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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海洋保育法草案公聽會:權益平衡與立法急迫性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3-2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海洋保育法草案」公聽會,聚焦討論如何透過立法保護海洋生態、生物多樣性,並整合海洋保護區。會議中,專家學者及各界代表就法案的立法急迫性、海洋保護區劃設程序、與國際接軌等面向提出建言,同時漁民與原住民族團體強烈關切其傳統權益、生計保障及審議會參與機制。多位委員及代表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與利害關係人的溝通,確保法案周延完善,並建議暫緩逐條審查,以納入更多元意見。

討論事項一

「海洋保育法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行政院版「海洋保育法草案」進行審查,旨在討論如何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並協調促進海洋保護區的規劃與執行,以實現海洋永續利用的目標。
  • 會議同時探討法案如何兼顧漁民生計、原住民族傳統權益、產業發展與海洋保育之間的平衡,並確保審議會組成與機制能廣納各方意見。

相關爭議

  • 立法程序倉促與溝通不足:多位委員及團體代表質疑立法過程缺乏與原住民族及漁民的充分溝通與諮詢,尤其在地方層面,導致法案未能充分反映在地需求與傳統智慧。
  • 原住民族權益保障不足:草案被指控未能明確保障原住民族的傳統用海權利與文化祭儀,審議會中亦未將原住民族代表納為當然成員,且原民會尚未公告原住民族海域範圍,使得法案實踐原基法精神面臨挑戰。
  • 漁民生計與補償機制:漁民團體擔憂海洋庇護區的劃設將嚴重衝擊其作業漁場與生計,要求法案應明訂受影響漁民的輔導與補償措施,並保障漁民代表在審議會中佔有足夠比例。
  • 審議會組成與代表性:有意見認為行政院版草案中審議會的民間團體代表比例(1/2)仍不足,建議提高至2/3,並明確納入漁民及原住民族代表為當然成員,以確保決策的公正性與廣泛性。
  • 法案細節不明確與空白授權:部分發言者指出草案對於海洋庇護區的劃設範圍、分類標準、緩衝區與核心區的具體管制內容不夠清晰,擔憂法案通過後主管機關取得空白授權,缺乏立法院的直接監督。
  • 執法與管理實效性:有聲音質疑現有保護區管理成效不彰,且新法對誤入禁區的漁民罰則嚴苛,卻未提供明確警示機制與非故意觸法時的彈性處理,並對波特船等非法捕魚亂象的管理提出質疑。
  • 產業發展與海洋保育的衡平:委員與團體代表關注大型海洋開發案(如離岸風電、天然氣管線)對海洋生態的衝擊,認為法案應更明確規範這些開發行為,以避免經濟發展犧牲海洋保育。

