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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調查/聽證權公聽會:聚焦權力界限、人民隱私與藐視國會罪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1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深入探討如何落實國會調查及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同時避免侵犯人民自由與隱私權。會議聚焦於國會調查權的範圍、對象、藐視國會罪的適法性與刑罰化爭議、以及人民不自證己罪權利等核心議題。多位學者專家和立法委員從憲政分權、基本人權保障及實務運作等角度提出多元觀點,行政機關則未提供額外意見,會議紀錄將供後續修法參考。

討論事項一

如何落實國會調查/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並避免侵犯人民自由/隱私權 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討論如何健全立法院的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同時確保在權力行使過程中,人民的自由權、隱私權及企業的營業秘密不被不當侵犯。
  • 核心議題涵蓋國會調查權的範圍與法制架構應如何符合權力分立及大法官釋憲意旨,以及針對藐視國會罪草案可能導致人民面臨強迫自證己罪的困境,應如何修正以避免侵害基本人權。

相關爭議

  • 國會調查權的範圍與對象:部分學者認為應嚴格限縮於立法相關事項,並尊重其他憲政機關獨立職權及行政特權,不應調查私人或個案;另有學者主張為有效立法及監督,調查範圍應更廣泛,甚至包含彈劾總統的調查權,並認為公益應優先於私權。
  • 藐視國會罪的刑罰化爭議:多數法律專家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認為國會對不配合調查者僅能處以罰鍰,不應擴大至刑罰,因其違反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部分立法委員則援引美日等國立法例,主張應對說謊或拒絕配合的官員及人民課以刑責,以強化國會監督效能。
  • 「藐視國會」定義不明確:部分委員及學者批評草案中「藐視國會」的定義過於抽象,缺乏法律明確性,可能導致主觀判斷與權力濫用,建議改為「妨礙調查」或「不履行協助調查義務」。
  • 人民不自證己罪權利:多數專家強調,即使司法程序中被告與證人均享有緘默權及拒絕證言權,國會調查程序更應保障人民不自證己罪的權利,避免人民因不配合調查而陷入刑事處罰困境。
  • 國會調查權與監察權的衝突:有學者及委員指出,現行五權憲法體制下,對官員的究責與行政不法調查專屬監察院,立法院若擴大調查權至此領域恐有違憲疑慮;亦有主張應廢除監察院,讓國會權力回歸。
  • 人民及企業秘密與隱私保護:學者專家普遍關切國會調查可能洩漏企業營業秘密、研發機密及個人隱私,要求增設嚴謹的配套措施,如不公開聽證、保密義務、資料處理規範及司法救濟途徑,並強調對人民的調查應比對行政機關更為嚴格。
  • 立法委員自律與倫理規範:部分學者及委員指出,在擴大國會權力前,立法院應先強化自身的自律與倫理規範,例如對洩露秘密會議內容、濫用職權或侮辱被調查者的行為應有更嚴格的懲處機制,以建立公信力。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國會聽證調查制度不夠完備的問題已存在 12 年,應修法健全國會職權,避免成為「缺了牙的老虎」。
  • 強調民主先進國家普遍對國會說謊科予刑責,並以美國川普私人律師作偽證被判刑為例。
  • 批評行政院報告未能正視 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中法務部已討論對國會說謊應負刑責的建議。
  • 認為個人有拒絕證言權,但不代表選擇出庭後可以說謊,兩者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 援引 TOYOTA 總裁在美國眾議院聽證會誠摯道歉的案例,強調健全聽證調查制度的重要性。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批評部分國會改革版本存在「中文不好」、「憲法不好」、「紀錄不好」及「沒有人民作主的素養」問題。
  • 認為「藐視」是主觀判斷,不宜作為強制力基礎,建議改為「妨礙調查權」或「不履行協助調查義務」。
  • 指出國民黨版本一方面堅持五權分立,另一方面卻侵犯監察院調查權,甚至可能擴及司法院人員,顯示憲政理念混淆。
  • 提及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秘密會議資料外洩案例,質疑國會自律能力不足,擔憂擴權後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
  • 主張國會監督對象應是行政院,而非人民,不應將人民捲入政黨鬥爭並施以刑法懲處,應尊重人民不協助調查的權利。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支持國會應有聽證與調查權,但對於將其擴張至人民身上,表達高度擔憂與謹慎態度。
  • 憂慮「藐視國會罪」可能過度干預人民基本權利,違反憲法第 23 條對自由權限制的比例原則。
  • 強調國會調查權應以機關為主要對象,針對機關或機構不實陳述課以罰則,而非將權力射程擴張到人民。
  • 認為立法委員是人民意志延伸的代行者,不應將人民捲入高度政治爭議,強迫人民表態或面臨司法移送。
  • 主張應根據不同調查對象(行政機關或人民)課以不同的強制手段與強度,對人民應給予尊重。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支持廢除監察院,並將提出修憲案,邀請鍾佳濱委員連署。
  • 批評民進黨過去支持聽證調查及對說謊官員課以刑責,如今執政後卻改變立場,指其「換了屁股就換了腦袋」。
  • 重申其提出的國會改革版本承襲民進黨 2016 年版本,主張官員說謊應受罰,並質疑林志潔教授對此的立場。
  • 強調被告不自證己罪不等於可以在法庭說謊,且證人若具結後說謊即構成偽證罪。
  • 指出立法委員常因索資困難而依賴媒體報導,強調國會聽證調查及藐視國會罪對於獲取政府資訊至關重要。

