位,中國刻意錯誤解讀以限縮臺灣主權。
  • 警示520前中國可能加強國際法律認知戰及外交施壓,要求國安局嚴密注意邦交國狀況。

陳冠廷 立法委員

  • 詢問國安局預警機制在重大危害公眾安全事件的發布標準與具體實施方式。
  • 關切境外人士發送恐嚇信件對臺灣社會不安的操弄,要求國安局向公眾釋出可信資訊。
  • 質疑中國統戰滲透案件(如統促黨何建華案)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要求國安局檢討情資分享與立案要件。
  • 關注中華電信資料外洩案,要求國安局協助提升資通訊安全,並加強跨機構情報交流。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擔憂香港基本法第23條通過後,國人赴港轉機或商務的人身安全與言論自由將受嚴重影響。
  • 質詢臺灣空軍面對共機艦頻繁干擾下是否仍掌握局部或全面空優,並關切飛行員斷層與人力補充問題。
  • 呼籲初教機應循國機國造方向規劃,並詢問國防部相關戰略。
  • 詢問美國總統候選人拜登與川普對臺海戰事軍事介入或協防臺灣的戰略規劃。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長蔡明彥對兩岸情勢「沒有兵凶戰危」的判斷,與國防部長邱國正「睡不著」的擔憂形成矛盾。
  • 要求釐清國防部「第一擊」定義與實際執行標準,擔憂擦槍走火。
  • 詢問金廈事件後兩岸惡意螺旋是否上升,並要求國安局長明確表態520前是否會發生戰爭。
  • 質疑「禁止赴陸團」決策是否為國安會議決定,並批評該決策加劇兩岸緊張,影響觀光業者。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長對兩岸情勢「沒有升高」的樂觀判斷,與學者及國防部長的悲觀看法相左。
  • 擔憂中國海警船常態化活動可能導致金門禁限制水域內海化,要求國安局提出具體因應措施。
  • 追問國安局在「禁止赴陸團」及「金門船隻事件」中的具體建議與指令,認為這些事件導致兩岸惡意螺旋上升。
  • 強調520前是敏感危險期,要求國安局確保人民能安心,並檢討現行兩岸政策成效。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對副總統賴清德居所進行維安的合法性,認為該處不符民法對「住所」或「居所」的定義,要求國安局提供書面法理依據。
  • 批評國安局撤哨理由(副總統宣布不再居住)不符信託法規,認為其解釋法律過於隨意。
  • 指出維安人員使用掃除用具可能造成民眾誤會,建議國安局應避免此類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蔡明彥 國家安全局局長

  • 表示中共對臺複合式威脅多管齊下,包括政治滲透、經濟脅迫、軍事恫嚇、資安攻擊及認知作戰。
  • 指出美國兩黨均視中共為主要挑戰,友臺制中政策不致大幅改變。
  • 說明中共「兩會」強化「以黨領政」、擴增軍費、發展「中國現代化模式」及強化反獨促統。
  • 評估中共對臺政策仍以「脅迫性的和統」為主軸,透過複合式威脅施壓,但目前無臺海戰事一觸即發情資。
  • 回應香港基本法第23條通過後,國人過境或赴港須特別注意人身安全與言論自由風險。
  • 說明TikTok有中資股權、國安法制要求分享情資及資安技術等疑慮,支持數位部禁用公部門設備。
  • 表示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遭中國刻意錯誤解讀,意圖限縮臺灣主權地位,將持續串聯國際社會說明。
  • 預判520前中國將持續強化國際法律認知戰及外交施壓,誘拉邦交國。
  • 說明國安局有預警機制,透過專案蒐集情資並與相關部會分享,以事先應處危害國家安全事件。
  • 指出網路匿名的恐嚇案件多來自境外陸籍人士,已通報刑事局並希望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處理。
  • 表示已與檢調機關分享中共滲透案件情資,並與最高檢合作訓練檢察官提升立案率。
  • 說明國安局有統合協調11個情報機關的機制,並定期召開國家情報協調會報進行跨部會資訊交流。
  • 回應中華電信資料外洩案,表示已通報主管機關並協助國安單位提升資通訊安全。
  • 重申國安局對維安處所的認定依特勤條例,只要有居住事實即為居所,強調依法行政,並將提供書面說明。
  • 表示維安勤務不含打掃,特勤人員僅協助清潔,未來將避免造成誤會。
  • 強調維持兩岸和平穩定是國安團隊優先責任,並有針對各種臺海情勢劇本的預應方案與漢光演習推演。

柏鴻輝 國防部副部長

  • 說明「第一擊」定義為敵方航空器或海航實體進入我國12海里領海或領空,將行使自衛權,但不能與「打」畫上等號,需視敵意判斷。
  • 表示在防空火力涵蓋範圍內,我國掌有絕對空優,強調飛行員訓練與戰略戰法的重要性,主力戰機飛行員數量充足。
  • 回應初教機汰換規劃,表示目前高教機仍在交機階段,初教機有三種評估方案,將遵循國機國造政策方向,預計122年發生問題。

張忠龍 海巡署副署長

  • 說明金門船隻事件第一時間呈報總統府的是摘要報告。
  • 回應苗栗海域3艘大陸大型漁船進入6海里事件,表示雷達全程監控並派遣巡防艇應對,但因海象惡劣且對方船隻噸位較大,巡防艇耐浪級數不足,未能有效驅離,但仍全程監控其航行狀況。
  • 表示若政策決定,海巡署將全力配合立法院組團考察太平島。

李副指揮官 特勤中心

  • 說明維安對象住居所的維安依據為特勤條例第12條,並認定副總統居所符合維安標準。

相關後續

  • 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國防部、海巡署、國家安全局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全體委員並副知本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黃珊珊及陳培瑜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國安局將針對副總統居所維安的法理依據提供書面說明。
  • 主席要求國安局準備過去副總統居所的實際居住時間紀錄,以供委員會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131001
卷/期/冊
113/10/1
發布日期
2024-04-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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