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組織法等六案聯席審查:聚焦職掌、人才與產業發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運動部組織法等六項法案,核心討論包括運動部及其所屬機關的設立宗旨、職掌範圍、人員進用、運動產業發展與訓練中心運作、以及教育部組織法修訂。會議針對多項條文提出修正動議與附帶決議,主要爭議點圍繞在特定詞彙入法、原住民族人才進用比例、以及行政法人職權範圍。最終,多數法案條文經修正或照行政院版通過,部分意見則轉化為附帶決議,全案均送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運動部的設立宗旨、核心職掌、組織名稱,以及是否納入全民健康、良善治理、多元平權、運動人才保障、運動文化保存與選手國際賽事權益保障等面向。
- 審議運動部及其所屬機關聘用人員的資格與比例,特別針對原住民族人才進用比例的爭議。
相關爭議
- 名稱爭議:多種名稱提案,最終定名為「運動部組織法」。
- 第一條宗旨爭議:是否應納入「健康」、「良善治理」、「保障選手與運動人才」等字眼,因涉及衛福部權責及體例問題,體育署建議放立法說明或附帶決議。
- 第二條職掌爭議:委員建議在多元運動平權中加入「獎勵」、納入「選手培植、輔導及生涯規劃」、增列「學校體育發展」、「地方政府運動政策規劃」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等三中心督導」等職掌,並就「兒少權益保障」、「選手國際賽事權益保障」、「年齡」、「身心障礙競技運動」等提出增修建議。
- 運動博物館入法爭議:洪孟楷委員堅持「運動博物館」應入法,吳思瑤委員與體育署則認為可放在立法說明或納入「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的廣泛概念中。
- 第八條與第九條聘用人員爭議:鄭天財委員及林倩綺委員提案為原住民族人才進用訂定不低於15%或20%的比例,吳思瑤委員及陳培瑜委員則反對在法條中匡定特定族群比例,認為應回歸多元平權精神及現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範,並強調文官進用應專業導向。
立法委員發言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一條應加入「良善治理」以改善體育界權力不對等現況。
- 強調運動文物應有系統規劃、盤點與收藏,支持設立運動博物館但認為前端累積更重要。
- 強調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將全民運動納入運動部重要任務。
- 主張將「適應體育」及「身心障礙競技運動」納入職掌,並要求加入「運動設施全民化政策規劃」。
- 就第八條原住民族聘用比例,認為應落實現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不宜另訂比例。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肯定院版第一條將運動外交納入宗旨,並主張將「保障選手與運動人才」寫入法條。
- 建議第二條應增加「兒少權益保障」,並將「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獨立成款。
- 堅持運動部需建立常態機制,以法律專業協助選手保障國際賽事權益。
- 反對在第八條與第九條條文中直接針對特定族群訂定聘用比例,認為應回歸多元平權精神。
- 強調全民運動署對社區體育、兒少體育、俱樂部體育及新興運動推廣的重要性,主張競技與全民運動應並進。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條應將「健康」納入運動部設立宗旨,並連結運動與健康。
- 建議第二條在「身心條件」後加「健康」、「年齡」,並在「規劃」前加「研究」,且明確定義「多元運動專業人才」的範疇。
- 同意將部分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並希望在附帶決議中加上「推動並落實健康臺灣政策目標」。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條應明定「打造多元運動環境」,並質疑動滋券減列預算原因,要求說明全民運動推廣策略。
- 關切林郁婷事件,要求運動部建立專責單位保障選手國際賽事權益。
- 建議第二條將「運動文化記憶」改為「運動文化」,「運動設施發展」加「全民」,並在「全國性運動團體」後加「監督」。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支持徐巧芯委員關於第二條增加「獎勵」的修正動議。
- 強調第二條應納入「選手培植、輔導及生涯規劃」,並堅持將「建立運動博物館等文化歷史保存紀念場館」入法,以保存運動精神與文化。
- 主張全民運動署應有管理及監督權責,即使是地方政府運營的項目,中央仍應有上位指導權。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二條第二款在「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之外,加入「獎勵」一般民眾運動的條文。
吳春城 立法委員
