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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防詐、應用與數位落差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3-20

LawTrace 法律歷程:電子簽章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之「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修正重點、防詐成效、政府機關導入期程及資安議題。會議針對數位簽章與電子簽章的定義、司法程序適用排除、3年過渡期爭議、國際互認標準、政府預算編列及TikTok等網路平台管理進行詢答。最終決議將擇期繼續審查此二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核心為提升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與普及性,特別是區分電子簽章與效力更強的數位簽章,並將其應用於數位經濟、電子商務、跨境交易及客戶身分確認(KYC),以加強網路防詐。
  • 會議亦討論政府機關導入電子簽章的期程、預算編列、國際憑證互認機制,以及司法程序適用排除的合理性,同時關注社群平台假訊息與資安問題。

相關爭議

  • 司法程序適用排除:司法院主張司法程序有其特殊性,不宜一體適用電子簽章法;立法委員質疑此舉定義不明,且恐阻礙司法院數位轉型與防堵司法詐騙。
  • 政府機關導入過渡期:行政院版本訂定 3 年過渡期供各機關廢止排除適用規定,多位立法委員認為時間過長,應加速至 1 年,以提升行政效率並應對詐騙急迫性,數位部則解釋考量預算編列及立法程序所需時間。
  • 電子簽章防詐成效:立法委員質疑電子簽章是否為防詐「萬靈丹」,擔心對境外未落地平台(如 TikTok、LINE)的規範能力。數位部表示對網路廣告平台防詐成效顯著,但其他詐騙樣態需搭配打詐專法及資安法處理。
  • 地方政府數位落差與預算:立法委員擔憂地方政府因缺乏專職資訊人員及預算,難以配合電子簽章導入。數位部說明已編列公共建設預算協助,但委員認為每年數億元預算仍顯不足。
  • 外國憑證互認標準:立法委員關切修正草案中「技術對接」定義模糊,恐致門檻放寬、監理困難,影響資安。數位部承諾將於子法中明確定義,並強調是以國際標準進行對接。
  • 數位部辦公室租金與裝潢:立法委員質疑數位部辦公室租金過高、空間過大(人均 5.8 坪),且裝潢費用 3,400 萬元過於奢侈,有浪費公帑之嫌。數位部回應租金符合市場平均,人均空間計算方式有爭議,並承諾提供書面報告與專家釐清。
  • TikTok 國安風險與管制:多位立法委員對 TikTok 構成的國安風險及假訊息傳播表達擔憂,並提及美國國會通過禁令。數位部說明已對公部門及校園網路環境進行管制,並將透過研擬中的打詐專法及資安法定義「危害產品」以擴大管理範圍,但目前仍無法全面禁止。

立法委員發言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提案版本旨在明確數位簽章與電子簽章定位,透過憑證機構強化簽章效力,並要求電子文件保存應包含網路協定位置、簽署歷程及區塊鏈資訊。
  • 主張電子簽章適用排除應明定依法律才能排除,以提升普及性,並要求主管機關每年公布執行情形及國際趨勢。
  • 強調電子簽章在防詐上的應用,特別是驗證網路廣告刊登者數位簽章以達到源頭防詐,並要求數位部提出具體詐騙案件降低目標。
  • 建議政府應將更多經費與技術運用於防詐,透過數位工具驗證金融從業人員身分,並查詢連結網站是否為官方發出。

林國成 立法委員

  • 質疑電子簽章法是否為防詐「萬靈丹」,關切法案通過後如何與 Facebook、LINE、抖音等網路平台連結協調以防詐。
  • 詢問數位簽章憑證與打詐的連結關係,並強調不能誇大成效,誤導民眾認為法案通過即可解決所有詐騙問題。
  • 關切國內外憑證相容性問題,認為政府各憑證系統各自為政,缺乏連結,且國際相容性複雜,要求數位部提出解決方案。
  • 要求數位部以簡單易懂的方式向民眾解釋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的差異,以提升法案普及性與共識。
  • 強調資安管理的重要性,認為目前法案中資安管理不夠嚴謹,並詢問憑證機構的監督機制應為定期審核而非一次性許可。

