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立法計畫報告及職權質詢:聚焦人權、司法、食安與監督效能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3-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年度立法計畫,主要涵蓋監察法增列人權專章及陽光四法修法建議。會議中,多位立法委員就監察院的調查權法源、地方巡察效益、彈劾糾正績效、政治獻金查處延宕、廢除死刑立場、陸配平權及對食安、打詐等重大施政的監督成效提出尖銳質疑,並就檢察官彈劾程序爭議進行辯論。秘書長則就各項質詢進行回應,強調監察權的憲法定位與委員獨立行使職權。
討論事項一
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監察院秘書長報告其年度立法計畫,主要包括監察法增列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專章及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等陽光四法的修法建議。
- 會議核心聚焦於監察院職權行使的法源依據、調查與監督效能、人權保障議題(如死刑存廢、反歧視法、酷刑公約)以及對政府食安、打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重大施政的監督與調查進度。
相關爭議
- 調查權法源依據:黃國昌委員質疑監察院調查報告缺乏明確法源依據,秘書長李俊俋則回應依據憲法與監察法第26條。
- 地方巡察效益:黃國昌委員批評地方巡察勞師動眾、效益極差,應廢除;秘書長李俊俋則稱已從3次改為2次,內部正討論是否再修改,並強調其接受民眾陳情功能。
- 監察院彈劾績效:黃國昌及羅智強委員以數據質疑監察院彈劾與糾正件數低落,平均每位監委不到1件,與李俊俋過去擔任立委時的批評立場相左;李俊俋則表示不應以件數評斷,強調調查過程複雜,委員認真。
- 政治獻金申報查處延宕:黃國昌委員質疑監察院對於im.B詐騙案中陳歐珀收受無償動產不動產未申報一事,以刑事偵查為由暫停調查,是包庇放水;監察院財申處長與秘書長解釋是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需待刑事偵查結果確認是否屬政治獻金捐贈目的。
- 廢除死刑立場與民意:陳俊宇及謝龍介委員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廢除死刑與高民意反對相悖;秘書長李俊俋回應人權會以廢除死刑為目標,但理解社會認知差距,會透過溝通逐步形成共識,並強調非監察院職權。
- 陸配入籍年限與人權平等:傅崐萁、翁曉玲及謝龍介委員質疑陸配入籍年限長於外配,有違人權平等及兩公約精神;秘書長李俊俋回應陸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外配適用移民法,法規不同無法直接比較,並強調人權會堅持平等原則。
- 檢察官彈劾案程序爭議:吳宗憲委員質疑監察院對陳隆翔檢察官的彈劾案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且就實體偵查內容進行審查,侵害司法權;秘書長李俊俋回應是依懲戒法院意見及監察法規定,有新事實新證據,且仍在懲戒法院審理中。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調查報告的法源依據,認為監察法第26條並未明確規定調查報告。
- 批評監察院地方巡察勞師動眾、效益極差,應予廢除。
- 質疑監察院彈劾績效低落,平均每位監委一年彈劾不到1件。
- 質疑監察院對im.B案中陳歐珀政治獻金未申報的查處,以刑事偵查為由暫停調查是放水與包庇。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提醒秘書長應以幕僚長身分發言,不宜評論監委職務行使或表達個人過去擔任立委時的意見。
- 關切監察法修正案中人權專章的調整方向,希望參酌上一屆委員會審查意見。
- 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1款中「酷刑」定義不明,以及「依法處理及救濟」的空泛性,要求修法明確化。
- 建議監察院將行政機關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的執行情況納入巡察稽查重點,並可擔任資通安全的獨立稽核單位。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關切宜蘭特教體罰案,要求監察院釐清案情並檢討師資缺乏問題,希望盡早公布調查結果。
- 指出人民書狀案件高度集中於司法與內政類,尤其司法案件占比近四成,質疑是否反映民眾對基層司法的不信任。
- 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廢除死刑與高民意反對相悖,要求監察院在憲法法庭辯論前明確立場。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確認監察院對於政治獻金案暫停調查是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等待刑事程序結果。
