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兒虐修法審查:聚焦刑度加重、假釋限制與實務適用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17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多項刑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兒少凌虐、殺害幼童及假釋條件進行討論。多位立法委員提案加重刑責,甚至建議死刑或無期徒刑,以回應社會對兒虐零容忍的訴求。法務部與司法院雖支持修法目的,但提醒需考量法制體例、罪責相當原則及實務執行問題。委員會最終將所有提案保留送黨團協商,並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更詳細的數據與法律適用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含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修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凌虐兒少罪)、第七十七條(假釋條件)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殺害幼童罪),旨在加重兒少凌虐及殺害幼童的刑罰,以遏止相關犯罪並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 討論聚焦於提高法定刑度(包括死刑或無期徒刑)、限制假釋適用、以及針對不同年齡層(如未滿3歲、6歲、7歲)幼童的加重處罰,以回應社會對嚴懲兒虐的期望。
相關爭議
- 刑度加重與法制衡平性:多位委員提案大幅提高凌虐致死或殺害幼童的刑度至死刑或無期徒刑,但法務部與司法院擔憂可能導致加重結果犯(過失致死)的刑度高於故意殺人罪,不符罪責相當與比例原則。
- 加重刑責的嚇阻效果:儘管2019年已修法加重兒虐刑責,但兒少受虐人數不減反增,引發委員質疑單純加重刑責是否有效,或需從預防、執行層面加強。
- 假釋條件的適用範圍:有提案建議對凌虐兒少罪犯限制假釋,但法務部與司法院指出,若僅針對此罪限制,可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因其他更嚴重罪行(如殺人既遂)並未被排除假釋。
- 受保護對象年齡劃分標準:各提案對於加重處罰的幼童年齡區分(如未滿3歲、6歲、7歲)不一,行政機關建議應有明確的立法理由或參考現行法制(如民法7歲)的標準。
-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適用率偏低:委員質疑凌虐兒少罪在實務上的起訴與判決件數遠低於通報件數,可能導致即使加重刑責也難以有效執行,使條文形同具文。
-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實務解釋:黃國昌委員指出,實務上對於「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量刑操作,與立法者原意(最低刑度應按比例提高)存在差異,導致加重效果不如預期。
-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與第二百七十七條(故意傷害致死)的競合問題:黃國昌委員揭示實務上常因兒少權益保障法加重,使傷害致死罪的刑度高於凌虐致死罪,導致第二百八十六條被架空,影響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立法委員發言
傅崐萁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凌虐兒少致死罪刑度提高至死刑、無期徒刑,以嚴懲泯滅人性、虐兒習以為常者,使其永遠與社會隔離。
- 強調兒少成長只有一次,受虐將導致人格扭曲,成為社會未爆彈,呼籲朝野共同努力,讓修法順利完成。
- 指出家庭暴力、兒少性剝削、幼童性侵案件數急遽增加,質疑現行法律嚇阻力不足,司法失職,社會安全網破洞嚴重。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及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針對妨害幼童發育罪判處2年以上徒刑者不得假釋。
- 主張新增殺害幼童罪,刑度訂為無期徒刑或死刑,以提高嚇阻效用,遏止虐殺幼童事件發生。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凌虐未滿6歲幼童加重刑期二分之一,致死者最高可處死刑。
- 批評主管機關對修法持反對意見,認為法律應回應民意,重罰凌虐致死幼童者,不能毫無作為。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增訂凌虐未滿3歲之人刑度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張凌虐未滿3歲之人致死或致重傷者,刑度提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回應民眾對加重刑度的期盼。
- 質疑創意私房論壇事件為何持續發生,認為應檢討現行法律對於數位性剝削的刑責過輕問題。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認為現行凌虐幼童罪刑度(最高5年)較故意傷害罪(最高7年6個月)為輕,不符社會期待。
- 強調長期凌虐造成的身心創傷不亞於傷害罪,呼籲提高刑度以有效遏止犯罪。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加重刑責是否為兒少保護的萬靈丹,強調應同時加強問題的察覺與預防,並落實執法。
