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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聚焦司法適用、數位政府與實施時程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15

LawTrace 法律歷程:電子簽章法、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與修正焦點為明確規範電子簽章在數位經濟、智慧政府及數位服務之發展應用,並針對司法程序適用範圍、電子簽章技術定義、數位簽章法律效力,以及各機關停止排除適用電子簽章的時程等議題進行逐條審查。會議達成多項共識,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要求相關部會提出評估報告及加強協助推動。

討論事項一

審查「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旨在推動電子簽章普及運用、確保安全,並促進數位經濟、智慧政府及數位服務發展。核心議題涵蓋司法程序適用性、電子簽章技術標準與效力認定、以及各機關導入電子簽章的時程與配套措施。
  • 會議針對多項條文進行逐條審查,包括修正法案目的、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的定義及法律效力、主管機關權責,以及相關罰則與附則,旨在提升政府數位化效率並加強防詐功能。

相關爭議

  • 司法程序適用性:行政院、司法院與法務部主張司法程序因其特殊性不宜全面適用本法,建議以公告方式排除。然立法委員黃健豪、葛如鈞、林國成、魯明哲則質疑全面排除可能阻礙司法E化,並認為應在法條中保留彈性或僅排除特定不適用項目。
  • 法案目的中「電子化政府」詞彙:葛如鈞及魯明哲委員認為應明確納入「電子化政府」或「智慧政府」於法案目的,以避免各機關抗拒。數位部次長葉寧初期傾向「數位服務」涵蓋,後接受納入「智慧政府」。
  • 數位簽章法律效力認定:「視為」與「推定」之爭:黃健豪委員主張數位簽章應「視為」本人親簽以強化法律效力。蔡其昌委員及數位部則傾向「推定」,以保留在數位簽章被盜用等特殊情況下舉證推翻的空間,避免無辜者負100%責任。
  • 機關停止排除適用電子簽章的時程:數位部原建議 3 年。立法委員葛如鈞、徐富癸、何欣純、蔡其昌等強烈主張縮短至 1 年,並可經主管機關同意展延 1 次(以 1 年為限),強調其對打詐及行政效率的重要性,並要求數位部積極協助各機關推動。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一條第一項應明確納入「智慧政府、電子交易及電子商務」以符合立法目的。
  • 反對第一條第二項全面排除司法程序適用,認為應保留彈性,讓數位部輔導司法院。
  • 建議第四條應更明確表述電子文件及簽章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之法律效力。
  • 建議第五條應強調「依法令規定應本人簽名或蓋章者,得以數位簽章為之」以符合第六條邏輯。
  • 建議第六條數位簽章應「視為」本人親簽而非「推定」,以強化法律確定性。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一條第一項刪除「電子化政府」之原因,強調其為提升行政效率之長年推動目標。
  • 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更詳細闡述司法程序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的具體理由、技術困難或障礙,並詢問數位部能否協助解決。
  • 建議數位部協助司法院及法務部於一定時間內提出司法程序適用電子簽章之可行性評估報告。
  • 同意第二條第二項將「另定之」修正為「公告之」,並建議將生物辨識技術等新技術納入說明欄,以維持彈性。
  • 強調第四條應正面表述電子文件及簽章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之效力,以避免法律效力打折扣。
  • 支持第五條院版意旨,但在第四項「合理方式」的文字上曾有疑慮,後尊重蔡其昌委員及行政院提案。
  • 建議第八條納入「簽署歷程」及「網路協定位置、時間」等細節於說明欄,以確保實務嚴謹性。
  • 提案增訂第十九條,要求主管機關定期蒐集國內外電子簽章應用情形、辦理法規與市場調查研究,並每年公布,以加速我國電子簽章發展。
  • 主張第二十條(原第十九條)各機關停止排除適用電子簽章的時程應以 1 年為原則,但經主管機關同意可展延 1 次,以加速防詐及提升效率。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尊重院版關於司法程序不適用電子簽章的說法,認為全面適用有困難度,但可逐步加強。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一條第一項應直接加入「電子化政府」以明確其主標題地位,避免機關規避適用。
  • 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具體說明司法程序不適用的困難,認為不應直接在法規中排除,以免修法越修越回去。

