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個資會組織籌設公聽會:聚焦獨立性、監管架構與配套法制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3-2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討論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個資會)的組織籌設及相關配套措施。會議聚焦於個資會的職掌規劃、監管架構、跨機關協調與人才培育等四大核心議題。與會學者專家及政府代表就個資會的獨立性、層級、與個資法實體規範的配套修正、資料利用與隱私保護的平衡等問題提出多元觀點與建議。最終,各方意見將作為立法參考,以期在 2025 年 8 月前完成個資會的設立與法制建構。

討論事項一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籌設及相關配套措施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個資會)的組織法草案進行討論,核心議題涵蓋個資會的職掌規劃、監管架構設計、與其他執法機關的權責分工與協調合作,以及公私部門個資保護專業人才的養成與培育。
  • 會議旨在回應憲法法庭要求設立獨立監督機制的時程壓力,並探討如何在強化個資保護的同時,促進資料的合理利用與產業發展。

相關爭議

  • 個資會層級與獨立性爭議:多數專家(如張鈞綸律師、翟本喬董事長、蘇慧婕副教授、曾更瑩律師、簡宏偉執行副總)主張應設立為二級獨立機關以確保其影響力與獨立性,但黃國鐘律師質疑憲法法庭並未明確要求設立「機關」,且現行獨立機關數量已達上限。
  • 組織法與實體法修正順序:蘇慧婕副教授、張志偉助理教授、曾更瑩律師等強調個資法實體規範需同步修正以確保個資會合憲並有效運作;然曾更瑩律師與李世德主任考量 2025 年 8 月的成立期限,建議可先完成組織法,後續再修訂母法。
  • 裁罰權限與罰鍰設計:翟本喬董事長建議個資會應具備裁罰職權,並將現行個資法罰鍰改為與營業額成正比,以提升嚇阻力,但草案中未明確納入。
  • 資料利用與隱私保護的平衡:林瑞珠秘書長、翁清坤副教授、陳鋕雄院長、林志潔教授等強調,在保護隱私的同時,應促進資料的合理利用與創新,避免過度管制阻礙產業發展,尤其在生醫大數據與 AI 應用方面。
  • 委員組成與業界經驗:翟本喬董事長建議個資會委員應納入具業界經驗者,以確保政策制定符合實務可行性。
  • 公部門個資外洩究責與民眾救濟:鍾佳濱委員、翁清坤副教授、莊瑞雄委員皆指出公部門個資外洩頻繁卻少有究責,民眾求償困難且金額低,建議簡化求償程序或設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 資安與個資職掌分工:王志清共同創辦人建議應明確界定資通安全法與個資法的防護範圍,並建立跨機構協調機制,而簡宏偉執行副總則認為資安管理法與個資法可整合運作,避免行政機關重複作業。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民眾普遍關心詐騙與個資保護的課責範疇,以及個資外洩後的損害填補問題。
  • 回顧憲判字第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強調應於 3 年內建立資訊隱私權保障法制。
  • 主張個資外洩造成的必要保護成本(如更新信用卡)應由資料庫管理者承擔。
  • 建議強化公私部門個資保護:完善裁罰定義、增加主管機關量能主動稽查、簡化賠償程序或代位求償、課以資料庫管理者提供一定規模的防護或強制責任險。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提醒在個資會組織與法規建立時,務必納入兒少個資保護的議題,並參考國外經驗與臺灣實務困境。
  • 指出臺灣公部門機關在蒐集、使用、保護兒少個資的意識和能力嚴重不足。
  • 呼籲將兒少個資保護正面表列為個資會的政策重點,並透過跨部會聯繫進行更有效、積極的監理與提示。
  • 強調兒少個資外洩不僅是隱私問題,更可能涉及國安問題,應從源頭避免詐騙、網路誘拐及性剝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社會大眾對個資會的獨立性與資源寄予厚望,以監督公私部門的個資保護。
  • 指出臺灣現行個資法第 12 條的通報機制不統一,公私機關個資外洩通報對象與程序不明確。
  • 建議個資會成立後,應在母法中明文規範向個資會通報的義務,並訂立完整的監督與調查職權。
  • 呼籲參考歐盟 GDPR 等先進國家的立法例,加速個資會的法制建構,以符合國際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林瑞珠 秘書長 社團法人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學會

