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總統國情報告詢答模式與院內弊案爭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3-2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聚焦於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及詢答模式的建議,主要討論總統報告的義務、詢答方式的合憲性及範圍。多位立法委員就即問即答模式、總統權責、憲政慣例與國際經驗等議題提出質詢,立法院秘書長與司法院秘書長分別就行政幕僚與憲政分際立場回應。會議後期,委員們還針對高等法院行政庭長施壓法官案及國會助理法制化等臨時提案進行討論與表決,其中高等法院案決議請司法院於 2 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

討論事項一

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列席就「中華民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及詢答模式之建議」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探討總統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發動要件、報告範圍、時程彈性,以及最重要的詢答模式,包括即問即答與綜合答復的合憲性與可行性。
  • 討論內容涵蓋現行憲法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修憲歷史脈絡、國內外憲政慣例,以及總統的權責與國會監督的平衡。

相關爭議

  • 總統國情報告是否應採「即問即答」模式:民進黨委員主張此舉違憲或不符現行憲法意旨與國際慣例,而國民黨及民眾黨委員則認為即問即答有助於總統對民意負責,且不必然違憲。
  • 總統接受國情報告邀請的義務性:部分委員認為總統應有義務接受國會邀請進行報告,現行法律設計可能存在總統拒絕的空間,應強化規範;秘書長則表示現行法已具義務性設計。
  • 國情報告主題範圍:討論是否應將報告主題從「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擴及至其他「重要政策議題」,以反映總統實質權力與責任。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的合憲性:委員們質疑現行《職權行使法》中關於總統國情報告的規定,特別是詢答方式,是否逾越憲法增修條文的授權,有擴權之嫌。
  • 國會監督司法行政的界線:黃國昌委員針對高等法院行政庭長施壓法官的指控,要求司法院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但司法院秘書長以院際分際和尊重審判獨立為由,不願明確承諾調查時程,引發委員不滿。
  • 立法院內部採購與弊端:謝龍介及吳宗憲委員質疑立法院內部採購價格離譜、電梯維修等問題,要求秘書長清查弊案,並主動函送檢方偵辦,認為國會應先自清才能有效監督他部會。
  • 立法院秘書長的回應方式:多位委員批評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在答詢時未能直接回應問題,反而引述法律條文或以行政幕僚立場迴避,引發委員不滿情緒,認為其答詢方式浪費時間且不尊重委員。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民主進步黨總召柯建銘前後對於總統即問即答立場不一,從在野時主張即問即答才有意義,到執政時稱其違憲。
  • 要求立法院秘書處公開 2023 年立法院專供酒的流向與使用狀況,並質疑監察院院長陳菊輔選時攜帶立法院專供酒的適當性。
  • 就高等法院行政庭長涉嫌施壓法官案,要求司法院秘書長說明調查進度與時程,強調此屬審判外事項,立法院有權監督。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主張立法委員質詢行政院長依憲法規定,但質詢總統則需憲法授權,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刪除「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不符即問即答。
  • 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總統須「經同意」才能綜合答復,顯示現行法制下總統無即問即答義務。
  • 強調國際慣例(如美、法)總統國情報告後並無即時詢答,認為我國不應悖離此憲政原理。