- 認為院版第二條職掌不足,建議增列「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和國民體育法應一併修訂」、「學校體育發展規劃」、「地方政府運動政策規劃」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等三中心督導」等16項職掌。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支持吳沛憶委員關於兒少權益的建議,並認為第二條「身心條件」後應加上「年齡」以區隔不同年齡層的運動需求。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二條說明欄中加入「政策與法規研擬應充分聽取體育運動員、教練、運動團體及社區的意見,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二條第四款將「培植、輔導及生涯規劃」改為「規劃、執行及督導」以強化運動部執行力。
- 強調運動部應積極協調各部會,提供全民運動基礎設施,並更照顧冷門賽事及電競選手。
- 支持設立國家級運動博物館,以保存歷史文物與精神。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主張基層運動教練應歸屬運動部,並建議舉辦體育行政專業人員特考。
- 提出附帶決議,認為應設立「競技運動署」而非「全民運動署」,以兼顧國家競技運動選手培訓,並擴大校園競技運動參與。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將「保障運動產業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納入運動部掌理事項,強調勞工為產業根本的重要性及運動員職涯短暫的特殊性。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五條應增設「運動產業發展局」而非行政法人形式的「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因產業發展涉及高度公權力行使,且行政法人恐難以直接監督。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針對第八條及第九條,堅持為原住民族人才進用訂定不低於20%的比例,因現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不適用於此,且原住民運動人才眾多卻缺乏就業機會。
- 強調過去體委會曾有進用原住民公務人員的實例,並以原住民行政特考為例,說明為特定族群培育人才的重要性。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反對在第八條與第九條條文中針對特定族群匡定聘用比例,認為應秉持用人唯才、不分族群原則,且公務人員進用應以專業導向,避免造成族群間不公。
- 建議將原住民族人才進用議題以附帶決議處理,強調國家會考量族群多元。
- 建議第五條支持院版全民運動署的設立,並反對柯志恩委員設立競技運動署的思維,認為全民運動應深化,與競技運動並行。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關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第二段刪除,以避免委員會權責分工爭議。
- 建議第二條第五款「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以含括運動博物館功能,並強調文字應符合法例體例。
- 建議第六款為「規劃、輔導、獎勵、推動及執行」,第七款為「輔導及獎勵」,第八款修正為「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監督」。
相關人員回應
鄭世忠 體育署長
- 對於第一條良善治理部分予以尊重,但健康部分因可能與衛福部權責牴觸,建議放立法說明或附帶決議。
- 關於保障選手與運動人才,認為已包含在「競技」文字精神中,建議維持院版。
- 對於第二條徐巧芯委員的獎勵建議表示尊重並同意加入。
- 對於洪孟楷委員的選手培植建議,認為精神已納入院版;運動博物館部分,會後研議,文字上維持大方向的文化記憶保存。
- 對於吳春城委員的學校體育、地方事務及三中心督導建議,說明學校體育由教育部職掌,地方事務歸地方權責,三中心督導將在各自設置條例明定。
- 對於林宜瑾委員的勞動保障建議,認為現行勞動法規已完備,運動部應遵守,建議以附帶決議強調。
- 對於柯志恩委員的專任運動教練歸屬建議,表示茲事體大,目前不合適,但考核管理仍由運動部主責。
- 對於林月琴委員的年齡建議,認為已涵蓋在「全民化」中,不需另增。
- 對於郭昱晴委員的選手權益、社區、身心障礙及兒少建議,認為精神已納入院版多元平權中,適應運動已涵蓋身心障礙。
- 對於吳沛憶委員的兒少、多元平權、選手權益及法律專業建議,認為精神已包含在院版,法制處編制將處理法律專業。
- 對於張雅琳委員的協會督導建議,表示尊重加入「監督」字眼,但運動場館種類建議以附帶決議取代,以避免蚊子館。
- 對於陳培瑜委員的運動文化、良善治理及全民運動身心障礙建議,維持院版。
- 對於羅廷瑋委員的運動環境及電競建議,新興運動將在處務規程處理。
- 同意第二條第八款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部分,加上「及監督」三字。
- 同意第二條第五款修正為「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
懷敍 副人事長 人事總處
- 說明第一條中「健康」字眼可能與衛福部權責牴觸,建議請衛福部說明。
- 說明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進用迴避規定已與現行行政法人一致,建議照行政院版辦理。
鄭英耀 教育部部長
- 對於臨時提案設立「台灣棒球紀念日」表示尊重。
- 對於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附帶決議中關於哲學教育內涵盤整,表示會配合辦理。
張廖萬堅 次長 教育部
- 建議將「運動博物館」相關具體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因母法職掌應為抽象概念。
