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娛樂稅法與保險法修正案及預算凍結報告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22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娛樂稅法修正草案(含廢止案)及保險法修正草案,並處理人民請願案與多項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報告。會議中,委員們就娛樂稅存廢、保險資金海外投資比例及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等議題與財政部、金管會官員進行深入質詢,並通過一項要求金管會研擬融資租賃業專法的臨時提案。多項法案將擇期繼續審查,預算凍結案則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一
處理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第二預備金及審計部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共27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事項主要處理行政院主計總處、第二預備金及審計部共27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涵蓋政府內部控制、總預算核編、統計業務及審計工作等多個面向。
- 審查重點在於確認各單位針對預算凍結所提出的書面報告內容,並決定是否准予動支相關預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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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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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上列27案均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3案)
核心議題
本次討論事項主要審查行政院主計總處關於會計及決算業務、綜合統計業務、國勢普查業務等3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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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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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朱澤民 主計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提出預算解凍報告。
相關後續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3案均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 (3案) 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修正草案 (1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包含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3案,以及委員提案的「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案。
- 主要探討如何修訂相關法規以因應金融市場變革及提升證券化效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提案要旨。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的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就行政院提案報告並回應委員法律提案。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二及三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娛樂稅法」修正草案及廢止案 (共6案) 與人民請願案 (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審查多項娛樂稅法修正草案,包括刪除部分課稅項目、調整稅率,以及廢止娛樂稅法等6案,並處理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及表演藝術協會等3件人民請願案。