謝龍介 立法委員

  • 支持總統赴立法院報告,但認為詢答方式應尊重元首,並期待朝野協商能達成共識。
  • 嚴正抗議司法院大法官對無期徒刑假釋再犯規定宣告違憲並提出指引,認為此舉剝奪立法院的立法權。
  • 要求立法院秘書長清查院內採購弊端,表示將在 4 月正式告發,強調國會應先自清才能監督政府。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強調憲法條文用語的微小差異皆具重要意義,質疑修憲時刻意刪除「聽取建言」的用意。
  • 指出李登輝總統在國民大會時期採綜合答復,並無強制即問即答規定,國際上亦無此例。
  • 批評立法院秘書長答詢避重就輕,未能正面回應問題,認為其失職且應維護委員的質詢權益。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與 1992 年修憲內容的差異,強調「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已被刪除,且 2000 年修憲是各黨一致同意。
  • 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關於總統同意才能補充報告的規定,可能存在超越憲法增修條文、擴權之嫌。
  • 關切國會擴建進度,要求立法院秘書長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支持韓國瑜院長處理委員總質詢的方式,認為符合議事規則,並肯定立法院秘書長對此的立場。
  • 引用柯建銘委員過去言論,質疑其對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立場的前後不一,並認為即時詢答不構成違憲或不尊重總統。
  • 強調憲法未規定總統可拒絕立法院邀請進行國情報告,且即時詢答形式可經黨團協商討論,有助於人民監督總統施政。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主張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總統作為國家最高執政者,擁有龐大權力,應向全民負責,公開說明施政方針。
  • 認為自 2000 年修憲後無總統赴立法院報告是立法院的怠惰,新國會應常態化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
  • 澄清「質詢」與「即問即答」定義不同,即問即答的細節可由立法院自行訂定,不必然違憲。
  • 指出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未能有效強制總統出席報告,應完善法制設計以防範「耍賴總統」。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主張總統不得拒絕立法院邀請進行國情報告,此為其義務,且不構成違憲。
  • 認為我國總統制設計與美、法不同,立法院擁有主動邀請總統報告的權力,總統應向人民的國會負責。
  • 引用學者觀點,認為在雙首長制下,總統作為國家大政方針的真正決定者,應率部會首長接受質詢。
  • 建議總統國情報告應優先於行政院長施政報告,並擴大報告主題範圍至國家重大政策。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不論誰執政,都應共同捍衛同一套憲法精神,並批評將立法委員質詢權與媒體、學生提問相提並論為失當。
  • 主張總統賴清德已表態樂意來國會報告,但應依現行憲法行事,而非採違憲的即問即答模式。
  • 引用美國與法國總統國情報告案例,指出國際慣例並無即時詢答,認為在野黨提案將貽笑國際。
  • 援引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著作及國民黨智庫報告,強調憲法未賦予立委質詢總統權力,且總統報告不得就政府施政提供建言。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提議由其辦公室團隊協助立法院秘書長清查院內採購弊案,強調國會應先自清,並主動函送檢方偵辦。
  • 從法律邏輯角度質疑「不能即問即答」是否有明文禁止或解釋禁止,認為法律未禁止則應為自由。
  • 認為媒體報導「周萬來秘書長打臉藍白委員」與事實不符,秘書長並未明確表達反對藍白委員的立場。
  • 關切國會助理法制化議題,呼籲秘書長重視助理的福利與考核,並建立明確規範。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以蔡英文總統對原住民族政策承諾未落實為例,強調總統有必要到立法院報告並接受詢答,以回應人民疑問。
  • 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憲法增修條文的「國情報告」限縮為「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認為應修正擴大報告主題範圍。
  • 建議修正《職權行使法》中關於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由黨團協商決定的規定,避免委員無法質詢。
  • 呼籲立法院秘書長提供寶貴意見,協助委員處理修法,以明確總統與國會的權力關係和提問方式。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支持國家元首來立法院做國情咨文,認為有助於解決總統有權無責的困境,並創下可長可久的憲政慣例。
  • 強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已規定國情報告的形式、方法、時間、內容、人數可由政黨協商訂定,若協商不成可用表決決定。
  • 引用柯建銘委員在野時主張總統應即問即答的言論,呼籲朝野標準一致,不應昨是今非。
  • 要求立法院秘書長清查中興大樓電梯整修等院內採購弊端,確保公務員奉公守法,主動送政風處調查。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詢問總統赴立法院報告的發動權,確認立法院可透過決議邀請總統,或總統自請經立法院同意後報告。
  • 指出依現行《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之 4,總統國情報告後採「綜合答復」,且需「經總統同意」才能做補充報告。
  • 質疑若總統不同意補充報告,委員將無法有效提問,認為應修法明確詢答方式,以避免總統僅單純唸稿。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肯定總統當選人賴清德及其幕僚長潘孟安表示願意赴立法院報告並尊重朝野協商的態度。
  • 批評蔡英文總統任內長達 745 天未召開記者會,顯示總統缺乏傾聽民意與向人民報告的機制。
  • 主張各黨團提出的修法版本,在憲法精神與尊重朝野協商下,不應存在所謂「毀憲亂政」的問題,且大法官從未對此做出解釋。
  • 強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可強化邀請總統報告的強度,促使總統與立法院共同承擔責任。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確認立法院有權決定總統國情報告的定期或不定期性,以及議程安排的彈性,包括調整委員質詢時間與人數分配。
  • 主張應與時俱進,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總統國情報告,認為此為最有效率的監督方式。
  • 認為總統擁有高權力,特別是重大政策決策權,因此應接受立法院的詢答,符合現代社會需求。
  • 呼籲立法院秘書長研議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關於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特殊查核(忠誠查核),比照監察院納入立法院相關人員。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說明台灣民眾黨提案將總統國情報告範圍限縮於「總統職權相關的國家大政方針」,避免包山包海。
  • 強調總統國情報告應是國家制度問題,不應因人設事,且既然總統當選人賴清德已表態願意,就不應升高為「毀憲亂政」。
  • 認為憲法未規定報告或詢答方式,故無違憲爭議,僅為憲政慣例問題,呼籲立法院應展現民主殿堂精神,透過黨團協商決定詢答方式。
  • 建議立法院應研議比照監察院對涉及國防外交的公務人員進行安全查核,以解決洩密等問題。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吳秘書長未將臨時提案移送監察院調查,認為監察院腐敗無效,應由司法院獨立調查並向立法院報告。
  • 強調國會承載 2,300 萬民意,民意代表監督政府為天職,所有預算送立法院審議的部會與五院都應受監督,無所謂院際分際。
  • 質疑立法院內部採購價格離譜,要求立法院秘書長清查所有奇怪現象,將貪贓枉法者揪出,以提升國會公信力。
  • 重申在野黨支持總統赴立法院報告,但必須採即問即答方式,才能有效監督國家方向,避免淪為作秀,並批評執政黨對國會改革法案的阻擋。

