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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調查聽證權公聽會:監督行政與機密保護之憲政挑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聚焦討論如何落實國會調查及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同時防範國家機密外洩及避免侵害企業營業秘密。學者專家與政府代表就權力分立原則、行政特權、立委倫理規範、私人領域調查界線及相關罰則等議題提出多元觀點與建議,強調需在強化國會職權與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權益間取得平衡。

討論事項一

如何落實國會調查/聽證權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並防範機密外洩危害國安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探討如何在憲法權力分立與大法官釋憲意旨下,有效落實立法院的調查及聽證權,以強化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能力。
  • 同時,會議重點關注如何在擴大國會權力的過程中,有效防範國家安全機密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洩,並避免侵害私部門的企業營業秘密及研發核心競爭力。

相關爭議

  • 調查權範圍與對象:部分學者(如林志潔教授、紀俊臣教授)主張調查權不應擴及私人企業及個人,應限於公部門;羅智強委員及黎家維副研究員則認為應擴及與政府有巨額採購的廠商,以利監督政府濫用資源。
  • 行政特權與國家機密:多位學者(如陳鵬光律師、張顯超教授、蘇子喬教授)指出,涉及國安、國防、外交等行政特權領域,行政機關應有拒絕公開的權力,立法院需予以尊重;黃國昌委員則批評行政機關常以機密為由掩飾弊案,阻礙監督。
  • 立委倫理規範與權責相符:林志潔教授、黃世杰律師、郭育仁所長、張顯超教授、莊瑞雄委員、蔡易餘委員等皆強調,擴大調查權應一併強化立委的倫理準則、自律規範及法律責任,以避免權責不相當及權力濫用;鍾佳濱委員則主張應課以刑責,而非僅靠自律。
  • 強制手段與罰則:陳鵬光律師、蔡碧仲次長認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強制手段應以罰鍰為限,不應採刑事罰;羅智強委員則主張應有約束官員說謊的制度,包括行政罰或刑事罰。
  • 與監察權之界線:蘇子喬教授、張顯超教授、蔡易餘委員等皆強調,立法院調查權為立法輔助性權力,與監察院整飭官箴、追查流弊的調查權應有所區隔,避免權力重疊與衝突。
  • 國會資安與機密保護能力:莊瑞雄委員、林俊宏律師指出,立法院本身的資安防護能力不足,若貿然擴大調查權至機密領域,恐增加機密外洩風險,應先強化內部資安機制。
  • 專法制定與修法方向:陳鵬光律師、黃世杰律師主張應制定專法,細緻規範調查權的行使;部分委員及學者則傾向於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相關國會法令中進行修正與補強。

立法委員發言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國會聽證調查權及藐視國會罪能讓官員不敢說謊,彌補立法委員在監督行政機關上的弱勢。
  • 官員在聽證調查中並非被告,不應類比刑事訴訟中的不自證己罪權利。
  • 國會聽證調查是實現國會憲政職權的必要強制力,否則立委形同「無牙老虎」。
  • 此次國會改革應實現民進黨前輩們過去心心念念的聽證調查及藐視國會罪。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當立委職權擴張、強調調查權時,應有權責相符的守密義務與法律課責,而非僅自律。
  • 參與秘密會議的立委及工作人員,若觸及國家機密,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進行出境管制及赴陸審查。
  • 主張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要求參與秘密會議的立委及工作人員申報赴中情況,並接受相關機制規範。
  • 強調立法院單靠自律不足,必須靠法律的課責來強化國會職權行使的配套措施。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行政機關常恣意濫用「機密」為由,遮掩違法濫權事實,阻礙立法院有效監督。
  • 舉例說明經濟部行政調查報告前後不一的「機密」標示,以及農業部拒絕公開雞蛋採購資訊,質疑其正當性。
  • 批評現行制度下,國會議員難以揭露政府弊案,陽光照不進去。
  • 引用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李俊俋、尤美女的言論,強調國會調查權是立法院固有職權,不應因執政黨而擱置。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必須有明確界限,對象不能隨意擴張,強制手段行使應限縮。
  • 強調調查權目的是釐清事實、尋求真相,但需謹慎保護私人隱私、營業秘密,避免人民被迫表態或遭政治性檢視。
  • 質疑立法院本身的資安防護能力不足,貿然擴大調查權至機密領域恐有國安疑慮,應先強化資安工作。
  • 認為「藐視國會」定義空泛,不應過度擴張,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 呼籲國會改革應審慎思慮對象與手段,不分黨派共同推動,避免因擴權而損害立法院形象或民眾權益。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依《憲法》及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調查權專屬於監察院,立法院僅有文件調閱權。
  • 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及第729號解釋,對立法院文件調閱權設有限制,顯示對立委不信任,擔憂洩漏隱私、名譽、營業秘密。
  • 建議若要修憲賦予立法院調查權,立委應同時取消言論免責權,以平衡權力與責任。
  • 認為立委現有質詢權已足夠查明事實,不應在無法透過質詢查明時就要求擴權。

