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偽變造車牌、無照駕駛與觀光條例修正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1-18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主要針對偽變造車牌查緝與防制、無照駕駛亂象進行專題報告及質詢,並審查多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加重罰則、源頭管理、跨部會合作及觀光產業發展困境。最終,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待行政院版本送達後併案審查,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經表決通過展延特定住宿場所申請期限,其餘條文修正通過或維持現行規定。
討論事項一
「偽變造車牌或其它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近年偽變造車牌案件急遽增加,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與社會治安,需強化查緝與防制。
- 無照駕駛導致死傷事件頻傳,需研擬加重罰則及加強輔導措施,特別是針對未成年及高齡駕駛。
相關爭議
- 網路販售假車牌阻斷成效不彰:立委質疑交通部和數發部合作下架網路販售假車牌的效率過慢,通知512件僅下架41件。
- 假車牌暴增原因與對策:立委質疑假車牌數量暴增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導致吊扣牌照案件增加有關,要求交通部檢討速限合理性及車牌被吊扣原因。
- 無照駕駛防制成效與罰則:立委指出去年加重罰則後無照駕駛案件不減反增,質疑單純提高罰款效果有限,建議更廣泛納入沒入車輛及家庭監管責任。
- 車牌防偽技術提升緩慢:立委質疑偽造技術升級快速,現有防偽技術恐跟不上,建議引進國外技術如無線射頻、防偽晶片。
- AI巡防系統建置進度:立委質疑警政署AI巡防系統建置緩慢,目前僅少數縣市試辦,全國警車普及率低於10%,影響查緝量能。
立法委員發言
林國成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在防制假車牌問題上12年來無有效作為,問題反而更嚴重。
- 建議交通部借鏡國外技術,如特殊字體、無線射頻、防偽晶片,以提升車牌防偽功能。
- 強調無照駕駛問題不應僅靠提高罰則,需搭配社會教育及廣泛宣傳。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建議跨部會合作,透過數位部協助網路資訊下架、財政部關務署阻斷境外流入。
- 強調強化車牌防偽功能及辨識度,並建立eTag異常記錄資料庫供警政署查緝。
- 主張保護受害者,免除更換車牌費用,並對犯罪人究責。
徐富癸 立法委員
- 強調偽造車牌不僅是交通管理問題,更是社會治安與交通安全問題。
- 建議交通部應提出具體對策,跨部會整合打擊非法供應鏈。
- 關切偏鄉未成年及高齡無照駕駛問題,建議加強公共運輸普及性及輔導機制。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指出偽造車牌案件數急遽增加,且不法分子利用假車牌進行犯罪活動,威脅治安與用路人安全。
- 關切車牌防偽技術升級速度,特別是針對偽造梅花烙印和雷雕車號的技術提升。
- 主張加重無照駕駛罰則,同時關注未成年、高齡及吊銷駕照者等不同樣態的防制措施。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質疑觀光逆差擴大與國內住宿成本高、缺乏吸引力景點有關,要求交通部與觀光署提出解決方案。
- 要求交通部分析假車牌暴增原因,是否與交通法規改變導致吊扣牌照增加有關。
- 堅持應確實執行沒入假車牌車輛的罰則。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指出夜間行人交通事故致死率高,要求交通部檢討行人穿越道照明標準及設置緩速台。
- 質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後超速吊扣牌照案件激增,導致假車牌使用率上升,要求檢討速限合理性。
- 認為應細分使用假車牌的樣態,針對犯罪行為沒入車輛,而非一概而論。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指出無照駕駛案件數量龐大且再犯率高,特別是青少年無照駕駛問題令人憂心。
- 質疑超速40公里認定為危險駕駛後,仍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未被吊扣牌照,要求交通部檢討執行問題。
- 建議交通部在修法時,應考慮法律細節,避免讓民眾輕易違法,並研究變造車牌成自己號碼的狀況。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協調國籍航空,針對中華隊晉級世界棒球12強賽,增加飛往東京的航班或改用大型飛機,以滿足球迷需求。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指出無照駕駛案件量龐大且去年修法後仍未明顯下滑,質疑交通部今年加嚴修法的成效。
- 建議交通部擴大沒入車輛的適用範圍,認為對車輛本身更嚴格的處置能產生更強的嚇阻力。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指出網路販售假車牌氾濫,質疑源頭管理成效不彰,要求部長親自與數發部部長溝通加速下架。
- 強調假車牌問題已嚴重衝擊治安,與多起重大刑案相關,需盡快補上漏洞。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關切中華隊晉級世界棒球12強賽後,球迷前往東京機票難求,要求交通部協調航空公司加開班機或更換大型飛機。
- 質疑2030年公車全面電動化目標達成困難,因補助誘因不足、充電樁與電池成本高昂,且國產電動車供應量不足。
