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聯席審查,定義與必要性引發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12-0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與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會議聚焦於「壯世代」定義、法案必要性與現有政策疊床架屋等核心議題。委員們對55歲以上年齡界定、法案宣示性內容及各部會職責提出質疑,行政部門則回應現有高齡政策已投入大量資源。儘管提案委員強調法案旨在翻轉高齡社會觀念,但因各方對條文定義及執行疑慮未能達成共識,最終所有條文全數保留,提報院會討論並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吳春城等42人擬具「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的立法必要性、對「壯世代」的年齡定義與概念界定,以及法案內容與現行高齡相關政策(如高齡社會白皮書、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是否存在疊床架屋或衝突。
- 核心議題亦涵蓋法案中關於設立「壯世代政策辦公室」、推動「壯世代產業發展」、建立「壯世代金融生態系」及「壯世代國家資料庫」等具體政策方向的可行性、實質效益與執行困難。
相關爭議
- 「壯世代」定義爭議:草案定義55歲以上為「壯世代」,但有委員質疑其學理依據及與國際標準(如45歲中高齡、65歲高齡)的差異,並擔憂此定義過於廣泛或不符社會認知,影響法案嚴謹性與執行。
- 法案必要性與疊床架屋:行政部門及部分委員認為現行高齡社會白皮書及各部會政策(如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涵蓋相關內容並投入大量預算,質疑另立專法恐造成資源重疊與法律適用困難。
- 法案性質與執行力:部分委員認為草案內容多屬宣示性、原則性規定,缺乏強制性與具體執行細節,擔心法案通過後難以落實;亦有質疑其立法體例同時涵蓋基本法、作用法及組織法,不符立法原則。
- 「壯世代政策辦公室」設立爭議:草案要求行政院設立「壯世代政策辦公室」,行政部門認為此舉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且與現有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功能重疊,恐造成疊床架屋。
- 「壯世代國家資料庫」建置疑慮:衛福部表示國健署現有「臺灣地區中老年身心社會生活狀況長期追蹤調查」(TLSA) 資料庫已涵蓋50歲以上族群,質疑另設資料庫的必要性與業務重疊。
- 法案名稱與概念翻轉:提案委員強調「壯世代」旨在翻轉社會對高齡者的負面刻板印象,但有委員認為此名稱缺乏學理基礎,且「壯」字可能帶有性別或身體狀況歧視,建議改用「中高齡及高齡」等現有稱謂。
- 金融商品與產業發展:金管會對法案中「壯世代金融商品或投資鼓勵措施」及「壯世代金融生態系」的具體定義和執行方式表示困難,認為金融服務多為整體性,難以「一刀切」僅針對特定年齡層,且新增「財稅」條文未與財政部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質疑「壯世代」定義(55歲以上)過於寬泛,應更明確且與國際接軌。
- 關切法案多為宣示性內容,但卻要求各級政府於2年內檢討法規,恐有執行疑慮。
- 認為法案同時具基本法、作用法、組織法性質,恐造成疊床架屋與資源浪費。
- 建議行政部門說明既有政策能否達成目的,避免不必要的立法。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部門明確表態對法案的態度及具體修法意見,避免討論失焦。
- 支持以「發展性觀點」看待法案,認為應從前端超前部署,將高齡人力轉化為社會生產力。
- 主張此法應作為一個更上位的「基本法」,引導各部會政策調整,與現有法規不衝突。
- 認為法案可整合現有政策,避免資源浪費與政策碎片化,並助於翻轉社會對中高齡者的刻板印象。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強調法案旨在促進中高齡人口社會參與與經濟貢獻,應對高齡化挑戰,並消除年齡歧視。
- 指出法案可作為整合性框架,協調各部會政策,避免資源浪費和政策碎片化。
- 支持進入實質逐條討論,認為行政部門應針對條文問題提出具體意見。
- 引用中研院研究,指出55歲以上族群掌握臺灣大部分財富,法案旨在創造選擇而非強制要求。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反駁衛福部次長對「壯世代」定義不明的說法,引用勞動部「55+壯世代就業促進措施」為例證。