立法委員發言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強調公聽會旨在聽取各方意見,使「海洋保育法草案」更周延完善,並將意見納入法案討論參考。
  • 要求主管機關應加強與原住民及漁民的溝通,確保法案能保障各方權益,避免反對意見被排除。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海保法立法前未充分諮詢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僅到蘭嶼與都蘭,忽略其他地區,且原民會尚未公告原住民族海域範圍。
  • 指出行政院版本對原住民族權益保障不足,條文僅宣示性尊重,未具體納入原住民族傳統海洋知識、文化與智慧。
  • 建議海洋庇護區審議會應納入原住民族為當然成員,並在各縣市設立地方層級審議會,保障當地原住民代表參與決策。
  • 呼籲召委暫緩禮拜四的逐條審查,認為若倉促立法將引發爭議與衝突,並可能動員表決反對。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強調臺灣是海島國家,應維持生活、生產、生態三生平衡,並兼顧文化、經濟與自然發展。
  • 呼籲海委會與各部會應妥善溝通,避免本位主義,並展現政府對海洋保育的重視與決心。
  • 關切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漁民生計問題,以及產業發展與公益衡平,特別點名中油三接、台電四接、離岸風電等大型開發案對海洋生態的嚴重危害。
  • 建議公聽會應為海洋動植物發聲,並跨部會溝通,避免下一代只活在有海洋風機而沒有海洋生物的島嶼上。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支持海洋保育與海保法立法,但認為海委會應先到全國各地舉辦公聽會,聽取地方政府、漁會、漁民、原住民意見後再進行立法。
  • 質疑行政院版草案對海洋庇護區的劃設範圍、界定方式不清楚,擔心法案通過後海委會取得空白授權,立法院失去監督權力。
  • 提案要求審議會成員中,專家學者、漁會、漁民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2/3,以維護漁民權益。
  • 指出草案缺乏配套輔導與補償措施,特別是對小規模與傳統漁業的衝擊,認為主管機關應提出具體保障措施,而非僅訂定嚴苛罰款。
  • 建議非故意且無重大違規情事下,漁民不小心闖入核心區經勸導駛離者不予處罰,以避免無心觸法。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肯定海洋委員會成立及推動海洋三法的決心,並支持海保法通過,認為其為地方政府規劃劃設海洋庇護區的法源依據。
  • 強調法的通過是溝通的開始,地方政府可藉此與相關團體對話,並認為現有近90%海域未受保護區規範,亟需海保法來強化保育。
  • 關切海洋保育觀察員的公權力與員額是否充足,認為若缺乏執法力度,將失去立法意義。
  • 期望法案能平衡各群體利益,並提升立法執行效率,特別在跨部會合作方面。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版草案僅第8條提及原住民族條款,且其內容不足,未能明確保障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利、傳統祭儀文化及生活非營利使用。
  • 強調海洋基本法第10條及第13條已明確規範政府應尊重、維護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智慧與權益,這些精神應在海保法中具體化、明確化。
  • 援引國土計畫法與濕地保育法等先例,強調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的規範,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諮商並取得同意,且由相關部會會同原民會擬訂。
  • 呼籲海洋委員會與保育署支持其提出的草案修正,以確保海保法不比現有法律退步,並充分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認同海洋生態保育的必要性與急迫性,樂見海保法制定,但強調法案應有實際執行的期程與政策落實。
  • 認為法案形成過程應廣納各界意見,避免部分團體被排除或溝通不足,以確保立法品質周延。
  • 提出三點訴求: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應有時限與實質內容;應納入資訊公開與共享條文,讓生態監測資訊透明化;應擴大公民參與權限,讓利害關係人與在地居民在庇護區劃設前有充分討論機會。
  • 主張審議時應充分商議人數、代表與比例,確保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的雙向參與機制。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版本出爐,認為是臺灣海洋生態的重要一步,但仍有改善空間,已提出納入民眾與公民團體意見的版本。
  • 強調海洋保育與當地民眾權益間應取得平衡,特別是與靠海維生的漁民溝通協調機制,並建議法律應明定劃設庇護區的分類標準與依據。
  • 指出法案應制定政策目標期限(KPI),以促使政府機構有效管理,避免法律空轉。
  • 建議修法納入資訊公開部分,讓海洋保護區的生態監測與水文生物資料更加透明,便於民眾參與。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海保法延宕多年,跨黨派委員支持立法,因現行各部會法規對海洋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的長期養護規劃不足,具迫切性。
  • 認為海洋保育應以整體生態規劃為基本考量,各部會應在永續海洋前提下規劃海域利用,並整合缺乏管理的保護區。
  • 指出健康的海洋有助於減緩氣候變遷,法案應考慮減碳、除碳、海洋調適能力等氣候責任。
  • 呼籲政府部門應務實且到位地與漁民溝通,借鏡白海豚保育案例,透過合作達成良善作為,確保立法過程與執行者充分對話。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認同海保法對落實海洋保育的重要性,尤其在聯合國通過全球海洋公約後,但需處理海域空間使用爭議與衝突,特別是能源轉型對海洋生態的影響。
  • 提出兩項建議原則:海洋保育不應與產業發展為敵,需立基於最佳科學資訊進行調查研究,以科學為本進行保育與復育;審議機制應明確納入不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權利。
  • 建議應要求相關單位更大程度公布海洋基礎報告資料與科研結果,開放共享,以減少衝突並提升海洋治理成效。
  • 呼籲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透過附帶決議規範各主管機關在複雜海洋事務中的角色與工作,避免增加利害關係人的溝通成本與困難。

