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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公聽會:聚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四大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0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 113 年 4 月 3 日舉行「啟動國會改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法案」公聽會,聚焦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人事同意權聽證與裁罰、藐視國會罪刑責,以及國會調查權範圍與人權保障等四大議題。與會學者專家及立法委員就憲政架構、權力分立與人民權利保障等面向提出多元觀點與爭議。主席最終決定將逐條審查延期,以利凝聚更多社會共識。

討論事項一

啟動國會改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法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本次公聽會主要圍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改革,探討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人事同意權審查機制、藐視國會行為之法律責任,以及國會調查權的範圍與界限,旨在健全國會功能及強化對行政部門的監督。

相關爭議

  •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及詢答模式:部分委員主張總統應常態化國情報告並有詢答機制以落實責任政治;學者則認為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得」聽取,總統不對立院負責,常態化或即問即答恐違憲政架構。
  • 藐視國會罪的入罪化與罰則:多數委員主張應對拒絕答覆、虛偽陳述等行為課以強制性罰則甚至刑責;學者引用釋字 585 號解釋,認為僅限於行政罰鍰,不應入罪化,且刑事責任需經法院認定。
  • 國會調查權的範圍與界限:多數委員認為現行監督工具不足,應強化調查權以監督弊案;學者強調調查權需符合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保障,不應侵害其他憲法機關權限,且對人民及私人企業的調查範圍應審慎。
  • 人事同意權審查與聽證:部分委員主張應強化人事同意權審查,可召開聽證會並對虛偽陳述者裁罰;學者則憂心此舉可能侵犯被提名人的人民權利,且裁罰應以不同意任命為最嚴厲制裁。
  • 國會改革的正當性與迫切性:在野黨委員強調國會改革是長期倡議,為避免國會淪為行政院附庸,刻不容緩;執政黨委員則認為修法需與時俱進,不應盲目復刻舊版本,並需更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 國會調查對象是否擴及一般人民及企業:部分委員認為應擴大調查對象至私人機關、企業等以確保資料完整性;學者則質疑此舉可能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如隱私權、營業秘密),且需有更細緻的專法規範及救濟程序。
  • 國會自律與外部監督:學者指出國會欲受尊重應先從自律開始,強化對立法委員不當行為的規範;委員則反駁行政官員常迴避問題、反質詢,顯示自律不足,需強制手段強化監督。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國會改革倡議已逾 10 年,但核心部分始終未完成,過往綠營學者及政治人物亦曾提出建立聽證調查制度的必要性。
  • 國外民主先進國家的國會調查權限未如我國限縮,應儘速訂定聽證調查專章,落實憲法賦予國會的調查權。
  • 批評民進黨在野時主張國會改革,執政後卻跳票 8 年,並將大法官審查視為兒戲。
  • 本次法案旨在建立國會聽證調查制度及強化人事同意權審查,是民進黨在野時的倡議,不應因政黨輪替而改變立場。
  • 強調修法應對歷史與臺灣民主負責,不能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完善國會調查制度是實現責任政治的必要手段,現行調閱制度強度不足,無法確保資料正確性。
  • 強調需透過強制性手段(如處罰)確保相關人員出席、陳述真實性及資料正確性,以強化問政品質。
  • 反駁有教授主張保障說謊權利,認為立法應平衡民意與法律專業。
  • 完善國會調查權與建立聽證制度刻不容緩,這不是黨派鬥爭,而是強化國會監督政府的神聖使命。
  • 呼籲各黨捐棄成見,利用三黨不過半的契機推動國會改革,並在實施後滾動式檢討。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此次報告未再錯誤引用釋字第 585 號,並強調行政官員不應誤導人民或跳過前提直接認定違憲。
