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修法公聽會:聚焦代孕、單身與同性配偶適用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0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聚焦討論擴大人工生殖適用對象至單身女性及同性配偶,並就代孕制度的倫理、法律、社會影響及權益保障進行深度探討。會議期間各界對擴大適用對象有較高共識,但代孕議題仍存分歧,衛福部將持續蒐集意見,加速召開專家會議,並儘速將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討論事項一
人工生殖法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核心議題包括擴大人工生殖技術適用對象至單身女性及同性配偶,以及代孕生殖的法制化議題。
- 討論內容涵蓋代孕者的權益保障、代孕子女的最佳利益、婚育一體原則的鬆綁、以及相關配套措施與制度管理等多元面向。
相關爭議
- 代孕制度是否應與人工生殖法脫鉤處理:部分團體主張代孕議題複雜,應另立專法或脫鉤討論,避免延宕單身女性及女同志適用人工生殖技術的期程;另有委員認為兩者技術高度重疊,應一併規範。
- 代孕女性身體商品化與剝削疑慮:多數團體擔憂有償代孕可能導致經濟弱勢女性淪為生產工具,強調代孕應為無償利他,但現實中難以避免風險轉嫁與不公平現象。
- 代孕子女最佳利益與親權歸屬:爭議在於代孕子女的親權應直接歸屬委託家庭,與現行親屬法「己所從出」原則不同,以及若委託家庭反悔或代孕者堅持留下小孩時,親權與照顧責任如何處理。
- 代孕者權益保障不足:草案對代孕者的人身保險、身心創傷、墮胎權利、以及在家庭壓力下被迫代孕的風險,被認為缺乏完善且具體的保障措施。
- 單身女性與同性配偶適用人工生殖的爭議:部分意見(主要來自書面資料)認為此舉會製造單親家庭,不利兒童最佳利益,且非治療不孕;但多數委員與專家則主張應消除對性傾向與婚姻狀態的歧視,保障生育自主權,並指出單親家庭不必然影響兒童發展。
- 人工生殖法修法進度:衛福部被質疑在民調顯示支持代孕的情況下,因網路留言反對而退縮,導致修法進度緩慢,未能與時俱進保障多元家庭的生育權利。
- 現行法規對人工生殖子女身世知悉權的保障:現行精卵捐贈採匿名且不可指定,與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血統認識權的原則存在衝突,需要審慎評估與衡平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民眾黨版本納入單身女性、同性伴侶及因病需代孕者,保障其家庭權與生育自主權,不需另立專法。
- 強調法案將人工生殖子女及代孕者權益置於優先,並採利他互助設計,禁止商業代孕。
- 指出捐精、捐卵亦涉及第三方,收養追蹤期短,反對者不應僅以收養作為替代選項。
- 引用科學實證,代孕子女與傳統方式出生子女在身心健康上無差別,且法制化更有利保障代孕媽媽的自主性。
- 呼籲社會以同理心看待生育弱勢群體,成全其追求幸福的權利,並指出開放代孕能避免有資源者赴海外求子,而無資源者受限。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支持擴大人工生殖適用範圍,消除婚育一體束縛,讓單身女性及有伴侶者皆能圓滿人生。
- 指出臺灣單身率高,女性生育有生理時限,法規應調整以成全有意願養育孩子的女性。
- 認為代孕議題已討論 30 年,本次公聽會是重要里程碑,應加速推動。
- 批評衛福部報告邏輯不通,在民調支持代孕、同婚合法化後未退縮的背景下,不應僅因網路留言反對而退縮代孕修法。
- 強調仲介機構應具公益性,本人正研擬更明確條文以保障代孕者權益與自主性,鼓勵行政單位提出專業草案。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單身女性及已婚配偶納入人工生殖法適用範圍,認為現行法規落後於時代需求。
- 指出臺灣凍卵使用率低,法律障礙導致女性無法自由使用已凍卵子。
- 強調臺灣人工生殖技術全球領先且費用相對便宜,應讓所有人民平權使用。
- 對代理孕母議題持保留態度,認為爭議多且涉及女性身體買賣、人倫挑戰及兒童身世知情權等未解問題。