相關人員回應

林志潔 教授

  • 澄清上次公聽會發言重點在於確保私部門權利,從未提及「官員備詢時有說謊權利」,批評國民黨立委惡意誣指。
  • 主張擴大調查權及於一般人民、私法人團體與企業,若不配合即科以藐視國會罪,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權力分立。
  • 強調在刑事訴訟法中,被告即使說謊或湮滅罪證也不會另加藐視司法罪,人民在國會調查中也應享有不自證己罪權利。
  • 指出美國法中所有出席者皆為證人,與我國區分被告與證人不同,且美國證人若有自證己罪風險可拒絕證言。
  • 認為私部門在國會調查程序中應僅有協助作證義務,而非被當作調查客體訊問;對公務員的究責屬監察院職權,私人犯罪嫌疑屬司法權。

謝孟羽 律師

  • 國會調查權是輔助性權力,應受憲法權力分立、基本權利保障、法律保留、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限制,不可無限上綱。
  • 調查事項須與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且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非立法院調查範圍,如司法審判、監察權及獨立機關。
  • 行政首長擁有行政特權,有權決定不公開影響行政運作的資訊,立法院應予尊重。
  • 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僅允許對違反協助義務者處以罰鍰,不得施加刑罰,且罰鍰須經院會決議,不可由委員會裁罰。
  • 對於裁罰應有事前、事中、事後的救濟保障,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並建議立法院增設訴願審議委員會。
  • 對人民行使調查權應有更高的正當性與必要性,並建立資料保護配套措施,如獨立委員會蒐集、利用規範、歸還銷毀機制。
  • 建議透過協商或司法介入(憲法法庭或行政法院)解決調查爭議,並引述李震山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關於德國法的處理方式。
  • 認為刑罰應符合罪刑法定、明確性、最後手段性及謙抑性原則,現行罰鍰與行政強制已足夠,不宜再加刑罰。
  • 批評「藐視國會」定義不明確,可能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陳又新 律師

  • 國會調查權應僅限於與立法相關事項,立法委員不應扮演法官角色來裁判或認定證人說謊。
  • 批評預設來到公聽會的民間人士或官員為被告或說謊者是荒謬想法,他們是協助立法者瞭解事實。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明確指出,即使行政官員有不實陳述,處罰方式也僅限於罰鍰,不應刑罰化,否則違反大法官解釋。
  • 強調在司法權行使中,被告與證人均享有緘默權與拒絕證言權,立法院不應有比司法機關更嚴苛的權力。
  • 認為目前草案將立法委員變成法官,且剝奪民眾與行政機關拒絕證言及行使緘默權的可能性,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林騰鷂 教授