林沛祥 立法委員

  • 詢問數位部是否要獨創電子簽章系統平台,並指出電子簽章非全球通用平台或應用程式,缺乏硬性國際標準。
  • 強調法案三讀後,落地實施及輔導各公私部門、甚至國際接軌的重要性,認為這才是應重視之處。
  • 擔憂地方政府因缺乏資訊人員難以符合要求,詢問數位部因應策略,並質疑將發放 6,000 元系統與電子簽章連結的資安疑慮。
  • 詢問 114 年數位部是否編列預算協助各級機關加速電子簽章應用,並認為每年 3、4 億元預算遠遠不足以應對全國轉型需求。
  • 支持葛如鈞委員版本,建議政府部門緩衝期以 1 年為原則,例外個案處理,並要求數位部提供書面報告說明資安審核與核定方式。
  • 質疑修正條文第 15 條中「跨國互惠」定義,特別是對於中國的適用性,擔憂其資安風險。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電子簽章法已逾 20 年未修訂,本次修法應促進資料傳輸效率、數位金融發展及減少詐騙廣告。
  • 質疑修正條文第 1 條第 2 項將司法程序排除適用定義不清,認為司法院有數位轉型需求與必要,不應完全解套。
  • 質疑第 19 條訂定 3 年過渡期過於寬鬆,認為行政機關應作為數位轉型領頭羊,而非給予長達 2,000 多項排除適用項目及寬鬆過渡期。
  • 關切放寬外國憑證機關申請門檻,特別是「技術對接」定義不明,擔憂可能導致監理困難及資安疑慮,並認為現行兩家國內憑證機構監理嚴謹。

廖先翔 立法委員

  • 要求數位部提供具體實例,說明政府機關業務中哪些情境適用電子簽章,哪些需要數位簽章,以利民眾理解。
  • 詢問數位簽章的系統架構,特別是簽章文件是否需保存在第三方機構,或由雙方各自保存。
  • 認為 3 年過渡期過久,建議可訂為 2 年,並透過經費補助機制鼓勵各機關提早適用電子簽章法。
  • 要求司法院舉例說明司法程序中,哪些實務困難導致無法一體適用電子簽章法,以說服大眾。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肯定電子簽章法修法從源頭管制詐騙,特別是遏止冒用名人投放廣告的亂象。
  • 詢問電子簽章法通過後,預計有多少家機構可核發電子簽章,以及對遏止黃牛票的成效。
  • 關切民眾若電子簽章遭無意供作詐騙使用,將面臨何種處分,以及資安問題。
  • 強調除了詐騙,假訊息處理亦受民眾關注,詢問數位部對 TikTok 危害國安的看法及應對措施。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強調城鄉與政府機關間存在數位落差,特別是偏鄉公所。要求數位部盤點 2,000 多個排除適用項目,提出具體期程,說明哪些單位可在 1 年內適用,哪些無法。
  • 質疑數位部對 Meta 全球大當機原因的掌握度,認為應有正常管道要求其公開透明資訊,以安民心。
  • 關切政府機關及公眾人物社群平台帳號被盜用的資安問題,要求數位部建立使用指引、通報機制、應對措施及後續調查制度,並協助各政府單位建立帳號名單,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以防範國安危機。
  • 提案建議數位部應建立政府機關使用社群平台帳號之使用指引、社群帳號被入侵後之資通安全通報機制、應對措施及後續調查制度,並協助各政府單位建立社群平台帳號名單,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徐富癸 立法委員

  • 關切電子簽章法上路後,數位部管理系統所需人力是否充足,指出數位部目前人員缺額高達 58 名,流動率高。
  • 擔憂數位部打詐人力僅有 18 人,要求積極爭取預算員額及薪資,以吸引資安人才。
  • 詢問國科會主委建議數位部針對抖音管理提出建議,並交由行政院綜合考量之看法。
  • 呼籲數位部應明確定義境外敵對勢力實質控制的產品為危害產品,建立齊一規範與情資通報方式,以應對抖音等平台危害性。
  • 建議數位部在 AI 產業發展中,應提供相關科技協助屏東選區的遠距醫療、農業及養殖漁業等產業升級,提升競爭力。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電子簽章法實施 20 多年來,普及率低,民眾不熟悉,且數位部網站缺乏推廣教育內容,要求網站應提供 Q&A、實例及檢核平台。
  • 強調應提供民眾檢核電子簽章真偽的平台,並要求大型網路平台必須驗章。
  • 主張數位平台上的廣告應由數位部統一主管,而非分散於各部會,以集中管理能量,有效處理詐騙廣告。
  • 呼籲打詐專法應儘快推動,賦予法律依據規範網路廣告平台,以解決謝金河等名人被冒名詐騙的問題。
  • 建議數位部應加速電子簽章普及化,以作為後續打擊網路詐騙的基礎工作。

邱若華 立法委員

  • 指出電子簽章法需結合個資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法,並強化網路基礎建設才能完善,詢問資通安全管理法推動時程。
  • 關切外國憑證互認機制,詢問其他國家對我國電子文件承認現況,並建議應訂出保證等級分級,以利國際接軌。
  • 分享自身遭受網路攻擊經驗,詢問數位部如何應對 AI 技術惡質攻擊、假消息等新形態網路犯罪,提出「預先澄清」及「審議式調查」概念。
  • 詢問電子簽章法通過後,如何落實應用於不在籍投票,指出目前法規可能只包含連署行為而非投票動作。

