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聯席審查:聚焦人本環境與設施改善
內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3-27
LawTrace 法律歷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立法院內政及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旨在建立以人為本、連續無障礙的行人用路環境。會議針對行政院與委員提案版本進行討論,核心議題涵蓋經費分配、設施標準統一、騎樓整平、固定與非固定障礙物排除、及地方政府執行與考核機制。最終,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其餘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要求內政部會後補充說明相關條文細節與立法理由。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透過立法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權責,加速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以建立人本、連續且無障礙的用路環境,並解決行人空間不足、障礙物阻礙及人車爭道等問題。
- 討論聚焦於如何統一道路設計標準、確保經費有效運用、強化地方政府執行力及考核機制,並處理騎樓整平、固定設施遷移等長期存在的問題。
相關爭議
- 經費來源與地方自籌款負擔:中央與地方的經費分攤比例,特別是偏鄉縣市的財政壓力,以及是否包含補償費用。
- 騎樓整平的執行與補償:騎樓為私有,整平是否需所有權人同意,以及因整平造成的損害或改建是否需補償,與現行法規競合。
- 道路設計與設施標準不一:交通部與內政部對不同道路類型的設計規範不一致,導致同一條路可能出現不同標準,影響行人安全。
- 微罪不舉的影響:限縮檢舉項目(微罪不舉)對行人交通安全的衝擊,以及警力執法量能是否足以彌補。
- 固定設施遷移的期限與執行:草案規定遷移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但無上限,且公用事業設施(如電箱、電桿)遷移面臨地點難尋、台電配合度等實務困難。
- 地方政府執行力與考核:中央補助地方建設,但地方政府可能因不積極、預算不足或民意反彈而執行不力,中央減列補助是否會造成惡性循環。
- 行人友善區的範圍:是否應將商圈、市場、托嬰中心、幼兒園、公園、兒童遊戲場等行人密集場所強制納入行人友善區的劃定範圍。
立法委員發言
黃建賓 立法委員
- 質疑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中經費來源,關切偏鄉縣市財政自籌能力,建議中央全額補助重點路口或年底前完成的項目。
- 關切騎樓整平涉及私有產權補償問題,要求中央明確補償機制。
- 強調無障礙用路環境的重要性,特別針對高齡化社會與輪椅族群,建議法規應限制斜坡高度並考慮盲人需求。
- 建議針對無法設置人行道的狹窄道路,應明確規劃設置行人友善區的寬度標準,避免人車爭道。
- 提醒應納入人行道上方空間安全考量,避免如冷氣掉落砸人等意外。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有6種主要道路設計規範,分屬內政部與交通部,且內容不一,建議應一次審查並統一標準。
- 建議將騎樓整平的條文從「得指定」修改為「由」主管機關指定,並加入公、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的規範,同時對於合法但受影響者應提供補償。
- 強調交通維持計畫的重要性,認為應將其納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的定義,並在法規上要求施工單位做好臨時替代通道。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居高不下,行人死亡約400人,其中一半發生在路口,強調路段品質提升與路口安全改善的迫切性。
- 建議都市更新應預留人行道空間,並將「道路邊一定要設置人行道」入法,使其成為必要設施。
- 要求交通部應針對交通事故肇因進行直接與間接原因的完整分類、調查與定期檢討,並公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及改善進度。
