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同意權公聽會:聚焦大法官適任性、政治傾向與司法爭議
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2-02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召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同意權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與立法委員就大法官提名人選進行審查。討論聚焦於大法官的專業素養、政治獨立性、操守、實務經驗,以及近期憲法判決(如死刑案與國會改革案)的影響。委員及專家對提名人選的政治傾向、審查門檻、記名投票制度及司法公信力表達多元意見。會議結論為所有發言將列入紀錄,作為未來同意權行使之重要參考。
討論事項一
「行使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同意權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提名人選的適任性,包括其專業能力、操守、獨立性及憲政人權理念,以作為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重要參考。
- 會議深入探討大法官在憲政制度中的角色、違憲審查的界限,以及近期憲法判決(如死刑案與國會改革法案)對社會及司法實務的影響,並檢視提名人選的政治傾向與實務經驗。
相關爭議
- 提名人選的政治傾向與獨立性:多位委員及學者質疑賴清德總統提名人選的「綠友友」色彩過於濃厚,如張文貞、姚立明、廖福特、劉靜怡、何賴傑、陳運財等,恐影響大法官的超然獨立性。
- 死刑判決(憲判字第8號)爭議:林騰鷂教授、張介能助理教授、羅智強委員、吳宗憲委員等強烈批評大法官實質廢死判決悖離民意與憲政理念,導致重大殺人犯免死,並質疑其判決依據與程序。
- 國會改革法案判決(憲判字第9號)爭議:林騰鷂教授、吳宗憲委員、翁曉玲委員、吳春城委員等認為大法官的判決限縮國會調查權,導致行政權擴張且官員可規避監督,破壞權力分立。
- 大法官資格與實務經驗:劉書彬教授、翁曉玲委員、陳瑞仁退休檢察官等認為現行提名人選實務經驗不足,且司法院組織法對資格認定過於寬鬆,可能影響大法官處理實務問題的能力。
- 同意權行使的記名投票制度:鍾佳濱委員與蔡易餘委員擔憂記名投票會造成立委人情壓力,影響獨立判斷,並可能使大法官被標籤化,減損其中立性。
- 憲法訴訟法修法與憲法法庭癱瘓風險:蔡易餘委員指出若本次提名未通過,現行大法官人數不足將導致憲法法庭因修法後的高門檻而癱瘓,影響人民憲法救濟權利。
- 大法官是否應考量民意:羅智強委員、吳宗憲委員等認為大法官不應完全無視民意,尤其在廢死等重大議題上,但蘇彥圖教授則強調大法官應忠於憲法而非民意,具備抗多數決特質。
立法委員發言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批評大法官實質廢死判決(憲判字第8號)是民進黨廢死的巧門,違背8成民意,讓殺人犯免死。
- 質疑賴清德總統提名6位主張廢死的大法官,表示無法投下同意票。
- 主張冤獄在現代偵查技術進步下幾乎不可能發生,不應以此作為廢死藉口。
- 認為大法官成為惡徒救星,踐踏受害者正義,導致受害者家屬終身痛苦。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審查大法官不應以其過去主張或判決立場預測未來釋憲決定,這是不可能且無意義的。
- 指出大法官具有抗多數決特質,不應全然配合民意,憲法訴訟法中已有法官迴避原則。
- 質疑將人事同意權改為記名投票,可能造成人情壓力,並使大法官被標籤化,影響其中立性。
- 說明過去無記名投票時,各黨仍透過技術性亮票貫徹政黨紀律,而記名投票則讓社會更容易對大法官貼標籤。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強調記名投票後,大法官被提名人未來會因支持其的立委而呈現高度政黨傾向,損害中立性。
- 指出國會多數黨與總統所屬政黨不同,提名人尋求支持難度高。
- 期許未來司法院院長能解決法官過勞問題,爭取提高司法院總員額。
- 呼籲關注金字塔訴訟制度的未竟之業,包括基層法院資源不足、上訴救濟與司法信任問題。
- 警告國會多數黨堅持修法可能導致憲法法庭癱瘓,呼籲借鏡韓國案例暫停相關條款以維護憲法審判功能。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強調對大法官提名進行實質審查,非包裹式或仇恨式,不受黨團指導。