- 核心議題聚焦於娛樂稅法是否符合時宜、對文創與體育產業的影響、地方政府財源替代方案,以及高爾夫球場課稅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 娛樂稅存廢與地方財源:財政部主張娛樂稅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不宜廢止,但可檢討課稅項目與稅率上限;多數委員則認為娛樂稅已不合時宜,應予廢除,並由中央提供替代財源或讓地方政府自主決定。
- 課稅項目合理性:委員們指出電影、藝文表演、高爾夫球等已非奢侈消費,民宿卡拉OK、演唱會課稅不合理,且與政府扶植文創、體育政策矛盾;財政部則認為部分課稅項目可檢討,但高爾夫球場因耗費環境資源,其課稅存廢需社會共識。
- 替代財源難尋:財政部表示難尋合適替代財源以彌補地方政府損失;委員則認為每年16億至18億元稅收對中央總稅收微乎其微,中央應積極尋找替代方案或直接補助。
- 稽徵成本效益:委員質疑娛樂稅稽徵成本高昂,與其微薄稅收不成比例,建議廢除以節省人力資源;財政部則強調娛樂稅對鄉鎮市是重要財源,地方政府不贊成廢止。
- 稅制改革進度緩慢:委員批評娛樂稅法自1942年開徵,1996年附帶決議廢除卻拖延17年未果,財政部態度消極,未積極推動綠色稅制改革。
- 駐外人員攜酒通關爭議:有委員質疑蕭美琴大使回國攜帶自用酒品免查驗的程序,財政部澄清為符合駐外人員通關規定,超過1公升仍需課稅,並無特權或走私,但公文外流引發爭議。
- 旅客免稅額度調整:委員關切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多年未調整,與國際脫節;財政部已預告將從2萬元調高至3萬5千元,預計6月底實施,但委員認為仍不足且應循序漸進提升。
立法委員發言
王世堅 立法委員
- 娛樂稅「寓禁於徵」的時空背景已變,電影、藝文表演等已非高消費,與政府扶植文創產業政策矛盾。
- 財政部拖延17年仍難尋替代財源,16億至18億元稅收對整體稅收微乎其微。
- 高爾夫球已普及為全民運動,耗費環境資源應改課能源稅、環境稅等綠色稅制,而非娛樂稅。
- 提案版本加入落日條款,若2026年1月1日前無替代財源,應停止徵收娛樂稅。
- 批評財政部面對稅制改革態度保守,應去除稅收上的「污點」。
徐富癸 立法委員
- 娛樂稅課徵項目不盡合理,尤其體育競技、藝文表演及民宿卡拉OK等,對地方政府造成壓力。
- 疫情後演唱會課稅金額高,影響地方觀光發展,應適度調整課稅項目。
- 建議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以統籌分配款或一般分配款補足地方政府因娛樂稅廢除造成的損失。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廢除娛樂稅是朝野共識,現行娛樂稅已不合時宜,應照顧年輕人、文創工作者及高爾夫球運動員。
- 批評財政部以16億至18億元稅收為由拖延,相較於每年超徵數千億元,此金額微不足道。
- 呼籲財政部從善如流,支持娛樂稅的修正或廢除。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娛樂稅是地方稅,建議中央政府考量與地方政府的夥伴關係,將稅目和稅率的調整權限下放給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 指出娛樂稅總額僅18億元,對中央影響小,且地方政府首長民選,不會任意提高稅率。
- 批評娛樂稅議題每屆立法院都在討論,卻無進展,應讓地方因地制宜,避免中央疊床架屋。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函請財政部免除蕭美琴大使自用酒品進口衛生查驗,財政部回文迅速,批評為「爭相拍馬屁」。
- 指出財政部新聞稿稱「並非事實」與公文內容矛盾,應明確說明是否免查驗及課稅問題。
- 建議廢除娛樂稅,由中央專款補貼地方政府19億元稅收,而非由統籌分配稅款補足。
- 認為娛樂稅稽徵成本高,地方稅捐稽徵處設專責組別不符效益,應讓地方政府自主立法或中央補貼。
- 關切華南銀行香港分行違反洗錢規定的裁罰案,要求財政部和金管會加強監理。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關切公股行庫對綠能政策放款金額龐大,但部分業者出現假養殖真種電、非法掩埋等違背社會責任行為。
- 建議財政部建立ESG信用評比機制,並依經濟部公布的標準,對違反ESG精神的放款單位進行貸後處理、停撥或收回款項。
- 質詢入境旅客免稅額度從2萬元調整至3萬5千元的進度,並建議酒類免稅額度可否增加1瓶至2瓶。
- 關切壽險業監理寬容可能導致資金乾坤大挪移,使海外投資比例提高,要求金管會說明。
- 呼籲金管會和財政部在國發會平台會議上,大力建議公部門打開公共建設案源,吸引壽險資金回流。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質詢外交部函請財政部處理蕭美琴大使自用酒品通關事宜的公文真偽及外流問題,要求查明。
- 澄清蕭美琴大使攜酒通關符合規定,無特權或走私,超過1公升仍須課稅,且免酒類衛生查驗為法規所定。
- 指出保險業務員三大陳情(公司片面終止契約、續期佣金消失、獎懲不公)一年後仍未有實質改變。
- 質疑保險業務員申訴機制由商業同業公會處理,球員兼裁判,未能有效保障勞工權益。
- 關切勞動部去年公聽會提出的五大建議(如建立勞資對話平台、鼓勵簽團體協約)是否落實。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確認外交部關於蕭美琴大使攜酒公文的真實性,並質疑外交部稱其為「認知作戰」的說法。
