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會改革法案:職權行使與刑法修正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1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國會改革法案,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修正草案。會議期間朝野黨團進行激烈程序攻防,民進黨團多次提出散會動議與譴責案,抗議主席吳宗憲未給予充分實質討論時間。最終,多數法案條文在未經逐條討論的情況下,均以保留方式送交黨團協商,引發程序爭議。
討論事項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國會調查權、聽證權的法制化,以及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與即問即答的規定。
- 探討國會權限擴張與憲政體制分立原則的界線,以及藐視國會行為的處罰規範。
相關爭議
- 程序正義與充分討論:民進黨團指控主席吳宗憲限制程序發言與大體討論時間,逐條審查時直接保留或通過,剝奪委員實質討論權。
- 併案審查爭議:民進黨團要求將所有黨團及委員提出的相關版本併案審查,並製作條文對照表,以進行全面比較與討論,但被主席裁示不通過。
- 國會擴權疑慮:民進黨團認為藍白版本是「國會擴權」,可能凌駕行政、司法、監察權,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特別是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對人民進行調查與聽證。
- 合憲性爭議:民進黨團多次引述大法官釋字第585號等解釋,質疑藍白版本多項條文違憲,例如總統即問即答、調查權對人民課以刑責、任免行政官員等。
- 立法效率與倉促審查:民進黨團質疑藍白急於在520前通過法案,導致審查倉促、版本凌亂,未經充分討論即欲出委員會。
- 藐視國會罪的適用與範圍:討論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藐視國會行為的處罰,包括拒絕答復、提供資料、虛偽陳述等,以及情節重大移送司法機關的規定,涉及是否逾越釋字第585號的「罰鍰」範圍。
- 國會自律與正當性:有委員提及上週院會的表決舞弊案,質疑在未釐清真相前,國會推動擴權法案的正當性。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主張國會改革須在憲法框架下進行,不能無端擴權,強調憲法賦予立法委員的權責。
- 要求將所有黨團版本併案審查,並製作對照表,進行逐條討論,而非倉促出委員會。
- 質疑藍白版本中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對人民調查權等條文違憲,會造成憲政衝突。
- 批評主席吳宗憲主持會議不公,受到傅崐萁影響,強行推動法案。
- 強調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後20年未審的國會調查權重要性,但須檢視版本是否經得起憲政考驗。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次會議新增多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未經上次會議列案或提案說明。
- 呼籲主席讓未說明提案的委員及列席政府機關代表充分說明,並將所有黨團提案併案審查。
- 強調國會改革應健全而非擴權或濫權,不能侵犯人民憲法權利。
- 質疑藍白版本將藐視國會與刑法連結,特別是針對人民的刑罰,與釋字第585號解釋僅限於罰鍰相牴觸。
- 批評逐條討論未給予充分發言時間,導致無法釐清各版本差異。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控本次會議是「國會擴權法案」的會議,將總統國情報告質詢化,並設立立法院調查權針對私法人團體及藐視國會罪。
- 主張應合併審查藍綠兩黨的國會改革版本,以提高立法效率與周延性。
- 批評主席限制程序發言與大體討論時間,企圖在混亂中讓法案出委員會。
- 質疑在立法院發生記名投票舞弊案後,國會推動擴權法案的正當性。
- 對會議程序表達最深遺憾,認為主席一路說保留卻未經表決,程序有瑕疵,恐影響會議合法性。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國會改革應符合程序正義、合憲合規及權責相符,反對開快車、飆車式審查。
- 主張將民進黨及羅智強委員的版本併案審查,以提升審議效能與品質。
- 批評藍白版本為「國會擴權」,可能凌駕行政權、司法權與監察權,違反大法官釋字第613號、585號等解釋。
- 質疑在立法院發生投票舞弊後,國會推動擴權法案的社會正當性。
- 說明民進黨版本國會改革方案,包括優化立法院內部組織、強化性平與立委自律、強化秘密會議規範及合憲的調查權設計。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認為立法院職權應符合憲法規範,完備立法委員職責,更有效監督政府,讓民眾瞭解真相,而非無止境自我擴權。
- 認同總統應到國會進行國情報告,但應依照現行法規不接受立法院質詢,並可經總統同意後再作補充報告。
- 強調調查權、調閱權應謹守權力分立,合乎憲法,不逾越監察院職責,不侵害人民權利,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而非政治攻防。
- 呼籲主席考量將各黨團及委員提出的所有版本併入委員會討論,以使意見更完整、審查更有效率。
- 不願看到國會高強度對抗,應尊重多元聲音,傾聽不同民意,逐條審查。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次會議在立法院表決舞弊案未調查清楚前,倉促審查國會改革法案會傷害立法院形象。
- 主張應將國民黨、民進黨及其他委員的所有版本併案審查,並先進行大體討論與條文對照。
- 質疑藍白版本中的藐視國會罪可能過度干涉人民權利,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批評主席吳宗憲主持會議荒腔走板,不讓人充分說明與討論,僅以保留方式處理,未顧及程序正義。