游顥 立法委員

  • 詢問電子簽章在國際參與中,外交部對其應用(如護照辦理)是否支持,並要求數位部與外交部溝通,提供書面報告。
  • 要求數位部列舉目前有哪些中央及地方機關明確表態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並質疑數位部在推動上的「牛步」進度。
  • 建議數位部應積極與各部會溝通,並提出具體業務率先適用電子簽章法的案例,以展現推動決心。
  • 詢問數位部對美國禁止 TikTok 的看法,以及臺灣是否會跟進,並關切目前與 TikTok 溝通管道是否已建立。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詢問數位部與 Facebook、LINE、Google 溝通防詐進度,以及 TikTok 是否已開始談判落地與防詐措施。
  • 關切電子簽章法 3 年完成期程,指出仍有許多中央單位認為不適用,要求數位部積極溝通,特別點名花蓮縣政府。
  • 詢問數位簽章與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連結性,以及其作為「數位印鑑證明」與內政部戶政機關的溝通進度。
  • 建議內政部與數位部溝通,未來身分證換發時,應提供民眾自由勾選是否嵌入自然人憑證及數位簽章功能。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建議數位部應以更簡單語言向民眾宣導電子簽章,例如將其比喻為「電子的印鑑證明」,以利普及。
  • 重申對 3 年過渡期過長的質疑,認為立法委員應作為數位部後盾,將期程縮短至 1 年,以加速各單位配合,提升防詐效能。
  • 指出電子簽章普及化是打擊網路詐騙的基礎,若普及速度過慢,將難以有效遏止詐騙。
  • 提醒司法程序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可能造成詐騙漏洞,建議司法院檢視相關便民服務(如判決主文簡訊通知)是否會被詐騙集團利用,並應納入防堵範圍。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對電子簽章法是否能有效降低詐騙樣態及件數抱持疑問,指出法院、地檢署通知仍可能被詐騙利用。
  • 質疑數位部在技術層面及跨部會協作規劃上,能否有效提供協助,以應對全面性防詐需求,特別是針對 LINE、WeChat 等通訊軟體詐騙。
  • 關切簡訊詐騙問題,詢問數位部如何透過電信業者阻隔仿冒政府專用短碼(如 111)的簡訊,以提供民眾「防呆機制」。
  • 認為數位部在防詐方面仍有很大進步空間,應明確說明電子簽章法對不同種類詐騙的效率及所需跨部會協助。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指出電子簽章法修正案已遲 20 年,民間數位應用已行之有年,政府應跟上時代。
  • 要求數位部精確清查中央與地方政府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的原因,並指出許多機關是因不想用、數位落差或對機密敏感文件擔憂。
  • 強烈建議將 3 年落日條款縮短至 1 年,認為 20 年已足夠,應給予各機關壓力加速導入,並要求數位部提出明確計畫推動。
  • 關切電子簽章法上路後對防詐成效,特別是冒充名人投資廣告,要求數位部確保主要社群平台(如 Meta、Google)能同步上路,避免劣幣逐良幣效應。
  • 詢問數位部對未落地境外平台(如 TikTok)的規範策略,強調需透過打詐專法賦予落地義務,以齊步向前走。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認為電子簽章法推動已晚,應更超前部署,關切歐盟通過 AI 基本法後,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的推動進度與主管機關歸屬。
  • 強調生成式 AI 技術複製影像、聲音的容易性,可能造成新型態詐騙,建議若運用新科技進行詐騙應加強刑責。
  • 主張人工智慧基本法的主管機關應由數位發展部主導,因其量能、組織架構及預算規模較能含括未來人工智慧龐大發展,並要求數位部展現更積極態度。

陳冠廷 立法委員

  • 引用美國國會通過反中國共產黨社群媒體法案為例,強調 TikTok 具干預一國內政能力,可掌握使用者年齡、地區及影響輿論,危害公共利益。
  • 要求數位部擔當更大角色,主導並提供相關法案,擬定全面性草案,以應對 TikTok 等境外敵對勢力實質控制的危害產品對國家安全構成的風險,而非僅限於公部門管制。
  • 強調立法委員非技術人才,更需要數位部提供專業看法作為立法準則,若數位部不主導,將由國會議員自行主導立法方向。