- 說明全民運動署第六款「社區運動俱樂部」的管理監督權責,因涉及地方自治,建議不納入,由地方政府主責,全民運動署則負責機制建立與輔導。
王崇斌 處長 人事處
- 說明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第三條中署長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符合體例。
- 說明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第十九條關於進用人員的消極條件,建議回歸一般行政法人一致原則,以保持用人彈性。
- 說明行政法人績效評核的具體指標會在監督機關訂定的評鑑規定中處理,建議採用院版。
彭富源 署長 國教署
- 說明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中「學校體育」概念已涵括「適應體育」,無需額外增列,將來會繼續辦理。
相關後續
- 第一條至第十條條文經逐條審理完畢,部分條文經文字修正,其餘按行政院版通過。
- 第二條文字修正為:第一款增加「國家」;第二款增加「、年齡」,並修正為「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第三款增加「身心障礙」及後面的「運動」;第五款修正為「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第七款增加「種類、」;第八款修正為「、輔導及監督」。
- 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原住民族聘用比例的爭議條文,考量其複雜性及後續協商空間,最終按行政院版通過。
- 共12項附帶決議一併提報院會處理,其中包含對運動部宗旨、職掌、人才培育、勞動條件、兒少權益、國際賽事保障、運動博物館推動等具體要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的組織名稱與核心職掌,特別針對全民運動政策、多元運動平權、適應運動、各年齡層運動、新興運動、社區運動俱樂部、全國性運動團體輔導與獎勵等面向的文字表述與權責歸屬。
- 討論全民運動署署長聘任資格及相關退休撫卹規定。
相關爭議
- 第二條職掌爭議:委員就各款條文,如海洋、水域、山林運動、新興、極限、傳統民俗運動、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全國性運動團體等業務,應納入「輔導」、「獎勵」、「管理」或「監督」等字眼,以及其權責歸屬(中央或地方)產生討論。
- 陳培瑜委員主張應將「適應運動」及「身心障礙運動」納入全民運動署職掌,並加入「運動設施全民化政策規劃」。
- 洪孟楷委員及張廖次長就第六款社區運動俱樂部是否納入「管理及監督」有不同意見,次長認為涉及地方自治,應由地方政府主責,全民運動署以輔導為主。
- 吳沛憶委員建議將全民運動外交納入立法說明或附帶決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二條應將「適應運動」及「身心障礙運動」納入全民運動署職掌,並加入「運動設施全民化政策規劃、推動及執行相關法規研擬」。
- 關切社區運動俱樂部下放地方政府後,中央如何確保教練聘用與兒少運動安全保障。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二條第三款應與運動部組織法第一案修正動議7的第二款相扣合,確保全齡運動的完整性。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二條第六款主題應為「規劃、輔導、獎勵、推動及執行」,第七款則為「輔導及獎勵」,並認為「管理及監督」應放在管理組織而非運動項目。
- 建議全民運動署署長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且補列85年1月31日以前年資的退撫經費支應條款。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建議以再修正動議版本為基礎討論第二條,並主張第五款及第六款應納入「管理及監督」,以確保中央對運動的管理與督導權責。
- 質疑若社區運動俱樂部是地方自治權責,為何仍保留「執行」字眼,建議邏輯應一致。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第二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增加「管理及監督」或「執行及輔導」等字眼,以強化全民運動署的職能。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二條第八款「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後應加上「、輔導及管理」。
- 同意將第二條第六款的「管理及監督」拿掉,但仍希望保留「管理」字眼於第六款或第八款,以避免不當裁罰。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二條第七款及第八款都應加入「及監督」三字,以有效監督全國性運動團體及教練系統管理問題。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全民運動外交納入立法說明或附帶決議。
- 建議第二條第五款加入「輔導」,並認為「管理及監督」不應針對運動項目,而是單位組織。
- 同意第三條署長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的修正動議。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同意第二條修正動議1中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文字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鄭世忠 體育署長
