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系列法案審查:聚焦資安、性平、反質詢與國會擴建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4-04-25
LawTrace 法律歷程: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國會改革系列法案,主要討論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議事規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修正草案。會議重點包括強化資通安全、增訂性騷擾防治機制、規範官員反質詢、提升國會專業幕僚量能及推動國會擴建或遷建。委員們就各項提案激烈辯論,觸及違憲爭議、兩岸交流透明化及議事程序等議題,部分條文經討論後保留送黨團協商,最終因散會動議通過而提前散會。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議事規則」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修正草案 (國會改革系列方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國會改革系列法案,涵蓋立法院組織、委員行為、議事規則及職權行使等四大面向,旨在健全國會運作、強化監督職能與提升自律規範。
- 核心爭議點包括資通安全處的設立必要性、立法委員性騷擾防治機制、官員反質詢的規範、國會遷建/擴建的入法必要性,以及兩岸交流資訊透明化等。
相關爭議
- 資通安全處設立與職能定位:民進黨團提案增設資通安全處,主張資安與資訊業務本質不同且重要性高;立法院秘書長及部分委員認為可強化現有資訊處功能,避免疊床架屋,且其他政府機關多由資訊處兼辦。
- 立法委員性騷擾規範:范雲委員提案將性騷擾行為納入《立法委員行為法》,強調國會自律與性別平等改革;黃國昌委員雖個人贊同,但質疑立法技術應一併納入其他不當行為。
- 官員反質詢規範:羅智強委員提案禁止官員反質詢,並賦予主席制止權,以捍衛立委質詢權;質疑現行行政官員反質詢干擾議事。
- 兩岸交流資訊透明化:陳俊宇、沈伯洋委員(代賴瑞隆提案)主張曾參加秘密會議的立委及其關係人赴中國/港澳應報備並公開,以防堵國安漏洞;翁曉玲委員批評此舉擴大關係人範圍、侵害隱私權及遷徙自由,且質疑條文使用「中國」而非「大陸地區」的用語違反憲法。
- 國會擴建/遷建入法:民進黨團提案將國會擴建/遷建規劃入法,認為可確保政策延續性並提升國會問政品質;立法院秘書長及部分委員認為此屬行政規劃,應以附帶決議處理,不宜納入組織法。
- 公聽會程序與法案審查進度:羅智強委員提案要求民進黨版國會改革法案比照國民黨版舉行3場公聽會及1次專案報告,以確保充分討論;民進黨委員則反駁已舉辦的公聽會範圍已涵蓋各黨版本,指控國民黨此舉為阻擋法案審查的「政治陽謀」。
- 立法委員關係人範圍界定:賴瑞隆委員提案擴大《立法委員行為法》中關係人範圍,以健全利益迴避機制;翁曉玲委員認為此為「擴權」,範圍過廣且不妥。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在《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條文,禁止立法委員有性騷擾或性別歧視言行,違反者送紀律委員會調查懲處。
- 指出立法院在性騷擾防治上存在漏洞,因立委間非僱傭關係,現行法規無法有效約束。
- 強調國會應補上性平改革漏洞,拒絕性騷擾立委,並希望各黨派支持國會性別改革法案。
- 澄清民進黨版關係人範圍是參考新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更新,旨在強化自我約束,而非擴權。
- 引用美、英、法等國國會性騷擾規範案例,說明台灣國會女性參政比例高,更應有完善機制。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禁止官員反質詢,違反者主席得制止或令其離場,以捍衛立委質詢權。
- 批評民進黨對國會改革公聽會的態度不一,建議民進黨版國會改革應比照國民黨版舉行更多公聽會和專案報告。
- 質疑民進黨2024年國會改革版本與2016年版本存在差異,如要求提供參考文件而非原本、人事同意權改不記名投票、刪除處罰說謊官員條款。
- 認為資通安全處的設立是「疊床架屋」,資訊處已可涵蓋相關業務,並建議將有爭議的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民進黨版國會改革法案應比照國民黨版舉行3次公聽會和1次專案報告後再逐條審查。
陳俊宇 立法委員
- 代賴瑞隆委員提案,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0條,強化秘密會議保密機制,要求立委及關係人赴中國/港澳應報備公開,以確保國家安全。
- 支持立法委員性平自律機制,建議紀律委員會借鏡外國國會案例處理性騷擾言行。
- 建議更新立法院網站性騷擾防治專區資訊,並調整性別平等委員會任期以配合國會組成。
- 質疑「國是論壇」必要性,認為其延宕議事且效益不大,建議應廢除以提升議事效率。
- 建議將臨時提案處理時間從下午5-6點改為下午1-2點,以利黨團協商。
沈伯洋 立法委員
- 代賴瑞隆委員提案,說明強化秘密會議規範的必要性,指出立法委員接觸機密最多,但保密規定鬆散,應一體規範接觸特定國家及人員。
- 強調風險管控,提出法案控管立委與中國黨政軍、詐騙集團接觸,批評國民黨與民眾黨在程序委員會封殺此案。
- 指出資安與IT業務應獨立作業,因資安做得越好系統可能越不順暢,兩者目標不同,需要獨立的專業單位,並可討論是獨立處或專責單位。