- 認為國會調查權應是輔助性權力,但藍白版本恐將立法院變成「私設刑堂」,且立法委員在國會有言論免責權,人民卻無。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主張國會改革是捍衛立法委員職權而非擴權,批評民進黨抵制國會改革法案。
- 強調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已明確立法院有調查權,且調查權應法制化,不應再拖延20年。
- 認為國會改革法案捍衛民眾知的權利,而非保護官員說謊或不說話,並舉高端疫苗、臭蛋等弊案為例。
- 說明其提案包含藐視國會罪的處罰,情節重大可經院會決議移送司法機關審理,並非由立法院自行定罪。
- 反駁違憲指控,認為其他民主國家也有藐視國會處以刑責的規定,批評民進黨未用功研究各國立法。
- 指責民進黨委員在會議中不斷干擾議事,並提及民進黨過去在多數時曾快速通過法案,未充分尊重在野黨。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自稱帶著民進黨2016年的黨魂與黨德發言,諷刺民進黨前後立場不一,為國會改革努力。
- 比較民進黨過去在多數時快速通過法案,而吳宗憲主席已給予充分討論機會。
- 認為國會改革是全國人民的期待,民進黨不應鬼打牆、循環論證,拖延議事。
- 建議主席在討論4小時後,逐條討論若有爭議即保留,直接送協商,不需再讓步。
- 強調國會改革的目標是讓國會擁有聽證調查權,以善盡監督職責,並指控民進黨自我閹割、拔掉自己的牙齒。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條修正案,認為該條運作應明文規範,補足現行法規的不足。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5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宗憲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討論事項二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增訂「藐視國會罪」的章名及相關條文,對行政官員及人民的虛偽陳述、隱匿事實或反質詢行為課以刑責。
- 探討藐視國會罪的行為主體、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合憲性,特別是與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的關係。
相關爭議
- 藐視國會罪的合憲性與合理性:民進黨團質疑將藐視國會行為入刑法,特別是對人民課以刑責,完全脫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僅限於罰款的範圍,涉嫌違憲與擴權。
- 罪刑法定原則爭議:民進黨團批評藐視國會罪的條文文義不清、構成要件不明、行為主體不明確,例如「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逞口舌之快」、「反質詢」等用語模糊,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 權力分立原則爭議:民進黨團認為將藐視國會行為由司法介入裁決,違背權力分立精神,且立法院不應扮演「私設刑堂」的角色。
- 刑責輕重差異:有委員質疑傅崐萁版本中,對人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官員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差異,認為對老百姓過於嚴苛。
- 與立法院自律規範的競合:有委員指出,在立法院自身自律規範不足(如表決舞弊案未處理)的情況下,卻要對外部人士加重刑責,缺乏正當性。
- 提案人未說明:針對刑法修正案,提案委員如傅崐萁、翁曉玲在逐條審查時多未上台說明,引發民進黨團強烈不滿,認為其「敢提案不敢說明」。
- 程序處理爭議:主席吳宗憲在逐條審查時,對於有異議的條文皆直接裁示「保留」,未經討論或表決,遭民進黨團譴責為「荒腔走板」。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嚴厲指控主席及藍白黨團不經討論強行通過法案,認為這是「藐視國會」且是立法院「最可恥的一天」。
- 質疑藐視國會罪將聽證與質詢連結刑責,特別是針對總統、行政院長及民間人士,完全脫離釋字第585號解釋範圍,是恣意妄為的擴權。
- 批評傅崐萁版本中「虛偽不實陳述」或「反質詢」即處以刑責的規定過於離譜,且不符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 呼籲主席吳宗憲作為法律人應有良心,不應受命於傅崐萁,否則將留下罵名。
- 強調憲法第63條已明確立法院權力範圍,藐視國會罪的創設已脫逸憲法。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刑法修正案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的核心關聯,即藐視國會罪。
- 強調民眾黨版本未將國會聽證調查權連結刑罰,而傅崐萁與翁曉玲版本則明確定在刑法中,且可能將人民納入刑罰對象,與釋字第585號解釋相牴觸。
- 引述司法院與法務部的書面意見,強調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須有明確法律依據、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 批評翁曉玲版本中「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的模糊定義,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 認為上午未進行逐條深入討論,導致委員不清楚各版本(特別是刑法部分)的差異與潛在問題。
- 呼籲在大體討論及逐條討論時,應認真落實充分討論。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對本次會議程序表達最深遺憾,認為主席在逐條審查時未經表決即逕行保留,程序有瑕疵,恐影響會議合法性。
- 批評刑法藐視國會罪條文行為主體不明、構成要件模糊,充滿不確定法律概念,完全違背罪刑法定主義。