張啓楷 立法委員

  • 質疑數位部辦公室租金與裝潢費用過高,指控其浪費人民納稅錢,不符行政院規定人均辦公空間 2.42 坪之標準,實際使用 5.8 坪。
  • 批評數位部選擇臺北市租金第二高的新光大樓,卻不選擇新莊等較便宜地點,認為消費行為與民眾有落差。
  • 質疑裝潢費用 3,450 萬元過高,指出裝修前後燈具、空調、消防等設施未見明顯改變,且作為中繼辦公室不應花費巨額裝潢。
  • 要求數位部退掉一層樓,並重新議價,以節省未來 6 年租金及裝潢費用,並承諾將找專家一同檢視裝潢是否浪費。

相關人員回應

唐鳳 數位發展部部長

  • 說明電子簽章法修法重點為將函釋內容明文化、引入數位簽章分級概念、賦予數位簽章較強法律效力、兼顧數位包容提供反對電子簽章機會、行政機關排除適用需以法律定之,以及技術對接互認國際標準。
  • 強調修法效益包括促進電子商務、跨境商務、KYC 客戶身分確認,特別是透過數位簽章防堵投資廣告詐騙及名人冒用。
  • 回應詐騙防制,指出電子簽章能有效降低網路廣告平台上的冒名詐騙再犯率,並將與內政部合作推動打詐專法處理境外平台落地問題。
  • 解釋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差異:電子簽章為附著於電子文件上且不可移動之簽名;數位簽章則為透過政府認可憑證機構發行,具印鑑證明效力之電子簽章。
  • 承諾會與內政部合作編列預算,透過公共建設方式協助地方政府及各部會系統整合,以加速電子簽章導入,並支持透過誘因機制設計鼓勵機關提早適用。
  • 說明 3 年過渡期是考量各部會編列預算、前期作業及修法期程所需時間,並強調對平台要求不受此影響。
  • 解釋外國憑證互認機制包含「國際互惠」及「技術對接」兩種,後者可避免條約、法律及政治問題,將於子法中明確定義。
  • 說明數位部已建立與 TikTok 總部的直接溝通管道,要求其處理危害訊息,並將透過資安法定義「境外敵對勢力實質控制產品」為危害產品,進行統一規範。
  • 回應辦公室租金與裝潢爭議,強調租金符合臺北市商辦平均,人均空間計算方式有誤,會議室等公共空間應另計,並表示已依國產署指示租賃中繼辦公室。
  • 說明數位部將與國科會緊密合作,共同研擬 AI 基本法,並將建立 AI 評測制度,由數產署辦理,確保 AI 應用可信賴性。

張宇葭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說明司法程序具特殊性,各類程序法規範目的與訴訟要件不同,不宜統一適用電子簽章法全部內容。
  • 指出倘訴訟程序適宜推行電子訴訟者,可在各類程序法令規範,電子簽章適用並無阻礙,例如憲法訴訟及民事訴訟已有科技設備傳送辦法及平台。
  • 贊同草案第 1 條第 2 項考量司法程序特殊性另為規定,尊重立法院決議,並將在後續修法提出妥適規範意見,建議增列「憲法訴訟程序」範圍。
  • 舉例說明刑事訴訟中,如強制處分(發拘票),因無法事前取得相對人同意,不適合一體適用電子簽章法,因此各類訴訟性質適用範圍需盤點。
  • 澄清法院主文簡訊通知為便民服務,非正式公告方式,與電子簽章法規範的司法程序性質不同,但會檢視是否可能被詐騙利用。

呂正華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署長

  • 說明目前中央單位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的數量已從 26 個降至 24 個,部分地方政府過去排除適用是因當時技術與環境限制,現已可改善。
  • 指出部分機關排除適用,一是因需申請公共建設預算(前置作業約 1 年半),二是因法規需修訂(如規定「書面為之」)。
  • 舉例說明環保署、教育部國教署、貿易署等機關已表達會積極推動電子簽章應用,並將檢討相關規範。
  • 回應委員對數位部網站電子簽章專區內容的批評,承諾將充實網站內容,提供民眾更易懂的資訊、Q&A 及應用實例。

林春吟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副署長

  • 說明公部門帳號被駭侵屬於資安事件,學校粉專被盜用有通報機制,並已進行調查。

陳仲山 數位發展部秘書處處長

  • 說明行政院辦公空間規定中,8 平方公尺是指個人辦公室面積,不含會議室、公共空間及特殊空間,與委員計算方式有異議。

相關後續

  • 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等二案將另擇期繼續審查。
  • 何欣純立法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要求數位部建立政府機關社群平台帳號使用指引、資通安全通報機制、應對措施及後續調查制度,並協助各政府單位建立社群平台帳號名單,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委員黃健豪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要求數位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數位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31601
卷/期/冊
113/16/1
發布日期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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