- 澄清公聽會已涵蓋國會改革議題,重複召開無意義;民進黨版藐視國會罪旨在限縮國民黨版無邊界的調查權範圍。
- 反駁羅智強委員的臨時提案,指出已舉辦的公聽會範圍已涵蓋民進黨版本,且重複召開公聽會是無意義的文字遊戲。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強調國會擴建的重要性,本黨團提案將國會擴建事宜入法,以確保進程不受人事更動影響。
- 指出立法院空間不足,地下室走廊雜亂,電線暴露,對官員、委員、助理、記者造成不便,呼籲秘書長檢討調整各處室位置、動線及停車位規劃。
- 為國會助理抱屈,認為其法源不足且待遇未提升,建議參考日本經驗提升助理待遇並法制化,並呼籲立法院編列勞動節加班費預算。
- 呼籲立法院應重視國會助理的職涯發展與待遇提升,以鼓勵有志者深耕國會。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版國會改革法案在罰則上僅針對機關而非個人,認為對拖延提供資料的行為缺乏嚇阻作用。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已明確規範調查對象包含人民與政府人員,批評民進黨版限縮調查權範圍為「自宮條款」。
- 揭露前立法院職員林耀庭涉嫌協助跨國洗錢集團,用偽造文書引進中國人並施壓行政機關,要求立法院應徹查此嚴重國安問題。
- 贊成將性騷擾納入《立法委員行為法》,但質疑為何不一併納入關說司法、關說假釋、公帑私會小三、自肥申請補助等其他不當行為,認為應全面規範。
- 主張立法院應依照議事慣例,中午休息後再繼續質詢,批評民進黨提案依照表定時間質詢會導致官員空等。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中,由副秘書長兼任資通安全長是否具備專業背景,建議可指派具專業人士兼任,以確保督導成效。
- 認為現行資訊處已可處理資通安全業務,不需另設資通安全處,避免組織疊床架屋。
- 認為「國是論壇」有其疏洪道功能,提供委員發言機會,不應廢除,批評廢除是「自我閹割」。
- 主張立法院遷建案應透過附帶決議或院長指示推動,不宜以立法方式規範,認為入法在立法技術上不妥。
- 支持法制局與預算中心研究員聘任資格放寬,但建議使用「比照」而非「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民進黨國會改革法案旨在打造權責相符的進步國會,並回應羅智強委員的批評,指出修法應「與時俱進」,且過去公聽會已廣納民進黨版本討論。
- 主張國會遷建/擴建是為新世代爭取更好的民主象徵建築,應入法確保其推動不受政治干擾,並引述德國國會案例說明其民主、透明、環保意義。
- 認為立法院資通安全處的設立具有必要性,因資安業務與資訊業務本質不同,且立法院作為院級機關應提升資安管控層級,以應對駭客攻擊威脅。
- 澄清《立法委員行為法》中關說司法已有規範,而性騷擾目前缺乏,因此應優先入法。
- 呼籲羅智強委員收回臨時提案,批評其為虛偽不實陳述,旨在拖延民進黨版本審查,是「政治陽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與民眾黨「沒收委員會」、「程序委員會封殺」民進黨提案,指控其「毀憲亂政」、「無限擴權」,並稱其為「自殺式的神風特攻隊」。
- 質疑國民黨版國會改革法案違憲,尤其藐視國會罪設刑責、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等,認為超出憲政框架。
- 強調法制局與預算中心應引進公法學者、憲法學者等法政人才,以提升國會問政品質及法案評估能力,不應抱持保守公務人員心態。
- 主張國會遷建/擴建應入法作為宣示性條款,認為空間改革是國會改革重要一環,且可確保政策延續性,不應僅以附帶決議處理。
- 批評國民黨羅智強委員的臨時提案為「假公聽會之名,行沒收之實」,意圖阻擋民進黨版本審查進度,以利國民黨版本在院會表決。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修正案,主張保障原住民立委自主性,可成立原住民族政團,以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
- 指出原住民立委選區廣闊,涵蓋台澎金馬,現行對立委個別權益多以區域立委角度規劃,呼籲應因應原住民立委選區特殊性,提供交通、住宿等不便費用補助。
- 批評過去8年民進黨執政期間,對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土地海域法等承諾未能兌現,呼籲立法院應重視原住民立委意見。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關切廢死議題,認為廢死與否應由立法部門決定,而非大法官釋憲。
- 質疑大法官詹森林「判決不一定要跟民意妥協」的言論,認為大法官雖經立法院同意,但不代表具有民意基礎,不應凌駕立法機關權力。
- 提及過去立法院曾有不配合大法官釋憲結果修法的案例(司法院組織法),認為立法部門可不配合廢死釋憲修法。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支持國會全面改革,但質疑民進黨提案擴大《立法委員行為法》中關係人範圍,認為是「擴權」,範圍過廣且不妥。
- 批評賴瑞隆委員提案中將「中國」用於兩岸交流報備條文,認為違憲且不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用語,是透過修法實現「兩國論」。
- 質疑立委赴陸報備要求比中科院更嚴苛,侵害立委及關係人行動自由與個資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
