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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立法與機制盤點公聽會:聚焦科技偵查、平台責任與刑度效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3-14

LawTrace 法律歷程:海洋保育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公聽會,盤點「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成效,並研議打詐專法方向。會議聚焦科技偵查法源、金融與電信平台管制、追贓機制及刑度量刑等核心議題。學者專家與立法委員普遍認為詐欺情勢嚴峻,呼籲強化源頭管理、賦予檢警科技偵查工具,並檢討現行法規執行面問題,以有效遏止詐欺犯罪並追回被害人財產。

討論事項一

詐欺犯罪防制立法及各部會打詐機制盤點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目的為回應社會對詐欺犯罪的嚴重關切,盤點現行「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執行成效,並為行政院研擬中的打詐專法提供立法方向參考。
  • 討論聚焦於各部會現行打詐法令實務運作的窒礙難行之處、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平台管制措施的精進、新興科技偵查工具的法源依據,以及在打擊詐欺同時如何保障人民基本權益。

相關爭議

  • 打詐專法必要性與現行法成效:有學者認為現行「打詐五法」及1.5版綱領實施未滿 1 年,應先檢視成效而非急於訂專法,但多數學者及委員認為詐騙情勢嚴峻,專法有其必要性。
  • 科技偵查法源與適用範圍:檢警單位急需 M化車、GPS 等科技偵查工具的法源依據以確保證據能力,但有律師主張應謹慎評估,不應因亂世而放寬人權保障;另有委員主張科技偵查法應具普遍性,不應僅限於詐欺專法。
  • 網路平台責任與境外管理:社群平台對詐騙廣告下架速度慢、程序繁瑣,且境外平台難以規管,立法委員與專家呼籲課予平台更多法律責任與義務。
  • 電信業者責任與人頭門號:二類電信業者管理鬆散導致人頭門號浮濫,電信管理法規管不足,成為詐騙破口,應強化電信管理法規管。
  • 金融機構責任與人頭帳戶:銀行開戶審核不嚴導致人頭帳戶氾濫,且對異常交易管控不足,應加強 KYC 機制並課予金融機構協助阻詐的責任。
  • 刑度加重與量刑問題:多數委員和學者認為應加重刑度以遏止詐騙,但有學者質疑重刑是否為唯一解方,並指出法院量刑與社會期待有落差,且可能造成數罪併罰反而減輕刑罰的體系問題。
  • 贓款追回與司法互助:受害者最關心贓款追回,但境外 IP、資金轉移迅速,司法互助緩不濟急,且臺灣的國際處境使跨國合作面臨挑戰。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召開公聽會回應社會對詐欺的關切,目的在於為行政院研擬中的打詐專法提供參考意見,並將學者專家意見納入審酌。
  • 指出檢警調面臨首腦窩藏境外難溯源、新興科技偵查工具無證據能力、網路科技犯罪匿名性高、詐欺網路廣告無法即時下架、贓款移轉迅速難查扣、虛擬資產氾濫無專法可管等困境。
  • 強調科技偵查法應具普遍性,不應僅限於詐欺案件,並應擴充通訊監察法至網路流量分析。
  • 建議金管會應進一步研議如何平衡金融自由化與有效遏止詐騙損失,例如約定帳號次日生效改為次 2 日生效的基礎。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強調「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呼籲立法院同仁盡速通過科技偵查法,認為沒有偵查方式,打詐難以進行。
  • 認為法定刑加重難以遏止犯罪,法官宣告刑不一定跟得上,應給檢方、警察足夠偵查工具才能有效打詐。
  • 指出兩岸共打中斷及外交問題導致境外追查困難,錢匯出國外難以追回,建議法務部多簽司法互助協定。
  • 強調被害人最在乎的是錢能否追回,而非犯人被判多久,打詐應著重於協助被害人追回財產。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打詐,但民眾績效不滿意,認為問題在於法官對詐欺犯的量刑評價,若輕判難以遏止。
  • 指出臺灣在國際上的處境導致跨國管轄權問題,使追查境外詐騙及追回贓款極為困難,呼籲法務部加強司法互助。
  • 關注移工族群因法規不熟悉、思念親友易受詐騙,建議政府應提供移工看得懂的語言宣導,並建立專門且快速簡易的舉報機制。
  • 呼籲各部會(警政署、衛福部、勞動部)應加強對移工的防詐宣導,而非僅虛應故事。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出打詐應從事前管制、科技偵查、打詐量能與資源、刑事制裁四面向思考。
  • 批評行政部門打詐綱領成效不彰,認為「打詐國家隊1.5」被基層檢察官批為「國家級詐騙」,反映第一線沉痛呼聲。
  • 指出人頭帳戶與電信號碼浮濫是詐騙犯罪工具,應強化前端行政監理,批評 NCC 對二類電信業者管理怠惰。
  • 強調科技偵查必要性,但反對將科技偵查手段僅限於詐欺專法,應制定具普遍性、通則適用性的規範,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官保留原則。
  • 以「臺版柬埔寨」首腦藍道案例,質疑法院判決結果與人民法感情嚴重脫節,31 個加重詐欺罪最終竟不用坐牢,認為法律人應謙卑反省刑法功能是否達成。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詐騙警覺性不足,對投資缺乏概念,建議高中階段加強金融財經素養教育,以預防投資詐騙。
  • 批評現行法規落實不足,例如銀行仍透過簡訊要求客戶連結輸入個資,導致民眾受騙。
  • 認為後端刑罰代價與詐騙利益不成正比,應讓詐騙集團難以得逞,前端預防和阻斷金流是關鍵。
  • 主張建構由金管會、法務部、數發部主導的統一通報平台,納入金融機構、農會信用合作社及虛擬資產業者,即時阻絕金流移動。
  • 批評現行數位通報平台落後,虛擬資產業者發現帳戶異常竟須用傳真機通報 165,導致金流無法即時凍結。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率先提出「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草案」,認為政府打詐五法雖有效果但不明顯,需加強不足之處。
  • 建議將詐欺視為組織犯罪,加重刑期,並納入量刑準則供法官參考,以縮小與社會期待的落差。
  • 主張賦予電信業者及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協助詐欺組織犯罪的防制義務與責任,包括停止服務的法源依據。
  • 呼籲律定網路業者落地管理問題,並將虛擬貨幣資產(包括個人幣商)納入管理,因實務上對個人幣商處罰過輕。
  • 支持為新興偵查工具(如 M化車)提供法源依據,在保障人權前提下,讓檢警偵查有明確依據。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認為「詐騙集團已經上太空,政府執法還在殺豬公」,應加強執法法制、科技與決心。
  • 指出詐騙問題嚴重,已成「國恥」與「國安問題」,全台灣約 94% 的人都接過詐騙訊息。
  • 關切詐騙犯潛逃海外後,我國法律力量難以觸及,建議研擬棄保潛逃罪及透過護照制度(如註銷)增加抓捕機率。
  • 呼籲政府機關精確掌握潛逃人數、滯留境外人數及海外詐騙情形,因其與國內資安連動。
  • 強調打擊詐騙超越政治,各黨派都關切,應共同精進反詐騙法制。