- 提醒應告知受捐贈者後代其受孕方式與捐贈者特徵,並保障人工生殖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權益。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認為人工生殖法已到必須修正的時刻,應保障單身女性及女同志的生育自主權。
- 指出現行人工生殖法違反憲法保障的生育權、健康權及平等權,法制架構應從疾病治療擴展。
- 強調同婚合法化後,相關配套法律必須與時俱進,才能真正實現平等。
- 反映許多單身女性凍卵後因無婚姻關係而無法解凍使用的困擾,呼籲政府正視並加速修法。
- 指出單親家庭對孩子養育無科學資料顯示負面影響,政府應做單身女性的後盾。
黃捷 立法委員
- 呼籲本會期完成人工生殖法修法,消除對性傾向及婚姻狀態的差別待遇,保障同志與單身者的生育權。
- 指出同志族群有高生育意願,政府應鼓勵而非限制。
- 強調凍卵解凍率低,因現行法規要求婚姻狀態才能使用人工生殖,此限制不符大法官解釋。
- 反駁單親家庭不利兒童發展的偏見,認為家庭關係而非家庭結構才是影響兒童健康成長的關鍵。
- 對於代孕議題,認為應有更細緻的孕母權益保護討論,避免影響自主決定權及身體剝削。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主張優先處理女同志配偶及單身女性凍卵後使用試管嬰兒的程序,因共識度高且修法時程可較快。
- 支持婚育脫鉤,認為許多女性抗拒婚姻但渴望小孩,現行法規難以達成此心願。
- 指出單人及單親家庭戶數持續增長,家庭型態已改變,不應再以傳統家庭觀念來限制生育權。
- 建議衛福部草案可比照社家署單身收養的法律條件,納入照顧計畫、財務規劃等,以減低對單親家庭的疑慮。
- 支持代孕部分脫鉤處理,認為其倫理與權益問題複雜,不宜與人工生殖法一起規範。
范雲 立法委員
- 懇切希望立法院優先處理單身女性及女同志配偶適用人工生殖技術的修法,並與代孕制度脫鉤,以進行更多深入討論。
- 指出人工生殖技術不應侷限於不孕異性夫妻,應納入單身女性及女同志配偶,以消除單身、單親及同志歧視。
- 強調現行草案版本偏重委託方需求,對代孕女性及人工生殖子女權益保障相對缺乏,需更多討論凝聚共識。
- 提出代孕涉及孕母終止妊娠權、流產照護、身心健康及死亡風險等議題,需確保孕母女性權益。
- 關注兒童身世告知權、家族醫療史追溯、以及委託方或代孕方不願擁有小孩時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以確保兒童權益。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支持讓女同志配偶及單身女性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生育子女,認為人工生殖法修法是時候。
- 批評衛福部在網站上仍主張人工生殖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與其書面報告稱無預設立場矛盾,呼籲衛福部改變觀點。
- 強調同婚合法化後,應進一步保障女同志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的權利,使同志家庭權益保障更完整。
- 指出社會不應將婚育綁定,單親家庭小孩未必不幸,影響孩子幸福的關鍵是家庭文化資源與國家政策支持。
- 呼籲所有討論應建立在照顧人權立場上,確保所有在意此法案者的人權,並指出政府不能再自欺欺人。
相關人員回應
周志浩 常務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衛福部深切體認社會上對人工生殖有需求且有時間壓力,將迅速召開專家會議。
- 將匯集本次公聽會及先前公聽會意見,過濾重複討論點,彌補不足之處。
- 希望在最快時間內召開專家會議,討論後將草案預告上網徵求意見。
- 目標是匯集能兼顧各方意見的版本,儘速報請行政院審查,以把握修法時效。
汪南均 參事 法務部
- 人工生殖法修法議題涉及醫學倫理、兒童權益、同性平權、婦女權益等多面向,需綜合評估民情、社會期待及兒童身心發展以尋求最大共識,法務部均予尊重各界意見。
- 建請主管機關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先提出實證並作成政策決定,確立人工生殖政策及修法方向,再整體配套考量並研擬草案條文。
- 現行人工生殖法已明列人工生殖子女「視為」婚生子女情形,但代孕生殖所生血緣關係與民法自然分娩不同。
