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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電視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協商:召集人席次與文件調閱細節引發爭議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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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進行討論,主要協商內容涵蓋小組名稱、運作依據、成員組成、召集人席次、機密文件調閱規範、對外發言權限、調閱對象範圍及專家學者聘請等。會議中委員們就多項條文版本提出不同意見,尤其在召集人人數及機密文件說明細節上未能達成共識,經表決後由主席裁決。最終,運作要點草案經多輪協商與表決後訂定通過,並推選召集人。

討論事項一

討論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案及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並協商「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的各項條文,旨在確立該專案小組的成立宗旨、組織架構、權限範圍以及運作程序,以確保鏡電視相關爭議的調查能有明確的規範依循。
  • 核心議題聚焦於如何平衡調閱小組的調查效能與程序正義,包括對外發言權限、機密文件的處理方式、調閱對象的指定,以及召集人職權與人數的設定,反映各黨團對調查機制設計的立場差異。

相關爭議

  • 專案小組名稱:魯明哲委員版本包含「弊案爭議」,而李昆澤委員版本較為中性。最終折衷為「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專案小組。
  • 運作依據是否包含「憲法、法律」:李昆澤委員版本增列「憲法、法律」,部分委員認為會拉高層次且為多餘,最終決議刪除「憲法、法律及本院」等字。
  • 小組成員組成:魯明哲委員版本建議可邀請其他委員會委員加入以增加專業性;李昆澤委員版本則堅持僅由交通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認為邀請他委會委員應成立院級調閱委員會。最終採李昆澤版本。
  • 召集人席次:魯明哲委員版本提議設置 1 位召集人以提高效率;李昆澤委員版本主張設置 2 位召集人,比照交通委員會常規運作,並強調多數黨應尊重少數黨。此點經表決後,主席投下關鍵一票,以 8:7 通過 1 位召集人。
  • 機密文件拒絕提供之說明細節與時限:魯明哲委員版本要求被調閱機關需書面釋明「機密之種類、性質、範圍、解密時間以及揭露將致生不利益之原因」並於 3 天內送交;李昆澤委員版本無此細節。爭議在於說明細節的必要性與「三天」是工作天或日曆天。最終表決通過需釋明「機密之種類及原因」,並於「三個工作天」內送交。
  • 小組成員對外發言規範:魯明哲委員版本第四點已授權召集人對外發言;李昆澤委員版本則明確規定「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爭議在於召集人與其他成員發言權限的界定。最終採李昆澤版本。
  • 邀請專家學者協助:魯明哲委員版本建議可聘請專家學者,並規範人數與提名方式;反對方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9 條已有相關規定,無需再另立條文。此點經表決後,主席投下關鍵一票,以 8:7 通過魯明哲版本。

立法委員發言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擔任會議主席,引導討論程序,提出協商建議。
  • 在召集人席次與邀請專家學者兩項爭議表決中,投下關鍵一票,支持魯明哲委員的版本。
  • 強調交通委員會的運作應以和諧為重,並指出「弊案」在未查明前不應輕易定論。
  • 認為在時間考量上,單一召集人較能發揮功能,並否認國民黨「鴨霸」或度量小的指控。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提案版本主張召集人 1 位,以提升調閱小組運作效率,因應有限的運作時間。
  • 建議小組名稱應包含「申設及後續爭議」,並堅持機密文件拒絕提供時,應書面釋明「種類及原因」並於 3 個工作天內送交。
  • 主張可邀請其他委員會委員加入,以增加專業性,但後續尊重委員會意見。
  • 強調調閱小組調查對象為執政黨政府,在野黨應有明確的調閱權力,不應退讓。
  • 修正調閱文件程序,納入「三人以上提案並經本小組決議通過調取之」以達成共識。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版本主張召集人 2 位,認為應比照交通委員會常規運作,並呼籲多數黨尊重少數黨。
  • 主張小組名稱應保持中性,僅為「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避免預設「弊案」。
  • 反對邀請其他委員會委員加入交通委員會的調閱小組,認為應符合基本議事規範。
  • 強調調閱小組對外發言應經決議或共識,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小組名義發言。
  • 針對機密文件拒絕提供,主張僅需書面說明原因即可,無需過於細究「種類」等細節,並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已明確規範專家學者協助事宜,無需再另訂條文。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專案小組名稱修正為「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
  • 對召集人人數及邀請專家學者條文持反對意見,認為應遵循既有法規和議事慣例。
  • 質疑機密文件「種類」定義,認為文件本身即為機密,不需再細分種類。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專案小組名稱修正為「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認為應採折衷方式避免預設有罪。
  • 主張運作依據無需特別強調「憲法、法律」,因其為基本憲政原則,不應在每個法案中重複提及。
  • 在召集人席次議題上,以疫苗採購調閱小組為例,強調多數黨應尊重少數黨,建立國會慣例。
  • 建議機密文件拒絕提供時,只需書面說明「原因」即可,過於細列「種類、性質、範圍」恐有疏漏,並就「三天」應為「工作天」提出建議。

林國成 立法委員

  • 支持召集人為 1 位的提案,認為其職權最終仍需委員會議決。
  • 認為將「憲法」納入運作依據會拉高層次,建議維持魯明哲委員版本。
  • 主張魯明哲委員版本在調閱對象上更為明確,將與 NCC 相關的經濟部、公平交易委員會一併列入,具連貫性。
  • 認為魯明哲委員聘請專家學者的版本是從《職權行使法》抄錄並明確化,與工作人員不同。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呼籲建立國會相互尊重的慣例,不應以多數優勢碾壓少數黨意見。
  • 主張召集人席次若無法達成共識,應送政黨協商,比照疫苗案處理模式。
  • 強調小組成員僅能以個人名義對外發言,不能未經決議代表小組發言。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支持魯明哲委員版本,認為其在調閱對象上較為完整,應先將 NCC、經濟部、公平交易委員會列入。
  • 認為魯明哲委員版本在調閱程序上(如需 3 人以上提案通過)也較為完整。
  • 支持魯明哲委員關於邀請專家學者協助的提案,認為有助於專業判斷。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召集人應以小組共識為意見,而非最大權力者,不應有自行核定調閱的權力。
  • 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9 條已明確規範專業人員協助事宜,認為無需在運作要點中重複列出相關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經逐點協商、修正及部分條文表決後,全案訂定通過。
  • 運作要點的名稱修正為:「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
  • 召集人席次經表決後,通過設置 1 位召集人,並由主席陳雪生委員投下關鍵一票支持林國成委員擔任召集人。
  • 機密文件拒絕提供時,被調閱機關應以書面釋明機密之種類及原因,並於三個工作天內送交本小組存查。
  • 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
  • 本小組調閱文件對象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公平交易委員會,但經本小組決議亦得增加調閱對象;擬調閱之文件應經三人以上提案並經本小組決議通過調取之。
  • 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受邀請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及說明。
  • 本小組為應調閱文件需要,得赴相關單位查訪,並得訪談相關人士或諮詢專家、學者;會議召開及調閱文件時,得聘請至多 2 位專家學者陪同調閱,由召集人提名並經全體本小組成員表決。
  • 本小組提出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本會決議;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

原始資料

公報
1131901
卷/期/冊
113/19/1
發布日期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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