- 以野生動物保育法為例,指出購買行為可能比獵捕更嚴重,類比創意私房中「懸賞影片」的行為嚴重性。
- 要求法務部與警政署研議追查國外非實名制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及境外電商平台犯罪交易的方式,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認同社會對嚴懲虐童的民意,但提醒立法不應僅是「喊爽」,需避免因良善立意反而助長犯罪行為惡化。
- 強調刑法各法條間應衡量對法益侵害的輕重,避免刑度輕重失衡,導致法律執行上的混亂。
- 指出不同提案中對兒少保護年齡標準(3歲、6歲、7歲、18歲)的差異,應有明確的立法理由。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對修法建議中關於刑法體系一致性的考量,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裁量空間及7歲的行為能力區分標準。
- 對台灣新生兒人數驟降、家暴、兒少性剝削及自殺率等數據表示憂心,質疑政府在兒少保護方面執行不力,社會安全網破洞嚴重。
- 強調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機關的決心、執行力及科技進步的執法方式對於兒少保護至關重要。
謝龍介 立法委員
- 認同「治亂世用重典」的觀點,認為在少子化嚴峻的國安問題下,應透過法律加強對兒少的保護。
- 質疑2019年修法加重刑責後虐兒案仍不斷發生,認為可能與法律執行、法官判刑過輕有關。
- 關切大法官憲法法庭即將辯論廢除死刑,要求法務部堅守民意,捍衛死刑制度。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黨黨版將虐童致死刑度拉高至與殺人罪相同,恐造成法官不敢判決,混淆故意與過失的法律原則。
- 認為德國刑法對虐待行為有樣態區分,提供法官衡量空間,優於台灣目前不區分樣態一律加重的修法方向。
- 擔憂將福利政策、刑事政策與民法限制行為能力年齡(7歲)標準混淆,且單純加重刑責不一定有效,應避免民粹立法。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認同針對凌虐無抵抗能力幼童(如6歲以下)的行為,即使未致死或重傷,也應在刑事政策上加重處罰。
- 質疑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在實務上的起訴與判決件數過低,顯示黑數眾多或條文使用率不彰,要求檢討原因。
- 呼籲衛福部與教育部加強統計兒虐案件的司法判決數據,以利建置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回顧2019年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已修法加重凌虐未成年人刑責,並擴大受害人年齡至18歲。
- 擔憂本次修法若再次大幅加重刑責,可能造成刑度矛盾,導致加重結果犯比故意殺人犯罰得更重,不符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提供更進一步的犯罪統計數據、被害人年齡分布、起訴率、定罪率及量刑實務報告,以利更科學理性地討論修法。
- 針對國會投票舞弊事件,援引刑法偽造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強調不在場投票行為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呼籲立法院啟動紀律委員會查明真相並支持《立法委員行為法》修法,強化國會自律與課責。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對近5年有103名兒少受虐致死表示痛心,並指出衛福部資料顯示兒少受虐人數居高不下,要求衛福部檢討社會安全網,防止悲劇再發生。
- 質疑2019年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法加重刑責後,嚇阻效果不如預期,詢問衛福部再加重刑責能否有效減少兒虐事件。
- 指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起訴及判決有罪的案件數遠低於每年通報的兒虐案件數,質疑法官量刑過輕或不符合社會期待,導致司法不信任,要求法務部嚴加把關。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與司法院提交的書面報告不及格,未能充分說明刑事司法實務的適用問題,並要求1週內重新提交報告。
- 揭露過去虐童致死案判刑13年6個月,卻僅關押6年多即獲假釋的案例,質疑刑事司法體系對兒少保護的實踐不足。
- 指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凌虐致死)與第二百七十七條(故意傷害致死,經兒少法加重)在實務上存在競合適用混亂,且後者常因刑度較重而被優先適用,導致第二百八十六條被架空。
- 質疑實務上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解釋,未能按比例提高最低法定刑,導致量刑結果與立法者原意不符。
- 主張應及時修法解決實務適用亂象,避免法官「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並贊成全案保留送協商,利用協商期讓行政部門提出更完善的修正條文。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指出兒虐案件持續增加,衛福部通報事件突破12萬件,兒少遭受家長不當虐待增加7成,數據顯示問題嚴重。