- 關切執法者涉嫌縱容凌虐或酷刑事件,詢問臺灣對禁止酷刑公約的態度及人權會的立場。
- 質疑刑法第126條在預防凌虐上的不足,強調人權會應重在事前預防。
- 釐清監察法中人權專章與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的關係,支持監察院儘早提出人權專章以利人權會督導各級行政機關落實人權。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呼應黃國昌委員,支持在預算審查時砍掉地方巡察預算,以實現李秘書長過去主張的「自費」理念。
- 質疑監察院近幾屆監委的彈劾、糾正及人權保障調查案件量顯著低於第4屆(馬政府提名),認為績效不彰。
- 批評監察院對蘇丹紅等食安風暴的監督力道不足,未能有效督促政府,導致系統性問題。
- 質疑監察院對其個人政治獻金申報查核的辦案品質,指出系統錯誤導致冤枉,被地方民政局打臉。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片面宣布禁止組團赴大陸旅遊,是否侵害人民憲法賦予的遷徙自由,認為此政策違憲。
- 質疑蘇丹紅食安風暴中海關與衛福部是否有失職,要求監察院加速調查並公布報告時程。
- 質疑陸配入籍年限長於外配,有違國際人權兩公約精神及人權平等問題。
- 批評政府打詐成效不彰,詐欺案件數逐年攀升,質疑監察院對行政部會的糾舉與彈劾作為不足,未能有效減少人民痛苦。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不應僅以案件數評斷績效,但監察院卻又以收受人民書狀件數提升來證明自身,要求明確定義績效評斷指標。
- 批評監察院對蘇丹紅、金門海域陸船翻覆等重大社會事件調查不夠積極快速,有怠惰職守之嫌。
- 要求監察院儘速查明蘇丹紅事件真相,並質疑衛福部已查獲卻未作為、邊境檢查失守、食藥署長回應消極及行政院高層忽視等問題。
- 關切金門翻船事件中海巡人員未配掛密錄器,以及數位身分證賠償案相關人員責任追究,質疑監察院後知後覺未立案調查。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提醒監察委員應超越黨派,避免讓外界質疑監察院處理案件的公正性。
- 質疑監察院對陳隆翔檢察官的彈劾案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且無新事實新證據,程序不正義。
- 批評監察院就檢察官偵查案件的實體內容進行審查,侵害司法權,使監察院變成最高法院以外的第四個審級。
謝龍介 立法委員
- 質疑秘書長李俊俋過去主張廢除監察院,現卻擔任秘書長,有違政治人物一以貫之的原則。
- 關切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廢除死刑的立場,認為與民意相悖。
- 質疑陸配入籍年限與外配不同,有違人權平等原則。
- 批評監察院對食安問題的監督不力,特別是食品雲的缺失調查後未持續追蹤,導致蘇丹紅事件再度爆發,質疑監察院未能發揮遏止作用。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要求秘書長重申對廢除考監的立場,並詢問監察院是否發揮了重要職責。
- 質疑國家人權委員會對陸配設籍縮短年限及禁團令等涉及人權議題未站在超然立場捍衛,認為其定位與功能不明確。
- 批評監察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作為不足,彈劾案少且多從輕發落,未能發揮鐵的紀律。
- 建議監察院應積極推動「監察委員行為法」立法,提升自律規範的法律位階及懲處效力,以約束不適格監委。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批評前位委員提出「立委可為監委訂定行為法」的主張,認為逾越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應自制自律。
- 肯定監察院人權會與行政院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對臺灣人權進步的貢獻,並提出推動「人權基本法」的構想。
- 質疑人權會的組織定位,詢問其究竟是上位整合機構還是部分執行機構,認為其監督成效有待提升。
- 建議監察院應更聚焦於文化部不義遺址立法、文化遺產教育、教育部門人權教育扎根及中研院人權學術研究的監督與協助。
- 倡議臺灣應制定一部全方位的「反歧視法」或「平等法」,並支持監察院人權會對此的專法立場。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監察院在提出反歧視法意見時,應參考其過去提出的「反族群歧視法」主張。
- 指出退輔會將原住民族土地撥用後未做就業使用卻出租營利,違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國有財產法及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承諾。