- 質疑傅崐萁版本中對「虛偽不實陳述」的認定缺乏主觀意圖或故意要件,以及「反質詢」的定義不明。
- 認為此立法完全違背權力分立精神,將司法拉入行政、立法間的質詢裁決,非常不妥。
- 再次強調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應就法論法,而非執行黨團意志。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認為國會改革應符合人民期待,在五權分立精神下權責相符,而非無端坐地喊價或癱瘓政府運作的政治手段。
- 強調刑法中藐視國會罪的定義、範圍、適用對象及決定程序均應明確,且須反思是否為人民賦予立委的權力。
- 呼籲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構,應維護自身品格,不應無止境自我擴權,逾越監察權或影響憲政體制。
- 期待委員會應重視民主價值,檢討過去經驗,符合民眾對民主政治的期待。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批評藍白黨團以民進黨過去版本為由強行通過法案是邏輯錯誤,強調法律討論應著重構成要件、目的與手段。
- 指出藐視國會罪在台灣與美國等國情不同,台灣有監察院,國會調查權的競合關係應充分討論,而非簡單移植他國法律。
- 質疑藐視國會罪的文義模糊,如「逞口舌之快」作為刑責依據的不合理性,以及偽證罪中虛偽陳述的疑義未討論。
- 認為藐視國會罪是擴張權力,但台灣國會缺乏相對應的自律審查機制,如對委員偽造文書、投票舞弊等行為的處理。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烈抗議並譴責會議荒腔走板、議事不公,認為藍白黨團害怕併案審查與逐條討論,因其版本毀憲亂政。
- 批評刑法藐視國會罪行為主體不明、構成要件不明、欠缺正當法律程序,無限上綱國會擴權,違反釋字第585號等解釋。
- 重申釋字第585號對立法院調查權的規範,強調其為輔助性權力,有對象、事項、程序、救濟等限制,且須符合比例原則。
- 再次說明民進黨版本對立法院調查權的設計,包括院會與委員會層級的雙軌制,強調可調查、有限制、要保密,符合憲法授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挑戰傅崐萁與主席,質疑將藐視國會罪放在刑法第141條之1、之2的不合理性,特別是刑法第141條原規範侮辱公務員文告。
- 質疑傅崐萁版本對人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官員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差異,認為對人民過於嚴苛,且理由不明。
- 批評立法院比法官還大,私設刑堂,要求人民出席調查,違背刑事訴訟法中證人拒絕證言權利。
- 認為立法委員有言論免責權,卻對人民課以刑責,不符公平原則。
- 再次強調法案應充分討論,主席不應因黨派壓力而助紂為虐,強行通過有爭議的法案。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說明藐視國會處罰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的規定,情節重大可經院會決議移送司法機關審理,並非由立法院自行審理。
- 強調大法官未解釋不代表不能用刑法定罪,其他國家也有藐視國會處以刑責的規定,反駁民進黨的違憲指控。
- 認為議事規則允許有意見就保留送協商,民進黨委員不斷干擾議事,甚至提40次散會動議,是脅迫他人為議事作為。
- 批評民進黨在過去多數時曾快速通過法案,未充分尊重在野黨,現在卻反過來指責程序問題。
- 重申法案沒有違背憲法,民進黨委員的違憲說詞不應由其說了算。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認為刑法藐視國會罪條文文義不清、空洞模糊,特別是針對行政官員的「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
- 質疑若用刑責規範,恐造成「私設刑堂」,影響社會對立法院的觀感,且監察院已有調查權。
- 承認民進黨過去也提過類似版本,但因社會大眾提醒脫節而不再提,呼籲立委不應無限擴張權限。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2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宗憲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討論事項三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的修正,聚焦於院長、副院長選舉是否應採記名投票方式。
- 探討記名投票的必要性與正當性,以及與地方議會選舉方式的比較。
相關爭議
- 記名投票的必要性與正當性:黃國昌委員主張應採記名投票,認為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已採記名,立法院也應跟進。
- 民眾黨投票紀錄爭議:吳思瑤委員質疑民眾黨在本次新國會院長、副院長選舉中未進場投票,卻提案要求記名投票,缺乏正當性與說服力。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此案為立法政策問題,不需太多討論,建議直接保留送院會處理。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院長副院長的選舉應透過記名投票,認為地方議會已實施,立法院沒有理由不跟進,應為共識。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質疑民眾黨在本次國會院長、副院長選舉中未進場投票,卻提案記名投票,正當性不足,有愧人民。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修正草案」3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宗憲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2801
- 卷/期/冊
- 113/28/1
- 發布日期
- 2024-05-0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