- 認為大法官應超然獨立,解決法制衝突,而非創設法律或干涉法官獨立審判。
- 批評現任大法官判決限縮國會調查權,導致行政權擴張,違背執政黨過去強化國會權力的主張。
- 質疑憲判字第8號死刑判決侵害立法權與法官獨立審判權,逾越大法官權限。
- 主張大法官應重視實務經驗、理論與不同政治傾向的平衡,避免過度政治化。
- 指出前大法官黃昭元亦曾表示大法官不應完全漠視民意,需多加思考。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主張嚴格把關、寧缺勿濫,選出有良好人品、操守、專業且能抵抗政治壓力、忠於憲法精神的大法官。
- 批評總統提名方式易導致人選政治立場相近,缺乏多元觀點。
- 質疑蔡英文總統提名的前大法官們力挺執政者政策,被冠為「保皇派」,並捍衛民進黨利益。
- 認為賴清德總統提名人選「用人唯親」,多為「綠友友」,缺乏實務經驗,恐摧毀大法官公信力。
- 批評大法官常自以為人權進步者,透過釋憲造法,導致「大法官治國」,違反司法謙抑原則。
吳春城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需具備專業素養、良知及不受政治影響,肩負國家司法最後防線。
- 質疑本次提名名單獨立性與公正性,批評被提名人未回覆黨團問卷,缺乏獨立判斷能力。
- 批評憲法法庭對國會改革案的判決民主倒退,沒收國會監督權,導致行政官員可說謊避責。
- 指出多項民調顯示民眾對司法信任度低,司法改革滿意度偏低。
- 期待大法官能積極引領社會變革,不考量當權者意志與政治正確,為明日而生,重建人民對司法信任。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應忠於憲法而非民意,依法超出黨派獨立審判,憲法法庭裁判應接受公評但不需完整回應社會多數期待。
- 認為審查重點應著重被提名人昔日言行、法學著作與憲法規範間的連結,以明瞭其憲政立場。
- 期許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對司法行政規劃有願景,能改善司法人力不足、減輕程序紛擾,提升司法公信。
- 指出立法院遲至今日才審查,導致憲法法庭僅存8名大法官,不利憲法訴訟,呼籲積極行使同意權以維護民主憲政。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鷂 教授
- 主張大法官實質廢死判決與宣告國會改革法案違憲極為離譜,悖離主權在民、統治權受監督、責任政治等憲政核心理念。
- 批評大法官成為「太上立法院」,超越憲政分際,漠視憲政災難。
- 質疑賴清德總統提名人選(如張文貞、姚立明、廖福特、何賴傑、劉靜怡、張文貞、陳運財)親近民進黨,且對憲政破毀噤若寒蟬,不適任大法官。
- 引用前大法官翁岳生及王澤鑑的觀點,認為現行大法官制度已過時且不良,應全面改革。
- 認為大法官最重要的職責是守護憲政體制,現行大法官與被提名人完全漠視憲政敗壞,淪為「民進黨化的大法官」。
劉書彬 教授
- 強調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需具備專業素養、操守、良知及超越黨派,以防禦性民主維護憲法。
- 介紹美國分散型與德國憲法法院的違憲審查制度,並指出台灣承襲德國體制,採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任命制。
- 指出憲法訴訟法中多項案件具高度政治性,大法官人選選擇至關重要。
- 比較德國大法官資格要求(法官法資格、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聯邦議員候選資格)與台灣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的寬鬆規定,認為台灣門檻較低。
- 分析本次7位被提名人僅3位具備法官或律師資格,且多位有顯著政黨傾向,年齡偏高,專業領域偏向憲法、行政法、刑法,缺乏消費者保護、數位保護、勞動者及婦幼保護等弱勢領域專才。
林俊宏 主持律師
- 強調大法官是憲法守護者,具備「抗多數決」特質,不應完全配合民意,其職權行使需透過國會同意權審查及憲法判決的充分說理來控制。
- 指出憲法訴訟法生效後,憲法法庭審理公開透明,引進專家證人,大法官可出具不同意見書,展現多元論辯。
- 反對以單一意見、職務或活動參與來貼標籤,認定被提名人不適任,應聚焦於其人權履歷、操守、學識、專業經驗及憲政人權理念。
- 認為大法官審查應了解被提名人對憲法價值的捍衛與論述,而非特定政治傾向或提名來源。
- 強調大法官處理98%的案件類型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判決應考量憲政體制下人民權利的理解與解釋。