相關人員回應

許華孚 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 「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成效有限,民眾滿意度僅約 4 成,詐欺犯罪近 10 年成長約 15%,嫌疑犯成長約 30%,顯示情勢嚴峻。
  • 建議打詐專法應將犯罪金額納入量刑依據,並明確定義組織犯罪中不同角色的責任,如首謀與一般成員。
  • 認為現行第六條免除其刑的規定,其刑責應大於犯罪所得,才能有效嚇阻組織背後首謀。
  • 主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與金融服務業者應課以防制義務與責任,因其在詐欺犯罪中扮演關鍵角色。
  • 指出科技偵查工具缺乏法源依據,導致證據力問題,並錯失向上溯源的最佳時機;金流查緝因層層轉匯、跨境轉匯及虛擬貨幣/第三方支付管理不完善而困難。
  • 建議引進 AI 技術辨識可疑帳戶,並對平台業者課責;對於科技偵查工具應有法源依據,並依基本權干預強度進行分類規範與審核。
  • 觀察到異質前科現象,如販毒犯出獄後轉從事詐欺,因詐欺刑度較低,建議提升量刑嚇阻力與監獄矯正工作。

邱獻民 檢察官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詐騙集團分工極細,機房、水房、車手等各環節分散各地,透過通訊軟體聯繫,導致難以一併破獲整個集團。
  • 人頭帳戶是基層檢察官案件處理量最大的部分,詐騙集團透過網路銀行快速轉匯贓款,甚至利用個人幣商進行洗錢。
  • 高檢署雖推動移歸移退新制,但人頭帳戶案件需比對大量證據資料,耗費人力時間,且境外公司社群軟體取證困難。
  • 指出人頭帳戶收購對價越來越高,經濟弱勢者易受利誘重複賣帳戶,甚至利用公司戶開戶規避銀行查核。
  • 呼籲強化金融機構平台共同責任,質疑銀行為何輕易給予經濟弱勢者可無限次轉帳的帳戶。
  • 感謝法務部提供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及檢察官助理人力,並設置數位採證室,加速偵辦效率。

