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公司監管亂象專報:聚焦消費貸款、高利與法制缺失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17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融資公司缺乏監管所衍生之社會亂象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融資公司的高利貸、巧立名目收費、聯徵死角、BNPL(先買後付)業務風險及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各部會官員就現行自律規範、公股銀行授信管理及跨部會研議方向提出說明,但多位立委對監管權責不清、專法遲遲未立表示強烈不滿與擔憂,並提出具體改革建議。
討論事項一
如何改善我國融資公司因缺乏監管所衍生之社會亂象,以穩定金融市場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探討我國融資公司因缺乏明確監管所導致的社會亂象,包括高利貸、巧立名目收費、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以及對金融市場穩定性的潛在影響。
- 討論內容涵蓋現行法規的不足、自律規範的有效性、公股銀行對融資公司的授信風險,以及未來是否應制定專法或明確主管機關以保障消費者。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不明確:經濟部、金管會皆表示融資公司業務非其專屬管轄,導致監管權責不清,形成「三不管地帶」。
- 自律規範成效受質疑:租賃公會雖已訂定BNPL及車輛貸款自律規範,但委員質疑其執行力、罰則不足及是否能溯及既往處理過往爭議。
- 高利貸與巧立名目收費:融資公司以手續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變相收取高額利息,實質利率遠超民法16%上限,形成「有牌地下錢莊」。
- 聯徵死角與過度融資:融資公司與聯徵中心連線不強制,導致信用瑕疵者仍能輕易借款,甚至出現「一車多貸」或「超貸」現象,加劇債務風險。
- BNPL業務的潛在風險:委員擔憂BNPL(先買後付)業務可能演變成「卡債2.0」,對年輕族群造成嚴重債務負擔。
- 公股銀行助長亂象:公股銀行貸款給融資公司,被質疑間接提供資金讓融資公司放高利貸,未能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 融資公司專法遲未訂定:自2007年行政院通過融資公司法草案後,歷經17年仍無下文,委員要求行政部門儘速提出專法以全面納管。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小型融資公司與資產管理公司存在的亂象,經濟部對民間借貸業者缺乏監管權力。
- 關切公股銀行對非金融業民間借貸業者的放款金額,並建議重新啟動民間借貸利率統計。
- 擔憂融資公司先買後付業務導致消費性貸款悲劇,認為應限縮合法融資公司貸放業務,並質疑現行法令對民間借貸的規範不足。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主委黃天牧的表現,認為其有為有守、務實處理問題。
- 指出公司法第15條規避問題,導致融資公司巧立名目收取手續費、服務費、違約金等,使借貸者處於不對等地位。
- 建議政府應墊高消費者知識與法律能力,並鼓勵銀行將金融服務範圍延伸至小額借貸,以實現普惠金融。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準經濟部長郭智輝的適任性,因其曾違反證交法與商會法並獲緩刑。
- 關切融資公司「先買後付」業務實質利率高達47%,形同高利貸,要求金管會處理不當名目收費及利率與違約金併收問題。
- 指出融資公司至今缺乏主管機關,呼籲應解決此「三不管地帶」問題。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行穩漸進」的施政風格,並建議新任主委應繼續推動虛擬資產專法及處理BNPL議題。
- 質疑中小企業仍需透過融資公司取得資金,銀行普惠金融仍有努力空間,並指出融資公司以低利從銀行取得資金再高利借出賺取利差。
- 要求公股銀行應善盡社會責任,不應放貸給從事「先買後付」等無擔保消貸行為的融資公司,並質疑中租控股以低於青安貸利率取得銀行資金。
- 關切融資租賃公司在中國大陸的利息收入遠高於臺灣,擔憂其在中國地產風暴下的暴險問題。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關切打詐專法進度及社群平台實名制推動情況。
- 擔憂BNPL(先買後付)可能成為「卡債2.0」,指出許多業者非上市櫃租賃公司,現行監管不足以應對新型態融資亂象。
- 建議將教育領域納入ESG評鑑的加分項目,鼓勵企業回饋社會協助校舍修繕與重建。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指出融資公司法草案延宕20年未通過,導致融資公司業務缺乏監管,形成「三不管地帶」。
- 揭示融資公司透過「假租賃、真信貸」或「假商品、真信貸」進行超貸,造成機車、中古車等不值錢物品借貸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社會亂象。
- 要求行政部門正視問題,支持制定行政院版本的融資租賃專法,並指出其他國家皆有中央金融監理機關監管融資業務。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指出中租迪和等租賃公司延滯率遠高於國內銀行,質疑業者可能透過展延清償美化財務。