相關人員回應

吳美紅 海洋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

  • 感謝各方意見,海委會將虛心研議,強調海保法已討論多年,具重要性。
  • 關於原住民、漁民權益及審議會組成,草案已設審議會機制與信賴原則過渡條款,未來可透過立法技術或子法細緻規定。
  • 承認社會溝通與凝聚共識是海委會持續努力的工作,特別是針對庇護區劃設對利害關係人權益的影響。
  • 強調法案通過是建立制度的第一步,作為架構性法律,後續施行細則、子法及審議會運作仍需持續與基層溝通,尤其是原住民與漁民。

王正芳 農業部漁業署副署長

  • 說明漁業署依漁業法管理海洋漁業資源,包括漁具漁法、棲地與保育區管理。
  • 表示農業部支持海洋保育法草案,並將協助漁民向海委會提供建議意見,參與審查過程。

宋麗茹 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處處長

  • 感謝各界對原住民族海域權利使用的尊重,並表示草案第8條已提及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
  • 承認原民會尚未公告原住民族海域範圍,因海域管轄涉及單位眾多,需慎重立場與各部會溝通,但最終目標是保障族人使用海域權利。
  • 承諾在逐條討論時,若草案說明欄有不足之處,將努力補充強化相關條例,以保護族人使用海洋的權益。

黃向文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署長

  • 表示海保署正比對、討論各委員版本,以協調出最佳方案,強調海保法立法並非急迫,而是長期努力的成果。
  • 指出海保法旨在透過不同角度與漁業單位合作,恢復臺灣海洋資源,並希望藉第13條管理波特船、貨輪污染等亂象。
  • 回應原住民與漁業關切,承認初期條文可能著墨不足,但將檢討並補充,強調法規設計已考量不與現有法規疊床架屋,並依循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說明「30x30」是全球目標,非強制各國皆需達30%,並指出OECM機制可認定核三廠外海、自發性禁漁區及原住民傳統海域等為保護區域,無需繁瑣程序,有助達成目標。
  • 提及海保法中有補償條款,且漁業法亦有相關規定,將設法整合;並可透過第19條與地方政府合作進行海洋生物復育,解決氣候變遷與藍碳問題。
  • 承諾子法制定將邀請利害關係人討論並經預告、公聽程序,確保公開透明;罰則亦將彈性調整。
  • 強調審議會機制能充分納入各團體,例如白海豚諮詢委員會中漁業與原住民比例已達1/3,且未來海保法審議會團體有決策權,意見未獲採納則案子不會通過。
  • 總結海保法通過僅是海洋保育第一步,建立制度後才能具體參與討論,爭取經費,達成海洋保育目的,並將積極採納各方意見,在審議時找出最佳方案。

張懿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教授

  • 建議海保法草案第6條「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應納入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評估與輔導計畫,以檢視保護區效益,避免成為「紙上公園」。
  • 強調海洋保護區劃定應優先考量漁民生計,而非盲目追求面積,並舉墨西哥小型保護區與基隆潮境公園為例,說明小範圍若管理得當亦能有良好成效。
  • 主張劃設過程應納入由下而上的公民參與制度,特別是漁民與原住民,例如彰化螻蛄蝦保護區由區漁會與漁民自主管理成功案例。
  • 引用日本叉牙魚禁漁後資源恢復的案例,強調保護區設計若有漁民、原住民及利害關係人參與,將更容易成功,而非單純由上而下劃設。