- 要求關務署明確定義何謂「自用合理量」的酒品,而非僅以繳稅與否判斷,避免模糊空間。
- 關切保險法177條修法進度,指出台灣近40萬保險業務員的勞動權益長期受損,金管會不應迴避責任。
- 認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應會同勞動部訂定,以保障業務員基本工作條件,避免契約不公。
- 批評金管會與勞動部在保險業務員權益保障上努力不足,導致公會持續陳情。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感謝財政部通過其臨時提案,將受災民眾書面審理金額從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並延長申請期限至3個月,便民措施值得肯定。
- 質疑娛樂稅法、印花稅、貨物稅等特種消費稅重複課稅,不合時宜,要求財政部在520前廢止娛樂稅法。
- 建議中央政府應以國稅0.5%補足地方政府因廢除娛樂稅和印花稅造成的財政損失,確保地方財政保本。
- 不認同金管會維持保險法177條現狀的立場,認為應會同勞動部修訂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障勞動權益。
- 關切保險法146-4條海外投資上限問題,指出壽險資金大量投資海外,國內公共建設投資比例過低,要求金管會提出誘因吸引資金回流。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批評娛樂稅法「寓禁於徵」的立法精神已不合時宜,看電影、體育賽事等已是民眾日常,不應視為奢侈。
- 指出新形式表演型態(如脫口秀、線上演唱會)與實體表演課稅標準不一,法令空洞,應與時俱進調整。
- 關切娛樂稅對文化事業發展的阻礙,以韓國電影產業為例,質疑台灣課徵娛樂稅的合理性。
- 主張應廢除娛樂稅,中央以統籌分配款補貼地方政府,解決稅收占比低、稽徵成本高的問題。
- 要求財政部提出停徵娛樂稅對產業發展、周邊商機及稅收影響的評估報告,並評估人力用於其他稅徵的效率。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質疑保險業資金高達31.93兆元,但實際投資國內公共建設金額僅5,900億元,比例過低,應導引資金投入公共建設。
- 認同金管會主委指出的「案源不足」問題,要求財政部增加公共建設案源,並考慮發行社會住宅綠色債券。
- 批評金管會長期迴避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問題,堅持僅管保險公司與消費者關係,卻不願會同勞動部制定管理規則。
- 指出保險業務員長期處於假承攬真僱傭、契約不平等狀況,金管會應積極介入保障其權益。
- 強調保險業務員勞資關係不穩,可能導致損害投資人、消費者事件,金管會應負起主管機關責任。
黃珊珊 立法委員
- 指出娛樂稅與保險業務員權益議題已討論多年,卻因地方政府不同意或跨屆不連續而無進展。
- 強調娛樂稅雖金額小,但對地方政府是筆大錢,中央應提供替代財源,並將財劃法修正案納入考量。
- 要求財政部在一個月內提出娛樂稅廢除後的替代財源及稅制改革報告,展現積極立場。
- 認為保險法177條修正案旨在讓勞動部會同金管會討論並修正管理規則,保障業務員基本勞動條件,不牴觸契約自由或大法官解釋。
- 呼籲金管會與勞動部正視保險業務員權益問題,不應再抗拒簡單修法,避免議題延宕至下屆國會。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金門自來水擴建計畫13.55億元由金門縣政府自行出資不公,其中向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貸款2.4億元。
- 指出地方建設基金已裁撤,財政部要求金門縣政府一次償還2.4億元不合理,本應由經濟部攤提歸還。
- 要求財政部研議金門縣政府2.4億元貸款的延期償還方案,並考量金門為離島,許多中央應負責的民生建設(水、電、醫療、教育)均由地方承擔。
- 主張金門從大陸引水為民生必需品,不應課徵營業稅,建議比照小麥、大麥等機動調整或修法長期免徵。
- 呼籲財政部站在照顧離島立場,通盤考量金門縣政府的財政負擔,並與經濟部協調解決營業稅問題。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民眾遭遇跨境網購詐騙後,已完稅提領貨物卻無法退稅,造成二度傷害,要求關務署研擬便民退稅措施。
- 建議關務署制定詐騙查核標準,若消費者舉證並報案立案,應簡化程序辦理退稅退貨,並於1個月內公告及宣傳。
- 質詢關稅法49條免稅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自1989年以來未調整,與國際脫節。
- 肯定財政部將免稅額度從2萬元調高至3萬5千元,預計6月底實施,但仍認為應持續檢討並循序漸進提升,以符合國際慣例及通膨情況。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指出娛樂稅自1942年開徵,至今已82年,已不合時宜,應予調整或廢除,以符合民眾生活型態及政府鼓勵文創政策。
- 批評財政部面對娛樂稅改革態度消極,以地方政府反對為由拖延,未提出具體檢討或調整方案。
- 要求財政部超前部署,在逐條審查娛樂稅法時提出具體建議,並於1個月內召開會議,將會議結論提供給財委會委員。
- 強調若娛樂稅取消或減免,應確保票價能實質反映給消費者,並挹注表演團體,鼓勵民眾支持本土文化和運動產業。