- 若允許代孕生殖合法,其子女身分關係、法律地位、遺產繼承、代孕契約規範及代孕者損傷補償等,均應在人工生殖法中有完整規範,以保障各方權益並兼顧國民倫理與健康。
潘營忠 專門委員 內政部戶政司
- 現行戶政事務所配合人工生殖法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供查證親屬關係。
- 本次公聽會討論議題涉及醫學倫理、同性平權及兒童權益等面向,內政部尊重主管機關政策決定。
- 未來若人工生殖法修正涉及戶籍資料提供,內政部將配合辦理,便利民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謝靜慧 廳長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歷來認為家庭權是人民基本權,受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是社會形成發展基礎。
- 隨著社會變遷,家庭型態多樣化,傳統家庭已非唯一樣貌,應消弭歧視,保障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體現平等保障。
- 對於人工生殖法納入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後,包含單親者適用,司法院樂觀其成。
- 代孕生殖涉及委託配偶生育養育權、代孕者人格尊嚴、人工生殖子女獲知血統來源權等多方權利衝突,需凝聚共識、化解爭議。
- 現行精卵捐贈採匿名且不可指定,與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子女身分資訊請求權有衝突,需審慎評估。
吳秀貞 處長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 本案與女性及兒童權益密切相關,是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關注的重要議題。
- 應避免代孕女性身體商品化,防止經濟弱勢女性淪為生產工具。
- 須完整保障代孕者的身分及權益,如親權、探視權、反悔權等。
- 應充分保障代孕子女權益,協助其瞭解基因、家族史、基因身分等。
- 應完善規劃代孕配套措施,包括產假、育嬰假、生育津貼等福利申請、居間服務機構管理及罰則、禁止廣告及避免不當營利。
- 應保障同性伴侶及單身女性的生育權利,並透過適當法律管制避免代孕負面情形。
- 行政院已責成衛生福利部諮詢各界意見,並與各界深入溝通,積極妥慎周延處理本案。
林綠紅 理事長 台灣女人連線
- 建議代理孕母應與人工生殖法脫鉤處理,另立專法,因兩者技術複雜度不相當,避免延宕女性及女同志適用人工生殖技術。
- 強調代孕對孕母而言是 10 個月 24 小時無休工作,身心家庭投入大,不適合寄居現行人工生殖法。
- 認為不存在所謂「完美配套」或對代孕者公平的制度,代孕對孕母本身無好處但有絕對風險,包含健康風險轉嫁與剝削。
- 指出無償利他型代孕形同 10 個月志工,所得僅基本工資,且需承擔高於自然產的醫療風險,呼籲從孕母角度思考。
- 提及美國有代理孕母死亡案例,呼籲不應美化代孕,應進行人權及性別影響評估,認為最好的方式是「不要開始」。
華筱玲 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 代孕生殖法律無論附屬於人工生殖法或另立專法,均需考慮委託親與代孕者的條件限制,如國籍、年齡、社會條件及代孕子女上限。
- 強調代孕者安全,其健康狀態評估及代孕生殖次數上限應納入規範。
- 居間代孕機構應有規範,酬金與費用範圍應明確。
- 親權歸屬程序需嚴格法律規範,費用及保險(含健保與商業險)應充分討論。
- 代孕契約應公證並由法院核准,政府宜提供契約範本,紛爭應以非訴訟方式迅速解決。
- 居間機構需有專業人員(社工師、心理師),負責招募篩檢、評估委託親、協調意見及輔佐契約。
- 強調法律與醫療問題需專業諮詢,應有標準教學影片告知風險,醫療處理原則需討論。
- 建議醫師書面證明代孕需求、受術夫妻與代孕者年齡及身體狀況限制、事前社會性調查嚴謹執行、懷孕期間醫療狀況應及時告知並避免危害胎兒、以及代孕者在配偶不配合時有自行決定人工流產的權利。
陳思原 理事長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 曾赴美國考察代理孕母制度,認其做得很好並撰寫報告。