- 建議交通部推動公車多元車型補助(含中小型車),並協助客運業者建立維修保養能力,避免被製造商壟斷。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偽造車牌與無照駕駛問題嚴重,要求交通部加速修法進度,並加強宣導民眾偽造車牌涉及刑法。
- 呼籲交通部精進跨部會聯絡平臺與管道,以改善查緝成效。
- 建議政府應從家庭觀念養成及監制機制著手,將家長責任納入無照駕駛防制措施。
吳春城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75歲以上駕駛換照政策存在高齡歧視,因高齡者駕車肇事率為所有年齡層最低。
- 指出剝奪高齡者駕車權利可能導致其轉向風險更高的交通方式(如機車、行人)。
- 建議交通部鼓勵發展壯世代旅遊,將其視為振興國旅主力,並全面檢討壯世代駕照與觀光政策。
邱若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國軍英雄館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因無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而停止服務,質疑觀光署輔導轉型成效不彰。
- 質疑交通部轄下單位如海軍四海一家若未做旅館業登記卻提供收費住宿,是否構成雙重標準。
- 關切防偽車牌會議的初步規劃,要求提供書面資料。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關切馬祖大橋工程進度停滯,質疑行政院及交通部拖延,要求公路局每周回報進度。
- 抱怨行人不守規矩造成交通堵塞,建議修訂行人穿越法規。
- 強烈要求交通部確保高雄-馬祖航線持續營運,不能因補助結束而停飛,並協調中油解決馬祖油料供應問題。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指出高雄-馬祖航線宣傳初期未明確說明為包機,造成民眾期待落差。
- 建議交通部協調經濟部與中油解決馬祖油品供應問題,作為固定航班的根本解方。
- 建議交通部協調軍方鼓勵官兵搭乘高雄-馬祖航線,並將高雄機場視為南高屏地區交通樞紐。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協助中華隊球員前往東京比賽能有更寬敞、餘裕的搭機空間。
- 建議交通部盤點旗下國營事業(郵政、臺鐵、港務、桃機)自組運動團隊或支持體育發展的可能性。
相關人員回應
陳世凱 交通部部長
- 承認假車牌問題嚴重且影響治安,交通部已跨部會合作,從源頭管制、網路巡查、加重罰則三方面積極防制。
- 承諾將加速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包含提高罰鍰至3萬6千元及沒入車輛,並爭取本會期通過。
- 認同觀光客來臺人數與2019年相比有落差,承諾將加強努力,並對兩岸觀光持歡迎態度。
- 針對無照駕駛,將加強輔導機制,並研議加重罰則,納入家長責任。
- 允諾協調國籍航空增加飛往東京航班或更換大型飛機,以應球迷需求。
- 表示將協助旅宿業者降低經營成本,並提供民眾平價旅館資訊。
- 將了解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未自組運動團隊的原因,並評估支持體育發展的可能性。
- 承諾會努力讓高雄-馬祖航線持續飛下去,並與經濟部溝通油料問題。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局局長
- 說明偽造號牌案件逐年增加,但經跨機關合作查緝後,9月起已呈下降趨勢。
- 表示已與財政部關務署合作阻絕境外輸入偽造號牌,並與數位發展部合作阻斷網路銷售資訊,已下架41件。
- 說明已建立疑似偽造號牌灰名單供警察機關納入AI巡防系統查緝,並提供受害者免規費換牌措施。
- 表示將研議提升車牌防偽功能,納入警政署建議,規劃明年度車牌設計。
林福山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
- 說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將提高偽變造號牌罰鍰上限至3萬6千元,增訂當場移置保管及沒入車輛,並併罰非車主駕駛人。
- 表示無照駕駛罰鍰上限將提高至3萬6千元,延長吊扣牌照期間,並將無照駕駛致人重傷死亡者終身不得考領駕照。
- 說明試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及未依目的使用等行為,現行條例已有適用條款,無需增訂。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署署長
- 建議「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無需增訂「特定對象住宿」名詞定義,因現行條文已清楚定義。
- 建議「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維持現行「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規定,以維護遊客安全及執法依據。
- 同意提高「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對旅宿業違規行為(如妨害善良風俗、詐騙旅客)的罰鍰金額。
- 說明國軍英雄館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因用地問題難以轉型為旅館業,且10年緩衝期已足夠,建議維持現行第70條之2條文,不予展延。
- 強調觀光署持續積極輔導有意願轉型的特定住宿場所,並將與地方政府合作解決用地問題。
郭永發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將汽車牌照視為刑法第212條的「特許證」,偽變造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表示若利用偽變造車牌詐得國道通行利益,可能另涉刑法第339條之1非法由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