- 建議紅綠燈設計應考量高齡化趨勢,納入人的流量與高齡者步行速度,並符合身心障礙者使用的通用設計。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憂心地方政府可能將400億預算用於市容景觀而非行人安全,要求中央應訂定統一規範並嚴格審查,確保錢花在刀口上。
- 質疑地方政府上傳的肇事資料不準確,導致中央無法精準掌握真正需要改善的重點路段。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質疑微罪不舉政策對行人交通安全的衝擊,認為可能導致交通安全倒退、市容破壞,並加重基層警力負擔。
- 建議在推動行人安全設施時,應將民眾參與、公告程序及協調彙整機制入法,降低地方阻力,而非將責任轉嫁地方。
- 要求公家設施(如電桿、電箱)應帶頭示範遷移,並提供具體規劃與時程,避免三個月期限形同具文。
麥玉珍 立法委員
- 指出施工期間臨時人行道標準不明確,導致無人遵守,建議應明確規定設置臨時人行道並保障無障礙空間。
- 主張人行道設置應全面入法,8公尺以上馬路應有實體人行道,8公尺以下應設置標線型人行道。
- 強調人行道上的障礙物(如變電箱、電線桿)應清除,保障最少1.5公尺淨寬,以利嬰兒車及輪椅通行。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不修正現行《市區道路條例》而另立新法,指出既有條例已規範騎樓整平及罰則,但問題仍未解決。
- 指出騎樓整平涉及多戶高低差、排水、管線等複雜問題,認為草案要求所有權人2個月內改善過於倉促,應有更長時間溝通。
- 擔憂地方政府考評績效不佳時減列補助,可能造成惡性循環,建議應探討做不好的原因並協助解決。
- 建議應將路口販賣玉蘭花、發廣告單等危險行為納入規範並加強取締,同時思考輔導業者轉型。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反映嘉義市人行道拓寬後,因機車停車空間不足導致人車爭道,建議人行道設計應考量地方用路習慣,避免美意打折。
- 指出嘉義市交通事故數據不降反升,要求中央應加強對A1事故熱點的改善,並公布相關資訊。
- 建議內政部與教育部加強聯繫,確保學校了解人行道改善補助計畫,鼓勵學校提案申請。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道路主管機關多頭馬車,缺乏全國一致的統整單位,導致地方互踢皮球,要求修法應朝統一主管機關方向努力。
- 擔憂新法僅著重建設,但現有問題不僅是缺乏人行道,更包括停車、騎樓占用等管理問題。
- 建議應推動示範區,讓民眾了解行人安全設施的好處,避免將所有責任交給地方政府。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對過去500億交通品質改善經費成效不滿意,指出人行道普及率存在嚴重南北及城鄉差距,要求未來應考評地方政府普及率。
- 指出施工期間臨時人行道問題嚴重,現行交通維持計畫層級過低且缺乏上位法規規範,建議應將其納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定義。
- 建議應將商圈納入行人友善區的劃定範圍,強制地方政府在規劃商圈時納入行人友善設施。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行人地獄」是羞辱,應從以人為本思維出發,所有政府設施均應考慮行人進出。
- 指出人行道常有行道樹、電箱、路燈等障礙物,建議應有優先處理順序,先從新建案及公共設施周邊著手,並規範設計。
- 建議中央補助應加入地方政府競爭機制,鼓勵縣市首長展現改善人行道的決心,投入越多資源者應獲得更多補助。
- 強調KPI應重視人行道的連續性,而非僅長度。
徐富癸 立法委員
- 指出審計部與內政部在人行道普及率數據上存在近10%落差,要求內政部澄清。
- 擔憂非六都縣市因條件限制導致績效不佳被減列預算,形成惡性循環,要求中央協助非六都。
- 反映屏東縣人行道普及率不到10%,遠低於全國平均,要求中央協助改善。
- 請求內政部協調公路總局與墾管處,解決墾丁大街人車爭道問題,推動人行步道改善計畫。
- 請求內政部協助屏東縣污水下水道家戶接管發包困難問題,因單價偏低導致發包不出去。
- 提醒大鵬灣開發案回饋25%土地可能造成畸零地及地方爭議,要求內政部完整說明並小心處理。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提出《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但強調執行面是關鍵。
- 指出113年度預算比例偏低,要求內政部說明是否為工程延續性考量,並了解地方政府提案及執行進度。
- 指出台中市路口數量多,但行人專用時相及行人早開號誌比例偏低,要求中央在補助路口改善計畫時特別注意此點。
- 強調台中市道交事故死傷人數持續攀升,要求中央加強對台中市的經費與專業技術協助。