- 身為婦產科醫師,常遇到先天無子宮、子宮切除或因疾病不適合懷孕的患者,對其求子無助感同身受。
- 指出臺灣婦產科生殖科技與產科照顧全球領先,有能力做好代理孕母全程照護。
- 強調有責任照顧弱勢婦女,支持代理孕母立法。
陳柏同 執行長 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
- 認為人工生殖法修法應取消婚育一體規定,擴大適用對象,參考加拿大法律禁止歧視性向與婚姻狀況。
- 強調人人生而平等,公共政策應遵守公平正義原則,以「無知之幕」概念制訂具公共性的法律。
- 指出目前有錢有資源者可赴國外透過代孕實現生育願望,造成社會相對剝奪感,呼籲社會應有更多同理心。
- 引述個案,當醫療技術成熟,社會與政府不應再對有生育困難者殘忍。
- 呼籲以最基本人權價值處理此議題,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是每個人應有的基本人權。
陳重陽 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
- 支持擴大人工生殖適用對象,取消以結婚為前提的限制,認為婚育一體規定不實際且無正當化理由。
- 指出社會風氣已改變,有無婚姻與有無小孩應做不同處理,法律不應歧視單身者。
- 認為民法準正規定亦未歧視未婚生子,故人工生殖法不應再堅持婚育一體。
- 強調人工生殖目的在輔助生育,應協助生理不孕者,不應糾結於結婚與否的限制。
- 主張代理孕母應脫鉤立法,因其牽涉多方權益,複雜度高,不宜僅作為人工生殖法單獨章節討論。
鄧筑媛 執行長 彩虹平權大平台
- 呼籲人工生殖法應與時俱進,鬆綁婚育一體,保障國民生育自主權,盡可能開放更多人使用人工生殖技術。
- 指出臺灣同志有高生育意願,但因法律限制,只能遠赴海外求子或放棄,承擔高成本與風險。
- 支持在修法時一併調整子女身世告知權與知悉權,讓小孩有機會了解捐贈者資訊。
- 認為人工生殖法應儘速修法,優先開放女同志配偶及單身女性適用,代孕制度則需儘速進行公眾討論。
- 強調代孕制度設計細節重要,居間機構應提供生殖諮詢、釐清,並探討其營利與非營利模式,避免利益衝突。
戴瑀如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
- 人工生殖技術以創造生命方式進行,施術對象不宜無限制,應以人工生殖子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 支持開放同性配偶適用人工生殖,因其有結婚登記保障,有穩固雙親可保護教養子女。
- 對單身女性開放人工生殖持審慎態度,雖可親自分娩,但缺乏配偶獨自承擔責任,對子女成長可能不利,需權衡生育權保障與子女利益。
- 引用德國研究,強調單身女性施術後註定單親,需評估子女利益,並討論透過第三人彌補照顧責任。
- 認為代孕爭議多,涉及親子關係認定、代孕者身體自主權、委託夫妻不願接受缺陷子女、代孕者不願交付子女等問題,應有周全配套措施,包括居間機構專業培植,才能避免爭議。
林昀嫺 副教授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建議參考英國經驗,檢討並修正我國人工生殖法婚育一體規定,尤其在同婚合法化後,社會對家庭定義已變遷。
- 支持女同性配偶使用捐精應可開放,認為其影響較小。
- 代孕議題因牽涉廣泛,需審慎評估,配套措施應包含專業諮詢、代孕者權益保障及子女最佳利益。
- 專業諮詢應涵蓋醫療與法律,並在契約期間及分娩後持續提供,保障代孕者身體自主權與人格權。
- 建議限制代孕者生育經驗、次數,並確保代孕者有權拒絕非必要干涉(如配合剖腹產)。
- 強調代孕情況下,委託方須全權負責,避免發生無人要孩子的情況。
- 建議參考澳洲做法,要求求診者提供無性犯罪、暴力或兒少犯罪前科證明,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
黎璿萍 秘書長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 同志社群為生養子女承擔高昂跨國醫療費用與法律風險,時間成本更是殘酷,許多同志已無法等候生育平權法案。
- 海外生殖門檻逐年提高,導致非法仲介利用不實資訊欺騙臺灣公民,造成子女無法取得合法文件或入籍等困境。
- 強調試管與代孕協助不分性傾向、不分婚姻關係,應重視多元性別生育需求。
