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席審查陸海空軍懲罰法與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24
LawTrace 法律歷程:陸海空軍懲罰法、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陸海空軍懲罰法」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軍紀維護、軍中人權保障、懲罰制度合理性、軍法官人力配置與心輔機制等議題。委員們對草案中新增懲罰種類、調查程序、以及軍人權益救濟途徑提出質疑與建議,國防部則就修法緣由、執行量能及財政考量進行回應。會議達成共識,將於詢答後召開公聽會,再進行逐條實質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案及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至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旨在精進軍中懲罰制度,區分勤務內外違紀行為,並新增罰款及剝奪退除給與等懲罰種類,同時納入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會議亦審查「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旨在整合軍人權益救濟管道,建立復審、申訴、再申訴與行政訴訟程序,以保障軍人身分、財產、獎懲、考績等權益。
相關爭議
- 程序爭議:馬文君委員主張應先召開公聽會再進行詢答與實質審查,以避免影響修法方向;主席與其他委員則認為應先進行詢答以聚焦問題,再籌備公聽會。
- 懲罰法擴權與空白授權:馬文君委員質疑懲罰法條文從37條擴增至79條,恐有重大擴權及空白授權之虞,特別是加大懲罰力度,甚至包含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
- 書面命令規定刪除:馬文君委員關切修正草案刪除長官下達命令需以書面為之的規定,擔心可能導致違法命令責任歸屬不清,並衍生更多問題。
- 懲罰法納入刑事程序:翁曉玲及徐巧芯委員質疑懲罰法作為行政法規,卻納入刑事偵查及調查程序相關規定,認為法體例不合宜,且可能與憲兵隊、檢察官職權疊床架屋。
- 剝奪退除給與之嚴謹性:羅智強及馬文君委員對新增「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的懲罰種類表示擔憂,認為其適用範圍可能擴大,且內部核定程序恐難與懲戒法院的公正嚴謹度相提並論。
- 軍法官人力不足與軍審復辟:翁曉玲委員質疑國防部長期未招聘軍法官,以國防法務官取代,恐導致戰時軍法官人力不足;沈伯洋委員則關切新法是否為過去軍事審判的復辟。
- 心輔人力不足:洪申翰及吳思瑤委員指出國軍心輔人員編現比過低,專業證照持有者稀少,且現行三級輔導機制接不住自殺通報者,導致軍中自傷事件頻傳。
立法委員發言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認為應先召開公聽會再審查,因本次修法為重大修訂,涉及擴權、空白授權及懲罰力度過大。
- 質疑修正草案恢復長官可不下達書面命令的規定,恐導致違法行為責任歸屬不清。
- 關切懲罰法中新增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之懲罰,認為其不符比例原則,且可能影響軍人權益。
- 指出軍中自殺案件頻傳,應慎重修法,避免製造更多問題。
- 要求國防部查察13起軍中自殺死亡案件的背後因素。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同意先詢答再開公聽會,認為可藉由詢答將問題點提出,作為公聽會暖身。
- 關切修法後國防部執法量能是否足夠,特別是國防法務官與軍法官的配置與數量。
- 指出國防法務官考試與司法官考試同日舉行,且薪資較低,恐影響優秀人才招募。
- 建議檢討薪資結構,吸引更多年輕法律人才投身軍中服務。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支持先進行詢答,以聚焦委員們對法條的問題,使公聽會能更有效率地解決問題。
- 肯定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將權保會功能明文化的重要性。
- 關切修法是否會導致軍審復辟,並詢問軍法官轉任人權保障事務後,再回歸類司法案件審查的教育與訓練規劃。
- 建議司法院應介入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相關事務,確保公正性。
- 強調引進外部權保委員的重要性,但需確保其量能及選聘機制,避免失去獨立性。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追蹤國防部空指部福興營區改建弊案,質疑行政調查報告不公開,要求國防部公開新調查報告及檢討報告。
- 質疑關鍵核心會議(減少施作坪數與項目)竟無會議紀錄或簽辦公文,認為不正常。
- 要求國防部於2週內書面回復相關調查報告、檢討報告及懲處人員名單。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海歸役男因語言不通在軍中遭遇的適應困難、誤解、霸凌及心理壓力問題。
- 建議國防部應建立完善的通譯制度,或與法務部、司法院共享人才庫,提供語言支援,營造友善服役環境。