鍾蕙先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副教授

  • 認為海保法通過可彌補現行海洋資源法規缺口,提供以生態系統為基礎、以保育為目的的管理工具,並能務實地納入OECM以回應國際保育趨勢。
  • 指出法案設計走向務實,透過海域空間規劃概念,在核心區、緩衝區與永續利用區中,可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進行適度開發,作為永續利用法規朝永續保育轉型的敲門磚。
  • 強調公民參與與利害關係人協商的重要性,尤其在審議會組成上,建議討論特定使用者是否應列為當然成員,並將落實協商視為法案執行的關鍵。
  • 呼籲未來應將保護區設計成系統性,回應氣候變遷需求,並考量與海域空間規劃及未來海域管理法的參照關係。

黃將修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生物研究所特聘教授

  • 指出海洋保育是全球趨勢,立法應追求雙贏或多贏,平衡保育與經濟發展,必要時可能需犧牲部分利益,但保育仍非常重要。
  • 建議草案第3條中「核心區」與「緩衝區」的「學術研究」定義應更明確,說明是否包含採樣至實驗室進行復育研究,以利學術界在保育工作上的貢獻。
  • 舉桃園觀音三接案中柴山多杯孔珊瑚復育申請遭否決為例,強調臺灣養殖界在生物復育上的潛力,若條文不明確將阻礙相關工作。

施仲平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專員

  • 說明海保法草案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將透過「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會商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以整合現有保護區,而非由海委會全面取代管理。
  • 指出海洋庇護區是保護區以外的地區,劃設程序將依草案第7條經審議會機制進行,且民間團體人數比例高,強調劃設前充分溝通,而非事後抗爭。
  • 回應原住民族權益,認為法規設計已尊重其他主管機關既有法規,若涉及原民部分可依原基法規定,並強調漁民與保育團體應為夥伴關係,共同對抗海洋破壞與污染。
  • 反駁倉促立法說法,指出海洋基本法2019年通過後,海保法已歷經多年討論,證明主管機關重視溝通,並非倉促,且法案規範大型工業開發,而非僅針對漁民。

葉于瑄 環境正義基金會主任

  • 歸納現行海洋保育困境為漁民生計、原住民參與、氣候變遷及生物多樣性消失,並強調海保法可透過資訊公開透明、公民參與、最佳科學資料及生態系為本的保護區劃設來解決。
  • 指出海保法能提供資訊公開平台,讓各方在共同基礎上討論,而非互相指責;審議會機制可納入漁民、原住民的使用知識與需求,以及學術與公民團體的調查資訊。
  • 強調海保區劃設不等於全面禁漁,而是透過小範圍禁漁與大範圍永續利用,保障在地需求,同時解決氣候變遷問題,如藍碳生態系復育。
  • 認為海保法是臺灣接軌國際「30x30」目標的重要解方,並指出立法急迫性,但理解過去溝通不足,期望透過此法解決各利害關係人困境,共同為海洋保育貢獻。

李于彤 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

  • 強調海保法是達成2030年保護30%海洋全球目標的關鍵解方,其外溢效果包括漁業復育、觀光發展、科學研究及所有用海人的利益。
  • 提出三點建議: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應明確納入法案,並讓所有利害關係人參與制定;應加強民眾溝通與參與,在政策方針討論及保護區劃設前提供更多參與機會。
  • 要求資訊公開透明,包含海域生態、資源利用及物理環境的即時調查資訊,讓所有用海人都能了解海洋狀況,共同尋找最有效的保護方式。

相關後續

  • 主席指示海洋委員會副主委與原民會處長,應與高金素梅立法委員進行溝通,並檢討審查委員中未納入漁會及原住民代表的問題。
  • 主席將把所有專家學者及貴賓提供的寶貴意見,連同委員書面資料,製作公聽會報告,提供給所有委員及出列席夥伴參考。
  • 海委會承諾將虛心納入各方意見進行研議,並在未來逐條審查時,針對委員所提版本與建議進行討論,以找出最佳方案。
  • 海委會表示法案通過僅是建立制度的第一步,後續的施行細則、子法及審議會運作等,將持續與基層(特別是原住民與漁民)進行溝通。

原始資料

公報
1131501
卷/期/冊
113/15/1
發布日期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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