  • 批評公聽會邀請對象偏頗,臺大、政大法律系教授無人受邀,質疑是否為「律師治國」。
  • 嚴厲批評蔡英文政府 8 年來拖延國會改革,稱其為「最會欺騙、敗壞憲政的惡靈」。
  • 主張國會調查權不應限於立法,應擴大至彈劾總統等體制缺漏,並批評大法官釋字第 325 號錯誤,因監察院已非國會。
  • 強烈反對將營業秘密、個人隱私置於公共利益之上,強調憲法最高原則是「公益至上」,私權在國家必要時可侵犯。
  • 批評民進黨人「毀棄對臺灣信諾,背離國會改革初衷」,試圖阻擋國會建立調查權法制架構,稱其為「憲政白癡的說法」。
  • 指出過去 8 年國會審議預決算案、法律案及行政命令的功能全面敗壞,預算浮編亂審、決算功能被破壞,法律案審議品質低落。

劉尚志 理事長 台灣科技法學會

  • 認同立法機關調查權與司法機關調查權性質不同,立法權有其限制,主要為確保政府合法運作、透明及合乎民意。
  • 指出立法院委員提案將「院會決議」偷渡為「委員會決議」即可要求提供資料,是不恰當的擴權。
  • 反對藐視國會罪,認為其僭越司法機關的調查審判權,且台灣甚至連藐視司法罪都尚未完善。
  • 強調藐視國會罪的立法可能造成「寒蟬效應」,干擾民間企業、團體及個人,建議應刪除此罪。
  • 呼籲若真要制定藐視國會罪,需有非常廣泛的配套措施,且目前立法內容過於粗糙與不完整。

楊智傑 教授

  • 認為國會調查權和藐視國會罪在總統制或內閣制國家普遍存在,不因我國五權憲法而不能採取。
  • 引用大法官解釋,肯定國會為行使職權有調查權,不限於文件調閱。
  • 解釋美國聽證制度,私人企業或個人被傳喚仍需作證,並可在公開程序中主張不公開以保護秘密,而非完全拒絕證言。
  • 認為傅崐萁版本在不公開聽證理由中納入「個人隱私或企業秘密受不當侵害」是較好的設計。
  • 指出目前各版本已顧慮拒絕證言權,準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反駁部分學者認為權利未獲保障的說法。
  • 認為釋字第 585 號僅規範立法權可處罰鍰,但未禁止司法權另訂藐視國會罪的刑罰規定。
  • 說明傅崐萁版本僅針對出席聽證後說謊才處藐視國會罪,而非拒絕出席,此範圍較美國為小,可再討論拿捏。

林俊宏 律師

  • 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對國會調查權的定性為輔助性權力,核心在於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其解釋效力應受遵守。
  • 指出我國五權憲法與美國三權分立不同,監察院專責個案性行政不法調查,立法院不應侵犯其職權。
  • 強調國會調查權的行使應有明確程序保障,包括充分時間、律師諮詢或代理,並應完整納入拒絕證言權。
  • 主張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權利,若涉及個案犯罪,不應強迫其在國會作證,否則將違反公政公約。
  • 重申釋字第 585 號僅允許對不配合調查者處以罰鍰,不得提升至刑罰層次,此已超出大法官解釋容許範圍。
  • 認為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若不明確,將違反刑罰的明確性原則,使人民無法預知行為可能受罰。

黃帝穎 律師

  • 國會調查權應避免侵犯人民自由,強調權力分立旨在保障基本人權,不讓國家權力過大。
  • 主張廢除監察院,讓國會權力完整,以避免對官員責任追究與監察權產生扞格,解決違憲疑慮。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 325 號解釋將對官員的糾責權專屬監察院,限制了國會強化行政監督的能力。
  • 強調釋字第 585 號解釋僅授權立法院對人民處以罰鍰,並未允許刑事處罰,超出罰鍰範圍將牴觸解釋。
  • 引用美國藐視國會罪案例,強調其包含大陪審團的把關機制與正當法律程序,不能斷章取義只談刑罰結果。
  • 呼籲若要追究人民刑事責任,必須將整套正當法律程序納入,以有效避免國會擴權對人民權利的侵犯。