- 說明法務部已研議修正刑法偽造文書罪章,擬刪除刑法第212條,使偽變造特種文書回歸適用偽造公文書罪,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李政曉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警政署已於9月3日與交通部等單位研商,就偽變造車牌沒入車輛等加重處罰措施達成共識,並已建請交通部納入修法。
- 表示警政署已通令全國警察機關加強取締無照駕駛,並將其列為常態重點工作,結合教育、家庭及社政單位防制未成年無照駕駛。
- 說明警政署將持續推動運用「智慧警勤輔助系統」及「警用行動電腦(M-Police)」強化偽變造車牌查緝量能,目前六都部分警車已試辦,將分3年建置。
黃美靜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簡任技正
- 說明數發部已與交通部合作,提供關鍵字進行網路巡查,並與Google、Meta、Line等社群平台業者建立聯繫窗口,協助下架違法販售偽造車牌資訊。
- 坦承目前網路販售偽造車牌下架速度較慢,尤其在個人社群平台部分,將召開會議與業者加強溝通,要求儘速下架。
- 表示若業者不配合,將依「打詐專法」逕行裁處。
相關後續
- 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詳載假車牌與全國各路段速限檢討問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案(林思銘等18人提案)因各黨團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暫不列入本日討論事項議程。
- 各委員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版本,等待行政院交通部版本送進來後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檢討「發展觀光條例」中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如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青年活動中心)的合法化期限,及相關罰則的調整。
- 討論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方式(禁止或警示)及非法旅宿業者的廣告行為規範與罰則。
相關爭議
- 特定對象住宿場所轉型期限展延爭議:立委主張因疫情延宕,應將第70條之2規定的10年轉型期限展延5年,以保障業者生計;觀光署則認為10年已屬合理,且用地問題為主要障礙,展延意義不大,並強調應回歸法規基本精神。
-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方式:林倩綺委員提案將「禁止水域」修正為「警示水域」,但觀光署及多位委員認為海流危險區域仍需維持「禁止」以確保遊客安全及執法依據。
- 「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定義模糊:陳雪生委員質疑第53條中「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的字眼過於籠統且政治化,裁罰標準不明,恐造成濫用;觀光署則認為其為概念性規範,應保留。
- 非法旅宿廣告罰則調整:多位委員提案提高第55條之1對非法旅宿廣告的罰鍰,並增訂按次處罰及限期移除規定,但有委員對「按次處罰」的定義及網路訊息難以回收等問題提出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主張對安裝翹牌器等隱匿車牌行為應加重處罰,提高罰鍰並吊銷牌照。
- 建議交通部應提出有效控制追撞緩撞車事故的方案,並加強宣導用路人專心駕駛。
- 提醒交通部應加強觀光風景區公共設施維護及遊覽車維修檢測,以確保觀光安全。
- 呼籲交通部改善行人安全問題,特別是在觀光景點周邊,以洗刷台灣交通負面形象。
游顥 立法委員
- 針對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提案,建議展延特定住宿場所申請合法化的期限,以輔導轉型。
- 指出救國團、國軍英雄館等在疫情期間配合防疫有功,應給予緩衝空間,避免因斷頭而影響員工生計。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針對發展觀光條例提案,建議將第五十三條的侵害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行為分開處罰,並延長特定住宿場所申請期限5年。
- 強調疫情期間對特定住宿場所經營造成衝擊,展延期限有助於其轉型升級。
林倩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及第60條,將危險海域的「禁止」改為「警示」,認為透過教育引導比單純禁止更有效。
- 主張調整罰金,提升法律的效度,而非降低作用。
林沛祥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觀光政策忽略中國大陸龐大市場,卻補貼東南亞旅客,建議恢復疫情前兩岸直航點。
- 認為應延長特定住宿場所轉型期限5年,考量疫情對其轉型造成的實質影響。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國際旅客人次恢復速度遙遙落後日韓,且國內旅遊品質不佳、價格缺乏競爭力。
- 批評觀光署未能有效推動觀光產業轉型,缺乏特色品牌、交通整合及數位友善服務,連多語言行程規劃系統都未建立。
- 建議強化地方自治團體參與、建立可持續觀光模式、打造區域旅遊品牌及強化人才培訓與數位整合。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中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的轉型期限展延5年,至119年1月21日,以顧及家庭生計。
- 反對第53條中「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等字眼,認為過於籠統且政治化,應予刪除。
- 支持水域遊憩活動維持「禁止」規定,認為「警示」無實際意義。