- 說明適應運動與身心障礙運動業務將由運動部本部適應運動司統籌,而非全民運動署執行。
- 建議第二條第四款「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因跨部會性質,應改為「執行及協調」。
- 對於第五款新興運動,建議加入「輔導」,但「管理及監督」不宜,因主詞為運動項目。
- 對於第六款社區運動俱樂部,認為管理監督職責可賦予地方政府,全民運動署以輔導地方為主,建議不納入「管理及監督」。
- 同意第二條第八款「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後面加上「、輔導及管理」。
- 確認第三條署長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符合體例,並同意修正標點符號。
張廖萬堅 次長 教育部
- 說明第六款社區運動俱樂部涉及地方制度法,管理監督權責屬地方自治,若列入全民運動署職掌恐與地方自治扞格,建議不納入「管理及監督」。
- 同意第七款全國性運動團體由全民運動署管理監督。
王崇斌 處長 人事處
- 確認第三條署長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符合體例。
相關後續
- 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照修正動議或行政院版通過。
- 第二條經委員多輪討論及文字修正後,最終照修正動議通過。
- 第二條修正內容:第四款改為「執行及協調」;第五款改為「規劃、推動、輔導及執行」;第六款改為「規劃、輔導、獎勵、推動及執行」;第七款改為「輔導及獎勵」;第八款改為「培育、輔導及管理」。
- 通過1項附帶決議,針對全民運動署署長退休、撫卹規定做補充說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的組織名稱、職掌範圍、董事會組成、以及績效評鑑內容。
- 特別針對是否在中心名稱中保留「產業」二字,以及董事會中納入工會代表的可能性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 名稱爭議:陳培瑜委員建議將「產業」二字拿掉,改為「國家運動發展中心」,以提升中心地位與涵蓋範圍,但行政機關認為應明確聚焦產業發展。
- 第三條職掌爭議:陳秀寳委員建議增訂「運動產業發展之政策及計畫研擬」,但體育署認為此為運動部職權,不宜納入中心職掌。
- 第六條董事會組成爭議:陳培瑜委員建議董事會應納入企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推派代表,體育署則表示目前無相關企業工會,實務操作有困難,建議透過現有條款遴選或以附帶決議處理。
- 第二十三條績效評鑑爭議:陳培瑜委員建議評鑑內容應納入「服務對象與一般民眾對本中心之業務執行評價」,體育署及人事處認為具體指標可在績效評核規定中處理,建議以附帶決議方式呈現。
立法委員發言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建議將中心名稱改為「國家運動發展中心」,以擴大其定位與功能,涵蓋運動設施專業研究、國際合作與人才培育等。
- 建議第六條董事會應納入企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推派的代表,以確保基層運動員的聲音被聽見。
- 建議第二十三條績效評鑑應納入「服務對象與一般民眾對本中心之業務執行評價」,認為這是對產業發展中心工作效率的重要指標,並堅持入法或以強化版附帶決議處理。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三條第一款應增訂「運動產業發展之政策及計畫研擬」,以協助運動部制定相關發展政策。
- 建議第五條收支管理規章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以強化完備性。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十二條董事會紀錄應載明更多細項,如董事長無法行使權時的因應、決策過程追溯、責任劃分等,以保護董監事權益。
- 建議第十六條加入視訊會議視同出席的規定。
- 建議第十九條進用人員應將配偶、前配偶及四等親內親屬納入迴避範圍,以避免私人關係影響決策公平性。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同意第31條「必要時」三個字拿掉,照政院版通過。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仍需朝野協商,認為許多條文已達成共識。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針對第28條,強調其提案關於原住民族聘用比例的條文,將在朝野協商時一併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張廖萬堅 次長 教育部
- 說明中心名稱應明確聚焦「產業」,避免目標不明,因國家運動發展還包括運動科學、訓練等面向。
- 建議將陳培瑜委員關於董事會納入工會代表的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並說明若現行無工會,修法通過將無法執行。
鄭世忠 體育署長
- 說明「運動產業發展之政策及計畫研擬」屬運動部職權,將在產業及科技司處務規程中進行,不宜放進中心職掌。
- 對於陳培瑜委員的績效評鑑建議,說明現行國家訓練中心已實務運作,建議採用院版或附帶決議處理。