羅傳賢 前局長

  • 台灣憲政框架因五院制、總統制選舉與內閣制運作並存而動彈不得,國會改革 20 年未有進步。
  • 將國會調查權定義為「立法資訊的蒐集權」,現行已有報告、質詢、公聽會等方式,尚缺乏正式聽證、特殊事件真相調查及正副總統彈劾案調查。
  • 認為聽證是準司法程序,應給予不利相對人證據或申辯機會,並應區分正式聽證與公聽會。
  • 建議對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處以較重罰鍰即可,不應直接刑罰化,因其屬行政不法,且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僅提及罰鍰。
  • 指出營業秘密、研發機密及個人隱私權在現行法(如政府資訊公開法)已有保護機制,修法應注意協調避免矛盾。
  • 建議應增訂監察法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要求監察院接受立法委員函請調查並回報,以借鏡英國制度彌補監察權與立法權間的空缺。
  • 強調美國聽證主持人與調查委員必須分離,以確保中立性,建議我國借鑑。

廖義銘 教授

  • 對立法院重視人民權利保障感到欣慰,但提醒過去立法院為特定政治目的,曾不顧調查權侵犯人民隱私的案例(如促轉會)。
  • 警示若國會調查權缺乏精良設計與配套,可能淪為政治鬥爭工具,加劇政治亂象。
  • 強調權力行使的基礎在於自律,一個缺乏自律的組織將導致對方不信任與不配合。
  • 提出國會應有 4 項自律配套措施:洩露調查隱私的罪責應比藐視國會罪更重;侮辱被調查人應視為公然侮辱罪;濫用調查權應視為藐視國會罪;被調查人應有權聲請迴避有偏頗之虞的立法委員。

陳一銘 律師

  • 指出各界對國會擴權的疑慮,擔心人民在立法院被調查時如同「私設刑堂」。
  • 強調在權力分立下,需釐清各權力核心範圍(如行政特權、司法偵查卷證、監察權、考試院人事評定),立法院調查權不應侵犯。
  • 立法院調查權是輔助性權力,必須強烈依附於立法委員的職權,且目的性要高,才能確定調查的必要性。
  • 擔憂立委透過調查權質詢弊案可能侵害監察權、檢察權甚至司法權,呼籲修法應考慮權力競合問題。
  • 建議調查範圍應明確,並對涉及個人財產、前科紀錄等資料的調查範圍及資料保護措施進行詳細規定。
  • 主張對涉及營業秘密或應秘密事項,應允許民眾拒絕提出,並建立罰鍰救濟方式。
  • 批評「藐視國會」一詞過於抽象,建議明確列舉藐視類型,避免概括條款,以確保法律明確性,並反對將不禮貌行為入罪。

劉嘉薇 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 認為立法委員在質詢時常顯得資訊掌握不足,導致攻防隔層紗,突顯國會缺乏獨立調查權力的問題。
  • 支持立法院應有聽證與調查權,以平衡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失衡,確保立法機關能有效制衡龐大行政部門,保障人民權利。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已肯定調查權為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的輔助性權力,與監察院的調查權目的不同,不衝突。
  • 建議職權行使法修訂應明確化聽證要件與發動主體,並確保透明公開程序。
  • 提出 3 點保障人民自由與隱私原則:證人自由有危害時應不公開會議;調查涉及人身自由應保密;基本人權受侵害時證人可拒絕證言及行使緘默權。
  • 強調賦予立法院更多權力是責任,應小心使用,並讓國會形象更好,同時需增加預算與人力以配合調查。

吳威志 教授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主張立法院的調查權是當然的權力,不應因監察院的存在而被限縮;若允許行政官員或人民說謊,將影響國家與人民。
  • 引用美日法規,說明國會可強制證言,且對拒絕或虛偽陳述者有司法懲罰。
  • 肯定釋字第 585 號承認立法院調查權,不限於文件調閱,可要求人民陳述,但須符合比例、明確性及職權重大關聯原則。
  • 認為若要定義藐視國會罪,應遵循 5 個原則:罪刑不宜過重、針對情節重大者、先行政制裁後司法制裁、接受更正或提供資料後可停止追究、不調查審判中案件。
  • 建議參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增設配套措施保護企業秘密與個人隱私,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相關資訊。
  • 指出美國最高法院曾表示,不承認議會懲處權力會使議會遭受威脅,且美國藐視國會罪可移送法院公訴。
  • 建議立法院應同步考量強化自身自律制度,因我國立委懲戒方式是全世界最輕,應有開除或暫停職權等制度。

相關後續

  • 所有學者專家及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政府機關代表未補充口頭意見。
  • 所有發言內容、書面意見及委員沈發惠所提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將製作成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132501
卷/期/冊
113/25/1
發布日期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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