- 批評監察院對退輔會土地案的調查進度緩慢,認為只需查閱公文即可判斷違法,無需下鄉。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蘇丹紅食安風暴,質疑主管機關監督控管機制失靈,要求監察院說明後續作為,協助民眾安心。
- 質疑監察院核派調查案件數低,平均每位監委不到1案,且對行政院僅要求改善而無實質約束力,認為監察院是「沒有牙齒的老虎」。
- 要求監察院提升績效,並檢討監委人數及懲戒權限不足等制度結構問題,以符合人民期望。
相關人員回應
李俊俋 監察院秘書長
- 報告監察院立法計畫包含監察法增列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專章,並建議主管機關修訂陽光四法。
- 回應監察院調查報告依憲法第95條、第96條及監察法第26條行使調查權,無計畫將調查權法制化。
- 說明地方巡察已由3次改為2次,內部正討論是否再修改,並強調其接受民眾陳情功能。
- 表示不以案件數評斷監察院績效,強調調查過程複雜,憲法賦予監委獨立行使職權。
- 解釋對im.B案政治獻金申報查處是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需待刑事偵查結果確認捐贈目的,並非放水。
- 回應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廢除死刑為目標,理解社會認知差距,會透過溝通逐步形成共識,強調非監察院職權。
- 說明陸配與外配適用不同法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移民法),無法直接比較,但人權會堅持平等原則。
- 表示監察院對蘇丹紅、金門翻船等重大食安及國安事件已立案調查,將在報告中呈現公務員違法失職情形。
- 回應監察院對陳隆翔檢察官的彈劾案是依懲戒法院意見及監察法規定,有新事實新證據,且仍在懲戒法院審理中。
- 強調監察院在憲法未修正前,將依照憲法賦予的權責執行職務,修憲是立法院權限,對廢考監無評論。
- 說明人權會職權行使專章旨在提供職權依據,並將參酌立委意見調整後儘速送審。
- 表示監察院人權會的職責是監督與指導,實際執行面在行政院人權處,並支持行政院推動全方位反歧視專法。
- 承諾將委員質詢中提出的具體問題,如地方巡察經費、食安追蹤、數位身分證賠償等,提供書面資料或轉達給相關調查委員。
陳美延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回應政治獻金申報需視捐贈目的,im.B案因涉刑事偵審而暫停調查,是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
- 強調財產申報處會隨時掌握刑事偵查結果,並非無限期停滯,且依照內政部系統進行申報查核。
邱秀蘭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代理執行秘書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於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歧視的事件,會接受職權或陳情調查,並將結果函詢陳情人及相關行政機關處理。
相關後續
- 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建請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檢察官助理、法警之人力配置、職掌分工與工作負擔進行全面檢討評估,並提出完整檢討規劃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監察院秘書長承諾將在本次會期以前,將已參酌立法委員審查意見的監察法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專章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 監察院將提供羅智強委員地方巡察經費的書面報告。
- 監察院將提供吳宗憲委員關於陳隆翔檢察官彈劾案的書面資料,並將其意見轉達給調查委員。
- 監察院將提供謝龍介委員關於食品雲追蹤成效及退運產品是否再進口等食安問題的書面報告。
- 監察院將把林思銘委員提出的數位身分證賠償案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問題轉達給委員考慮是否自動調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1101
- 卷/期/冊
- 113/11/1
- 發布日期
- 2024-04-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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