- 對於郭昱晴委員的董事會紀錄細項建議,認為可放在組織章程中,無需入法。
- 對於郭昱晴委員的視訊會議建議,說明現行已可行,不需增訂。
王崇斌 處長 人事處
- 說明行政法人績效評核的具體評鑑指標,將在監督機關訂定的評核規定中處理,建議採用院版。
- 說明行政法人在消極資格及利益迴避方面有其一致原則,建議第十九條照行政院版辦理,已能達到目的。
相關後續
- 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均按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先暫保留,後續以附帶決議處理相關意見。
- 通過2項附帶決議,分別針對中心績效評鑑應納入服務對象與一般民眾評價,以及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的可行性。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審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訓中心)的服務對象、職掌範圍、董事會組成、以及駐外人員派駐等議題。
- 特別針對國訓中心是否應擴大服務身心障礙運動人才、提供心輔資源、課業輔導、運動文化保存、以及保障培訓運動員權益等面向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 第一條服務對象爭議:陳培瑜委員建議擴大國訓中心服務對象,納入「身心障礙運動優秀運動人才」,以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體育署表示尊重並同意納入。
- 第三條職掌爭議:陳秀寳委員建議第三款應納入「心輔資源支援訓練之執行」。陳培瑜委員建議第五款應納入「身心照顧、權益保障、課業輔導」,並增列「運動文化與相關物件的保存與典藏」及「運動員團體之溝通與權益保障」等職掌。
- 第六條董事會組成爭議:王正旭委員建議第二款應納入「訓練、運動防護、運動醫學及運動心理健康促進」相關學者專家。體育署建議以概略寫法,並以附帶決議補充。
- 第二十條駐外人員爭議:陳培瑜委員詢問國訓中心增設駐外人員的具體需求與範例。體育署說明是為配合奧運、亞運等賽事提前駐外,或移地訓練需求,以任務性質派駐。
立法委員發言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條擴大國訓中心服務對象,納入「身心障礙運動優秀運動人才」,參考日本國訓中心做法。
- 建議第三條第五款納入「身心照顧、權益保障、課業輔導」,並增列「運動文化與相關物件的保存與典藏」及「運動員團體之溝通與權益保障」等職掌,強調這些為國訓中心已在做或應加強的實質工作。
- 建議第六條董事會組成應納入「訓練、運動防護、運動醫學及運動心理健康促進」相關學者專家,並同意以附帶決議補充。
- 針對第二十條駐外人員增設,詢問具體派駐需求與範例,以了解其必要性。
- 再次強調「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對受訓期間運動員的重要性,特別是團體溝通,以避免不對等資訊造成的權益受損。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三條第三款應修正為「提供醫療照護及心輔資源支援訓練之執行」,以確保選手獲得充足的醫療與心理諮商支援。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七條監事總人數應明確規範。
- 第十六條視訊會議視同出席,認為應納入條文。
- 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關於進用人員的迴避條款,強調應擴大迴避範圍至近親,以避免私人關係影響決策公平性。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同意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同意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三條第九款「運動員團體之溝通與權益保障」應寫得更明確,限縮為「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以避免與運動部權責混淆。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第六條第二款納入「訓練、運動防護、運動醫學及運動心理健康促進」相關學者、專家。
相關人員回應
鄭世忠 體育署長
- 同意陳培瑜委員關於第一條擴大服務對象至「身心障礙運動優秀運動人才」的建議,因與現行做法一致。
- 同意陳秀寳委員關於第三條第三款納入「心輔資源」的建議,以及陳培瑜委員關於第三條第五款納入「身心照顧、權益保障、課業輔導」、「運動文化與相關物件的保存與典藏」及「運動員團體之溝通與權益保障」的建議,因這些業務已在進行。
- 建議第六條董事會組成中「運動相關學者、專家」可概括性描述,具體細項以附帶決議補充,以避免掛一漏萬。
- 說明第二十條駐外人員是為配合奧運、亞運等國際賽事或移地訓練需求,以任務性質派駐,已與外交部協商,認為較具彈性。
張廖萬堅 次長 教育部
- 建議第六條附帶決議可提及運動相關學者專家應包括運動法律、科學、產業等,以更全面涵蓋。
- 同意將第三條第九款修正為「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以明確其服務對象為國訓中心受訓運動員。
相關後續
- 第一條採陳培瑜委員等19人提案文字內容通過。
- 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均按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第三條經委員多輪討論及文字修正後,最終照修正動議通過,納入心輔資源、身心照顧、權益保障、課業輔導、運動文化保存、及培訓運動員溝通與權益保障等內容。