相關人員回應

周萬來 立法院秘書長

  • 指出各國憲政設計不同,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無明確詢答模式,修憲時已刪除國民大會時期「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的規定。
  • 說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之 4 規定總統國情報告後可採「綜合答復」,但需「經總統同意」;而委員所提即問即答等修正案,則有待委員凝聚共識決定。
  • 強調從行政幕僚立場,尊重委員們對修法結果的審議,並會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
  • 就立法院內部採購弊端,承諾會謹慎督導各單位,並請副秘書長與委員討論具體調查方式。
  • 就總統國情報告時程與主題,表示委員提案有擴大主題範圍及限定時程的建議,但可能與行政院施政報告重疊,影響議事彈性,需委員審酌。
  • 肯定韓國瑜院長在處理總質詢跳過事件上符合議事規則,並表示韓院長在任一個多月來積極扮演國會議長角色,外界評價有誤解。
  • 就國會助理法制化議題,表示目前有相關規範,但任用制度由委員自行決定,可由法制局、人事處整體研議。
  • 就總統國情報告的發動權,說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之 2 賦予立法院決定權,一旦立法院決議邀請,總統即有義務性前來。

吳三龍 司法院秘書長

  • 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或憲法法庭就《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關於總統國情報告及詢答方式,尚無相關解釋或裁判。
  • 說明院際之間權限爭議,依《憲法》第 44 條總統可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或循《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但應盡力協商以維權力分立原則。
  • 強調司法院執掌解釋憲法並行使審判權,基於尊重審判獨立,不宜對未來可能成為憲法法庭審查標的或個別憲法議題表示意見。
  • 就高等法院行政庭長施壓法官案,表示已請高院提出報告,將本於權責釐清,但拒絕提供明確調查時程,並強調院際分際與比例原則。
  • 對於臨時提案中「已涉及重大違法之缺失」的措辭,建議避免先下定論,並對將案件移送監察院調查的提議表示有疑問,主張應由司法院內部妥適處理。

周傑 立法院總務處代理處長

  • 回應中興大樓電梯整修是採「最有利標」而非「最低價標」。

相關後續

  • 針對高等法院前行政庭長涉嫌施壓法官案,臨時提案經表決通過,要求司法院本於權責進行調查,並在 2 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結果。
  • 關於國會助理權益提升及法制規範,臨時提案通過要求立法院法制局於 2 個月內,參考美、日、韓等國經驗,研擬我國國會助理改革建議版本,以供立法委員參考。
  • 委員黃國昌、陳俊宇、楊瓊瓔的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31701
卷/期/冊
113/17/1
發布日期
2024-04-16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