林沛祥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都市規劃畸形,早期開發城市(如基隆)人車爭道嚴重,要求內政部說明針對老城市交通安全工程設計的具體方向。
- 反映基隆市中正區新豐街交通壅塞問題,建議開闢聯外道路至調和街,分流車輛,並要求內政部主動促成規劃及建設經費。
- 質疑過去基隆市曾規劃的道路建設因地方民意反對而停滯,希望內政部能發揮中央權限積極協助。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0年未降,行人死傷人數不斷上升,要求內政部提出修法後人行道有效增加的具體目標與KPI。
- 關切12歲以下兒童交通事故死傷人數不減反增,建議參考南韓學區限速30公里成功經驗,要求交通部盤點並強制執行。
- 提醒學童身高應納入道路及路口設計考量,並要求交通部一個月內提出全國學校區域限速執行成效報告。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提出的行動綱領、政策綱領是「作文比賽」,要求政府展現執行力,落實障礙排除。
- 指出草案第八條關於固定設施遷移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但無上限,可能導致拖延,建議應訂定上限。
- 質疑騎樓整平是否需所有權人同意,引用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認為騎樓有供公眾通行義務,不需同意。
- 關切騎樓經整修後若被擅自破壞,僅罰鍰是否足夠,建議應有強制執行或代履行的規範。
廖先翔 立法委員
- 強調人行道應供人行走而非停車,質疑微罪不舉政策下,警方對人行道違停的執法效率。
- 確認草案第八條「妨礙行人通行固定設施」適用範圍包含公有及私有建築物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 確認對於法令前已存在的設施,無論設置時間,均應依循一致處理原則。
- 詢問內政部是否會對私有建築物無遮簷人行道整平提供補助,並從寬認定舊建築圖面未標註的空間。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嚴正澄清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展延與炒地皮無關,是為協助地方政府解決作業困難。
- 肯定政府在行人交通安全上的努力,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內政部主導專法及4年400億預算。
- 指出地方政府已核定799案,超出原定600案目標,其中台北市獲199案為最高,要求內政部持續協助地方政府。
- 建議內政部應擴大與設計研究院合作,將設計導入行人設施改善,提升使用界面的友善性。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指出審計部報告顯示台灣人行道淨寬不足、電纜地下化未完成等問題,質疑新法與《市區道路條例》的關係。
- 指出《市區道路條例》禁止人行道劃設機車停車格,但《道交條例》允許,導致法律互相捍格,人民無所適從。
- 質疑新法對地方政府缺乏強制性,僅靠減列補助無效,要求釐清新法與其他法規的競合衝突,並強化地方政府執法。
- 要求內政部在一週內書面回復,釐清新法與《道交條例》及《市區道路條例》在人行道停車、罰鍰等方面的衝突與競合問題。
游顥 立法委員
- 關切人行道雜物及機車停放問題,要求內政部提出4年內具體改善目標及執行率。
- 強調無障礙設施的重要性,要求內政部提供主要道路幹道無障礙設施的普及率數據。
- 指出12歲以下兒童交通事故死傷人數高達4萬6千餘人,建議加強兒童交通安全教育宣導。
- 重申南投縣對《國土計畫法》的態度是暫緩實施、因地制宜,要求內政部給予地方縣市政府更多空間。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指出人行道大量非固定式障礙物(如違停機車、花盆)導致民眾求助無門,建議草案應指定地方政府專責單位處理,以明確課責對象。
- 質疑微罪不舉政策下,警力不足問題未解決,要求交通部與內政部提出克服執法量能不足的替代方案。
- 建議《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的第一條立法目的應明確納入「落實管理及考核機制」,強化對地方政府的督導。
- 建議第四條、第五條應納入「相關計畫之擬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的文字,擴大公民參與。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指出機車停車位不足是導致人行道違停主因,要求內政部與交通部提供足量機車停車格,尤其在高雄等舊城區。