- 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先暫保留,後續以附帶決議處理相關意見。
- 通過2項附帶決議,分別針對第六條運動相關學者專家範疇,以及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的可行性。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五
審查「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運科中心)的職掌範圍、董事會組成、以及人員進用迴避條款等修正內容。
- 特別關注運科中心是否應納入運動防護技術、以及董事會納入工會代表的可行性。
相關爭議
- 第三條職掌爭議:吳沛憶委員建議第三條應納入「運動防護技術」,但體育署認為已包含在院版中。
- 第六條董事會組成爭議:陳培瑜委員建議董事會應納入企業工會代表。體育署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
- 第十九條人員進用迴避爭議:郭昱晴委員強調應擴大迴避範圍至近親,以避免利益衝突。
立法委員發言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詢問第三條職掌是否已包含「運動防護技術」,若有則同意照院版通過。
- 同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六條董事會應納入企業工會代表,並同意以附帶決議處理。
- 同意增訂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強調第十九條人員進用迴避應特別注意近親之間利益不迴避的狀況。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同意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文字內容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鄭世忠 體育署長
- 說明第三條職掌已包含「運動防護技術」,建議照院版通過。
- 建議第六條董事會納入企業工會代表的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增訂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均按行政院提案文字或不予修正通過。
- 通過2項附帶決議,針對第六條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的可行性。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六
審查「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教育部組織法中關於學校體育與適應體育的職掌,以及因應運動部成立後,學校體育設施主管權責的轉移與資源配置問題。
相關爭議
第二條職掌爭議:陳培瑜委員建議第二條第八款「學校體育」後應加入「適應體育」,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在適應體育部分受到教育部重視與加強。教育部則認為「學校體育」已涵括「適應體育教學」,無需額外增列。
立法委員發言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二條第八款「學校體育」後應加入「適應體育」,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在升格運動部後,適應體育部分能被教育部認真面對與加強。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對修法文字無意見,但關切學校體育設施在修法後從體育署移回教育部主管,要求教育部在人力及相關資源上給予協助,因國教署業務負擔已大。
- 同意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請國教院盤整十二年國教與哲學教育相關內涵,供教學現場參考。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連署羅廷瑋委員的附帶決議。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連署羅廷瑋委員的附帶決議。
相關人員回應
彭富源 署長 國教署
- 說明現行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中的「學校體育」概念已涵括「適應體育教學」,無需額外增列,未來會繼續辦理。
- 表示國教署將增加學校體育組,有10個編制,以因應學校體育設施主管權責移回教育部後的人力需求。
鄭英耀 教育部部長
- 對於羅廷瑋委員等提出的附帶決議,表示會配合辦理。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均按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通過1項附帶決議,請國教院盤整十二年國教與哲學教育相關內涵,供教學現場參考。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10802
- 卷/期/冊
- 113/108/2
- 發布日期
- 2024-12-2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