  • 指出蔡英文總統在 2015 年曾主張國會改革、建立聽證調查制度,當時未有違憲質疑,認為今日差異僅在執政與否。
  • 提及顧立雄、李俊俋、林佳龍等現任高官過去亦曾支持國會調查權甚至刑罰,呼籲理性討論。
  • 強調其版本無刑罰,並堅持改革應有完善程序規範,限制立委權力擴張,提供被處分官員程序保障,並將法律責任交由司法或監察機關處理。
  • 宣告將逐條審查延至 4 月 15 日,並考量震災及民進黨團訴求,讓鍾佳濱委員下週召開更多公聽會以凝聚共識。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國會改革目的是伸張立法權職權,因現有質詢權及文件調閱權無法有效取得政府真實、完整資訊,難以監督弊案。
  • 認為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制衡關係已嚴重失衡,行政機關傲慢且偏離憲法原理,立法委員監督淪為「狗吠火車」。
  • 主張本次改革並非擴權,而是追求「國會平權」,強化立法院不足的功能,包括聽證權、藐視國會處罰及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
  • 強調若無這些工具,立法院將無法有效面對傲慢的行政權,顯得蒼白無力。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呼籲因地震影響,應增加公聽會場次,擴大專業意見與社會參與,不宜在未有完整社會共識前進行逐條審議。
  • 認為修法應與時俱進,不應被過去的版本或「屆期不連續」原則所限制,民進黨 2024 版本已檢視並精進 2016 版本。
  • 解釋民進黨過去 8 年未通過 2016 版本,是因為未獲社會共識且有部分內容與釋字 585 號扞格,故予以自制。
  • 說明民進黨 2024 版本設有調查權,但強調行使需符合憲法約束,有限制,並強化保密作為,亦採納施以行政罰。
  • 強調國會應權責相符,民進黨版本周延涵納委員自律、問政品質課責及人事同意權嚴謹化,而非無限上綱的擴權。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推翻前輩蔡同榮關於公投綁大選及藐視國會罪的主張,指責其「屁股位置不同」導致立場改變。
  • 認為國會聽證調查制度 20 年未建置是過去立法院的怠惰,現任立委深刻感受行政官員的傲慢與囂張,立委束手無策。
  • 主張若無處罰方式,立法院將淪為「官員的良心事業」,無法發揮憲政職能。
  • 批評民進黨新版本是「自我閹割」、「為官員服務的葵花自宮寶典」,無法理解其背離昔日理想。
  • 強調國會改革是為全體國民及下一代負責,不應因政黨輪替而改變立場。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國會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必要的輔助性權力,無黨派會拒絕,但應避免過度黨派攻防。
  • 強調人性尊嚴與拒絕證言權在刑事訴訟法中已有保障,國會擴權若無限擴張人民範圍,恐引發爭議。
  • 解釋民進黨過去的版本(第 8 屆、第 9 屆)未通過是因為社會沒有共識,呼籲各黨平心靜氣溝通。
  • 認為大法官解釋態度亦不斷成長與改變,國會改革應與時俱進,但需釐清對象與範圍。
  • 呼籲放下黨派之見,凝聚社會共識,國會改革不應淪為笑話或讓立法院「作孽」。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會第一大黨積極推動改革導致民意滿意度下滑,批評其「中了樂透」後想一次完成所有欲求。
  • 認為人民關切國會改革是否會侵犯人民權利或影響國家安全,而非單純健全國會。
  • 解釋總統國情報告權力的歷史沿革,認為立法院接受的許多權力是歷史遺跡,而非國會本來應有。
  • 批評最大黨版本僅擴張國會權力卻忽略相對應的義務,例如保密義務,擔心機密外洩危害國安。
  • 強調國會改革應走得穩、走得遠,需學者專家提出寶貴見解,並釋疑人民對改革的擔憂。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國會改革方向趨於一致,只是爭論如何改、如何符合現況及初衷,應超越黨派利益,建立長久制度。
  • 主張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以補足責任政治不足,因民選總統有極大權力卻缺乏對人民的報告。
  • 認為總統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施政方向與治國理念,讓國人瞭解國家方向。
  • 強調行政部門常規避監督、拖延時間、提供不實資料,不應以「政治鬥爭」為藉口規避責任,應有刑責或罰鍰規範。
  • 呼籲修法應不帶政黨利益色彩,為臺灣 2,350 萬人民及中華民國長久制度完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相關人員回應

