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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法案審查:聚焦公聽會、調查權與總統國情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01

LawTrace 法律歷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修正草案。會議主要圍繞公聽會場次與提綱、國會調查權的範圍與罰則、總統國情報告方式及正副院長記名投票等議題進行程序性發言及詢答。朝野委員對改革方向及程序存在顯著分歧,政府官員則多持尊重立法權但提醒合憲性的立場。部分提案因未符程序而不予審查,公聽會提綱可增補,但場次未獲主席同意增加。

討論事項一

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等2案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審查,核心議題涵蓋強化立法院的調查權與聽證權、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常態化與詢答模式、藐視國會罪的處罰機制,以及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方式等。
  • 討論焦點亦包括公聽會的場次與提綱是否足夠周延,以及國會改革修法是否涉及憲政層次,應如何確保其合憲性與權責相符。

相關爭議

  • 公聽會場次與提綱爭議:民進黨委員主張應增加公聽會場次並擴充提綱內容,以充分討論多達 20 餘個法案版本,並匯聚社會共識;國民黨及民眾黨委員則認為國會改革議題已討論多年,公聽會不需再加開,批評此為拖延戰術。
  • 修法層次與合憲性:民進黨委員認為部分國會改革法案涉及憲政層次,修法不能凌駕憲法,並警告若強行通過違憲法案將聲請憲法法庭釋憲;國民黨及民眾黨委員則強調所提法案為修法案而非修憲案,並無違憲疑慮。
  • 國會調查權的範圍與罰則:國民黨及民眾黨委員主張應強化國會調查權,對拒絕證言、虛偽陳述或隱匿資料者課以行政罰鍰甚至刑責,以確保監督效能;民進黨委員則擔憂將人民入罪可能侵犯人權,並質疑刑罰的明確性與比例原則,強調國會應監督官員而非人民。
  • 總統國情報告方式:部分委員主張總統應常態化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即問即答,以落實權責相符;另有委員則建議總統報告應比照美國國情咨文,僅報告不答詢,以避免淪為政治攻防。
  • 「國會擴權」與「健全國會」之辯:民進黨委員批評在野黨版本為「國會擴權」,可能導致「濫權」;在野黨委員則反駁稱其為「健全國會」,旨在「還權於民」,強化國會監督行政部門的能量。
  • 屆期不連續原則的適用:民進黨委員援引「屆期不連續」原則,主張新國會應重新討論法案,社會共識需要重新凝聚;在野黨委員則認為國會改革議題已討論 20 年,無需重複討論,批評民進黨「換了位置換了腦袋」。
  • 行政院報告的立場與解讀:行政院對於部分法案內容(如人事同意權資料、藐視國會罪的刑罰)表達疑慮,認為可能影響人才意願或不符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並引用大法官釋字 585 號解釋;部分立法委員則批評行政院的報告「胡說八道」或「誤導人民」,認為其解釋有誤或不應干涉立法權。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國會改革應健全而非擴權,不能濫權或侵犯人權。
  • 公聽會提綱應周延涵蓋各黨團版本,場次應增加,並可比照海保法案例加開 5 場。
  • 強調國會監督官員是天職,但不能越權侵犯監察權與司法權。
  • 質疑將人民入罪及對反質詢課以刑責的明確性與合憲性。
  • 指出大法官釋字 585 號解釋未提及可將人民送刑法處置。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國會改革應程序正義、合憲合規且權責相符,非競相喊價。
  • 主張應召開更多公聽會,因法案數量多、層面廣且涉及憲政層次,有助匯聚社會共識。
  • 強調「屆期不連續」原則,新國會應有重新討論法案的機會。
  • 反駁以過往版本檢視現今立場的說法,認為社會與法案應與時俱進。
  • 提出民進黨版本著重國會自律與提升問政量能,而非一味擴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醒召委公聽會場次不足會引發爭議,國會改革涉及修法與修憲層次。
  • 指出過去國民黨曾批評民進黨提出的國會擴權法案。
  • 強調大法官釋字 585 號解釋已明確調查權最高手段為罰鍰,不應逾越。
  • 質疑將反質詢課以刑責的法律明確性,認為可能荒謬且解釋不清。
  • 擔憂將一般人民納入調查並課以刑責,恐致立法院被民眾指責濫權。
  • 建議強化立法院資通安全,建立資安韌性。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主張國會改革刻不容緩,以監督政府弊案、實現陽光政治。
  • 批評民進黨執政 8 年未能推動國會改革,現在卻阻撓在野黨的改革提案。
  • 強調國會聽證調查權是先進國家國會的必要權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迴避責任。
  • 駁斥國會改革為「國會恐嚇」的說法,指出國會調查並非判刑,而是將案件交由司法審判。
  • 呼籲民進黨不要再阻撓,讓陽光照進國會,完成國會改革五法。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蔡英文總統 2016 年國會改革承諾跳票,尤其是國會聽證調查制度與正副院長記名投票。
  • 指出民進黨過去曾主張建立國會聽證調查制度,並邀社會人士備詢,現卻反對。
  • 強調立法院若無聽證調查權,如同「缺了牙的老虎」,無法有效監督行政部門。
  • 列舉德國、奧地利、美國等國家對虛偽陳述或拒絕作證課以刑責的案例,質疑台灣官員說謊卻無法律責任的荒謬性。
  • 認為行政部門的報告意在阻撓國會監督,強調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足,亟需修法補強。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所提法案重點為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常態化與立法院表決改採記名投票,旨在強化國會透明度與落實總統負責精神。
  • 認為國會改革議題已討論 20 年,民進黨不應「與時俱退」忘記承諾。
  • 強調調查權是國家重要權力機關的核心權力,對於不配合調查或偽證行為應予處罰。
  • 引用韋伯名言,指出國會若欠缺事實調查權,將做出「合憲卻外行而且愚笨的判斷」。
  • 所提國會改革法案旨在強化立法院監督行政機關的權力,提供足夠工具了解政府施政與缺失,並無違憲疑慮。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主張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以落實公開透明,符合地方議會慣例。
  • 認為總統國情報告採「即時詢答」模式(包含即問即答、一問一答、統問統答)是立法形成權力,不應過早妄論違憲。
  • 引用賴清德及陳其邁過去主張,強調國會調查權是立法的固有權力,是「無牙老虎」的關鍵。
  • 指出民進黨多數委員過去曾簽署國會聽證調查相關法案,現不應自我閹割。
  • 強調藐視國會罪應有處罰,形式與程度可再討論,但處罰本身不違憲。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呼籲加速推動國會擴建計畫,提升議事品質與民主發展。
  • 主張總統國情報告應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不答詢,避免淪為政治攻防,建議參酌美國國情咨文制度。
  • 認為國會改革應以更審慎的態度共同寫歷史,建議針對重大議題逐項召開公聽會,甚至加開場次。
  • 質疑以藐視國會之名採取刑罰手段,認為有討論空間。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重申國會改革並非「擴權」,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以落實資訊公開。
  • 強調立法院擁有國會調查權是固有權力,且大法官釋字 585 號已肯認其必要性。
  • 主張應將藐視國會罪法制化,對拒絕證言、虛偽陳述者課以懲處,包括刑責,並引用各國立法例證明不違憲。
  • 認為台灣非總統制國家,總統有權無責,國情報告應採即問即答,才能有效監督。