- 認為本法案為「框架性立法」,旨在整合各部會現有政策,方便行政機關統籌。
- 批評衛福部次長引用數十年前的資料,顯示其思維傲慢且無法應對當前及未來挑戰。
- 強調法案旨在促進健康及亞健康的壯世代持續貢獻社會,與照護政策相輔相成。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壯世代」定義的合理性,認為90歲仍稱「壯世代」不妥。
- 擔憂設立「壯世代政策辦公室」恐重蹈過去被批「黑機關」覆轍。
- 認為法案內容多為宣示性,且多處需子法配合,建議行政部門以政策指導方式推動即可。
- 指出法案對「世代經濟循環目標」的解釋不夠清晰,質疑年輕世代與壯世代間的經濟連結。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壯世代」名稱及55歲以上定義,認為缺乏學理背景且有「男性主義、沙文主義」之嫌。
- 質疑法案要求壯世代同時為「生產者」與「消費者」的理念衝突,並擔憂對中高齡就業專法的影響。
- 詢問「壯世代產業」、「長壽經濟」及「第三人生」等名詞的具體定義,認為法律應明確避免執行困難。
- 指出臺灣貧富差距,質疑法案假設壯世代皆有高消費能力,並擔憂政府資源分配問題。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主責單位不明確,且內容多為宣示性,與現有中高齡及高齡政策重疊。
- 建議將「壯世代」定義擴展至涵蓋「中高齡及高齡」(45歲以上),以呼應現有政策並使定義更明確。
- 強調立法應完備且可執行,若定義不明、執行困難,則立法意義不大。
- 認同中高齡為社會菁英,若現有政策不足應加強,而非另立定義不明的法案。
吳春城 立法委員
- 強調臺灣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現行「老人、銀髮族」等稱謂已污名化高齡者,亟需「壯世代」正名以翻轉觀念。
- 指出壯世代貢獻國家55%稅收及2/3財富,應將其視為生產者與消費者,而非扶養負擔,以解決少子化問題。
- 反駁疊床架屋說法,認為現行政策狹隘,僅聚焦「養生、養病、養老」,未能解決人口結構巨變帶來的危機。
- 強調行政院多個部會已積極響應「壯世代」理念,證明其具備實用性與推動潛力。
- 主張法案為發展性措施,不涉及權益分配,而是引導各部會朝積極方向規劃政策與產業。
鄭天財 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提案目的在於提供法律依據,以讓行政機關推動相關政策時有所遵循,而非僅憑白皮書或方案。
- 指出勞動部已有「壯世代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證明「壯世代」並非新創名詞,且可透過立法明確定義。
- 認為設立辦公室不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反而能賦予其合法依據。
- 建議將法案名稱改為「基本法」,以符合其原則性、框架性立法精神。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強調法案獲得跨黨派42位委員連署,且行政院長卓榮泰亦持正面態度,應以正能量看待。
- 認為「壯世代」是中性且正面的稱呼,有助於翻轉社會觀念,且其產業發展對年輕世代亦有助益。
- 主張法案內容非常正面且明確,不應因名稱爭議而阻礙審查進度,建議可先通過內容,名稱留待協商。
- 指出日本等先進國家亦有高齡社會對策基本法,國內海洋委員會亦有先立法後運作之先例,證明此法案有前例可循。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引用勞動部「壯世代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指出其中已明確定義「壯世代」為55歲以上或45歲以上依法退休者,反駁對名稱和定義的疑慮。
- 支持建立「壯世代國家資料庫」及第13條(壯世代農民與青農合作),認為有助於政策制定與農村發展,對行政部門的保留態度表示不解。
- 批評衛福部政務次長在答詢時態度傲慢、強辯,要求其改變態度,並指出其對資料庫的說法未能回應實際需求。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建議會議應聚焦討論條文內容,對有共識的內容應予通過,名稱定義等爭議點可留待協商。
- 認為第12、13條等內容已獲同意,不應因「壯世代」名稱問題而全數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呂建德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指出聯合國定義高齡者為65歲,國際勞工組織定義中高齡為45歲,55歲的「壯世代」定義在國際上缺乏明確標準。