相關人員回應

陳鵬光 律師

  • 應區別質詢權與聽證權,我國應有國會調查權但行使方式不應稱作聽證,建議制定專法細緻規範。
  • 國會調查權對公部門應遵守權力分立原則,對私部門則需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保護人民基本權利。
  • 調查權發動需與立法院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且為特定明確議案,原則上須經院會決議。
  • 行政特權(涉國安、國防、外交機密)及人民拒絕證言/提出文件的事由應受尊重。
  • 調查過程應保障受傳喚人異議權及選任輔佐人權,涉及私部門調查原則上應秘密進行。
  • 調查後取得資訊應維護秘密性,加強立法院卷宗管理及人員守密義務,並管制涉密人員出入中國。
  • 不配合調查的處罰應符合構成要件明確性,以行政罰鍰為限,且應由立法院經院會決議行使,不應採刑法強制手段。
  • 救濟途徑應區分公部門(院際調解、憲法法庭)與私部門(法院審理),並注意秘密維護。

林志潔 教授

  • 贊成國會改革法,支持除文件調閱外可對人進行調查,但不應擴及企業與私人,私人僅協助與公務相關事項。
  • 批評羅智強委員對被告與證人概念及刑事訴訟法理解錯誤,證人拒絕證言權包含不自證己罪特權。
  • 指出民進黨過去並未主張擴大藐視國會罪處罰至私人,且版本符合大法官解釋在罰鍰範圍內強制。
  • 強調權責必須相當,美國有藐視國會罪但對議員倫理規範嚴格,台灣《立法委員行為法》相關規範付之闕如。
  • 擔憂在倫理規範不足下,藐視國會罪可能被用於勒索企業、威脅私人,甚至洩漏營業秘密或國家機密給敵對勢力。
  • 建議應強化知悉秘密人員的管制(如兩岸條例、國安法),並確保委任調查機構的專業性與保密協定。
  • 主張立委不得將人民與私部門作為調查客體,立委於議場外應負行政、民事與刑事責任,不因言論免責權而豁免。
  • 呼籲立法院應避免介入企業經營或研發競爭,防止成為企業打手或洩漏國家安全機密的罪魁禍首。

劉尚志 理事長 台灣科技法學會

  • 營業秘密是人民財產權,民主國家對其保護應高度尊重,不應輕易沒收或揭露。
  • 營業秘密範疇廣泛,包含技術性與非技術性資訊,對企業競爭力至關重要。
  • 營業秘密的保護要求嚴格,企業需投入高成本建立制度、人員管理、資訊安全及空間管理等合理保密措施。
  • 國家安全法保護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其重點仍在營業秘密本身,應區分國家核心與非核心技術營業秘密。
  • 建議立法院調查若涉及營業秘密,應有事前判斷其重要性、允許人民拒絕提供、會議中採秘密進行並禁止攜帶通訊器材、事後禁止不法揭露或利用等保護措施。
  • 提議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除了國防、外交機密外,也應將私部門的營業秘密列為可拒絕詢問的事由。

仉桂美 前監察委員

  • 國會調查權爭議多年未解,歸咎於府院同黨時法案遭擱置,現國會三黨不過半是推動改革的天賜良緣。
  • 強調應維護人民知的權利,監督政府不應僅靠少數反對黨,而需強化國會聽證調查權。
  • 指出政府特別預算常態化、潛藏負債近20兆等問題,需強化立法院監督功能,借鏡德國基本法對舉債的規範。
  • 主張調查權不應只限於機關及公務人員,涉及重大公益及人民重要權益保護時,應可介入私領域,但需綁定人民真正的正義基本權。
  • 呼籲拋棄黨派之私,認真思考人民知的權利,落實憲政基本精神,讓少數意見也能被聽到。

劉書彬 教授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

  • 強化國會聽證調查權非常必要,以提升國會監督能量,尤其在三黨不過半的立法院結構下。
  • 行政院有憲法義務對立法院負責,官員應到會、誠實應答、提供正確資訊,不得說謊或隱匿。
  • 參考英、德、法、美等國,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可處罰鍰、強制拘提,甚至有期徒刑。
  •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有界限,需遵守人權保障、權力分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 《立法委員行為法》已有倫理規範與紀律規定,包括對辱罵、人身攻擊、脅迫行為的規範,違者可送紀律委員會處理。
  • 強調除了國會自律,洩漏機密等行為亦須負司法(民、刑事)、行政及政治責任。
  • 建議秘密會議應有更嚴格的管制措施,如簽訂保密協定、管制人員、保管手機及密錄設備、資料回收等,以防範機密外洩。