- 批評金管會對租賃公司缺乏銀行般的嚴謹監管,且經濟部無法查核融資公司在中國大陸的假交易。
- 指控部分租賃公司要求借款人採購老闆私人生技產品,涉嫌背信與圖利,並質疑自律規範空洞、毫無約束力。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指出融資公司及BNPL業者透過釣魚式廣告,以「信用瑕疵可貸」、「低利貸款」、「保證過件」等方式吸引民眾,造成聯徵死角、超高利率、無限制成數及萬物皆可貸的弊端。
- 質疑租賃公司自律規範的罰則及是否能溯及既往處理過去違法契約。
- 要求金管會與聯徵中心合作,強制融資公司在借貸時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以避免惡性循環。
- 關切公股銀行對融資公司的貸款行為,以及融資公司將債權轉移給黑道催收的亂象。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舉例美容院詐騙個案,指出租賃業者手法無孔不入,現行消保法僅規範6項特定行業,不足以應對其他行業的融資亂象。
- 擔憂融資公司遊走法律模糊地帶,從事實質無擔保品的借貸業務,且缺乏明確主管機關監管其行為面。
- 呼籲政府應重視央行對BNPL可能成為「卡債2.0」的示警,並提出更明確的監管要求,以防止年輕人陷入債務陷阱。
王世堅 立法委員
- 將三大租賃公司稱為「薯條三兄弟」和「有牌的地下錢莊」,指控其向銀行體系借貸低利資金(估計5,000億元)後,再高利貸給民眾。
- 質疑公股銀行明知融資公司放高利貸,卻仍貸款給他們,形同「助紂為虐」,並要求公股銀行直接放款給有需求的民眾。
- 揭露融資公司以「假買賣、真貸款」方式(如虛構和牛買賣)進行法人融資,巧立名目剝削借款人。
- 批評融資公司規避公司法、民法(高利無效)及刑法(重利罪),而金管會、財政部及公股銀行互踢皮球,未能解決問題。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關切中東戰事導致黃金價格飆漲,影響民眾與產業。
- 指出三大融資公司調降汽機車可貸成數,但要求金管會預估融資貸款總件數與金額的下降幅度。
- 質疑經濟部核准「財務管理」、「融資」、「資融」公司設立的標準,以及17年來融資公司專法遲未訂定的原因。
- 批評民法16%的利率上限讓融資公司得以合法收取高利,形同政府默許其從事高利貸,要求檢討調整此利率上限。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舉例和潤機車Easy貸可貸到65萬元,質疑機車價值遠低於此,融資公司意在誘使借錢,並指出天道盟等組織利用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非法討債亂象。
- 批評融資公司法草案延宕17年未有結論,金管會與經濟部對主管權責各執一詞,導致黑暗地帶。
- 要求金管會與經濟部表態是否支持設立融資公司法,並強調民眾需要正常管道、合理利率的合法借款。
- 建議財政部與金管會應將被繼承人在融資公司的債務狀況納入國稅局平台,供遺屬查詢,以避免未成年人不明就裡背負巨額債務。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融資公司未納管,導致繼承人無法查詢被繼承人債務,無法拋棄繼承,要求金管會與財政部合作,先從3家上市櫃融資公司提供債務資料給國稅局。
- 關切融資公司透過強制解約保單追債,導致保單強制解約數量暴增,並指出大法庭解釋允許此行為。
- 批評國稅局也針對欠稅民眾的保單聲請強制執行,造成保單受益人保障喪失,形同「殺雞取卵」。
- 要求金管會保險局儘速提出保險法修法建議,引入「介入權」概念,允許受益人清償部分債務以保全保單。
吳春城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在綠色金融方面的成功推動,並提出比照建立高齡社會金融政策的建議。
- 讚揚金管會已正面回應,承諾研擬「高齡金融行動方案」(從資金、商品、培力、生態系四大面向推動)及將「高齡永續發展措施」納入上市櫃公司治理評鑑指標。
- 強調高齡者不應被視為社會依賴者,應發展多元服務方案,滿足其異質性需求,並鬆綁商品限制、簡化投資手續。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貸放非金融特許業務,融資公司對中小企業資金融通有其價值,目前問題主要在個人融資行為面,透過自律規範、內控及銀行授信風險管理強化。
- 承認融資公司以其他名目(如違約金)墊高利率,但已要求租賃公會將利費率揭露、遲延利息與違約金不得併收等納入自律規範。
- 表示專法是選擇方案之一,但現階段金管會已透過督導上市櫃公司內控、促請公會訂定自律規範等措施處理社會關注問題。
- 說明金管會對金融機構轉投資的租賃公司可透過母公司管理,但對一般民間融資公司無法直接管轄,因其未吸收社會大眾資金。
- 坦承保單強制解約數量增加,但保險局已委外研究受益人「介入權」入法,以保障受益人權益,並承諾在1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
- 表示金管會已開始處理BNPL問題,並從重要性原則著手,先管理大型租賃公司,未來將循序處理其他業者。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表示公股銀行對融資租賃業授信均依授信5P原則及ESG因子評估,並加強貸後管理追蹤資金流向。
- 說明截至1月底,8家公股銀行對融資租賃業貸款餘額合計約1,359億元,並非所有放款都流向個人消費融資。
