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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公聽會:檢舉記點、職業駕駛生計與行人安全爭議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03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公聽會,聚焦於行政院函送草案中限縮民眾檢舉項目、調整違規記點方式,以及相關配套措施。會議中,職業駕駛團體強調生計受衝擊,呼籲檢討記點制度;行人路權團體則憂心修法恐犧牲行人安全。交通部回應修法為權宜措施,並承諾持續改善交通工程與教育,但各方對修法標準與執行細節仍存諸多疑慮,待委員會進一步討論。

討論事項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行政院函送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重點在於檢討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記違規點數項目及執行方式,並探討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配套措施。
  • 核心議題涵蓋如何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降低民怨之間取得平衡,特別是針對職業駕駛工作權益與行人用路安全的衝突。

相關爭議

  • 微罪認定標準爭議:行政院版提案以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下作為微罪不予民眾檢舉及不記點的基礎,但多數委員和團體認為此標準過於粗糙,未能反映違規行為的實際危險性、事故嚴重度及可控性,例如在行人穿越道或身心障礙停車位違停仍具高危險性。
  • 職業駕駛生計與用路人安全對立:職業駕駛團體強調現行記點制度(1年累計12點吊扣駕照2個月)嚴重影響其工作權,呼籲放寬;行人路權團體則擔憂放寬檢舉記點將導致行人用路環境惡化,使交通弱勢族群面臨更大風險。
  • 民眾檢舉制度的濫用與警力負擔:交通部指出民眾檢舉已悖離彌補警力不足的初衷,造成警察機關龐大負擔;然而,部分委員及團體認為檢舉是公民自力救濟手段,批評交通部應檢討「檢舉達人」的機制而非限縮檢舉項目,並質疑警方是否有足夠警力處理所有違規。
  • 道路工程配套措施的不足:多數與會者同意交通工程環境尚未完善,導致駕駛人常被迫違規。交通部表示已投入400億元改善人行安全,但各方質疑改善進度緩慢且缺乏具體規劃,認為在工程未到位前放寬執法將導致道安惡化。
  • 高風險違規行為的記點處理:交通部提案限縮記點範圍至「當場舉發」案件,排除「逕行舉發」(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學者與委員擔憂此舉將使嚴重超速、闖紅燈等高風險違規行為因不易當場取締而無法有效記點,難以淘汰不適任駕駛。
  • 政策反覆與數據透明度:委員批評交通部政策反覆,從嚴格執法轉向大幅放寬,缺乏穩定性。同時,多個團體要求交通部公開更多客觀數據(如各項違規事故率、吊扣駕照實際人數及樣態)以支持修法,而非僅憑「民怨」作為依據。
  • 一罪二罰的公平性問題:有駕駛團體提出,現行《處罰條例》中對超重等違規行為同時處罰汽車所有人(公司)和駕駛人,形成「一罪二罰」,建議檢討其合理性。

立法委員發言

黃捷 立法委員

  • 認為交通部提出的修正案過於粗糙,不應將駕駛生存權與用路人安全視為衝突。
  • 主張微罪應從需求性、可控制性、危險性三原則檢討,而非粗糙地以罰鍰金額一刀切。
  • 要求交通部提出具體配套措施,協助職業駕駛解決道路設計不公導致的違規困境。
  • 認為部分項目(如人行道停車、消防栓前停車)具高危險性,不應被歸類為微罪不舉。
  • 建議同步檢討檢舉制度,限制檢舉數量,避免被濫用為報復工具。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強調違規記點旨在減少重大違規累犯,應落實從人管理與道安講習。
  • 主張不應以罰款金額定義微罪,應以實證基礎(頻率、嚴重性、可控性)判斷。
  • 質疑將逕行舉發排除記點,恐無法淘汰闖紅燈、嚴重超速等重大違規者。
  • 指出交通部自身資料顯示闖紅燈再犯事故風險高,路邊停車與事故相關性高,不應排除記點。
  • 建議高風險項目可採有條件限制,低風險項目應設計落日條款,並儘速提出臨時停車配套與充實交通人力。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批評交通部和警政署報告缺乏數據支持,對微罪定義和檢舉影響未有明確說明。
  • 譴責警政署未接地氣,放寬檢舉將增加基層警力負擔及投訴量。
  • 認為政策不應反覆,政府應在執行後檢討平衡,而非大開倒車回到微罪不舉。
  • 指出政府投入人本工程預算,若用路人觀念和習慣未進步,成效有限。
  • 同意記點機制應檢討以減少對職業駕駛生計衝擊,但反對交通部將問題外部化,主張檢舉數量應討論限制。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質疑當初擴大民眾檢舉是因警力不足,現限縮檢舉後,交通部如何面對執法量能不足問題。
  • 要求交通部提出具體方案,如提高預算補助地方交通助理員,以增強執法量能。
  • 同意針對因交通工程不完善而被迫違規的職業駕駛,可減少記點影響生計。
  • 認為不應以罰鍰1,200元作為一刀切標準,應更細膩討論各項目對交通安全的影響。
  • 舉例指出逆向停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等項目,不應因罰鍰較低而免予記點。