- 關切國安基金是否應出手救股市,指出股市近期波動大,國安基金應密切關注,並考慮中東戰事擴大是否為進場選項之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感謝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在任內的表現,但強調對民眾的保護應持續,不因閣員輪替而改變。
- 指出im.B弊案後,P2P納管議題被重新檢視,央行已整理各國規範態度,但金管會仍無立法納管打算。
- 質疑金管會推出的P2P借貸平台指導原則無法律基礎,違反指導原則無特定法律效果,業者不遵守也無影響。
- 批評金管會期待業者自律是緣木求魚,商業同業公會因業者意見分歧至今未成立,導致原地踏步。
- 呼籲下一任金管會主委應重新思考P2P監理立場,明確是否納管,避免未來再次發生類似詐騙受害事件。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切華南銀行香港分行因違反洗錢規定遭罰3,680萬元,質疑財政部與金管會新聞稿未提及此事,要求說明。
- 詢問此案是否為政治問題或疏失,並與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洗錢案比較,要求金管會釐清是否違反法制。
- 要求財政部通報各公股銀行,注意香港金管規定,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 支持壽險業降低海外投資占比,將資金回流台灣挹注產業發展,但擔憂一次性大量湧入可能造成金融波動(如台幣升值、出口惡化)。
- 建議金管會應拓展國內可投資項目(如長照機構),逐步引導壽險資金回流,保障保戶權益。
- 呼籲財政部正視娛樂稅法自2007年修正至今已不合時宜,應一併刪除已不再課稅的項目稅率。
- 質疑地方政府反對廢止娛樂稅主要原因為稅收減少,而非不希望刪除稅目,建議中央編列預算補助或六選一替代方案。
- 強調新政府文化建國理念,應促進藝文產業發展,對高消費行為可保留課稅,但需做改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娛樂稅法第一條缺乏立法目的,過去「寓禁於徵」已不適用,現行課稅項目已非奢侈,應予修正。
- 要求財政部具體分析娛樂稅對各鄉鎮市稅收的影響,特別是原鄉課不到稅,而都會區鄉鎮市區集中課稅的問題。
- 建議中央政府以112年度各鄉鎮市娛樂稅收入為基礎,全額補助地方政府,作為廢除娛樂稅的最快解決方式。
- 認為中央補助可解決地方政府稅收減少的疑慮,並符合財政紀律法中「覓妥替代財源」的規定。
- 呼籲財政部在下次逐條審查時,同意以中央補助方式解決娛樂稅問題,並做出政策決定。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指出娛樂稅法案已討論多年,財政部與地方政府開會卻無具體解決辦法,批評中央甩鍋給地方。
- 認同應支持娛樂相關產業(體育、藝文、表演)的租稅合理待遇和機制。
- 質疑財政部以高爾夫球場耗費土地資源為由不刪除其娛樂稅,認為高爾夫是健康運動,不應課稅。
- 強調立法院已有共識可刪除高爾夫球場娛樂稅,財政部不應再以地方政府為擋箭牌,應有積極作為。
- 呼籲財政部不要兩手一攤,應拿出彌補財源或從財政收支劃分法、統籌分配稅款彌補地方,解決娛樂稅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部長 財政部
- 娛樂稅屬於地方稅,地方政府基於財政自主不贊成廢止,但可檢討課稅項目、調整稅率上限,並賦予地方政府停徵權限。
- 已邀請地方政府開會討論,但項目與稅率上限仍有分歧意見,將持續溝通尋求共識。
- 強調娛樂稅每年18.9億元稅收對鄉鎮市是重要財源,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無法直接補足娛樂稅廢止後的損失。
- 同意稅制應與時俱進,綠色稅制改革正在蒐集國際資料研議中,未來將涵蓋多項稅目。
- 澄清蕭美琴大使攜酒通關符合駐外人員自用物品規定,超過1公升仍需課徵關稅、營業稅、菸酒稅,無特權或走私。
- 承諾將研議金門縣政府2.4億元地方建設基金貸款的處理方式,並通盤考量金門為離島的財政負擔。
- 回應金門從大陸引水課徵營業稅問題,表示營業稅為一般消費稅,但經濟部有編列預算撥補虧損,會再通盤考量。
- 承諾關務署將研議簡化跨境網購詐騙退稅程序,預計1個月內發布行政規則,比照金管會規定(報案立案)辦理。
- 已預告將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從2萬元調高至3萬5千元,預計6月底發布實施,認為此金額合宜。
- 表示國安基金會密切關注股市情形,但進場需符合規定並經委員會授權,目前不覺得需要考慮穩定措施。
- 指出台積電下修全球半導體市場成長率預測,但仍為兩位數成長,台灣出口仍強勁,AI需求暢旺,對全年GDP預測不悲觀。
- 承諾會持續推動促參法修正,擴大公共建設範圍,提供有償PPP模式,並透過招商大會釋出案源,吸引保險業資金投入。
- 表示社會住宅發行公債涉及住都中心條例及證券交易法規,將與內政部討論,政策有延續性,會持續研議。
黃天牧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業資金主要來自保戶保費,需審慎監理,確保安全性、流動性及收益性,以履行保險契約責任。
- 保險業國外投資限額提高是為因應國內市場利率下滑、資金規模快速成長,國內固定收益市場不足以匹配長年期保單需求。