張裕榮 副秘書長 立法院

  • 總統國情報告是否常態化及提問程序,現行職權行使法已有規定議程安排,樂見總統常態性來院報告,但提問模式待委員共識決定。
  • 人事同意權審查實務上會經朝野協商並舉行公聽會,是否一律召開公聽會或對不實陳述者裁罰,需聽取學者專家意見。
  • 被質詢人拒絕答覆或虛偽陳述,外國多透過公報紀錄或錄影轉播追究政治責任,學者對釋字 585 號解釋亦有不同看法,屬立法形成自由。
  • 國會調查權正當性、範圍界限及人權保障,可參考各國立法例,廣納意見凝聚共識,使修法更周延。
  • 行政幕僚立場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並依最終院會決議配合處理行政支援工作。

彭紹博 處長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

  • 部分委員提案增訂部會首長新任聽證程序,恐影響行政院人事決定權,是否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敬請慎酌。
  • 行政權與立法權應秉持相互尊重合作原則,對備詢者採用裁罰手段應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 關於完善立法虛偽作證或藐視國會等刑事責任,參酌釋字 585 號及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應考量刑罰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審慎決定。
  • 修訂聽證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建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第 585 號及第 729 號等解釋文規定,依循憲政精神為合憲妥適的修法決策。

程怡怡 廳長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及其方式,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得」聽取,目前尚無相關解釋或裁判,司法院職司司法行政,不便表示意見。
  • 立法院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憲法增修條文已明定國會憲政權利,尊重立法院之立法決定。
  •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部分,司法院大法官已作成釋字第 325 號、第 585 號、第 633 號及第 729 號等相關解釋,可供參考。

陳鋕雄 院長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 國會改革必要性在於健全功能、強化監督及立法品質,但需考量國會自律規範及利益衝突問題。
  •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及即時問答在各國無先例,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得」聽取,若強制要求恐有違憲疑慮。
  • 立院調查權對提升政府透明度重要,但有憲法界限,不能違反權力分立、侵害其他機關核心權限或妨礙行政運作,且法律已保障不揭露資訊可不提供。
  • 藐視國會罪的虛偽陳述應由法院認定,釋字 585 號解釋僅要求罰鍰,部分草案由法院直接行政罰鍰恐導致球員兼裁判。
  • 記名表決涉及政黨政治柔性或剛性,調查權應參考司法制度界限。

林志潔 教授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 立法院調查權擴大須恪守憲法權力分立,不得僭越監察院或行政特權。
  • 釋字 585 號解釋指出調查權對違反義務者僅能科處「罰鍰」範圍內的行政裁罰,藐視國會罪的入罪化與解釋意旨不符。
  • 質疑對無犯罪嫌疑人民傳喚不來即科以藐視國會罪,嚴重影響人身自由,且與司法程序中證人拘提、罰鍰原則不符。
  • 批評草案將罰鍰下放委員會,及由行政法院科處罰鍰,顯與釋字 585 號不合且有法律概念錯置。
  • 警告草案將調查對象擴及機關、學校、醫院、企業等法人,恐嚴重影響科技業營業秘密與發展,呼籲避免立法成為憲法盲或人權盲。

彭睿仁 助理教授 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

  • 民主國家國會應有調查權以監督行政權,但須符合法治國原則,透過法制順暢運作。
  • 參考德國議會內閣制,官員依法須據實回答質詢,不實陳述可處行政罰或經刑事程序拘留送法院審理,但德國刑法無藐視國會罪。
  • 建議國內引進相關制度需立專法(如國會調查委員會職權行使法)、修正刑法,並將刑事訴追回歸刑事訴訟程序及法院認定。
  • 強調三權分立,立法監督行政,但立法非司法,是否藐視國會應由司法機關決定。
  • 指出德國另類選擇黨曾提藐視國會罪,但最終決定權仍歸司法機關,國會議員亦受法律拘束,應尊重三權分立。

左正東 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

  • 國會改革核心使命在於分權制衡,目前行政與立法權力極度不均衡,立法部門無法有效制衡行政部門。
  • 對比法國與韓國的半總統制或有總理的總統制,我國國會缺乏對行政院長信任案及總理任命同意權等權限。
  • 認為三黨不過半提供國會改革契機,應以分權制衡與政黨合作為精神推動改革。
  • 建議總統國情報告後,國會可進行辯論和投票,形同對總統任命閣揆的信任投票,雖無拘束力但可創造政治壓力。
  • 調查權需有完善法制,應立專法處理,規範調查委員會的建立、職權範圍(符合釋字 585 號解釋)、時限、與司法程序的關係、訪視權及保密問題。

黃世杰 律師 前立法委員

  • 立法院調查權是附隨性、輔助性權力,為行使質詢、立法、預算審查、人事同意權等職責所需。
  • 強調調查權行使需符合憲法誡命,如正當法律程序、權利侵害救濟及行使範圍,應由法律做更細節規定。
  • 認為立法權與司法權、監察權的調查目的及踐行程序不同,立法院作為政治集中地,其調查程序若無實體條件與程序規範,恐有疑慮。
  • 對調查權擴張至私人領域、後續救濟程序及主張權利方式等,仍有疑慮,認為需更長時間討論與專法訂定。
  • 指出過去多個調查權草案未通過,是因為憲法根本問題未解決,呼籲以未來為導向,確保調查權在不影響權力分立與人權下發揮功能。