廖先翔 立法委員

  • 強調若無法懲罰違規行為,即是對守法用路人的變相懲罰。
  • 批評交通部在已知特定檢舉達人造成大量檢舉的情況下,未針對此問題改善,反而持續限縮檢舉項目。
  • 質疑交通部在人行道、路口10公尺等危險違規樣態上放寬檢舉,且警方無法即時處理。
  • 要求交通部提出客觀數據,例如去年因記點吊照人數實際是下降的,而非上升。
  • 指出去年記點最大項目是「一般道路超速」,而非臨時停車,質疑為何未檢討超速問題。
  • 主張記點公權力應由警方執行,民眾檢舉的違規樣態不應再限縮,且應針對檢舉達人設檢舉上限。

游顥 立法委員

  • 關心兒童及行人用路安全,指出孩童交通傷亡數據高,希望交通部持續加強學校交通安全宣導。
  • 呼籲交通部改善無障礙空間,採行國外良好設施與工程方式,提升用路環境品質。
  • 建議交通部與警政署溝通,在法規上儘量採「先勸導再開單」原則,避免直接開單導致衝突。
  • 強調行人權與工作權同樣重要,考量職業駕駛因道路環境被記點的困境,應提供申訴裁量空間。
  • 指出大貨車卸貨、計程車下客等有指定時間,一旦被檢舉記點恐影響生計,需通盤檢討。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交通部部長

  • 說明花東地震導致鐵公路中斷,正全力應變,並對公聽會延遲表示歉意。
  • 強調交通部持續推動行人路權改善,包括400億元人行安全計畫及內政部配套條例,執法上對路口不停讓行人絕不退讓。
  • 解釋去年修法擴大檢舉記點後,產生嚴重民怨,影響民眾生活及職業駕駛生計,因此需進行調整。
  • 指出即使限縮民眾檢舉,民眾仍可透過110或視訊報案app請警察處理違規。
  • 說明本次修法是系統性調整,以過去裁罰細則中1,200元以下可勸導不舉發為基礎,作為微罪定義。
  • 表示本次修法提出的10項內容可討論,交通部願接受指正並調整,以在道安與實務間取得衡平。

林福山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

  • 綜整各方意見,指出民眾檢舉與記點制度檢討主要受道路環境、工程改善進度影響。
  • 說明行政院已啟動4年400億元計畫改善道路工程,地方政府也正盤點紅黃線劃設及上下客貨環境。
  • 澄清本次修法並非取消民眾檢舉與記點制度,而是做項目調整,基於《處罰條例》整體架構考量。
  • 解釋《處罰條例》的處罰類型多元,記點與吊扣駕照並非唯一處罰,且罰鍰金額是評價違規風險的基準。
  • 闡述95年《行政罰法》與《處罰條例》修正時,已確立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可勸導免予舉發的基礎。
  • 提供數據指出,修法前後因記點吊扣駕照人數有顯著差異,承諾後續審查會提供更充分數據。
  • 強調修法是為在道安與人民權益間取得衡平點,相關規定會滾動檢討以適應當下需求。
  • 回應職業駕駛影片案例,表示實務上警察當場執法可確認情況,但民眾檢舉因無法確認乘客狀況可能導致爭議。

陳彥伯 交通部次長

  • 承認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仍高居3,000人左右,交通部將持續努力檢討相關作為。
  • 說明本次修法是因去年修法後民眾檢舉與記點產生衝擊,屬於在人行環境與停車問題改善前之權宜措施。
  • 表示將聆聽各方意見,後續在立法院逐條討論時,會針對檢舉態樣、記點項目(如超速)等問題做進一步說明。
  • 承諾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將邀請各方討論道路規範、工程設計、標誌標線、機車兩段式左轉等問題,確保規範一致。
  • 要求公路總局將卸貨區改善、紅黃線劃設等列入各縣市推動計畫及道安視導重點。

黃益三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

  • 承認警力不足問題一直存在,民眾檢舉制度原為彌補警力不足的美意,但現有被曲解與誤用現象。
  • 說明即使有民眾檢舉平台,警察仍需審核處理案件,耗費大量警力。
  • 坦承若限縮民眾檢舉,直接打110報案,警力到達現場可能不如人意,因警察需處理治安等多種案件。
  • 指出可透過科技執法彌補警力不足,例如針對熱點違規設科技執法,或在易肇事路段設區間測速。
  • 強調警政署希望用有限警力發揮最大效能,在安全與順暢前提下運用警力。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將收集社會各界、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的意見、看法和建議,作為立法委員針對特定法案修法的重要參考依據。
  • 交通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10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 公聽會報告將彙編成冊,刊登公報,並作為未來審查特定議案的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132301
卷/期/冊
113/23/1
發布日期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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