鄭天財 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在現行憲政體制下,立法院應強化自身權限,讓總統能被充分詢問。
  • 主張刪除「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限制,擴大總統國情報告範圍,且每位委員都應有詢問機會。
  • 呼籲立法院秘書長會同相關單位,針對原住民立委選區設計不合理之處進行研議。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報告內容謬誤,不應以不相關的案例批評立法委員提案。
  • 強調立法院有調查權,金門撞船案涉及國家預算,立法院有權調查,不認為有違憲問題。
  • 駁斥行政官員對大法官釋字 585 號解釋的錯誤解讀,強調其並未直接認定修法違憲,而是要求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 所提版本中對質詢不實處以罰鍰並送行政法院處理,有法定程序,並未侵害行政權的人事決定權。
  • 呼籲行政官員應尊重立法院主席與質詢委員,不應以錯誤訊息誤導人民。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過去批評國民黨長期佔國會多數卻不改革,現執政 8 年卻未推動國會改革。
  • 指出法國、英國、美國、日本、南韓等民主國家皆訂有藐視國會罪或聽證權相關法案,支持台灣借鏡。
  • 強調國會改革是「還權於民」的三部曲之一,應優先推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並加速審查「吹哨者保護法」。
  • 要求立法院秘書長秉持專業公正,協助推動相關修法,不應受行政部門阻撓。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指出朝野對國會改革有共識,批評「毀憲亂政」的指控是誤導視聽。
  • 強調民眾黨所提版本嚴謹符合大法官釋字 325 號及 585 號解釋範圍,並未違憲。
  • 澄清釋字 633 號真調會違憲與民眾黨版本不同,不應混淆。
  • 主張立法院不應閹割自身調查權,不應成為行政院附庸,應在憲法與大法官解釋範圍內充分執行職權。