黃仁 立法委員
- 質疑陸海空軍懲罰法新增的「罰款」與「罰薪」懲罰,要求國防部釐清兩者差異及借鑒公務員懲戒法的解釋。
- 強調罰款涉及財產懲罰,程序必須嚴謹,要求國防部明確劃分各層級長官的罰款權限與裁量標準。
- 詢問美國印太安全補充撥款法案中,針對臺灣的20億美元軍事融資和19億美元國防物資/服務的具體項目及我方參與意見的空間。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質疑陸海空軍懲罰法納入刑事法概念,恐與憲兵隊、檢察官職權疊床架屋。
- 要求國防部說明檢察官介入前後,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的程序區分與銜接問題。
- 對草案第44條「偵查中證據報請檢察官同意後移送權責長官辦理懲罰」的規定提出疑慮,擔心檢察官兩難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 希望未來行政調查與刑事調查分開後,行政調查部分能儘速提供立法院,而非以刑事調查為由拒絕提供。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詢問美軍東亞軍備庫存在臺灣設置的進度,並要求國防部私下說明具體項目。
- 關切美國「印太安全補充撥款法案」中對臺灣的20億美元軍事融資和19億美元國防物資/服務,詢問我方已與美方談妥的物資與服務項目。
- 提出國軍夜點費制度問題,建議國防部統計領取高額夜點費的人數,以監測是否有官兵過勞情況,並進行人力調整。
陳永康 立法委員
- 肯定國防法務官在重大演訓中提供交戰準則(ROE)建議的重要性,支持務實推動此制度。
- 指出「降階」懲罰可能導致上校因降階而被迫提前退伍,建議國防部檢視美軍制度差異,並修正法規以保障軍人權益。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詢問跨國軍事交流中,他國軍人在臺違法及我國國軍在他國違法的司法管轄權歸屬問題。
- 建議國防部應積極與他國討論,在平等原則下避免因軍事交流引發政治爭端。
- 關切國防部研討會建議恢復軍事審判的可能性,詢問國防部對此主張的看法,以及軍方對平時軍法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的疑慮。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增「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懲罰的原因,認為應僅限於退伍前行為的法規補漏。
- 指出本次修法擴大了剝奪退除給與的適用範圍,要求國防部審慎,捍衛軍人尊嚴。
- 關切重大懲處(如剝奪退除給與)的核定權限與程序,質疑內部審議機制能否達到與懲戒法院相同的公正嚴謹標準,避免行政濫權。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詢問今年1年義務役入伍人數及迄今逃兵人數,關切役男心理不適應問題。
- 建議國防部應建立針對新兵的心理輔導機構或關懷機制,並加強心輔人員配置。
- 詢問國防部內部對恢復軍事審判可能性的討論情況,建議應研擬解決過去軍事審判獨立性、公正性及程序正當性問題。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關切軍中自傷事件頻傳,指出國軍心輔人員編現比約1比400,但專業人力不足。
- 建議國防部應仿效醫療機構及校園,建立合理的心輔人員與負責人員配比標準,並設定具體目標。
- 指出未來5年兵員增加,心輔人員需求將大幅成長,建議提前規劃擴大招募外部專業人才,並於2個月內提交報告。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將刑事偵查程序規定於行政法規中,認為法體例不合宜。
- 關切國防部自2014年以來未再招聘軍法官,以國防法務官取代,認為職權落差大,恐導致戰時軍法官人力不足。
- 強調國防部應積極培養軍法官人力,不應由考試院主導,並應更有guts地提出需求。
陳冠廷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對臺軍購延宕問題,詢問在臺生產美國設計武器系統的可能性及洩密風險的克服方式。
- 詢問國防部營區承包商施工人員的清冊管理方式,以及人員進出營區的查核機制。
- 詢問美國對臺安全法案中19億美元軍事物資及20億美元軍事融資的未來規劃方向。
- 質疑國防部取消公布中共侵擾共機機型的調整原因,認為日方資訊公布更為詳細,要求釐清此舉是否為認知作戰考量。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關切國軍自殺死亡率攀升,指出國軍三級心輔機制失靈,高達93.1%自殺通報者未獲輔導。
- 要求政戰局精準分析自殺原因,包括志願役/義務役及年齡層分布,以有效防範。
- 強調心輔需專業,指出國軍僅69位專業心輔證照人員服務16萬大軍,比例為1比2,318。
- 建議優先調派軍中86位具心理、社工學系背景但未從事心輔工作的人員,補強心輔戰力。
- 呼籲國防部建立心輔人員編現比標準,並借鑒教育部推動心理健康假、身心調適假的經驗,於3個月內提出探討報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肯定懲罰法區分勤務內外違紀行為的方向,但質疑針對勤務外違紀行為的懲罰方式不明確,缺乏法律授權細節。