- 反對第55條之1對非法旅宿廣告的「按次處罰」定義不明,擔心執法過嚴。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強調水域安全的重要性,支持維持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禁止水域」的規定,不應放寬為「警示」。
- 質疑特定住宿場所轉型困難主要在於土地分區使用與地目問題,而非僅疫情影響,要求交通部與觀光署提出明確協助輔導解套方案。
- 關切香客大樓等場所的合法化處理方式,要求觀光署說明清楚。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支持水域遊憩活動管理維持「禁止」規定,認為開放區域應有安全人員維護。
- 對於特定住宿場所轉型期限,建議具體檢視21家未轉型業者狀況,特別是因時限接近而無法完成者,再決定是否展延。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心偏鄉觀光發展困境,特別是山地丘陵地區住宿受水保法限制,合法化困難。
- 建議民宿罰則應分等級,且樓地板不宜過高,避免扼殺業者合法化意願。
- 主張針對日租套房應另訂管理辦法,而非一概禁止,以因應偏鄉觀光住宿需求。
相關人員回應
陳世凱 交通部部長
- 樂觀其成恢復兩岸直航點,但需考量商業需求及國安單位、陸委會判斷。
- 承諾近期啟動跨部會協調,研究降低旅宿業者成本(如勞動、稅務),並整合平價旅館資訊供民眾查詢。
- 表示將與觀光署協調,對仍在努力轉型中的特定住宿場所提供輔導,並討論給予彈性寬限期。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署署長
- 建議「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無需增訂「特定對象住宿」名詞定義,因現行條文已清楚定義。
- 建議「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維持現行「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規定,以維護遊客安全及執法依據。
- 同意提高「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對旅宿業違規行為(如妨害善良風俗、詐騙旅客)的罰鍰金額。
- 說明國軍英雄館等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因用地問題難以轉型為旅館業,且10年緩衝期已足夠,建議維持現行第70條之2條文,不予展延。
- 強調觀光署持續積極輔導有意願轉型的特定住宿場所,並將與地方政府合作解決用地問題。
何効鋼 司法院法官
- 針對「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中「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增訂,建議立法理由中應舉例說明判決類型,以釐清其指涉範圍。
- 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沒入車輛規定,提醒應審酌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特別是針對非虛偽車牌或非提供牌照的車輛。
- 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之1「對行為者執行/加倍罰之」規定,要求釐清「行為者」定義及執行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按次連續處罰」規定,建議釐清行為態樣,並修正「六個月內連續違反前項規定」的文字表述。
相關後續
- 「發展觀光條例」第4條修正條文(將「觀光局」修正為「觀光署」),照許宇甄委員提案版本修正通過。
-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修正條文(維持水域遊憩活動「禁止」規定),維持現行條文。
- 「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修正條文(提高罰款金額),保留送院會協商,協商前若有其他修正版本可一併處理。
- 「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修正條文(提高罰鍰上限),照王美惠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
-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修正條文(降低民宿業者罰則),照王美惠委員版本修正後通過。
-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1修正條文(加重非法廣告罰則),照王美惠等16人提案版本修正後通過。
-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3增訂條文(日租套房管理辦法),不予增訂。
- 「發展觀光條例」第57條修正條文(增訂旅行業未辦履約保險罰則),照王美惠等16人提案修正後通過。
- 「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修正條文(水域罰則),維持現行條文。
- 「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修正條文(特定對象住宿轉型期限),經表決通過陳雪生委員版本,期限展延至119年1月21日。
- 「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修正條文(增訂「特定對象住宿」名詞定義),維持現行條文。
- 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10302
- 卷/期/冊
- 113/103/2
- 發布日期
- 2024-12-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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