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與野保法修正案審查:聚焦IUU漁業、獸鋏禁用及原民狩獵權益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11
經濟委員會審查「遠洋漁業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遠洋漁業條例主要強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業的進口管制與罰則,並獲通過。野保法修正案則聚焦全面禁用獸鋏、逐步禁止山豬吊、保障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狩獵權利及強化飼主責任等議題,但多項關鍵條文因委員爭議而保留送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強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撈作業,增訂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之規定,並調整相關罰則,以維護海洋資源永續及國家國際形象。
相關爭議
- 罰鍰金額爭議:行政院版建議再犯者罰鍰為 900 萬至 4,500 萬元,楊瓊瓔委員版則建議 800 萬至 4,000 萬元。
- 進口 IUU 漁獲的實際數量與查緝能力:委員質疑目前是否有 IUU 漁獲進入台灣市場,以及修法後查驗能力是否足夠。
- 強制勞動與 IUU 漁業樣態:委員關切強制勞動是否會被列為 IUU 樣態之一,並影響台灣漁業形象。
立法委員發言
邱鎮軍 立法委員
- 鑑於台灣在 2022 年被美國報告列入非法漁業及混獲海龜不名譽榜單,政府需加速修法。
- 提案方向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包括增訂不得進口涉及 IUU 漁獲,並增訂相關罰則。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非法漁撈行為威脅海洋資源永續、破壞生態、衝擊漁業管理組織,應增修遠洋漁業條例。
- 提案加強我國籍漁船及出口業者管理,並建議提高再犯罰鍰至 800 萬至 4,000 萬元,且得按次處罰。
- 要求農業部提供書面資料說明如何加強減少海龜混獲問題。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關切魚翅來源合法性問題,引述 NGO 調查指 13 家加工商僅 1 家有合法執照,影響台灣國際形象。
- 質疑漁業署卸魚檢查員人數不足 (79 人對 1,033 艘漁船),修法後應增加檢查員以落實執行。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作為漁業大國,應持續強化產業優勢,並加強宣導遠洋漁業正面貢獻。
- 要求農業部及漁業署盤點輔導機制,避免漁民不慎觸法,並於 1 個月內提交報告。
- 關心前鎮漁港水產品營銷中心進度,希望加快 OT 招商程序並審慎考慮年限以吸引強勢廠商。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切遠洋漁船機械故障、船員傷病及失蹤案件數,要求農業部協調交通部提高適航標準。
- 建議參考韓國 K-brand 經驗,跨部會合作行銷台灣農漁產品,建立「T-brand」。
- 質疑修法前是否有 IUU 漁獲進入市場,並呼籲確保查驗能力與國際接軌。
- 關切台灣被列入強迫勞動名單,要求農業部積極溝通以移除名單,避免影響台灣形象。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農業部代理部長
- 打擊 IUU 是國際合作重點,本次修法主要增加進口管制,規範對象為進口業者,不影響國內漁民。
- 建議維持行政院版再犯罰鍰金額,與出口罰鍰一致。
- 將持續努力確保漁業資源永續,並加強宣導遠洋漁業正面貢獻。
- 針對前鎮漁港水產品營銷中心,承諾 4 月底至 5 月底完成第一階段審查,並預計今年完成招商程序。
- 已與相關單位協調放寬慢性病處方箋用藥限制,將加強宣導漁船員權益。
張致盛 農業部漁業署署長
- 針對海龜混獲問題,已在處理並改良漁具以減少混獲。
- 目前保育類鯊魚禁止捕撈,一般鯊魚允許捕撈但禁止割鰭棄身。
- 卸魚檢查率約 10%,檢查員 79 人,將評估是否增加人數。
- 目前遠洋漁船我國籍船員約 2,000 人。
- 失蹤案主要因意外落海,已推廣救生衣 (補助 2 萬件) 及定位指示器 (補助 1 萬具) 協助搜救。
- 國際上對 IUU 有嚴謹規範,本次修法補足進口部分,與國際同步打擊 IUU。
吳芙蓉 農業部法制處處長
- 行政院版將罰鍰條次定為第 36 條之 1,置於第 37 條之前,符合法制體例。
- 第二次違反罰鍰額度依慣例為原先第 1 項罰鍰額度的 1.5 倍,與出口罰鍰一致,建議維持行政院版。
相關後續
- 第三條照委員邱鎮軍等人提案通過。
- 第十四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增加立法說明補充:「我國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為國產魚貨,非本條所規範之對象」。