- 承諾將促請公股銀行於辦理授信業務時,併同審酌借戶自律規範執行情形,並落實金融主管機關監理規範。
- 強調中央政府債務比(約25.4%)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屬低,但仍會優先還債,並非因債務沉重而無法處理財劃法修正。
- 表示財劃法修正一直在進行,已請地方政府表達意見,將尋求最大共識,優先處理分配合理化問題,但未就垂直分配問題給出明確時間表。
陳正祺 經濟部政務次長
- 指出經濟部主要透過消費者保護法,在定型化契約中規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協處消費者債務協商案件。
- 說明經濟部受理的債務協商案件以有擔保債務(如汽、機車貸款)為大宗,並已修正「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充分揭露融資資訊。
- 表示融資本質為借貸行為,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不得超過淨值40%,若涉及假買賣真貸款或重利詐騙則移送檢調。
- 承認目前沒有「融資公司」的登記業別,且經濟部目前被賦予的工作主要在消費者保護,對於是否立專法及主管機關歸屬,需行政院跨部會討論。
- 認為納管融資公司有利有弊,需評估是否影響產業發展和民眾資金需求管道,這是一個政策問題,需深入研議。
鍾瑞蘭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
- 說明109至112年間,地方政府受理融資公司消費爭議每年約300至400件,主要爭議為「無法解約或高額提前清償費用」、「業者歇業仍須還債」及「話術詐騙」等。
- 指出融資公司所涉行業別以補習班、瘦身美容、交友服務為大宗,並曾發生學生無卡分期詐騙案。
- 表示已針對瘦身美容等6項特定行業,增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消費借貸契約」條款,保障消費者7日猶豫期、資訊揭露及退費權益。
- 坦承融資公司提供消費借貸類型多元,難以逐一規範,且現行定型化契約對融資公司行為面規制有限,因此正蒐集國外規管情形,供後續研訂管理機制參考。
- 承諾將持續關注消費爭議型態,並請地方消保官積極處理,但未給出明確的專法時間表。
張振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準經濟部長郭智輝的案件是因財報太早入帳導致資訊不正確,後經重編,並非主動更正,且有新加坡公司提告在先。
- 回應委員關於上市櫃融資公司提供債務資料給國稅局的問題,表示需考量其性質,若要求提供,所有上市櫃公司可能需一同適用。
呂桔誠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表示租賃公司扮演金融中介角色,其資金95%用於機器設備或車輛等法人融資,BNPL僅佔約5%。
- 說明公股銀行對融資公司的貸款總額約1,300多億元,臺灣銀行本身約170-180億元,其中涉及BNPL的比例不高。
- 強調銀行放款有其業務取向與能量考量,並非不願直接貸款給民眾。
- 承諾會善待需要貸款的民眾,並私下向委員說明相關數字與業務情況。
施瓊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說明保險退佣為法規明文禁止行為,若查獲將依法處理公司與業務員。
- 承認保單強制解約數量因大法庭解釋而增加,導致保單保障喪失,尤其保障型商品影響大。
- 表示已與業者討論附約延續問題,並委外研究保單「介入權」入法,允許受益人介入以保全保單,目前報告已完成,正在評估後續法制作業。
簡美慧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說明緩刑表示法院認定構成要件該當,但暫不執行宣告刑,即「有罪」。
- 表示融資公司強迫客戶採購老闆私人產品是否構成背信或圖利罪,需依具體個案事實與證據判斷。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者,請相關部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王鴻薇、邱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 討論事項各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 通過臨時提案3案:財政部需研議檢討入境免稅額調整至42,000元,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3案:財政部需研議將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書面審核金額提高至300,000元,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並公開簡化後報備程序。
- 通過臨時提案3案:財政部需於1個月內研議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調整門檻,並提高調整金額單位以增加調整頻率及免稅額度。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2901
- 卷/期/冊
- 113/29/1
- 發布日期
-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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