- 呼籲立法者應積極作為,代孕討論不應停留在價值判斷,而是制度能否落實多方權益。
- 居間機構在代孕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應避免利益衝突,評估委託方動機、告知身世資訊、保障代孕者權利、協助醫療決策爭議,並協助親子權益轉移。
張甫軒 常務理事 台灣生殖醫學會
- 身為生殖科醫師,接觸許多女同志、單身女性及代孕需求者,對其困境感同身受。
- 指出臺灣生殖技術全球前 3 名,但人工生殖法已 20 幾年未修,跟不上時代進步。
- 強調單身女性及女同志同婚者本有生育權,不應受法律限制,赴海外求子費用高昂,臺灣醫師願以低利潤協助圓夢。
- 認為代孕是解決無子宮或因疾病無法懷孕者的合理方式,若臺灣不通過,仍會有女性赴海外尋求治療,面臨被騙或徒勞無功的風險。
- 呼籲立法委員從全民及患者角度,訂定最好的人工生殖法修法方案,若單身、女女同婚已有共識,代孕部分也應盡力達成共識。
黃瑜嫻 小姐
- 自身因先天性無子宮,從 17 歲起期盼代孕法通過,感受曙光漸現。
- 收到許多先天無子宮、無卵巢、無精症等家長私訊,認為應為這些不敢說出困境的人發聲。
- 尊重反對代孕團體的聲音,認為其存在是為防止商業代孕與悲劇發生,有助於嚴格審法。
- 主張應嚴格審查法案,嚴格管理居間機構,為委託者與代孕者把關,考量代孕者權益與子女最佳利益。
- 強調應保障人工生殖子女知悉遺傳學父母的權利,並指出無人能逼迫他人代孕,反對聲音有助防止剝削。
- 建議代孕媒合需詳細討論所有細項與意外承擔程度,且教育部應推動多元家庭教育,改變社會思維。
- 表示若代孕通過,將優先保障代孕者安全,並強調即使未通過,也能接納自己是完美的人。
張帆 前理事長 中華民國生育醫學會
- 指出代孕是救濟子宮不好或沒有子宮狀況下的權宜措施,當社會與技術進步,不應限制一部分人無法生育。
- 分享癌症患者與子宮肌腺症患者求子艱辛案例,強調醫師應感同身受,協助有強烈為人母需求者。
- 表示臺灣醫師有能力進行代孕,應幫助有需要的人,社會不應「還沒吃到就怕噎到」,應防範風險但避免「餓死」。
- 認為保護措施應合理規範,不應超越現有自然懷孕的標準。
陳政隆 主任 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
- 支持單身女性適用人工生殖、婚育脫鉤,但認為代孕討論不夠成熟,應脫鉤處理,倉促立法恐致人權侵害。
- 主張若僅單身女性需加重評估,是單身歧視,兒童最佳利益考量應適用所有家庭類型。
- 批評現有草案在子女最佳利益、孕母權益及制度管理方面不足,形同「繳白卷」。
- 質疑草案對胚胎數限制、親權設定、爭議期間兒童照顧、以及追蹤不願帶回小孩家長福祉的機制皆未完善。
- 對孕母權益保障提出多項疑慮,包括商業保險是否足夠、失能死亡責任歸屬、身心創傷處理、以及親屬代孕可能造成的家庭壓力。
- 指出草案對術前評估、居間機構角色等制度管理細節不明,權責分配不清,難以杜絕權利侵害和剝削。
- 強調代孕契約與人權保障衝突,如契約自由是否能推翻孕母墮胎權,以及墮胎後費用承擔問題。
- 引用瑞典經驗,指出其對代孕制度仍有高度質疑,特別是政府如何處理孕母想留下小孩的問題,呼籲在制度設計研究不足下,不同意臺灣通過代理孕母。
相關後續
- 衛生福利部將匯集本次及先前公聽會意見,儘速召開專家會議。
- 專家會議討論後,將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預告上網徵求意見。
- 衛生福利部將整理各方意見,儘速將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進行相關法制作業。
- 委員劉建國及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所提出之書面資料,均列入公報紀錄。
- 委員會將提出公聽會報告,彙編各位意見及書面資料成冊,分送給立法院全體委員及與會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作為審查特定議案之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2401
- 卷/期/冊
- 113/24/1
- 發布日期
- 2024-04-2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