相關人員回應

周萬來 立法院秘書長

  • 認同國會改革是各黨共識,值得研究推動,但應漸進處理。
  • 贊成立法院擁有調查權,因大法官釋字 585 號已賦予此權力作為輔助性職權。
  • 指出藐視國會罪是否課以刑事責任,學者解釋不同,屬立法政策選擇。
  • 同意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足,需要修法補強。
  • 關於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有決定權,可透過修法修正條文。
  • 對於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採記名投票,認為學界有不同看法,但個人傾向可行,尊重委員決定。
  • 表示法制局已針對各國國會調查權、聽證制度及藐視國會罪進行研究,可供委員參考。
  • 承諾將委員所提版本(包括民進黨版本)交由法制局研議,並配合行政支援工作。
  • 同意國會應強化資安韌性,副秘書長兼任資安職務,將再研議強化措施。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關於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及方式,司法院不宜表示意見,尊重大院職權。
  • 國會調查權及調閱文件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585 號、633 號及 729 號解釋意旨。
  • 法官與檢察官不應私下約被告或當事人吃飯。

何佩珊 行政院副秘書長

  • 關於人事同意權,增訂被提名人提供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個人資料,恐影響人才擔任意願,請三思。
  • 對人事同意權中虛偽陳述課以 50 萬至 500 萬罰款或刑罰,可能嚴重影響人才進入政府意願,對國家不利。
  • 部會首長人事任命經立法院聽證,恐影響行政院長人事任命權,是否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請慎酌。
  • 強調大法官釋字 585 號及 633 號已宣告部分行政罰及刑罰條文違憲,提醒委員應重視,並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
  • 主張立法院調查權與調閱權應受節制,並應依循憲政精神為合憲妥適的修法決策。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對於不配合調查或偽證行為,其他立法例有行政罰或刑事罰,但要符合憲法上的明確性、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要求。
  • 大法官釋字 585 號肯認立法院有調查權,但其範圍仍須在憲政框架下處理。
  • 認同國會改革應在符合憲法精神、權力分立及比例原則前提下,廣泛徵詢意見凝聚社會共識。
  • 對藐視國會刑責是否適合刑法規範,建議考量刑罰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並確保罪刑法定原則。
  • 所提藐視國會罪部分行為態樣可能已構成其他刑事犯罪,應斟酌是否另行增訂。
  • 草案中部分文字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事涉罪刑法定,宜具體明確。

孫浚清 總統府第一局專門委員

  • 賴清德總統當選人表示在符合憲政體制下,樂意向國會及人民報告,並尊重國會共識。
  • 總統府尊重立法院修法建構符合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的國情報告制度。
  • 人事同意權審查期間,為確保職務順利銜接與機關正常運作,建議保留彈性,若需明定,以不少於 1 個月為宜。
  • 對於被提名人列席公聽會或聽證會,接受委員以外學者專家提問,建議委員衡酌是否賦予民間人士參與審查權。
  • 總統府原則尊重貴院審議結果,以強化人事同意權嚴謹性與透明性。

相關後續

  • 第一案中部分子案 (四)、(五)、(七)、(十一)至(十五)及第二案之 (二) 因各黨團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不予審查,待復議期過後再排審。
  • 星期三公聽會提綱部分,如有委員認為需要增加,可向同仁提出處理。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楊瓊瓔及劉建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32301
卷/期/冊
113/23/1
發布日期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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