陳鵬光 律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

  • 釋字 585 號解釋指出國會調查權可對人民施以行政罰鍰,但人民有不表意自由,調查範圍不應是一般性義務,需細緻區分立法需求。
  • 人民固有基本權(隱私、秘密)應受保障,對違反義務課以罰鍰的正當性需更細緻立法。
  • 質疑目前草案中立法聽證的準司法性質,恐混淆立法權與司法權界限。
  • 備詢官員課以刑事責任,憲法第 67 條用「邀請」,釋字 585 號僅肯定行政罰鍰,擴張至刑責有憲政疑慮,且構成要件需明確。
  • 人事同意權是對人而非對事,對被提名人要求提供廣泛資料恐侵犯隱私權,且在被任命前仍屬人民,不應課以行政罰,最嚴重制裁應為不同意提名。

葛傳宇 主任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 國會監督行政部門先天失調,存在資訊不對稱與資源不對稱問題,需不斷透過法制化改善。
  • 建議增加立法院對高階文武官員人事任命的聽證會,延長緩衝期,避免不適任者晉升。
  • 認為國會調查權問題應透過政治協商,以最小限度的方式強化國會調查權及立委職權,如對調閱資料權增訂明確罰則。
  • 建議舉行高階文武官員聽證會,加入作證偽證罪,但應保障保持緘默權利。
  • 提醒立委行使職權是「權力」(power)而非「權利」(rights),應選擇最小成本、最低限度授權,避免國會濫用公權力。

黃仁俊 助理教授 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 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問題源於中央政府體制曖昧不明,總統制與半總統制擺盪,缺乏總統與立法院的互動機制。
  • 建議總統就職宣誓可來立法院,參考奧地利模式,讓總統從政黨推薦轉為全民總統,促進良性互動。
  • 建議每年對立法委員進行評鑑,前 3 位優良委員可在國情報告後口頭回應,展現理性問政風氣。
  • 人事同意權可擴大邀集各界人士,形成雙重把關機制,避免流於形式;對被提名人虛偽陳述,行政罰鍰已足夠,現行刑法已有偽造文書等罪可訴追。
  • 質詢權場景常高聲怒罵,不應發動國家刑罰權,行政課責或罰鍰已足夠,移送檢調將面臨「藐視國會」定義困境及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交錯困難。

盛杏湲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 第 11 屆立法院三黨不過半,是國會改革的良好契機,應從監督行政權角度切入。
  • 指出 1997 年修憲後,立法院失去對行政院長同意權,倒閣權難以行使,導致行政監督權不彰,有成為「跛腳國會」的危險。
  • 立法院調查權有其必要,但因疑慮多而遲未法制化,應將釋字 585 號解釋予以法制化,成為實際運用條文。
  • 調查權可立專法處理,範圍應符合釋字 585 號解釋,限制於與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者,並排除獨立行使職權機關及行政特權。
  • 反對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常態化及即問即答,因憲法規定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且總統國情報告常彰顯總統權力而非國會權力。

林騰鷂 教授 東海大學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

  • 立法院承接國民大會與監察院職權卻無配套處理,導致唯一國會不能行使調查權或被公然藐視,是「天大笑話」。
  • 公開譴責蔡英文總統在國會改革議題上「全面顛倒,全部自打耳光」,認為其歷史定位是「最會自打耳光的女人」。
  • 主張國會改革必須振衰起敝,重視立法院是唯一國會,人民應賦予其更多權力,因監察院、國民大會已無實質功能,行政權掌握在總統手上。
  • 建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應明文規定 9 月 1 日報到即開議,並延長會議時間,不應再「鬼混」。
  • 批評立法院開會人數門檻過低(三分之一)、預算審議拖延(國營事業預算延宕 4 個月),以及國是論壇、公聽會出席率不佳,將專家學者當「猴子耍」。

張其祿 教授 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經濟學系

  • 總統赴立法院咨文或國情報告議題長期未實踐,主因憲政體制曖昧不明,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
  • 認為總統直接民選,對人民負責,而非對立法院,若透過職權行使法擴大解釋恐造成違憲,但國會代表民意,兩者關係可設計。
  • 指出總統在國安等領域實際掌握大權,國會應有制衡監督角色。
  • 擔任立委時深感國會監督不彰,面對行政單位常無力,但藐視國會、詢答不實等認定細節需更多配套,避免爭議。
  • 呼籲所有朝野政黨應審慎思考憲政體制已出現諸多問題,若有期待,已到時間點好好修好憲政架構。

相關後續

  • 主席考量地震交通影響及凝聚共識需求,將原定下午的逐條審查延至 4 月 15 日(下下週週一)進行。
  • 主席指出鍾佳濱委員下週已排定 2 場公聽會,此舉對於民主制度、政黨溝通與和諧是良好發展。
  • 所有與會者發言、內容及書面意見,包括沈發惠委員所提資料,均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作成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132401
卷/期/冊
113/24/1
發布日期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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