- 關切高雄市人行道建設面臨黑板樹竄根等障礙,要求國土署與高雄市政府共同檢討行道樹適宜性。
- 質疑4年400億計畫中,4年才檢討一次績效過於冗長,建議應每年定期檢討各縣市政府執行效率。
- 詢問4年400億計畫的地方配合款比例,確認危險路口可獲全額補助,地方提案則依財政分級補助。
陳冠廷 立法委員
- 指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標準不一,要求交通部加速完成中央版本的統一標準或參考指引。
- 詢問4年400億經費分配是否會考量各縣市地形、地貌及城鄉特性差異,確保資源分配得宜。
- 質疑計畫以4年為期而非每年需求,建議應長期規劃,但也要有年度彈性。
- 對績效不佳減列預算可能造成惡性循環表示擔憂,建議考慮替代財源或積極協助地方。
- 建議民眾參與機制應建立固定的溝通平臺、資料庫與數據庫,確保意見有效納入改善計畫。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的推動,但指出地方施作與中央不同調,人行道死亡與受傷人數居高不下。
- 要求明確行人友善區的劃分標準,特別是學校周邊,並協助地方政府克服老樹遷移、路面高低不平及無障礙空間不足等困難。
- 關切捷運萬大線工程經費不足200億問題,要求交通部加速籌措計畫,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 要求交通部將長福橋停車場案列入前瞻計畫賸餘款補助優先考量。
黃捷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道路管理機關多頭馬車,標準不一,導致地方執行困境,建議統一事權,簡化道路法規。
- 建議應訂定更具體的道路安全設計規範,避免過去不明確導致地方執行落差。
- 關切人行道普及率過低,要求內政部說明現有道路設計標準下,如何讓所有道路儘量設置人行道,並提供書面答復。
- 建議將臨時性設施與設備納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的定義,並明確設施定義,避免地方認知不同。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指出台北市人行道淨寬低於0.9公尺處仍多,且長期缺乏全面盤查,要求未來地方政府應主動盤查並改善。
- 肯定內政部核定台北市199件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佔總案件數三分之一,要求追蹤執行狀況。
- 建議民眾參與提案票選優先改善路口應有多軌評估機制,結合地方政府資料,而非僅依票數決定。
相關人員回應
林右昌 內政部部長
- 說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為作用法,經費主要來自與交通部編列的4年400億預算,中央補助比例依財政等級分擔,重點改善路口可全額補助。
- 表示騎樓整平需長時間溝通,改造時政府有一定程序,不會直接執行,並指出現行已有成功案例。
- 同意人行道高低不平問題需整體順平,並將有更細的執行指引。
- 說明行人友善區將規劃並公告,標示型行人通道與行人友善區概念不同,小巷可設為行人優先區。
- 指出冷氣掉落砸人事件屬職業安全問題,與人行道設計無直接關係,但會納入人行道上方空間安全考量。
- 同意道路設計應一致,內政部與交通部將建立平台討論技術規範,持續滾動檢討法規。
- 強調本條例將特別制定人行道庇護空間,透過路口退縮等方式增加行人停留空間。
- 說明都市更新會要求預留人行道空間,條例中強制增設避車彎。
- 說明肇事地點資料由警政系統彙整,基本上應準確,但會再查證是否涵蓋所有類型車禍。
- 澄清檢舉機制一直都在,只是交通部曾調整檢舉範圍與項目,警力執法強度不會減輕。
- 同意在推動計畫中納入民眾參與、公告程序及協調機制,確保政策說明清楚,降低地方阻力。
- 說明公用事業設施遷移需地方政府協助找到適當替代地點,中央會給予壓力,但實務上需協調。
- 同意全面落實人行道設置方向,但臨時人行道標準等細節將於施行細則規範。
- 承認人行道上有變電箱、電線桿等障礙物不合理,屬地方政府權責,中央將監督改善。
- 說明另立新法是為將市區道路外的其他道路納入規範,並訂定地方政府應辦事項及罰則。
- 說明騎樓整平需要溝通、配套措施,且許多占用行為屬違規,無補償問題,但整修費用由政府出。
- 坦承對人行道普及率不滿意,但地方政府已努力,將改變KPI計算方式,重視連續性而非僅長度。
- 說明道路主管機關因道路層級與使用目的不同而分屬不同單位,但人行部分會做整合。