林國成 立法委員

  • 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清楚說明司法程序不適用本法的利弊,以利委員判斷。
  • 質疑若「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已可處理,為何仍需明文規定「司法程序不適用」。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尊重司法院對司法程序不適用本法的看法,但建議由司法院或法務部自行「公告」不適用項目,以保留未來彈性。
  • 支持第二條第二項主管機關「公告」電子簽章技術,並適時檢討。
  • 接受第六條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親簽,考量到數位簽章可能被盜用的情況。
  • 支持葛如鈞委員關於第十九條(原第二十條)各機關停止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時程的修正動議,即 1 年為原則,經主管機關同意可展延 1 次,以支持數位部推動打詐工作。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關注電子簽章未來可能面臨的盜用、冒用、模仿等資安疑慮,並詢問數位部應對方案。
  • 支持葛如鈞委員關於第十九條(原第二十條)各機關停止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時程的修正動議,並建議展延期間改為 1 年為限,以加速施行。
  • 建議數位部應盤點全國各機關電子簽章導入狀況,提供共通系統範本,並提出明確時程及解決數位落差的輔導機制。

徐富癸 立法委員

  • 認為各機關(包含中央 26 個部會及非六都鄉鎮市公所)建置電子簽章不應耗時 3 年,主張加快速度,以 1 年為原則。
  • 擔憂偏遠鄉鎮市公所可能因數位落差問題,導致電子簽章推動困難,建議數位部加強輔導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葉寧 數位發展部次長

  • 解釋第一條第一項將「電子化政府」整合為「數位經濟」與「數位服務」,後同意改為納入「智慧政府」。
  • 說明司法程序因要式行為及特殊性(如強制處分),不適宜全面適用電子簽章法,但數位部將全力協助司法程序E化。
  • 建議第二條第二項採「公告之」方式,彈性處理電子簽章技術標準,並適時檢討。
  • 建議第四條將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電子形式否認其法律效力,整合成一項。
  • 說明第五條應維持「電子簽章」為之,而非限縮於「數位簽章」,以利推廣應用,避免一般電子簽章無法使用。
  • 解釋第六條「推定」為本人親簽,是為考量數位簽章被盜用等例外情形,允許舉證推翻,而非「視為」導致百分之百責任。
  • 承諾第七條將維持院版,區分電子文件可完整呈現與辨明真偽需提出原本或正本之情況。
  • 同意第八條納入「簽署歷程」於說明欄,並接受委員建議將相關細節放入說明欄。
  • 同意將葛如鈞委員提案之「定期蒐集電子簽章應用情形並每年公布」納入增訂條文第十九條。
  • 同意第二十條(原第十九條)各機關停止排除適用時程修正為 1 年為原則,經主管機關同意可展延 1 次,並承諾將具體審核展延申請,不會空白授權,並將協助中央及地方機關解決數位落差問題。

張宇葭 司法院法官

  • 說明司法程序(如刑事訴訟、強制處分)有其特殊性與嚴謹要件,不宜統一適用電子簽章法全部內容,以免影響人民基本權益。
  • 指出司法院已透過電子訴訟平台、自然人憑證等方式推動電子訴訟,此不影響電子簽章制度推行。
  • 解釋第六條「推定」與「視為」的法律差異,「推定」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如證明數位簽章被盜用),以解決盜用疑慮,而「視為」則不允許推翻,故傾向「推定」。

陳思荔 法務部檢察官

  • 同意司法院立場,認為司法程序不宜全面適用電子簽章法,尤其涉及人身自由及訴訟安定性的偵查與執行程序。
  • 表示法務部持續推動電子化卷證及文書電子化,但應透過行政規則處理適用範圍,而非全面適用。

相關後續

  • 「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經交通委員會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交由黨團協商。
  • 第一條修正通過,內容為「為推動電子簽章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簽章之安全,促進數位經濟、智慧政府及數位服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法。司法程序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者,由司法院或法務部公告之」。
  • 第二條修正通過,並補充立法說明納入審查報告。
  • 第四條修正通過,內容為「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 第五條修正通過。
  • 第八條修正通過,並補充立法說明納入審查報告。
  • 第二十條(原第十九條)修正通過,內容為「各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 1 年內停止排除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 1 次,並以 1 年為限。」,並補充立法說明納入審查報告。
  • 增訂第十九條,要求主管機關定期蒐集電子簽章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調查研究,每年公布。
  • 通過附帶決議 1: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於本法三讀通過後 2 個月內提出司法程序適用電子簽章之可行性評估報告,並請數位發展部協助。
  • 通過附帶決議 2:要求數位發展部應積極協助與輔導各機關因應電子簽章法修法,並持續強化公部門備份知能,所需計畫及經費應自 114 年度起編列預算支應,並監督各部會落實資訊備份機制。
  • 通過附帶決議 3:針對偏鄉數位資源、經費或條件不足,請數位部予以協助。

原始資料

公報
1133001
卷/期/冊
113/30/1
發布日期
2024-05-0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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