- 現行保險法146-4條國外投資限額採差異化管理,最高45%需符合嚴格條件,並已增訂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項目(外幣保單、國際板債券)。
- 若大幅調降國外投資額度,可能不利保險業資產負債配置,影響損益,且大量資金回流國內恐造成匯率波動,不利金融市場穩定。
- 金管會已持續引導並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公共建設、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並透過修法、降低風險係數等措施提升誘因。
- 保險法立法目的在規範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及保險業監理,保障消費者權益,不應規範業務員勞務契約事項。
- 保險業務員與公司勞務關係應回歸民法及相關法令,屬勞動契約者適用勞基法,非勞動契約者依契約原則議定。
- 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已定性業務員契約類型多樣,金管會不宜介入其勞務契約內容,避免疊床架屋。
- 澄清華南銀行香港分行遭罰是因洗錢防制程序缺失,非真正洗錢,已主動通報並改善。
- P2P納管議題,金管會現階段無立法納管打算,已訂定指導原則及推動公會自律,但指導原則無法律基礎,違反無法律效果。
- 承認P2P業者之間意見分歧,商業同業公會成立進展緩慢,但將記取委員指導,重新思考規範立場。
- 重申壽險資金回流台灣是目標,但需考量保戶權益及是否有足夠國內投資標的匹配保單年期與收益率。
- 強調金管會已透過多種措施鼓勵保險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但關鍵在於「案源」問題,公共建設單位應開放保險業投資。
宋秀玲 署長 財政部賦稅署
- 高爾夫球運動雖受鼓勵,但高爾夫球場耗費環境資源,其娛樂稅課徵存廢需社會共識。
- 國際性競賽(如LPGA、SBL、中華職棒)曾申請減免娛樂稅,2023年減免1,500多萬元,可達扶植目的。
- 重申娛樂稅為地方稅,非直轄市縣市的鄉鎮稅,對鄉鎮是重要財源,地方政府不贊成廢止。
- 承諾會後研究繼承人未及時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的補救機會,考慮按實際使用月份比例扣除。
彭英偉 署長 財政部關務署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調整至3萬5千元,預計5月底、6月初即可對外宣告實施。
- 酒類免稅額度1公升已行之多年,若要調升需與國庫署研擬。
- 承諾將簡化跨境網購詐騙退稅程序,預計1個月內發布相關行政措施,比照金管會規定,若有報案立案即可處理。
- 表示過去駐外人員攜帶自用酒品數量從0到30瓶都有可能,最多約40瓶,會清查並對外交代「自用合理量」標準。
陳柏誠 署長 財政部國庫署
- 酒類免稅額度目前規定為1瓶,未來若要做調整,仍需再研擬。
施瓊華 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針對保險業務員片面修改勞務承攬契約問題,已協助壽險公會協商契約內容。
- 保險業務員獎懲設有公司內部獎懲委員會及公會獎懲委員會雙層機制,確保業者與業務員代表均衡,並有專家學者參與。
- 續期保費佣金問題涉及早期合約訂定,因業務員間無共識,金管會不宜介入私權契約。
- 澄清海外投資上限為法律明定,外匯價格準備金主要用於平穩避險成本,不會造成資金外移更加嚴重。
- IFRS4與IFRS17間的責任準備金與保價金差額可彈性運用,部分支應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不影響保戶權益。
黃琦雅 副司長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 勞動部已訂定勞動契約指導原則,含25項指標,協助釐清保險公司與承攬從業人員間的僱傭或委任關係,避免假承攬真僱傭。
- 鼓勵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是勞動部持續努力方向,並提供相關獎勵措施及輔導協商。
- 勞動部主管全國各行各業勞動事務,有勞動契約關係的保險從業人員受勞動法令規範。
相關後續
- 「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4案、廢止「娛樂稅法」2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1案、「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及請願案3案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顏寬恒、林楚茵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就制定融資租賃業專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3201
- 卷/期/冊
- 113/32/1
- 發布日期
- 2024-05-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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