- 表示《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限展延是為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困難,與炒地皮無關。
- 強調政府在行人安全方面已做最多最好,完成了《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及內政部主導的新法,將持續精進。
- 解釋降低補助額度是為避免地方政府浮濫提案,而非懲罰努力但資源不足者。
- 同意《道交條例》管行為、本法管設施,但會研究解決兩法規衝突問題。
陳彥伯 交通部政務次長
- 說明微罪不舉是考量檢舉事件與記點制度的社會兩面看法,檢舉制度並非全面廢除。
- 表示交通部與內政部在交通安全及執法上充分討論,微罪不舉或記點制度改變將在交通委員會討論。
- 說明交通部已提供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指引,並推動路口交通安全檢核,地方道安單位會分析事故肇因並回饋資料庫。
- 承諾將在網站上公布交通安全設施、國家綱要計畫及推動計畫的執行工作事項。
- 說明紅綠燈設置考量車流與車道數量,黃燈有秒數規範,紅綠燈由地方政府與警政機關自行規範,但會納入高齡化社會考量,設置行人時相。
- 說明公路法規已提到市區人口密集處準用市區道路規範,公路與市區道路設計原則上應一致。
- 承諾將與內政部建立溝通平台,檢討統一設計規範,使其有一致標準。
- 說明停車問題長期存在,交通部透過前瞻計畫興建停車場,新建案也內化機車停車位。
- 說明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既有,目前正檢討修正,將推動設置參考指引,邀請專家學者與公民團體討論,形成統一依據。
- 說明學校周邊限速30公里有參考指引,但落實程度需盤點,承諾一個月內提出全國學校區域限速執行成效報告。
- 表示捷運萬大線經費增加問題,交通部正研擬通案處理原則,並請台北市提計畫審核,承諾共同克服經費問題。
- 承諾前瞻計畫賸餘款用於長福橋停車場案將優先考慮。
吳欣修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署長
- 說明「全民參與街道改善平台」已開始募集參與意願,讓民眾投票選出優先改善路段,作為審查地方提案重要參考。
- 解釋冷氣掉落事件與人行道設計無關,屬高空作業未隔離問題,但會納入人行道上方空間安全考量。
- 說明臨時人行道標準將於施行細則中規範,母法通過後半年內會完成。
- 承認人行道上變電箱等設施阻礙行人不合理,屬地方政府權責,應由地方政府改善,中央將監督。
- 解釋市區道路條例著重於新闢道路,本條例擴大規範範圍至市區道路外的其他道路。
- 說明騎樓整平需地主同意,但若有違反道交條例部分,仍依規定處罰,重修費用由政府統一支出。
- 解釋行人友善區是全區域行人通道串接為目標,優先處理人行道不足、障礙物、停機車等問題,讓地方政府有更多力量清乾淨。
- 說明針對移樹問題,地方政府應以大區域整體思考,讓樹有地方去,並與護樹團體溝通。
- 說明審計部與國土署數據差異,國土署數據較準確,已向審計部說明。
- 解釋考核期程拉長至2年,是為讓地方政府有更多時間溝通與設計,避免浮濫提案,並將考核延伸至鄉鎮公所。
- 說明商圈與市場劃設行人友善區面臨攤商進卸貨、道路狹小等複雜問題,現階段將以「等」字保留彈性,讓地方政府有把握時再公告。
- 說明新市鎮開發應在規劃階段即納入行人友善區設計,而非等到工程完成才提出。
- 解釋非固定障礙物已在《道交管理處罰條例》中規範,建議可在說明欄或改善計畫中要求地方政府明確處理權責單位。
- 說明《國土計畫法》地方困境,行政院將召開會議研商妥善因應期限。
- 說明社宅機車停車位仍依現行建築規則設計,但仍不足,導致機車停放人行道問題。
- 同意高雄市人行道樹木與障礙物問題可與高雄市政府檢討,並肯定高雄市在人行道推動上的積極性。
- 說明人行道建設經費補助,危險路口可全額補助,地方提案則依財政分級補助。
- 說明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現有,但會推動參考指引,並隨時檢討修正。
- 解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是作用法,為母法授權下的細則與標準提供依據,避免過去設施標準無母法扣合的問題。
- 說明母法不宜將所有細節都寫入,應保留彈性,將細項定義放在施行細則或設置標準中,半年內完成。
- 說明《國土計畫法》地方民意代表反映細節未處理好,希望爭取更多時間,行政院將研商妥善期限。
- 說明騎樓整平實務上需地主同意,但若有違規占用則無補償問題,重修費用由政府統一出。
- 解釋草案第九條「得指定」改為「由指定」語意上更清楚,第二項「限期2個月內改善」可加「自行」二字。