林志潔 教授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 詐騙集團推陳出新快速,政府打詐雖努力但金融業與電信業在「客戶至上」與「檢調延伸」角色間產生衝突,規範上需更清楚的指引。
  • 指出詐騙漏洞包括公司人頭帳戶(現行法規對組織體犯罪規制不足)、75 萬移工的防詐宣導與保護不足、網路平台(如 LINE、Fb 群組)違法金融商品難以急速下架。
  • 強調個資洩漏是詐騙源頭,建議要求蒐集個資的公司負起更嚴格的保管責任,以阻斷詐騙源頭。
  • 建議修法應納入虛擬資產的納管與分級管理,並將科技偵查(如 M化車)納入法源依據,但應符合比例原則,僅用於特定犯罪狀況。
  • 建議加重對脆弱處境(如高齡者、心智障礙者)詐欺行為的刑度,借鑒日本《詐欺老人》現象,防範年輕人被洗腦加入詐騙集團。
  • 建議除了罰則,可考慮其他處分方式,如限制詐欺犯申請手機號碼或使用金融帳戶一段時間,認為此合於比例原則。
  • 呼籲加強對潛在被害人(如金融素養不足的年輕人、心智退化長者)及潛在犯罪人(社會弱勢)的教育培力。

賴擁連 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 認同打詐專法有其必要性,因治本策略難見效,需治標策略立竿見影;專法可納入偵查、預防、矯治、處遇等作為,且人民對政府防制打詐滿意度僅 5 成 3,望治心切。
  • 指出詐騙金額與案件數持續攀升(去年詐騙金額達 89 億,案件數成長近 50%),情勢極為嚴峻,政府雖努力但黑數更多,民眾無感因「母體太大」。
  • 分析詐欺犯選擇詐欺是因「低成本、低刑罰威嚇、高獲利」的理性選擇,如同日本年輕人加入詐騙集團的現象。
  • 建議打詐專法應「墊高犯罪成本」(提升偵辦能力、提高刑度、附加保安處分、提高假釋門檻)及「降低被害風險」(分類分群分齡宣導、連結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供資源)。
  • 強調源頭管理的重要性,建議將金管會、通傳會、數發部等金流與資通訊管理機關納入專法,共同配合執法部門。
  • 建議將科技偵查技術與方法(如 M化車)納入打詐專法,如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作法。

劉莉秋 副秘書長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

  • 電信業者長期作為 NCC 和數位部的打詐協力夥伴,已配合推行國際來話警示、阻絕國際來話、111 簡訊平台等措施,並取得一定成效。
  • 建議打詐專法第七條應明確修改為「接獲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通知有犯罪嫌疑時,電信業者應拒絕相關電信服務申辦」,並由有權單位宣告限制期限。
  • 對於第八條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義務,建議比照第七條,接獲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通知後停止相關服務,並關切境外 OTT 平台未落地管理時的執行問題。
  • 指出電信管理法現行問題,去年 6 月 30 日後二類電信業者不受電信法管轄,也逸脫電信管理法管理範圍,成為詐騙破口,強烈期待將電信管理法列入修法範圍。
  • 建議電信管理法應明確規定,凡提供電信服務者,不論是否登記,都應被視為電信事業,並課予 KYC 義務,以解決人頭門號問題。
  • 強調科技偵查應透過「法官保留」方式,針對特定個案進行未來連線紀錄、流量等資訊的留存,而非要求電信業者無差別式保留所有用戶軌跡,以符合人權保障。
  • 提及新加坡的「共同責任框架」討論,若業者未經官方登記傳送簡訊且未標註警示,可能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目前未入法。

鄭善印 教授 開南大學法律學院暨法律學系

  • 認為應將吸金案(如 IMB)與詐欺案區分開來,吸金案應依銀行法由調查局主辦,以明確課責。
  • 將全民最在意的詐騙分為三類:電信詐騙、數位網路詐騙、人頭帳戶,並指出其共通點是相關行政命令未百分之百落實,且申請門號、帳戶門檻過低。
  • 主張人頭門號、人頭帳戶、人頭公司是詐騙真正的問題點,應加強控管,並贊成制定專法。
  • 建議打詐專法應定位為「犯罪預防法」,主要功能是預防人頭擴散,而非犯罪偵查或執行法,避免與現行刑法重複訂定。
  • 認為科技偵查(如 M化車)不應納入詐欺專法,以免廢除科技偵查法應有的普遍性,且應審慎評估其功能與弊病。
  • 建議仿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專法應設中央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確各機關職責,並多採用行政處罰(如限制使用權),而非刑罰,以迅速成功。