- 認為《立法院組織法》中增設資通安全處是「疊床架屋」,現有資訊處已可涵蓋相關業務,且組織法不宜訂定宣示性條款如國會擴建案。
- 遺憾立法院在死刑釋憲案上未提出立法權立場,僅由國民黨團提出法庭之友意見,呼籲立法院應勇於捍衛立法權職權範圍。
相關人員回應
周萬來 立法院秘書長
- 針對資通安全長設置,表示立法院已設資安長由副秘書長兼任,各院多由副首長兼任,是否明定於組織法尊重委員合議。
- 表示立法院已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每年向數發部提交資安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但尚未訂定獎懲基準。
- 對於增設資通安全處,傾向認為可強化現有資訊處功能,考量各院衡平性,不一定需設獨立處。
- 對於《立法委員行為法》修正案,如增訂性騷擾調查處理機制,表示若提案通過,將依法交紀律委員會處理。
- 對於「國是論壇」存廢,個人持保留態度,認為其具疏洪道功能,可供委員反映民意,不一定是不好機制。
- 對於國會遷建/擴建案,個人極力推動,但建議將相關條文改為附帶決議,因組織法體例上不宜列入,已簽文呈報院長。
- 針對立法院組織法第28條研究員聘用資格,建議將「聘用」改為「聘任」,以符合法規並強化幕僚功能,聘任人員待遇會比現有公務員高。
- 表示法制局已提供19份國會改革評估報告,並提供各國調查聽證資料供委員參考。
- 對於《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已規範關說司法,認為委員若認為不足,可提案修正。
- 對於曾參加秘密會議的立委及其關係人赴中國/港澳應報備並公開資訊的提案,表示涉及關係人範圍界定及個資隱私權限制,尊重委員在法益與基本權保障間的衡平決定。
張裕榮 立法院副秘書長
- 補充說明立法院每年皆有向數發部提交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並有18種相關內規。
- 承認立法院尚未訂定資安獎懲基準,也未針對資安人員進行獎勵。
- 表示立法院設有資通安全稽核小組、工作小組及個人資料管理小組,均為臨時編制。
- 說明資安長由副秘書長擔任是因資安涉及跨單位整合,需較高層級督導。
- 表示立法院每年舉辦2次營運持續緊急應變演練及復原計畫,主要針對系統對外部分,未含委員研究室PC。
黃瑞月 立法院人事處處長
- 說明立法院性平三法修正後,已著手修正院內相關法規,並將更新網站資訊。
- 表示性別平等委員會已依新屆期重新調整委員名單,並已召開會議。
程怡怡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表示對於大法官言詞辯論庭的發言,不便表示意見,因那是大法官的意見。
- 拒絕評論法官因無民意基礎不應判死刑的論述。
龔癸藝 考試院保訓綜規處處長
- 提醒委員會,《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7條規定,聘用人員不能兼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或薦任職務,若民進黨團提案未調整,可能與現行法規牴觸。
王永大 銓敘部銓審司司長
- 說明「聘用人員」與「聘任人員」的差異,聘用人員屬臨時性質,聘任人員則為常任,身分地位較有保障。
- 表示若要強化研究業務,聘任方式較符合,且可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進用,資格條件較嚴謹。
- 指出銓敘部正在擬定《契約人員人事條例》及《聘任人員人事條例》,未來將更明確規範相關人員資格與管理。
張翠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處長
- 建議立法院研究員聘用資格應使用「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而非「準用」,以避免身分認定上的問題。
廖鎮文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 意見與人事總處類似,建議在研究員聘用上採用「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方式。
相關後續
- 《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5條、第14條、第15條、第19條之2、第24條、第32條、第33條及增訂第33條之3等條文,經討論後均保留送黨團協商,提請院會公決。
- 《立法院組織法》第28條修正動議(將「聘用」改為「聘任」,並修正相關文字)經在場委員共同連署並通過,可送院會公決。
- 委員黃國昌、吳宗憲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羅智強委員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民進黨版本國會改革法案應舉行公聽會,主席裁示因已過提案時間且先前公聽會已涵蓋相關內容,不予處理,隨後因散會動議通過而未再討論。
- 會議因散會動議通過而提前散會,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及未及處理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33401
- 卷/期/冊
- 113/34/1
- 發布日期
- 2024-05-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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