  • 個資會應關注如何獨立行使職權與有效監督,特別是在資料停止使用權與目的外使用限縮方面。
  • 面對 DNA 外洩事件,應思考 raw data 根留臺灣、基因資料庫是否為公共財,以及個資會能否承擔起把關期待。
  • 強調在保護隱私的同時,不應沒收個人自主權(autonomy),應透過區塊鏈等創新技術,讓當事人能選擇 opt-in/opt-out,賦予資料自主權。

王志清 共同創辦人暨數位長 LeadBest Consulting Group

  • 建議個資會初期可採獎勵機制鼓勵企業主動導入個資保護措施,並參考國際信用卡 PCI DSS 標準的分級自評與顧問稽核模式。
  • 主張明確界定資通安全法與個資法的防護範圍,並建立跨機構協調機制與數位協作平台,以提升應變效率與知識共享。
  • 建議從校園到企業層面強化個資保護人才培育,並透過上市櫃公司資通安全指引等方式,鼓勵企業建立專責單位與演練機制。
  • 提出透過「母雞帶小雞」的產業整體計畫,解決電商供應鏈中因合作廠商導致的個資洩漏問題。

張鈞綸 律師 時代法律事務所

  •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明確要求設立獨立監督機制,且獨立專責主管機關已是國際潮流。
  • 指出我國中央二級獨立機關數量已滿 3 個限制,若設為三級恐影響部會協調有效性,建議修訂《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強調個資會應具備調查權,並建議強化現行個資法第 8 條第 4 項的相關規定。
  • 建議個資會加強訴訟輔導,或許可設立類似消保官的 DPO(資料保護官)協助民眾處理個資外洩問題。

蘇慧婕 副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 個資會的設立是為積極實現憲法上對資訊隱私權的承諾與保護,其設計應符合憲法要求。
  • 強調個資會的設計必須同時配套個資法實體規範的修正,不能只關注組織成立,因現行個資法已施行近 30 年,無法因應新興科技挑戰。
  • 指出目前草案在機關定位(二級或三級)、獨立性確保、委員權利義務、權限範圍、DPA 與 DPO 合作機制、資訊影響評估機制等方面仍有不足與不明確之處。
  • 提醒歐盟 GDPR 僅為框架性規範,借鑒時需參考各成員國的具體實踐,避免僅採抽象設計。

翟本喬 董事長 和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建議將兩份內容相似的草案併案審查,以節省時間。
  • 主張個資會應有裁罰職權,並建議個資法罰鍰應比照歐盟作法與營業額成正比。
  • 建議明確個資會為二級機關,並修訂《行政院組織法》;委員組成應增設具業界經驗者比例。
  • 建議主任委員出缺時,可由委員互選代理,提升效率;並建議將裁罰權納入個資會職掌。
  • 認為應由各主管機關設立個資行政檢查小組,而非強制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因其人力與專業可能不足。
  • 建議在偵九隊設立專責小組,賦予搜索、蒐證與偵查權力,以有效偵辦電子犯罪。
  • 建議條文在性別比例規定上應更具前瞻性,將「任一性別不得達三分之二」納入,以適用多種性別認定。

張志偉 助理教授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

  • 修法壓力來自憲判字判決與歐盟法影響,組織法應服務於實體法,不能脫離個資法規範安排。
  • 建議參考德國立法例,將資訊自由(政府資訊公開)一併納入個資會權責,以利執法效率。
  • 主張個資會應從人事、事務、財政三面向強化獨立性,並考慮地方層級與企業內部個資保護長(DPO)的設置。
  • 建議委員選任機制應透明,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並延長任期保障(如 5 年可連任一次),同時設計去職機制以平衡究責與獨立。
  • 認為個資保護機關應負有提升公眾、責任人及受託處理人個資保護意識的義務,並具備建議權。