- 指出審查界線應避免詢問特定未決案件看法、要求承諾未來判決,或與憲法價值、人格操守、人權履歷無關的事項,以保障被提名人隱私權與人格權。
- 澄清憲判字第8號死刑判決的「非犯情節最嚴重之罪」標準源自「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並非大法官創造新標準,而是整理實務見解,與最高法院過去脈絡一致。
張介能 助理教授
- 以其太太遇害案為例,批評大法官憲判字第8號導致兇犯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認為「無期徒刑就是有期徒刑」,對被害人家庭是「無期痛苦」。
- 質疑「最嚴重之罪」定義不清,導致法官自由心證,且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權益不平等,缺乏詰問權、閱卷權。
- 呼籲台灣效法美國、日本保留死刑或終身監禁,以慰被害人遺屬。
- 質疑最高法院法官在庭上引導辯護人、重複審理不迴避、性侵/殺人/搶劫分開量刑、搶劫未遂認定、翻供認定、預謀殺人認定、精神鑑定次數及合議庭多數決等問題。
- 強調大法官釋憲案與刑事案件不可分割,因其直接影響各級法院審判,並認為大法官應嚴格審查,其操守應無懈可擊。
洪偉勝 主持律師
- 回應張教授,認為被害人保護問題是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可精進之處,與大法官職權不必然相關,並提醒民主憲政國家司法權不將報復交給被害人有其憲政考量。
- 比喻大法官同意權審查如選拔「Team Taiwan」隊員,不應因媒體貼標籤、政黨傾向或年齡等理由排除優秀人選。
- 指出公聽會重複討論憲法法庭已辯論過的國會改革法案與死刑案,有「跑錯棚」之感。
- 強調憲法法庭需要各領域專業的大法官,本次提名人選(如張文貞、廖福特、劉靜怡、何賴傑、王碧芳)學經歷皆為世界頂尖,且兼顧各守備位置,亟需補上。
- 呼籲大院理性審慎思考,不要僅因雞蛋裡挑骨頭而破壞提名,並建議若有異議,應具體提出更好且已同意出任的人選名單。
- 認為大法官對人權、民主、自由的堅持是重要特質,不應以其過去見解是否「支持當權者」或「對立當權者」來評斷,因當權者隨時會改變。
- 強調台灣是總統制,司法院組織法要求兼顧不同來源的大法官人選,不應只限定法官出身。
陳瑞仁 退休檢察官
- 從基層檢察官角度談憲判字第8號,指出其在實務操作上引發價值衝突與疑惑,例如特別程序適用範圍、價值選擇忽略被告成長背景等。
- 建議借鑑美國死刑程序,由法律規定加重/減輕因素、檢察官舉證、辯護人證明,並由陪審團決定。
- 指出憲判字第8號忽略訴之合併與分離、國民法官決定應受尊重程度、求死案件裁判者資格及精神狀態認定等實務問題。
- 警告憲判字第8號後可能導致殺人犯重返社會,引發社會安全疑慮,並可能利用案件賺取「災難錢」,應思考修法。
- 擔憂大法官若對特定理念有宗教式狂熱、對特定群組有偏見、缺乏實務經驗,或為個案解套而解釋,皆不妥當。
- 建議立法委員應透過實質質詢,蒐集被提名人過往言行,建立質詢題庫,並引進美國律師公會的評級制度,對被提名人提出具體評價。
- 強調應增加具有實務經驗的法律人擔任大法官,因其學問與實務經驗兼具,最值得擔任此職務。
蘇彥圖 研究員
- 認為大法官適任與否應從整體組成多樣性(性別、職業比例)及個別條件(操守、能力、專業、司法哲學、司法氣質)兩層次討論。
- 強調大法官需具備高尚人格、專業能力,並能獨立思考、公正、開放傾聽不同意見,展現溝通說服及接受說服的能力。
- 主張大法官是法官,非穿法袍的政客,應超越黨派依憲法從事審判,黨派思考不應出現於選任中。
- 提醒人事同意權公聽會具公民教育功能,但應避免對大法官產生錯誤期待,例如不應詢問其對特定未決案件的看法或要求承諾未來判決。
- 回應「一代不如一代論」,認為社會政治對立加劇可能是導致大法官被負面看待的原因,而非大法官素質下降。
- 呼籲委員在審查時展現公正性與開放性,理解社會多元意見,不應僅因鑑定人立場不同而認定其不公正。
- 指出記名投票有好壞處,希望委員為自己決定負責,政黨不應使用黨紀約束成員投票,確保同意權行使的獨立判斷。
相關後續
- 所有學者專家及委員的發言內容將列入紀錄,作為立法委員未來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的重要參考。
- 會議結束,等待後續同意權投票程序。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10302
- 卷/期/冊
- 113/103/2
- 發布日期
- 2024-12-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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