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海洋保育法草案、海委會業務報告及預算解凍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3-13
LawTrace 法律歷程:海洋保育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6次會議主要審查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的113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邀請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並審查「海洋保育法草案」。會中委員針對海巡執法、金門快艇事件後續、海洋保育區劃設、漁民權益、海污防治及海域管理等議題提出質詢。最終,海巡署50萬元預算凍結案獲同意動支,而「海洋保育法草案」因委員提案尚未付委,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海洋委員會及所屬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並邀請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海洋委員會的整體業務概況報告,涵蓋其「三安四海」政策推動成果與未來施政重點,並處理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共3案的113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 質詢內容主要圍繞金門快艇事件的後續處理、海巡執法能力與裝備補強、海洋保育法草案的溝通與影響、海洋污染防治,以及海域管理法制進程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金門快艇事件處理與資訊透明度:委員質疑海委會在事件處理中未提供密錄器畫面,且對外說法前後不一,影響政府公信力。
- 兩岸海域執法能力與標準:針對中國大陸漁船多次進入我國禁限制水域及領海,委員質疑海巡署的驅離能力與應對SOP,特別是在惡劣海象下的執法限制。
- 海洋保育法草案對漁民權益的影響:委員擔憂海洋庇護區劃設可能限制漁民捕撈權益,要求強化與漁業界的溝通協調機制,並提供具體補償措施。
- 海委會事權統一與跨部會協調:委員質疑海洋保育法未能真正實現海洋事務事權統一,認為海委會僅處理各部會未規範之「一小塊」海洋事務,未能全面承擔海洋保育的責任。
- 海巡人員待遇與裝備不足:委員關切海巡同仁的薪資待遇及密錄器等裝備不足問題,認為現行危險加給無感,且裝備缺乏影響執勤安全與蒐證。
- 海洋保育區劃設標準與透明度:委員質疑海洋庇護區的劃設依據與分類標準不夠客觀透明,且現有海洋保護區存在「低度保護」問題,管理成效不彰。
- 兩岸溝通管道與情勢判斷:委員關切金門快艇事件協商破局對兩岸關係的影響,以及政府對中國大陸海警執法SOP的掌握度,擔憂誤判情勢影響漁民安全。
立法委員發言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建議提升基層海巡同仁的整體薪資待遇,而非僅調漲危險加給,以提振士氣。
- 質疑海洋庇護區的劃設依據與分類標準客觀性與透明度,擔憂影響漁民權益。
- 要求海委會強化與漁民及當地民眾的溝通協調機制,以平衡海洋保護與漁民生計。
- 建議公開透明海洋生態監測資料,讓公民參與檢視與審議保護區劃設。
- 關切現有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不彰,部分區域仍處於「低度保護」狀態。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發言,建議預算解凍案應儘早送達委員辦公室,且未來排案應避免多項議程合併詢答,以尊重委員詢問權利。
- 質疑海委會舉辦「海線安全國際會議」未邀請中國大陸相關單位,影響會議實質意義。
- 批評海洋保育法草案將原住民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從「保障與傳承」改為「尊重」,認為不夠尊重。
- 質疑海洋保育法未能達成事權統一,認為海委會僅處理各單位不要的或未規範的海洋事務。
- 關切中國大陸公務船侵入我國領海僅0.5浬,詢問主委是否了解大陸海警執法SOP,並擔憂漁民安全。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要求海委會針對金門撞船事件的談判過程保密措施進行內部調查,避免資訊洩漏。