吳耀宗 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

  • 認同人頭門號應在源頭端管控及處罰,但認為應處理電信管理法而非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指出「新世代打擊詐欺行動綱領1.5版」中,境外竄改來電規則擴大管制、攔阻國際詐騙電話白名單、要求簡訊代發公司審核簡訊內容等措施有效,但 Meta、LINE 等聯繫管道成效不彰。
  • 認為虛擬資產平台管制作用不大,因詐騙集團會自設平台,且虛擬貨幣可個人交易,建議直接納管虛擬貨幣。
  • 指出網路銀行對交易異常帳戶管控不佳,第三方支付問題,以及個資外洩嚴重(內鬼或駭客)。
  • 強烈批評二類電信業者對企業用戶大開方便之門,允許無需個人資料即可使用門號,導致人頭門號氾濫,應仿效日本制定行動電話不正利用防止法,要求實名制與查核。
  • 指出詐騙廣告到處充斥且下架不易,如 YouTube 仍有冒名詐騙廣告,LINE 下架程序繁瑣且僅限刑事局報案。
  • 建議應要求網路平台負起法律責任與義務,審核廣告內容,提供投放詐騙廣告者資料,並迅速即時下架詐騙廣告,政府可施予行政或刑事制裁。
  • 強調打詐需跨部會公私協力,源頭管理重於一切,斷源頭才有效,因贓款一旦洗出境外追回困難。

郭崇信 總經理 旭聯資安公司

  • 建議增加詐騙集團成本,例如讓詐騙 IP 多跳幾次,並賦予電信業者、ISP 業者更多責任,因其是詐騙亂源。
  • 肯定國際來話攔阻及警示成效顯著(「+886」開頭電話大量下降),但 IP、網址部分仍需加強。
  • 肯定銀行金融機構 KYC 及防制人頭帳戶詐騙成效,建議提升阻詐效率、授權權力並給予獎勵。
  • 批評平台網路廣告下架績效差,應仿效美國對電信業者及金融機構的重罰機制,迫使平台負起責任。
  • 建議政府開發防詐 app,結合 Whoscall 功能,讓民眾直接掛斷詐騙電話。
  • 強調需「認識敵人」,詐騙集團利用 AI、Deepfake 等高科技,成員專業化,利用人性弱點設計詐騙劇情。
  • 建議打詐應「護端點、斷金流、斬源頭」,精進 DNS 功能,將 IP 數位與實體強綁定,建立反詐情資庫、偵查工具庫及 AI 資料庫。
  • 呼籲政府比照金管會管理金融機構,成立「通資中心」管理 ISP 業者,對不負責任者施予重罰。

蔡碧玉 前院長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 對訂定打詐專法持保留態度,認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及「打詐五法」實施未滿 1 年,應先檢視執行成效與缺失,而非立即修法或訂專法。
  • 指出去年已修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針對買賣人頭帳戶、招攬國人從事詐騙等行為做出規範並加重罰則,認為法制面無明顯缺漏。
  • 質疑若修法目的為提高刑度,恐非對症下藥,因高檢署已發布新聞稿,強調詐欺刑罰並非過輕,而是法院量刑可能不符社會期待,問題在執行面而非立法面。
  • 指出去年修正通過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已明文規定網路平台不得刊登詐騙廣告,並有主動或被動下架義務及高額行政裁罰,法制面有依據,應檢視執行成效。
  • 認為基層檢察官最大抱怨是網路交易金融監理與個資洩漏問題,而非刑罰不足。
  • 肯定法務部定頒「人頭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對高風險者全面管制,新制 3 月 1 日上路,期待能從源頭截堵詐團。
  • 支持法務部研擬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儘速進入審議,以進行治安與人權的對話,提供偵查重要工具。