- 說明第十條減列補助是為避免地方浮濫提案,地方政府認真提案則可獲支持。
- 說明《市區道路條例》原則禁止人行道停車,但設計時需保留淨寬,新法旨在明確人行道定義,並強化管理。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委員黃捷版本第13條罰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有疑義,建議釐清審議。
- 說明委員黃捷版本第14條列舉17款行為採劃一最高額罰鍰,可能與大法官釋字第641號解釋揭示的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不符,建議釐清審議。
- 說明破壞政府建設的道路可能涉及毀損公物罪,需視個案狀況認定。
黃旭暉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專門委員
- 說明經濟部所屬管線單位(台電、台水、中油)將全力配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遷移或拆除作業,但需主管機關協助規劃適合方式或地點。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說明行人地獄改善方向上,行政院已有核定方案,今年起編列4年400億預算推動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將循序漸進處理雜物及機車占用人行道問題。
- 表示現階段不可能所有主要道路都達到無障礙設施標準,但會與地方政府盤點道路狀態,透過法案鼓勵地方提長期改善計畫。
- 說明兒童交通事故死傷嚴重性,後續將加強教育與宣導。
- 說明預算資源分配不會完全依人口數,會優先處理危險道路與路口,其次為地方政府提報的優先改善區域。
- 解釋4年計畫是為長期規劃與構想,讓地方政府分年執行,創造整體改善效果。
- 指出減列預算懲罰是為避免地方政府因民意反彈而退縮,鼓勵積極執行,但會評估替代財源。
- 說明已建立民眾提案平台,重視在地意見,並將紀錄保留,不只是參考。
- 說明行人友善區將以學校、醫院、車站周邊等行人密集區為目標,優先處理人行道不足、障礙物等問題,並給予地方政府權力清乾淨。
- 說明道路管理機關多頭馬車問題,中央與地方有分層管理,但可討論簡化,將與交通部討論如何統一道路設計規範。
- 說明《國土計畫法》地方困境,行政院下週將開會研商妥善因應期限,並給予地方更多空間。
- 解釋警力不足問題是兩難困境,需持續滾動檢討,將積極思考如何強化執法量能,並在交通委員會討論時提出具體方案。
- 說明住都中心推動社宅時,機車停車位設計仍依現行規則,但高雄平均每戶機車數超過2台,停車空間仍不足。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經修正後通過。
- 黃捷委員提案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不予採納。
- 本次審查會議通過條文、條次,引用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通過附帶決議一案,提案人為徐欣瑩委員。
- 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琪銘做補充說明。
- 內政部需儘速將本次修正條文中,各條文如需增加說明欄的立法理由,將確定說明文字送至內政委員會,納入審查報告,並在此之前提供給委員確認。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會後將提供計畫具體內容給游顥委員,針對人行道雜物及機車占用問題的目標與預計達成執行率。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會後將提供交通部內或聯席相關部會目前無障礙設施施作概況資料給游顥委員,以供後續追蹤檢討。
- 交通部將加速盤點全國學校區域限速執行成效,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給楊瓊瓔委員。
- 內政部將在一週內書面回復黃珊珊委員,釐清新法與其他法規在人行道停車、罰鍰等方面的衝突與競合問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2101
- 卷/期/冊
- 113/21/1
- 發布日期
- 2024-04-2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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