- 質疑金門撞船事件談判進度,要求明確說明下一輪談判時程,並建議優先處理人道議題。
- 關切中國籍漁船闖入我國6浬領海,質疑海巡署在惡劣海象下未能有效驅離,擔憂執法能力不足。
- 要求海巡署提供越界處遇方式的書面資料,以及硬體設施補強的時程與計畫。
- 質疑密錄器採購延宕,要求確保密錄器建置與品質,避免再次發生蒐證不足問題。
黃建賓 立法委員
- 關切去年臺東綠島外海油污事件的後續處理進度,要求加速清除殘餘油污。
- 呼籲海委會應增加對地方政府海洋污染處理的預算挹注,以應對突發事件。
- 強調海洋保育應兼顧經濟發展,主張環境與經濟應雙贏,並與海洋相關產業共同討論海保法。
- 支持海洋保育法推動,但要求主委多支持地方政府,並增加相關預算以維護臺東海洋環境。
黃捷 立法委員
- 肯定海洋保育法審查進度,期望本會期能順利通過。
- 關切離岸風電開發對鯨豚保育的影響,建議將露脊鼠海豚水下噪音忍受值納入環評規範。
- 建議針對臺灣本島周邊海域的露脊鼠海豚棲地進行基本調查,作為海洋庇護區劃設參考。
- 要求海洋保護區的生態監測與執行管理資訊應更加公開透明。
- 建議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與永續利用區劃設標準應明確並與各方溝通。
- 要求保障海上觀察員的安全並確保其客觀獨立執行職務。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質詢苗栗外海中國大陸漁船進入6浬事件,質疑海巡署雖有監控但未能即時有效驅離。
- 關切海巡署船隻噸位與耐浪能力,擔憂在惡劣海象下無法有效執法。
- 呼籲海巡署應展現執法能力,保護漁民權益,並防止中國大陸漁船「侵門踏戶」。
- 建議海巡署開發App,提升執法過程的透明度與安全性,並加強與民眾溝通。
- 認為海洋法規應能及時討論,而非僅限於5年一次的檢討,以應對突發事件。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海洋保育法草案的推動,認為其有助於保護臺灣海域生態、提升生物多樣性並營造健康海洋。
- 關切海洋保育法在劃設海洋庇護區時,如何與地方、業界及漁會進行溝通協調,避免影響既有權益。
- 強調海洋保育法的推動是一個長期過程,需要科學研究、人力組織與執法準備,並持續與各界溝通。
- 呼籲海委會應結合各單位,包括漁會、環保人士、產業人士,共同努力維護臺灣豐富的海洋資源。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岸海權爭議升溫,特別是中國大陸船舶屢次進入我國領海,詢問海委會如何應對。
- 質疑海巡署僅監控而未驅離中國大陸漁船,擔憂我國禁限制海域是否失效,以及民進黨政府在主權維護上的手足無措。
- 要求海委會支持海巡弟兄,加強裝備,確保執勤安全與能力。
- 質疑海洋保育法草案拖延多年才提出,是否與選舉考量有關。
- 強調海洋保育法涉及多部會及各方利害關係人,要求海委會應與漁業界進行更完善的溝通,並分區辦理公聽會。
- 質疑海洋庇護區劃設對漁民權益的衝擊,要求審議會成員應有1/2漁民代表,並提供具體補償措施。
- 關切漁民可能誤闖海洋庇護區核心區而受罰,要求明確界定範圍並訂定標準作業流程。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版海洋保育法對原住民族權益影響巨大,但僅在計畫擬訂階段提及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未涵蓋庇護區等劃設過程。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海洋基本法對原住民族用海權利的保障,認為海洋保育法草案未能充分落實。
- 列舉多項現行法律(如國土計畫法、濕地保育法、海岸管理法)均有規定涉及原住民族地區應會商或諮商,認為海洋保育法應比照辦理。
- 質疑草案第10條禁止採捕海洋生物的規定,可能完全排除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權益,要求明定在條文之中。
- 認為草案在擬訂時未充分考量原住民族及漁民意見,要求海委會採納其版本條文。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質疑海洋保育法晚了3年才送出,要求海委會確保草案規劃完整。
- 建議審議會應明定原住民身分或任一性別委員比例於法規中,而非僅在立法理由。
- 要求審議會委員聘任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納入法律文字,避免成為特定開發對象的門神。
- 質疑海洋庇護區核心區及緩衝區的罰鍰額度(10萬至50萬元)是否足夠嚇阻,並建議考慮增設刑責。