曾更瑩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 個資會成立具公認必要性,且其層級應為二級機關,才能有效監管公務與非公務機關。
  • 考量憲法法庭給予的時程壓力,建議立法策略上可先完成組織法,待個資會成立後再修正母法。
  • 指出個資法現行條文(第 22 至 26 條)已賦予主管機關強悍的行政檢查權,未來個資會設立後,主要問題將是如何解決行政檢查的人力與專業問題。
  • 建議組織法應明定個資會可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機關協助處理個資事項,以解決人力與專業不足問題。
  • 認為個資會除現有權限外,未來應協助認證機制、輔導業者符合最佳實踐,並處理資料治理及合理流通議題。
  • 指出目前草案中使用「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控管者」、「處理者」等詞彙可能與母法未來修正不符,建議修改。

黃國鐘 律師 五翰法律事務所

  • 質疑憲法法庭判決僅要求設立獨立「監督機制」,而非獨立「監督機關」,認為機制與機關是兩碼事。
  • 認為個資保護已達「走火入魔」程度,可能反而增加道德風險,助長詐騙集團。
  • 主張個資保護應與政府資訊公開相輔相成,建議可考慮由數位發展部負責,並借鑒德國將資料保護與資訊自由並重。
  • 指出立法委員提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可能不符《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應由行政院提案。
  • 強調委員會組織成員應納入懂勞動經濟學、會計學者等專業人士,並考量業界經驗。

翁清坤 副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 個資保護與開放利用之間存在衝突,關鍵在於如何拿捏「合理」的界線。
  • 指出個資會組織法草案第 11 條設立的「資料治理中心」可能與個資會首要的保護使命產生衝突,但有助於平衡利用。
  • 認為臺灣長期缺乏有力的個資執行機關,導致國內法制研究需依賴歐盟等國外解釋,個資會成立後應加速引進國外完整解釋。
  • 建議個資法第 12 條應明確規定個資外洩需通報主管機關,比照歐盟 GDPR 規定。
  • 批評公部門與民間企業個資外洩頻繁卻少有究責與求償,建議可考慮引入懲罰性損害賠償。
  • 建議個資會可參考加拿大、新加坡等國,設立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提供業者或政府機關遵守法律的建議。

簡宏偉 執行副總經理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建議個資會應設立為二級獨立機關,並可比照資安管理法,從事前、事中、事後三角度規劃職掌與運作。
  • 主張事前應進行政策規劃、推動計畫、跨機關執行機制設計,並設定查核管理、標準、頻率等機制。
  • 建議事中應定期查核,個資會授權目的主管機關進行查核,並建立事件通報與改善復原機制,可整合資安管理法運作。
  • 強調應設計分級、分層的監管架構,由個資會定義整體流程、資料分類分級盤點,並建立一致性的威脅風險模型。
  • 建議個資會可授權數位發展部資安署進行網路巡檢,避免行政機關重複設置。
  • 認為資安管理法與個資法相輔相成,可整合兩法運作,提升機關熟悉度與執行效率。
  • 建議個資會底下可設訓練機關負責政策研析、隱私科技研析與稽核,但不宜單獨成立個資職系,因個資素養應是公務員基本素養。

林志潔 教授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 個資洩漏與濫用助長詐欺犯罪,企業應善盡個資維護責任,從源頭防範詐騙。
  • 質疑個資會對跨國大型科技企業的管轄能力,擔心法規最終僅能管轄國內中小型企業,對新創產業不利。
  • 建議未來應分級分業監管,避免對所有企業一體適用嚴厲要求,並考慮不同規模企業的法遵成本。
  • 主張委員會對私部門的檢查應統合與分級,避免違反比例原則,並與其他高度監理機構(如金管會、衛福部)的檢查權限競合。
  • 指出個資違法可能導致多重裁罰與救濟問題,建議設立類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作為民眾救濟的緩衝區。
  • 強調個資保護應在數據應用與科技研發創新之間取得平衡,並建議在資料分級分業上納入公益考量,如健保資料庫的利用。