- 第三十六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四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回應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權利(非營利自用、備查制、除罪化)。
- 全面禁用獸鋏及逐步處理金屬套索陷阱(山豬吊),強化野生動物飼主責任,並擴大沒收犯罪物品範圍。
相關爭議
- 全面禁用獸鋏的定義:陽明山國家公園官網與農業部對「獸鋏」的定義不同,農業部承諾在施行細則中釐清。
- 金屬套索陷阱(山豬吊)的禁用時程與方式:多位委員主張全面禁用,但農業部考量農民及原住民需求,提出 1 年內推廣改良式獵具後再公告禁止傳統山豬吊。
- 原住民族狩獵「首次違反不罰」制度:行政院版刪除,但鄭天財及伍麗華委員提案希望保留,認為原住民對新法需有熟悉期。
- 原住民族狩獵之授權範圍與備查機制:鄭天財委員對第 19 條與第 21 條之 1 條文連動,以及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獵具的授權範圍過大表示疑慮,主張應維持現行條文「各款」不受限制。
- 野生動物識別與管理:委員關切特寵(非犬貓)的數量、種類掌握及強制登記制度,以避免生態浩劫或虐待問題。
- 動保法與野保法定義重疊:委員認為兩法定義有待釐清,以避免民眾混淆及執法困難,建議今年一併檢討。
立法委員發言
黃捷 立法委員
- 野保法已 11 年未修,應滾動式調整以因應保育需求。
- 獸鋏與山豬吊常誤傷保育類動物,應全面禁用獸鋏,並規範人為管理動物逸失通報及圍捕。
- 開放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狩獵活動改為事後報備制。
- 查獲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時,得以不問所有人沒收犯罪工作物及相關物品。
- 要求農業部承諾 1 年內完成山豬吊過渡期,全面汰換為改良式獵具,並加強查緝與宣導。
- 建議改良式獵具推廣時,應明確規格並搭配實名制管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尊重全面禁用獸鋏,但建議在第 19 條及第 21 條之 1 條文中將原住民族傳統獵具與獸鋏分別處理,並增列傳統獵具為除罪化範圍。
- 鑑於資訊落差,建議增列原住民族人使用獸鋏得有 2 年免罰寬限輔導期。
- 要求原民會協助推動傳統獵具規範與輔導。
- 關心獎輔造林新制上路時程,避免農民權益受損。
- 呼籲盤點老農民(未趕上國民年金、結清勞保給付者)人數,研議保障其老年生活。
- 要求農業部針對非法小型露營場位於環境敏感區的問題,到辦公室說明解決方案。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強化野保法,杜絕殘忍獵具,並在特殊緊急情況與原住民狩獵文化中取得平衡點。
- 建議第 19 條增列禁止使用金屬材質套索陷阱。
- 要求農業部說明為何第 19 條第 3、4、5 款(毒物、炸藥等)仍可使用,並應限制。
- 要求農業部盡速將動保法修正案送進行政院審議。
- 建議將中央主管機關林業署納入野生動物逸失圍捕工作,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認為野保法已久未修正,需通盤檢討,並應一併考量動保法,釐清兩法定義重疊問題。
- 建議今年內與動保法一併調整,釐清遊蕩犬、狐獴等動物的適用法律。
- 提案針對第 31 條,危險度較高野生動物應區分類別,備妥標示方式及圍捕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 提案針對第 37 條「積極圍捕」提出更明確定義及指引,避免六福村狒狒事件爭議。
- 關切特寵數量與種類掌握及登記制度,要求儘快建立寵物登記系統。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肯定農業部全面禁用獸鋏,但認為山豬吊部分應向民間說清楚改良式獵具的區別。
- 要求農業部明確承諾 1 年內推廣改良式獵具,並公告禁止傳統山豬吊。
- 要求農業部說明如何從源頭管理(製造、販售、陳列、輸出入)獵具,避免修法打折扣。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已實施多年,但野保法遲未修正,導致原住民族因狩獵被起訴。
- 主張應維持現行條文第 51 條之 1,或依其提案條文,因夜間狩獵難以區分保育類與一般類動物。
- 強調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對野生動物減少的影響非主因,農業部應堅持尊重原住民族權益。
- 對第 19 條第 8 款授權主管機關隨時公告禁止獵具,以及第 21 條現行條文「各款」限制範圍的變動有疑慮,認為授權範圍過大,要求保留相關條文再議。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同意部落狩獵依傳統文化與自然共存,肯定林務署推動共管山林資源。
- 質疑為何刪除原住民首次違反規範的免罰制度,認為會造成僥倖心態,但應考量原民會意見。