- 強調海洋保育應是跨黨派共同努力,呼籲海委會「玩真的,不要打假球」,強力執法。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委會對金門劉五店航道清淤船事件的說法不一,要求釐清陸委會與海巡署的立場差異。
- 詢問2015年金門海域客貨運船舶公告是否仍適用,以及清淤船未經申請進入的處置。
- 質疑海巡署在中國大陸漁船進入領海6浬時,僅派出小型巡防艇而未能強制驅離,擔憂執法標準與能力。
- 要求海委會承諾補足離島及各分署密錄器嚴重不足的問題。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堅定支持海巡署執法,認為海巡人員在海上執勤充滿風險,應給予更大支持與肯定。
- 強調海巡署在面對三無船隻時,應大膽執法,不應預判其性質,捍衛國家海疆。
- 追蹤外傘頂洲消失問題,指出其減少速度快且影響內海養蚵產業及漁港淤積。
- 建議應以抽砂船等方式固沙外傘頂洲,並將其視為「中央山脈」以擋浪,解決沙源流失問題。
- 呼籲針對外傘頂洲固沙及漁港清淤問題,應推出雲林與嘉義相關的特別條例,進行正本清源的解決。
相關人員回應
管碧玲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承諾為海巡同仁爭取福利,包括無人機操作等特別任務加給,並持續改善執法環境、工具與待遇。
- 說明海洋庇護區將依海保法依法劃設,並透過審議會納入漁業界等利害關係者參與決策,兼顧漁民現有漁權與信賴保護原則。
- 表示現有海洋監測資料已在海保署網頁及國家海洋資料庫公開,鼓勵運用。
- 說明海域管理法草案尚處於政策指導意見整合階段,需先選定發展策略。
- 承認自由潛水等海事活動保單推動困難,因保險公司缺乏足夠資料庫精算,承諾持續努力協調。
- 針對金門撞船事件,表示談判過程信守不透露承諾,但外界多有不精確描述,強調人道優先。
- 說明海巡署持續努力降低金門事件的政治性與對立性,希望人道課題能盡快解決,並已對蒐證不足表達歉意及痛加檢討。
- 表示從去年3月起即責成海巡署全面盤點裝備,並已完成10億餘元的中長期計畫,今年將優先補足密錄器。
- 報告113年度海巡署預算凍結案,說明艦艇妥善率、無人機運用、違法抽砂查緝及人力充實等進度。
- 感謝立法院排審海洋保育法,說明其立法目的為保護海洋生態、整合保護區效能及保育生物多樣性。
- 強調海洋保育法草案歷經多年社會溝通與行政協調,尋求各界共識,是務實且前進的版本。
- 說明海洋保育法草案賦予主管機關五大權限、提供用海單位三大保障(審議會參與決策、分區管理、信賴保護)及兩大公民監督途徑。
- 針對中國大陸清淤船進入金門航道,強調海巡署依2015年公告執行廣播驅離,因清淤船不屬客貨運。
- 坦承無法百分之百驅離所有越界船舶,尤其在惡劣海象下,但強調海巡署持續增加量能(新船、人力)。
- 承諾會後提供各縣市政府海洋油污處理預算補助資料,並研議增加臺東地區預算挹注。
- 表示審議會的組成與比例將在子法討論中考量,但捍衛院版草案。
- 同意利益迴避原則有其必要,將在子法研擬時考量。
- 說明海洋庇護區罰則範圍較大是為兼顧不同用海群體經濟強弱勢差異,並會依犯行嚴重程度處罰。
- 表示海洋保育法對原住民族權益有專文規定,將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諮商同意,並透過審議會機制納入原住民代表。
- 說明外傘頂洲固沙計畫持續進行,將請相關單位會報進度並評估工法。
周美伍 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委兼海巡署署長
- 說明苗栗外海中國大陸漁船事件,海巡署從12浬處即全程雷達監控,並派遣巡防艇,但因海象惡劣影響驅離,後續由宜蘭艦驅離其中1艘。
- 表示金門撞船事件的協商雖未完全達成共識,但雙方有在部分議題上取得高度共識,並期待能重新回到協商平臺。
- 強調中國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是常態,海巡署均依照SOP進行驅離,並會精進因應方案。
- 說明中國大陸清淤船進入劉五店航道未完成報備程序,海巡署已通知對方依程序申請,並認為其疏浚作業屬正常週期性行為。
- 承諾會後向委員提供越界處遇方式書面資料,以及硬體設施補強時程與計畫。
- 說明海巡署將在9月底前完成3,100具密錄器採購,並已調撥至各一線單位,確保出勤人員有密錄器可用。
- 表示清淤船噸位通常在3,000至5,000噸,海巡署有能力驅離。
- 澄清中國大陸對我國的灰色地帶侵擾數量並未增加,且禁限制水域仍存在並保障漁民權益。
黃向文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署長
- 說明鯨豚擱淺數量與離岸風電開發尚無直接關聯,但會持續監測。
- 表示已向環境部提供包含露脊鼠海豚在內的所有鯨豚類別水下噪音音值建議,以減緩打樁噪音影響。