李宜光 律師 謙信法律事務所

  • 認為「打詐行動綱領1.5版」有成效但與人民期待有巨大落差,問題不在方法而是執行,因政府所做永遠不夠。
  • 主張打詐應「中央集中事權統一」成立常設專責委員會,並「地方去中心化」推動公私合作、全民打詐,將電信、金融機構及人民都納入協力。
  • 建議打詐專法除民事窩裡反條款,應設置「檢舉破案獎金」,以利誘方式鼓勵內部窩裡反,獎金來源可來自查獲的犯罪所得或沒收罰金。
  • 認為電信與金融機構責無旁貸,應課予一定的賠償責任與罰則,使其在利益考量下積極防詐,達到公民合作目的。
  • 對「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草案」在立法上提出質疑,認為以組織犯罪方式加重刑罰,最高刑度 15 年,可能反而比現行一罪一罰累計加重至 30 年更輕。
  • 主張虛擬貨幣(特別是泰達幣)是洗錢重要工具,應納入監管,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統合處理。
  • 對科技偵查工具的立法持審慎態度,認為亂世用法更應謹慎,不應為少數犯罪人而規範全體人民,應逐一評估合理性、必要性、人權侵害、比例原則,並符合法律保留與法官保留原則。

蔡學誼 律師 宇合聯合法律事務所

  • 指出詐騙集團猖獗已到人神共憤程度,案件量癱瘓檢警調量能,民眾無感,政府防堵措施應隨時因應調整。
  • 認為詐騙犯罪利益高、被抓風險低、處罰程度可接受,導致年輕人趨之若鶩,現行刑度雖高但法院判決結果偏低。
  • 強調幕後主謀躲藏科技背後,犯罪所得透過虛擬貨幣、第三方支付轉移海外,檢警難追查,人民血汗錢難取回。
  • 認為現行專法外已有足夠法律規範犯罪行為,關鍵在於「如何定罪」,而檢警缺乏科技偵查法源導致證據能力不足。
  • 呼籲大院儘速研擬通過數位偵查法或科技偵查法,提供檢警有力武器打擊犯罪,否則實體法刑度再高也無法定罪。
  • 強調司法改革應減輕司法負擔,排除輕微案件或濫訴,讓司法人員有足夠時間與體力專注偵辦重大詐欺案件,否則再多武器也力有未逮。

黃謀信 常務次長 法務部

  • 法務部在懲詐面向主要關注提高刑罰威嚇性、偵查工具法制化、被害人返還機制與司法互助、人頭帳戶監理與制裁。
  • 關於提高刑罰威嚇性,量刑是法官核心領域,法務部可研議提高刑法分則刑度(如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提高至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獨立刑責化、提高數罪併罰樓地板、提高假釋門檻等。
  • 指出可研議加重事由(如犯罪手段殘忍性、首謀、被害人脆弱處境)及減輕事由(如窩裡反條款、犯罪所得返還、自白、自首)。
  • 科技偵查工具方面,通保法與科偵法修正草案已在行政院審議,包含網路流量紀錄與 M化車、GPS 入法,法務部初步立場是訂於科偵法。
  • 被害人金額返還方面,偵審中查扣金額若能認定可立即返還,確定後也有返還機制,但困難在於查扣時緩不濟急。
  • 強調司法互助固然重要,但緩不濟急,建議透過與國外簽訂行政政策 MOU,即時進行行政扣押或阻斷金流,會比司法互助更快。
  • 人頭帳戶管理方面,認同監理重於制裁,去年洗防法已增訂條文並授權訂定管理辦法,對高風險人頭帳戶進行全面管制,新制 3 月 1 日施行,期待能發揮源頭截堵效果。

陳春木 處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處

  • 通傳會依打詐綱領「三減策略」(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推行措施,去年實施境外來話阻斷和警示後,境外詐騙訊息數量大量減少。
  • 去年實施 KYC 指引對門號限制產生效果,但因僅為指引,強制力不足。
  • 通傳會正訂定「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草案,預告至 3 月 25 日,並已舉辦公開說明會,將研析學者專家意見(如日本手機號碼不當使用法)。
  • 將帶回研究電信管理法是否需進一步調修,以精進電信服務管理,特別是二類電信與門號限制問題。
  • 持續辦理宣導和行政檢查,以有效管制門號。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相關建言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會議內容將製作成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會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 委員會將充分審視各學者專家意見,適度對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或法令主管機關提出修法或質詢。
  • 主席呼籲本院儘速通過阻卻詐欺犯罪的防制條例,並期望行政院提出的打詐專法能有更多討論空間,容納更多保障意見。

原始資料

公報
1131101
卷/期/冊
113/11/1
發布日期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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