- 認為「壯世代」概念不確定,導致立法內容多為訓示性規定,對民眾難以理解具體內容。
- 強調目前行政院已有高齡社會白皮書及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投入1,200億、跨15部會推動345項工作,恐與新法疊床架屋。
- 表示衛福部現有國健署的「臺灣地區中老年身心社會生活狀況長期追蹤調查」資料庫已涵蓋50歲以上族群,質疑另設「壯世代國家資料庫」的必要性與業務重疊。
- 認為法案若無明確定義與正當理由,恐影響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建議審慎因應。
陳明仁 勞動部次長
- 說明勞動部已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定義中高齡者為45至64歲,高齡者為65歲以上,並有相應的就業促進措施。
- 承認55歲以上勞動力快速流失是特殊狀況,勞動部已針對55歲以上族群推出計畫和措施,與「壯世代就業」方向一致,故對草案第二條第四款無特別意見。
- 指出行政院已通過「壯世代社會參與促進就業方案」,彙整14個部會76項措施,顯示行政部門正積極處理此議題。
- 強調勞動部主要關切有工作能力與意願者的就業促進,並已處理年齡歧視問題,認為本法案在就業部分不會與現有法規扞格。
蘇永富 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處長
- 補充說明行政院已訂定高齡社會白皮書及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並通過「壯世代社會參與促進方案」,顯示對高齡社會議題的重視。
- 質疑「壯世代」定義為法律名詞在國際上無明確定義,且對失能人口稱「壯世代」需慎思。
- 指出草案第三條要求行政院成立「壯世代政策辦公室」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且與現有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功能疊床架屋,建議刪除該條文。
林志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
- 對第四條、第五條合併後的條文提出文字修正建議,如將「投資」改為「服務」,並建議刪除「建構壯世代金融生態系」及「壯世代普及公正的金融教育」等文字。
- 說明金融商品與服務多為整體性,難以「一刀切」單獨針對「壯世代」族群設計或宣導。
- 指出修正動議新增「財稅」文字,但財政部未列席,其職責與金融商品促進財富公平的關聯性有待釐清。
顏寶月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副司長
- 說明教育部依《終身學習法》及高齡教育中程計畫推動55歲以上族群活動,並研擬「第三人生大學」試辦計畫,與壯世代理念一致。
- 認為法案中提及的數位平權及新文化部分,需相關部會共同處理。
陳慧敏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
- 說明數位發展部持續進行數位近用調查、訂定網路無障礙與數位平權作業,並與各部會合作降低數位落差。
- 表示數位發展部在行政院規範下,已針對高齡產業進行推動與應用。
周廷彰 交通部觀光署副署長
- 說明交通部觀光署目前推動「樂齡旅遊」,著重中高齡及無障礙旅遊路線,並建置友善環境。
- 表示觀光署正推動樂齡旅遊認證及觀光產業人才培訓,鼓勵中高齡者投入觀光產業。
- 指出目前觀光署推動的品牌為「樂齡旅遊」,未對「壯世代」名稱做定義。
楊志清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
- 認同壯世代族群(55歲以上)可作為勞動力補充,並應關心其健康與休閒需求。
- 建議利用智慧化科技,鼓勵業者針對壯世代族群推廣健康醫療、休閒等相關服務與產業,以應對需求市場。
相關後續
- 委員吳春城等42人擬具「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蘇召集委員清泉補充說明。
- 本案必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盧縣一、張嘉郡、陳超明、林憶君、邱議瑩、邱志偉及謝衣鳯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11001
- 卷/期/冊
- 113/110/1
- 發布日期
- 2024-12-2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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