- 說明已在金門、連江及臺灣本島西海岸展開露脊鼠海豚等所有鯨豚種類的棲地調查。
- 表示已成立海洋保護區特別網站,公開各機關相關報告,提升資訊透明度。
- 說明海洋庇護區的劃設準則與方式將透過審議會與相關產業進行周延討論。
- 表示將訂定相關子法規範海上觀察員的資格與安全措施。
- 說明海污應變資材、演練與訓練預算約2億元,包括補助地方政府與海保署自辦。
陳建宏 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研究院院長
- 說明GoOcean App目前使用人次達83萬,不註冊亦可查看資訊,但註冊可提供更完善服務,將研議提供不註冊也能看到較完整資訊的方式。
王正信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分署長
- 說明苗栗外海3艘大陸漁船從進入12浬起即全程雷達監控,並派遣100噸巡防艇,但因海象惡劣(10級風)撤回,後由宜蘭艦驅離其中1艘,另2艘脫索離開。
- 澄清海巡雷達並無損壞,全臺67座雷達均在控制中。
張致盛 農業部漁業署署長
- 表示海洋保育法草案的目的與漁業法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的立法目的一致,本部敬表支持。
- 針對海洋庇護區緩衝區許可行為者提供監測資料,建議明定或授權訂定子法,敘明資料項目與程序。
- 對於海洋庇護區審議會組成納入「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代表」表示尊重。
- 針對外傘頂洲淤沙問題,表示清淤是方法,但正本清源才是根本。
內政部
- 建議支持行政院版草案,認為楊瓊瓔委員等提案的「保護至少百分之三十海域」目標與行政院版第6條政策目標一致。
- 建議支持行政院版草案,認為將主管機關管轄範圍限於國土計畫法海洋資源地區,將導致國家公園及都市計畫保護區無法適用。
- 建議支持行政院版草案,認為將「國家自然公園」納入海洋保護區類型可擴大保護範圍。
- 建議支持行政院版草案,認為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在指引層級上更為妥適。
- 建議支持行政院版草案,認為中央主管機關劃設海洋庇護區應限於「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可減少法規競合。
- 建議支持行政院版草案,認為「海洋保育警察」等文字可能與現行海巡機關人員混淆,不宜採用。
- 建議支持行政院版草案,認為由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原則自行或委託辦理復育措施將更具效率。
交通部
- 尊重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對海洋庇護區分區管制事項的處理意見,包括不限制船舶無害通過、海難救助及航路標識設置管理。
- 建議採用行政院版關於船舶無害通過的文字,即「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以外之活動」,避免因船舶國籍衍生差別規範。
法務部
- 表示尊重海洋主管機關的政策決定及立法院的審議結果,不對海洋保育法草案的政策評估事項提出具體意見。
司法院
- 建議行政院版草案第27條公益訴訟部分,增訂第三項書面告知格式規定,以協助人民或公益團體明確化主張內容,提升行政法院審理效率。
- 針對楊瓊瓔委員等提案草案第26條規定,建議釐清「從事活動」定義,避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刑法定主義。
- 針對楊瓊瓔委員等提案草案第26條第2項「得減輕或免罰之」條文,質疑其與第13條故意犯的性質是否妥適,並釐清「免罰之」是否為「免除其刑」之意。
- 針對楊瓊瓔委員等提案草案第27條罰鍰規定,質疑其是否指過失犯,並釐清與行政罰法相關規定的關係。
相關後續
- 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海巡署及所屬「海巡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經審查後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海洋保育法草案」因有委員提案尚未付委,為有利於委員會充分審查,本次會議所排定的海洋保育法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1101
- 卷/期/冊
- 113/11/1
- 發布日期
- 2024-04-0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