- 強調涉及撤職等嚴重懲罰應有明定,不能僅依行政規則或諮詢會決定,應保障軍人工作權,要求國防部精進修法。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關切國軍自傷人數增長及義務役期延長後可能增加的自傷問題,詢問國防部引入外部專業輔導及精神醫療資源的進度。
- 建議國防部考量將9月3日軍人節設為全國假日,以彰顯軍人貢獻與價值。
- 建議對戰鬥部隊加薪,其他單位加給,以符合通膨並提升士氣。
- 建議精進義務役入伍流程,減少役男等待時間,並鼓勵結合民間專長與服役期間技能精進,提升個人與國家效益。
相關人員回應
邱國正 國防部部長
- 同意依法究辦任何違法犯紀行為,並承諾不會吃案,一切按照法律程序進行。
- 承認軍中存在少部分役男語言不通、適應不良等問題,將加強幹部教育訓練及袍澤互助,但難以編制通譯人員。
- 表示國防部對美國印太安全補充撥款法案中的軍事融資與物資援助,與美方持續溝通協調中,期望獲得的項目都可以納入。
- 承諾會努力減輕國軍基層官兵過度繁重的業務量,並將研議透過夜點費請領狀況監測過勞問題。
- 表示軍紀對部隊戰力至關重要,同意應趨嚴,但懲罰法重點在明確劃分權責層級。
- 承認軍事審判制度對部隊管理有其必要,對於軍事審判制度的恢復可能性有在研究,但需與其他部會溝通協調。
- 承認專業心輔人員人力不足,但強調各級幹部亦負有心輔責任,將研討建立心輔人員配比標準,並同步規劃從政戰學院及外部招募專業人才。
- 對於抗彈板及頭盔測試,表示軍備局已依NIJ標準並參考美軍ESAPI/ACH標準進行,並將安排委員會實地參訪測試。
- 承諾將努力強化自傷防治措施,與衛福部等外部專業機構合作,並坦誠面對年輕官兵適應問題。
- 對軍人節放假、戰鬥部隊加薪、精進義務役入伍流程等建議,表示具體且有作為,將整理資料向委員報告並廣為宣傳。
沈世偉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行政調查報告未公開是因為已向關切委員逐一說明,但承認新版懲罰法將納入專案調查機制,未來將有法源依據公開。
- 解釋國防部已重新做過行政調查報告,並以此向委員說明。
- 承認重要會議無會議紀錄是不正常現象。
- 說明國防法務官考試已於去年開始辦理,第一批13人將於今年6月結訓,第二批15人將於明年派職,規劃總編制約60人,並將逐年招考。
- 解釋國防法務官考試與司法官考試同日是今年公布的狀況,未來會避免,並強調軍人使命感及部隊團體生活對人才的吸引力。
- 解釋新增「罰款」與「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是參考公務員規範,主要針對已退伍或即將退伍但有違失行為者,以彌補懲罰手段的不足,且將劃分權責。
- 說明懲罰法中「勤務外違紀行為」的懲罰事由,是列舉性的重大違紀行為,如吸毒、酒駕、性騷擾等,將依規定由權責長官處罰。
- 解釋懲罰法納入刑事偵查程序是因應實務需求,當行政調查發現涉嫌違法時,需向檢察官報告,並尊重檢察官指揮,以符合經濟效益。
- 說明刪除書面命令規定是考量軍事任務執行效率,但強調草案第38條已明定特定懲處可直接執行,且若涉及刑事偵查,會尊重檢察官指示。
- 說明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是為填補現行法制不足,整合多元救濟管道,並回應釋字第785號解釋,將軍人權益救濟法制化。
- 解釋102年修法後軍法官轉任人權保障處與法律服務處,未來軍權法通過後,會規劃人力與訓練,並借重司法院協助,預估每年救濟案件約700-800件。
- 回應軍法官招聘問題,表示過去因平時無軍事審判功能,考試院未再舉辦,但未來將朝向國防法務官可甄選擔任軍法官的方向努力,並與考試院、司法院協調。
張維新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副局長
- 說明新訓單位營級有編制心輔官,負責掌握新兵心緒狀況,發覺異樣會轉介,並與家屬聯繫瞭解背景,提供互助。
林文祥 國防部軍備局局長
- 說明國軍抗彈頭盔與抗彈板均依105年軍種作戰需求與敵情威脅,採用NIJ標準,並於112年送國防大學理工學院測試凹陷值,符合美軍ACH標準。
- 表示新一代抗彈板與頭盔將採用美軍ESAPI與ACH標準,並已申請TAF認證,認證完成後將公告測試結果。
曹定明 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副司長
- 說明美國參議院已通過印太安全補充撥款法案,其中19億美元指定給美國國防部用於臺灣及區域夥伴的裝備回補、軍事服務與教育訓練。
楊基榮 國防部常務次長
- 承諾將持續努力精進陸海空軍懲罰法,特別是涉及撤職等嚴重懲罰的明確規範。
相關後續
- 本次聯席會議達成共識,這兩部法律的修法提案在進入實質審查前應舉行公聽會,傾聽法界、學界及社會各界的意見。
- 今、明兩天不進行大體討論跟條文處理,後續將安排公聽會及審查程序。
- 委員未及答復或要求補充資料者,原則上以書面於2週內提供,若另有約定期限,依其所定。
- 國防部應就黃國昌委員追蹤的弊案,於2週內書面回復更新的調查報告、檢討報告及懲處人員名單。
- 國防部應就洪申翰委員提出的心輔人員問題,於2個月內提交相關報告,包括建立編現比標準及擴大招募計畫。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3201
- 卷/期/冊
- 113/32/1
- 發布日期
-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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