葉奇鑫 律師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

  •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雖用「機制」而非「機關」,但推測其意涵仍是要求設立獨立監督機關,且應為二級機關。
  • 強調個資會應有足夠的資源(人事、預算)才能發揮功能,建議在組織法或個資法中明訂資源保障。
  • 建議個資會職掌應明確納入「指引」發布,比照 GDPR 發布 guideline、recommendation、best practice,以提供業界遵循細節。
  • 呼籲釐清個資會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在個資法執法上的權責分工,避免三頭馬車的模糊狀態。
  • 建議強化個資會的獨立性,例如主任委員出缺時不應由行政院指定代理,以避免影響獨立性,並參考歐盟對獨立性審查的嚴格標準。

陳鋕雄 院長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 質疑歐盟 GDPR 架構是否成功,因實施時間短且歐盟在 AI 發展後已轉向促進資料流通與利用。
  • 對個資會的「獨立性」提出疑問,認為其功能應是解決金融詐騙、食安危機等系統性風險,而非絕對獨立於其他公務機關。
  • 強調個資會最重要功能是撰寫指引,提供可預見的法律遵循要求,以軟法方式促進創新,這需要大量人力。
  • 認為個資會應為首長制或委員會制需考量效率,並對旋轉門條款的任期與影響範圍提出疑問。
  • 指出歐盟專責機關面臨資源不足問題,建議在預算上應寬列,並考慮獨立預算編列,但需平衡獨立性與彈性。
  • 建議應強制要求企業設立個資保護長(DPO),以建構產業自我管理架構,並解決人才養成問題。

余若凡 董事暨執行長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 個資會應具備獨立性,且適合設立為二級獨立機關,以利部會協調、獨立運作及符合 GDPR 適足性要求。
  • 個資會職掌應包含指導與諮詢功能,以及個資法指引、政策與法律修正等。
  • 建議組織法應納入彈性,考慮設立「沙盒」機制,讓業界在法規不明確時能測試新服務。
  • 認為個資會人員組成應納入法律、技術、管理等跨領域專業人才。
  • 主張個資會業務應引入民間資源,促進公私部門交流合作,完善個資保護。
  • 對個資會是否應承擔民眾申訴單位功能表示擔憂,認為這將面臨資源與專業不足問題,建議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通報與調查,個資會從旁協助。
  • 強調實體法修正時程緊迫,組織法應保留彈性,並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解釋相關法令的彈性空間。

郭戎晉 助理教授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 個資會的設立不僅需符合國內憲法法庭要求,也需符合國際標準,如 ICDPPC(現 GPA)與 GDPR 對獨立監管機關的要求。
  • 指出日本曾因分散式監管被國際組織拒於門外 10 年,後設立個資保護委員會才符合國際趨勢。
  • 建議個資會定位除專責與獨立性外,應思考其在數位經濟與整體資料發展戰略中的角色。
  • 主張個資法修正應考慮特別法(如兒少保護)、合理目的外利用,並透過技術手段(如去識別化)促進資料價值運用。
  • 建議可參考日本,透過授權子法與軟法(指引)方式,讓法規操作與機關互動保有彈性,並共同制定配套指引以解決權責競合。
  • 倡議設立類似英國 Digital Regulation Cooperation Forum 的跨部會溝通平台,以應對數位平台、AI 等新興議題。
  • 強調 DPO(資料保護官)應具備專業能力與獨立性,並可參考新加坡將國際證照導入公部門體系,或日本由民間推動 DPO 協會的模式。

相關後續

  • 所有與會者(學者專家、立法委員及政府機關代表)的發言內容與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製作成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表示,將遵照憲法判決所定時程(2025 年 8 月前),加速完成個資會的組織法與作用法的配套修正,並儘早送交立法院審議。
  • 數位發展部承諾,未來將與個資會籌備處及個資會持續合作,就執行面分工、合作協調機制進行強化,並以符合個資法為前提,發展隱私強化技術,推動資料創新應用與治理環境。

原始資料

公報
1131701
卷/期/冊
113/17/1
發布日期
2024-04-16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