- 指出陽明山國家公園與農業部對「獸鋏」定義不同,要求農業部在施行細則中釐清。
- 關切夜間狩獵誤打保育類動物的舉證問題,肯定通報系統可給予補救機會。
- 呼籲不應將物種滅絕全部歸咎於原住民族獵人,應共享山林並共同保護。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肯定農業部全面禁用獸鋏,但關切山豬吊仍氾濫,導致動物傷殘死亡。
- 要求農業部積極介入取締電商平臺上販售的山豬陷阱等違法獵具。
- 要求農業部積極推廣改良式獵具並提高汰換率,承諾 1 年內禁止傳統山豬吊。
- 強調第 19 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應由中央統一公告,避免地方政府各自為政。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質疑野保法第 41 條關於獸鋏未遂犯的解釋,要求釐清放置家中或攜帶上路是否構成未遂犯。
- 認為光電結合農業應推廣,且國外有成功案例顯示光電與生態、農業可共融雙贏。
- 建議農業部研議訂定生態保育公益信託子法,以鼓勵民間參與保育並避免高稅額負擔。
- 要求農業部 2 個月內提出公益信託子法草案,並邀相關團體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農業部代理部長
- 本次修法全面禁用獸鋏,並將積極推動改良式獵具,預計 1 年內公告禁止傳統山豬吊。
- 動保法修法已送行政院,將儘速處理,並承諾 1 年內送進行政院審議,並調合動保法與野保法的界線。
- 原住民族傳統獵具採負面表列,因多樣化難以正面列舉。
- 不鼓勵首次免罰制度,認為會造成僥倖心態。
- 對於野生動物逸失,已規定飼主有即時通報責任並負擔圍捕費用。
- 承諾 2 個月內提出生態保育公益信託子法草案並邀相關團體討論。
- 承諾將持續宣導改良式獵具,並深入原民部落與山區農民溝通。
林華慶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署長
- 第 19 條第 8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將用於縮小山豬吊口徑、加粗線徑,減少對野生動物傷害。
- 改良式獵具已推行 2 年多,目前為 2.0 版,已換發 3,700 多個,將加強宣導。
- 山豬吊危害關鍵在線徑過細而非金屬材質,改良式獵具規定直徑至少 4mm。
- 針對誤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已完成預告的原住民狩獵管理辦法規定及時通報免刑責。
- 黑熊族群擴張,進入人類居住空間是未來趨勢,將透過推廣改良式獵具、野放前徵詢社區意見、預警及捕捉技術等方式處理人熊衝突。
- 野生動物識別方面,保育類動物有晶片等註記方式,將檢討申請書並逐步納入其他寵物登記系統。
陳中興 農業部動物保護司副司長
- 動保法修正案預告後社會各界意見多,目前正在統整,會儘快送進行政院。
吳芙蓉 農業部法制處處長
- 第 19 條第 7 款獸鋏將全面禁止,包含緊急情況及原住民狩獵皆不准使用。
- 野保法第 41 條未遂犯的構成要件須有「使用」禁止方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著手行為,單純持有不構成。
- 大法官釋字第 803 號解釋為立法指導方向,希望修法後能有具體規範,以便行政機關與人民遵守。
- 修法後狩獵管理辦法將分層次管理,包括備查制,若不通過修法,子法將無法放寬為備查制,對原住民更不利。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刑法上的未遂犯必須有著手於犯罪行為,單純將獸鋏擺在家中,沒有著手動作,不構成未遂犯。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四條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均保留。
- 第三十一條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但農業部需規劃野生動物識別及圍捕計畫流程。
- 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附帶決議要求農業部明訂「積極圍捕」定義於施行細則,納入專家學者協助。
- 第五十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十一條之一保留。
- 第五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附帶決議第 1 案保留。
- 附帶決議第 2 案(部落狩獵修法說明會)照案通過。
- 附帶決議第 3 案(原住民地區加強辦理修法說明會)照案通過。
- 「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2601
- 卷/期/冊
- 113/26/1
- 發布日期
- 2024-04-2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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