郭育仁 所長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 批評部分立委對國會調查權議題態度隨便,認為討論重心應是如何達成國家利益最大化,而非單純擴權。
  • 強調調查權涉及國家機密與營業秘密,範圍廣泛且專業度高,需有嚴謹的程序與配套措施。
  • 以日本經驗為例,指出日本為行使調查權,先制定《特定秘密保護法》,並修改《國會法》成立常設情報監視審查會及事務局,規範委員與職員的保密義務與罰則。
  • 強調日本為保護營業秘密,制定《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並成立專門辦公室,規範國家重要物資、關鍵基礎設施、專利不公開及尖端科技合作等,台灣缺乏此類法規建設。
  • 認為台灣國會若無相對應的法規與基礎建設,單獨討論國會調查權是無意義的。
  • 質疑台灣立委的平均素質,認為在缺乏專業幕僚單位和嚴謹程序下,難以有效處理複雜的商業機密調查。

張峻豪 教授 東海大學政治學系

  • 認為國會調查權的立法應從憲政體制角度思考,釐清行政與立法監督的有效方法及監督對象。
  • 指出依釋字第627號,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立法院若要有效監督,調查權應及於總統,但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
  • 認為若立法院欲擴張調查權以對抗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可能侵害司法與監察權,除非修憲將總統納入行政權範圍並接受質詢。
  • 建議若不修憲,可透過修法將國家機密特權納入法律內容,如制定國安或外交監督條例,讓行政部門必須與立法院協商、陳述意見。
  • 強調在雙首長制下,總統作為民選機關,其國安、國防、兩岸、外交等權力亦具立法權性質,立法院應掌握相關法規以有效監督。

紀俊臣 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 制度建立不應考量政黨利益,過去國民黨執政時阻擋調查權,民進黨執政時也未落實,導致制度不健全。
  • 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已明確說明立法院擁有調查權,但與監察院調查權不同,監察院已轉為準司法機關。
  • 建議立法院應趁此機會全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彈劾、罷免等涉及調查的部分納入,制定理性調查制度。
  • 認為現階段調查權最好不要及於私人企業,因涉及金錢利益複雜,且現行法律不健全,應限於對公部門的調查。
  • 若公部門調查涉及私人企業,應移請司法機關調查,以減少問題並建立立法院形象。
  • 強調立法院事情很多,應依理性問政基礎設計制度,使調查權能逐漸形成完整制度。

黎家維 副研究員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反駁「立法院有調查權即擴權」的說法,認為國內普遍擔憂行政權獨大,應強化立法院權力以制衡過大的行政機關。
  • 強調調查權是輔助性權力,目的在監督行政官員而非民眾,對人民權益的侵害性不如行政權直接。
  • 認為立法院調查權與其他院權力衝突可透過憲法裁判、協商建立慣例或院際調解解決,不應因噎廢食而裹足不前。
  • 主張行政機關不能以「機密」為由豁免監督,立法院處理機密應比照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程序與保密規範。
  • 同意私人部門調查具爭議,但初步可謹慎規範調查對象為中央政府、國營事業、政府捐助法人及與政府有巨額採購的廠商。
  • 指出《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涉及重大公益時政府需公開資訊,立法院監督行政機關時亦應適用此原則,要求公開相關資訊。

林俊宏 律師 義謙法律事務所

  • 國會調查權是輔助性、集體權力,範圍應限縮於國會立法權相關事務,並尊重監察權與司法權範圍。
  • 行政機關對與立法院職權無重大關聯或屬行政特權的調查要求,應有拒絕權力,爭議可透過法院或院際協調解決。
  • 對私部門調查應審慎,因涉及基本權利與拒絕證言權。
  • 國會秘密會議的程序規範不足,應明確何時開啟、標準、發動者、轉換機制及爭議處理方式。
  • 建議應採嚴格制度性維繫秘密,如簽署切結書、禁止攜帶通訊設備,並禁止或限制攜出機密文件。
  • 認為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處理洩密案件成效不彰,建議考慮賦予洩密事件後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效果。
  • 主張對接觸機密的立委應有出入境管制規範,以防範被利誘或威脅洩密。
  • 呼籲在取得調查權力的同時,若洩密或露出資訊,應負相對應的責任,並可參考財產來源不明的舉證責任倒置概念。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內容、書面意見及委員沈發惠所提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製作成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 法務部結論指出,國會調查權行使方法與程序應符合憲法原則,機關職權爭議應協商或由司法機關審理,罰則制定應審慎,不包括刑事罰。
  • 陸委會建議立法院應制定關於立委觸碰國防、外交機密時的出國管制及赴陸管制規定,比照監察院作業方式。

原始資料

公報
1132601
卷/期/冊
113/26/1
發布日期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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