- 質疑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在實務上的使用率極低,認為條文可能形同具文,即使加重刑責也難以有效遏止犯罪,要求法務部研擬修正。
- 呼籲衛福部加強宣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屬於非告訴乃論,讓社工員及相關公務員知悉,並建立綿密的安全網保護無法表達的嬰幼兒。
- 要求司法院將未成年證人保護措施法制化,避免不同法官有不同認定,確保未成年證人在訴訟中的心理壓力得到妥善處理。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希望提高凌虐傷害兒少部分的刑度,使其至少等同或高於一般傷害罪,以符合邏輯和罪責衡平。
- 認為凌虐行為理論上應比單純傷害更嚴重,故應提高其刑度。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澄清法務部不反對提高虐童量刑,但強調修法需符合既定法治原則,如刑度級距、罰金標準、假釋適用及罪責相當性。
- 指出若加重刑責,應通盤考量其他相似或更重罪名的假釋規定,避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 說明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於凌虐致重傷或致死已有重罰規定,若法官能從法定刑中段量刑,可解決大半問題。
- 認為兒虐成因複雜,多數案件源於父母親職教育不足、親密關係失調、經濟因素或施虐者身心問題,僅靠重刑無法完全遏阻,需輔以教育與認知調整。
- 承諾將針對委員提出的數據統計、法條適用問題、預防作為進行檢討,並於限期內提交報告,包括被害人年齡分布及醫療社政單位對公訴罪的認知。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司法院尊重立法院修法職權,但建議委員在提高刑度時,可斟酌刑法分則的固定體例,並注意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有期徒刑上限。
- 對於增訂加重處罰類型(如未滿3歲、6歲、7歲幼童或父母、監護人等特定對象),認為涉及刑事政策,尊重立法院職權,但建議參考刑法分則體例。
- 指出增訂殺害兒童罪若僅限定死刑或無期徒刑,可能過度限制法官個案量刑裁量權,可參考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修正經驗。
- 提醒限制假釋條款應考量與其他更嚴重罪名之間的衡平性,避免輕重失衡。
- 承諾將就委員要求,針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與第二百七十七條之間的競合關係、相關刑度及實務適用問題,於1週內提出報告。
郭彩榕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
- 說明兒少受虐人數逐年增加,部分原因為「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積極發掘潛在案件並落實通報所致。
- 指出兒虐成因多元且複雜,包括父母親職知能缺乏、親密關係失調、經濟因素、酗酒或藥物濫用、精神疾病等。
- 對於加重刑責是否有效減少兒虐事件,表示兒虐案件多數非凌虐致死,故刑度加重難以直接回應所有案件,尊重法務部意見。
- 強調衛福部將持續強化社會安全網,布建社福中心、補助社工人力、強化資訊系統,並擴展多元服務方案,積極預防兒虐發生。
葉信村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組長
- 表示教育部有校安通報統計,但目前未針對法院司法判決及檢察官起訴的兒虐案件進行統計。
- 承諾將依委員指導,未來加強相關統計工作,以利了解兒虐事件發生原因並建置安全網。
陳信旗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實務解釋,表示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有加重即可,不一定需按比例提高最低刑度。
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所有討論事項的提案,全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審查報告。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法務部需於2個月內檢討預防兒少受虐作為,並提出報告,內容需包含近3年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統計數據(含案件來源、被害人年齡分布、起訴率、定罪率),以及說明實務上第一項適用率偏低的原因和各地檢婦幼保護執行小組的具體改進機制。
- 司法院需於2個月內研擬將兒少擔任證人的保護措施法制化,並提供報告。
- 法務部需於3個月內研議追查國外非實名制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及境外電商平台犯罪交易的方式,並提出書面報告。
- 司法院需於1週內就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與第二百七十七條的競合關係、相關刑度及實務適用問題,重新提交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2901
- 卷/期/冊
- 113/29/1
- 發布日期
- 2024-05-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